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一个沉重但不可避免的话题--日本:校园欺凌已经从“问题”上升到“政策主题”_校园霸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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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不断修改“霸凌”的定义

       基础教育阶段的霸凌现象是日本长期存在又亟待解决的课题。早前,“霸凌”曾被认为是日本独有的问题,与其特殊的社会和教育环境密切相关。然而,1990年以后,有学者通过国际比较研究,发现每个国家其实都有霸凌问题,但各国关于“霸凌”的认识和对策不尽相同。

       欧美国家用"bullying"表示“霸凌行为”,其中“physical bullying(肢体霸凌)”多包含“physical violence(肢体暴力)”。换言之,“bullying(霸凌行为)”与“violence(暴力行为)”不易区别。与此相对,日本的“霸凌”行为(日称「ぃじめ」)不同于明显的“暴力行为”。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在有关报告中指出,“‘暴力’是受既存刑法约束的暴行、伤害、恐吓、损坏器物等行为;而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并未触犯刑法却给他人带来不安、恐惧、不快的‘肢体行为’”,亦即暴力性质的霸凌。

       日本社会对校园霸凌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文部科学省在第一次有关校园霸凌状况的调查统计中,将“霸凌”定义为“单方面地对比自己弱小的人,发出持续的身体或心理上的攻击,让对方感到非常痛苦的行为;这一行为需得到学校的确认(当事学生、霸凌内容等事实),行为发生地不分学校内外”。

       此后,文部科学省在1994年的调查中,对“霸凌”的定义做出修改:删除“这一行为需得到学校的确认”,同时增加“不应从表面上和形式上,而是应站在受害学生的立场上,对各个行为是否属于‘霸凌’进行判断”,其余几点不变。

       2006年,日本关于“霸凌”的定义又出现进一步的变化。根据同年的新界定,“霸凌”是指“当事学生受到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对象所发出的心理或生理方面的攻击,并由此感到精神痛苦的状况,发生地不问学校内外”。从这一定义来看,“霸凌”已不再限于是“强者对弱者”“持续化的攻击”行为。另外,由此时起,霸凌事件不再以“发生件数(实际发生的数量)”而是以“认知件数(教师察觉的数量)”进行统计,意义在于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发现霸凌事件。因为“霸凌”多为隐蔽行为,而“认知件数”不同于“发生件数”,其数量的增加不一定意味着“恶化”或“不好”,反而可能表明学校在把握霸凌状况上的认真态度。

       2013年,日本又更新了“霸凌”的定义,即“‘霸凌’是当事学生对与其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另一个学生造成心理或生理影响,并让对方感到身心痛苦的行为(包括通过网络进行的行为),行为发生地不问学校内外”。

       正如定义中所提到的,“霸凌”给行为对象带来身心痛苦。尤其是对处于心智成长阶段的中小学学生而言,更易形成巨大的心灵冲击。受害严重者可能出现人际交往压力、抵触上学意向,或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甚至利用自杀来寻求解脱。可以说,校园霸凌不仅是侵害人权的行为,也有损学生身心健全发展,是必须严肃应对的重要课题。

       从“校园问题”到“社会问题”

       校园霸凌虽然是发生在学校内外、学生中间的现象,但它却不单是一个“校园问题”。一方面,在几次修改“霸凌”定义的背后,体现的是日本校园霸凌状况的变化和应对角度的转变。例如,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电脑、手机的普及,“网络霸凌”这一新的霸凌形式出现,它是指“通过电脑或手机等,在网络的网站留言板等处编写羞辱、诽谤、中伤特定儿童或青少年的留言,或利用邮件等方法对其进行霸凌的行为”。在日本,用手机将某个学生受霸凌的画面拍摄下来制成视频、上传网络,已成为中小学校园内非常常见的霸凌手段之一。“网络霸凌”与传统的霸凌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监控难度大等特点,伤害度极高。这种霸凌方式使受害学生在承受直接的身心伤痛的同时,心灵再度遭到打击,留下深深的创伤,轻者往往会选择退学或转学,重者则走上自杀之路。为此,文部科学省在2013年“霸凌”的定义修改中,特意强调了有关“网络霸凌”的内容。

      

       另一方面,以1986年中野富士见中学霸凌自杀事件、1994年爱知县大河内清辉君霸凌自杀事件、2005年北海道泷川市小六女子霸凌自杀事件等几次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为代表,校园霸凌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1世纪初就有学者指出,不少人将霸凌问题的发生归咎于学校的安全管理,这样的归因未涉及痛处。诚然,霸凌问题是安全管理的问题,同时也是心理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而言,霸凌问题发生在教育现场,所以它还是教育的问题;再进一步说,它是社会心理学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构造的问题。

       日本校园霸凌的法律对策

       以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发生的霸凌自杀事件为契机,校园霸凌开始被日本视为社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重视。自此,日本政府和学校方面编写出各种侧重于快速、及时解决问题的手册和指南。日本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曾开展有关校园霸凌的大讨论,但只是围绕禁止校园霸凌的意义和相关防治措施,在2013年之前未对预防和管控校园霸凌制订任何专门的法律,学校及有关机关应对霸凌问题所依据的是文部科学省出台的政策文件。而文部科学省关于应对校园霸凌的大致方针可归为四点:充实“心灵教育”;提高教师能力素养;充实教育咨询体制,加强学校、地区、家庭等多方合作;推进霸凌防止、早期发现、早期应对活动。基于这些方针,文部科学省公布了一些指导手册和事例集,且内容逐步扩