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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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表现出极大地经济绩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滑向“坏的市场经济”的危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好的市场经济”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依靠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与法治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而市场仅是一种交易的场所或连接点,它连接的是买卖双方的需求与供给的自动搜寻和交易,通过这种基于自愿基础上的自动搜寻和交易,能够形成价格发现机制和竞争机制,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就是论证市场经济的这种优势。从世界来看,当前世界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中,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性的制度选择,只是各国和地区在市场经济的具体制度构建上存在差异而已。

      从理论上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法治的完善为前提。现代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一定的假定前提基础上的,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是建立在经济理性、完全信息、充分弹性等基础上的理论体系,经济理性的形成除了数量上的计算和权衡比较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受到社会制度的约束,特别是法律法规的约束。试想在一个毫无法治的社会中,各经济主体活动的不确定性在增加,而正常的理性决策就比较难以达成。完全信息是保证市场机制能够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论证市场机制效率的重要基础,信息既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工具,也是私人主体的隐私,市场经济要求既保证有效信息得到及时的发布与传播,又不因信息的泛滥而打扰民众的生活或侵犯个人的隐私。充分的弹性是指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对市场价格具有充分的敏感性,能够依据价格机制的引导在不同的地区、行业、企业间进行流动和配置,使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而所有这些基本假定和前提都是一种抽象,在现实的实践中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监督实施,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法制、严明执法、司法独立、加强监督才能够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理想状态。

      从实践来看,法治的欠缺是市场经济走向“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源。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的重要手段,但客观来说,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钱颖一指出的:“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完美的市场经济。”“事实上,当今世界上既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①相对来说,当前真正发展好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太多,市场经济绩效比较好的大多是传统的发达国家和少数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都面临着贫困、贫富差距、腐败等问题,追其原因大多是这些国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治,没有形成维护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和向“好的市场经济”收敛的治理体系。这些“坏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法治的欠缺或者出现官员的“寻租”等使市场主体偏离正常的市场寻利逻辑转向权钱交易逻辑,导致他们偏离正常的市场交易,或者垄断与合谋,利用不合理的垄断势力破坏市场竞争;或者设置障碍,阻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制约市场机制的发挥等。正是因为法治的欠缺导致市场经济在现实中不能按照理论研究的假定而走向“好的市场经济”,使得世界各国尽管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实行的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的效果或绩效却差异悬殊。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即使现在发展绩效比较好的那些国家,在现代法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时候,也产生了“恶”的后果,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当时由于地理大发现的出现,各国资本主义制度刚刚建立,现代法治也没有形成,资本的贪欲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国际上的奴隶贸易、鸦片贸易,国内的“羊吃人”的圈地远动、对妇女和童工的压榨、社会收入差距的拉大、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等问题使得这些国家国内斗争不断出现,这一方面刺激了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等的兴起,另一方面也促使这些较早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始调整政策,完善法制,逐步转向法治国家。这种转型极大地缓和了国内矛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市场经济真正按照市场逻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奠定了基础,从而使这些国家出现了从“坏的市场经济”向“好的市场经济”转变。

      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交换的范围和领域越广泛,用来保护和规范市场交换行为的法律法规、社会法治必将越来越完善,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②,而且作为商品交换场所和机制的市场中,各市场主体都是根据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权衡,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自发自由自主的进行商品产权的交换。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必须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各市场主体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自主的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经济决策,在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中完成交易并对各自的决策和交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③。正是市场机制对于社会民众参与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的尊重,使得民众的政治权利不断得到保证并日益强化,这种强化过程必将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当前,放眼世界,那些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的国家,社会法治也越完善,而那些市场经济起步晚、发展滞后的国家,社会法治的水平则相对较低的现实,也印证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这种协同关系。因此,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归宿。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我国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逐步由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过去,由于人们思想认识的僵化,曾长期认为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是一致的,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这种片面认识曾长期困扰中国的经济改革。在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明确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④这样的论述为我国打破错误思想的束缚扫清了障碍,为我国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它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另一方面也具有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规定性。从市场经济规律来看,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治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价值规律、产权保护、契约维护、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仍然存在并发挥着调节资源配置的职能,仍然需要发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超出市场特权的强制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消极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决策和策略选择,维护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自由表达经济利益需求的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保证自发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决定了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不同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规定。社会主义是坚持集体主义分析方法,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法律保障每个人依法而为,自主决策,平等自由,但市场经济的这种公平,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按照资本要素分配的公平,是实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公平,正如卫兴华教授指出的:“这实质上是资本所要求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更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公平。”⑥而且由于每个人的资源禀赋不同,因此,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不一样,比如有些人因为占有生产资料而具有市场谈判优势,而有些人则因为没有占有生产资料而缺乏市场谈判优势,即使是在依法进行的谈判中,这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列宁曾指出:“绝大多数居民却是无产者和半无产者,他们由于自己的经济地位不得不一直出卖或定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即受雇于资本家。”⑦而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也指出:因“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纵使不雇佣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既经蓄得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⑧因此,“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没有劳动者那样迫切。”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这种因为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异导致劳动者因受到生存的威胁而被迫接受不利的市场契约。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是资本主权的经济,而不是劳动主权的经济,因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来保证居于市场调节弱势地位的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之上,否则,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马太效应”会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两极分化,从而背离社会主义的本质。

      二、法治缺失是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基本原因

      我国从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应该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正是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才使得中国经济出现了快速的发展。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同时伴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探索,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两条主线⑩。在这30多年中,市场经济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也在不断互动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新出现的经济主体,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在原有法律的边界外出现并不断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秩序正在不断形成,国家对经济由过去的直接控制转向宏观调控并在法治的框架下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而法治的发展也为消除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营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维护各产权主体的自由契约,消除市场壁垒,创造市场机会,促进经济改革等方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呼应和互动,正是我国逐步走向现代经济、现代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尽管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健全法治具有天然的内在的联系,而且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也努力实现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但客观来说,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应并不理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践中法治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规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理应取代“人治”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体制完善的最高规则和信仰,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囿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指令型思维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新生事物,许多地方领导、企业高层、行业主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和制度结构存在模糊认识,对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各市场主体如何发挥作用并不清楚。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就是要突破传统的思维和观念的束缚,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路,不断由传统的统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人治”管控走向“法治”治理,逐步树立法治的权威,用法治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完善。从实践来看,尽管我国党和政府对法治建设、依法治国越来越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并把依法治国上升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高准则的高度。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路径的过程中,“人治”的特点还非常明显,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而有些优惠政策可能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强迫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必须尽快卖掉,甚至领导拍板直接送给某些人;为了引进项目,违规批地征地,搞暴力拆迁;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或产业,制定一些有违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精神的政策措施;为了发展经济,不顾地方资源环境和生态的承载能力,造成了极大地生态和环境灾难等。这些现象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领导依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欠缺,长官意志强烈,法治观念不足,甚至有些人以突破法律界限为荣并获得升迁,这些明显具有“人治”思维特点的现象的存在,反映出法治理念、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理念虽然早就被确立为我国经济社会法治的指导思想,但要真正落实却仍然面临很多的困难,仍然很难说法治在各地实践中已经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最高规则。

      2.法治不张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民众中的认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推崇、对违法行为和现象的惩处是推行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纵观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那些法治有力的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绩效就好,就走向了“好的市场经济”;而法治不张的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绩效就差,贫富差距、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最终走向了“坏的市场经济”。从市场经济的本性来看,市场经济具有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个人福利提升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民众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因为福利改善而获利,对市场经济会有普遍的认同,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但从我国现实来看,因为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民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够强烈,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有待提高等原因,使得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品市场上出现了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在资本市场中出现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共治理方面出现了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以及社会上出现的两极分化、道德滑坡、法律存在走向形式主义的风险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经济出现了错误的认识,把一些社会上不好的现象和问题都归结于市场经济体制,把“坏的市场经济”等同于市场经济,看不到“好的市场经济”的优势,导致社会上一直出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质疑和怀疑,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批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民众中的认同,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了阻力。

      3.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其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中就强调了“建设法治中国”,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也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其中又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说明,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二者实现良性互动,相互协调,才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现代化。从世界历史来看,市场经济的出现与法治的出现并不完全同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香港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通过现代法治的确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而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和地区则试图通过“休克疗法”式的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却因法治体系的缺乏,使经济转型走了很多弯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尽管世界上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很多,但失败者甚多,其失败原因都在于制度的不匹配,尤其是缺乏法治权威。”(11)而且法治先行往往是世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条普遍经验。从我国改革历程来看,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也在伴随着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但总体来说仍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的核心也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市场是民事主体进行产权交换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同时,政府不仅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和公共权力的运行者、公共行政的实施者,是提供法律制度、维护法治运行、保障法律权威的主体,而且政府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换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履行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因此,政府和市场具有复杂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反馈的内在机制,这种内在联系和内在机制就体现在法治理念培育、法律制度制定、科学依法行政、公正严明司法等各个方面,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市场机制的效率,影响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既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水平也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改革“采用的基本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先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法治建设跟随发展的变革方式”(12),因此,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方面还有很多没有理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法治建设仍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到1982年我国《宪法》就写入了“依法治国”,但到2014年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推进依法治国”,这表明30多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依法治国仍然相对滞后。在法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现在政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使政府官员行为缺乏规范和约束,导致权力滥用、寻租、腐败和社会不公;尽管《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各地暴力拆迁、侵占私有财产、公民个人产权和人身自由得不到足够保障等问题仍不断出现;虽然早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13),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而且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滑向“坏的市场经济”的风险,不仅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发挥,而且最终必然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三、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我们必须在不断地实践探索中摸索前进,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补足法治短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坚持依宪执政,发展和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着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根基,也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要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

      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通过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国内出现了许多诋毁国有经济的言论,有些人提出各种各样的私有化主张,这不仅违背世界上国有经济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也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更是违背了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客观来说,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所有制改革的着眼点和出发点应立足于搞好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不能通过所谓的私有化来消灭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丧失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要在深化改革中自我完善,要在凤凰涅槃重生”(14),“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15)。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不能否定和废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而且要不断地巩固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竞争经济,是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也要积极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发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需要,只有通过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竞争,才能调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2.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只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各自的权力边界和作用领域,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才能为规范和约束政府与市场主体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提供科学性基础,进而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际,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任何国家制度、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即使都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仍然存在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等,各种市场经济模式下,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宏观调控的理念和工具等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既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不能采取某种理论或教条的“本本主义”或“教条主义”,而应该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成果,结合实践探索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才能真正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本质上要求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基础,以构建起科学高效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激励兼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抓手,科学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要减少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不正当行政干预,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消除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发挥作用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消除对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流动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公平交易、自由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市场决策机制。

      同时,要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绝不是片面的市场化和自由化,而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中,政府作用的发挥要以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在社会主义政权和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这就需要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提供国防、公路、机场、治安、公用事业等公共物品和服务,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保证重大改革措施和调控手段的出台于法有据,使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按照规律发挥作用,不越位、不缺位、不争权诿责,为此,需要明确政府职能,推进清单管理,通过构建科学高效地政绩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又避免“乱作为”、“不作为”等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运行的错误行为。

      3.完善法治,以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公平竞争为抓手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的作用在于寻求并发现交换机会,通过市场交换平衡供求,调节资源配置,因此,市场经济就是交换经济。市场交换的实质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理性决策并平等交换产权的行为,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权威界定,“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6)人们对经济物品的产权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不具有产权的东西进行交易。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条件下,产权的初始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有关,这意味着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对于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对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产权这种权利是需要通过社会强制来保证实现的,而这种社会强制必然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的,并由法律制度安排来保证实施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界定和保护产权最高和最完备的社会契约形式,就是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法律体系。”(17)这说明,完善的法治对于产权保护,从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治来实现产权界定和保护,需要明晰产权,科学界定产权的边界,平等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各种市场歧视,用法治来确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保护公平竞争和交易的规则得以贯彻实施,维护市场契约的权威性,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一切破坏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和侵占市场主体契约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产权保护制度必须坚持以公平为核心原则,防止国有产权侵占私人产权,同时也要防止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私人产权侵占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内部人控制。对产权的交易和流转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非法的利益输送和侵占行为。加强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保护各企业组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避免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和对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健全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各种经济法规的实施力度,同时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确保各种产权主体受到平等公平的保护,推进各产权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快完善知识、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包括探索产权激励的方式来调动各要素主体的积极性,用法治手段来鼓励技术和管理创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提供保障。

      4.完善法律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过程和活动,现代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制定出符合现代社会理念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地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强调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真正体现法治经济的本质,能否在法治的推动下走向“好的市场经济”,关键在于完善法律的实施。根据统计,到2010年年底,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236件有效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还包括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9),应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系统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也已经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须解决,这也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障碍,因为假如市场经济中的私权与公权、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逻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扭曲市场交易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这必然会使市场经济中“坏”的因素得到鼓励,而“好”的因素受到抑制,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以完善法律实施为突破口,通过保障市场权力、维护市场权威、保证市场交易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科学推进依法行政。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准则,其规范的对象不仅指广大的市场主体,而且也包括规范政府的行为,要求依法行政。由于中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圣君贤臣”等人治思维在社会具有深刻的影响,同时,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指令式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使得我国的许多政府官员习惯于“人治”的路径依赖,对法律法规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对行政行为有利的就按照法律办,对行政行为不利的、有约束的就弃之不理,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变通的方式来达到行政目的。如各地的暴力强拆案件、强制性的企业重组改制、2004年的铁本事件、一些地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法等现象都暴露出许多地方行政过程中的人治化特点。依法科学行政要求政府官员树立法治化理念,尊重法律权威,对法律法规有足够的敬畏;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履行政府职能;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减少行政过多干预经济行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减少盲目决策和长官意志,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要全面推行政府政务公开,拓宽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的机制与渠道,提高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

      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物品产权交换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会产生利益的纠纷和矛盾,很多都需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的生命线是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公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正常市场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石。一位英国法学家讲过,一个错误的审判比一个错误的立法更黑暗(20)。老百姓往往是从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来审视国家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来判断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并以此来影响自己的经济决策,进而影响市场经济是走向“好的市场经济”还是“坏的市场经济”,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他还引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21)但严格来说,我们的司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体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司法的定纷止争的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此,要持续不断地加强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当干预,强化司法公开,深化审判形式改革,严肃执法纪律,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用独立公正的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当前我国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也是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约束,实现我国全面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这是推动我国实现全面发展的两个基本立足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会推动中国逐步走向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会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破各种旧的藩篱的束缚,沿着“好的市场经济”道路走向成熟和完善。从我国实践来看,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良性互动的探索正在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提出,更为二者的良性互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共同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①钱颖一:《警惕滑入坏的市场经济——论市场与法治》,《中外管理者》2001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③汪丁丁:《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领导文萃》1997年第88期。

      ④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⑥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前线》2014年第12期。

      ⑦《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6页。

      ⑧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0、60~61页。

      ⑩陶广峰:《回顾与展望中国经济法30年——以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为视角》,《现代经济探讨》2008年第8期。

      (11)周汉华、魏加宁:《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4期。

      (12)张占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法治靠得住》,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4/c1001-25899834.html。

      (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0页。

      (14)缪毅容、谈燕:《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侧记》,《解放日报》2014年3月6日。

      (15)吴林红、黄永礼:《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侧记》,《安徽日报》2014年3月10日。

      (16)杨瑞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17)张永仁:《国有资产流失源于产权制度》,《经济参考报》2006年4月20日。

      (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

      (19)许耀桐:《从三中到四中——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北京日报》2014年9月29日。

      (20)牛福莲等:《大力推进法治经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一)》,《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1月9日。

      (2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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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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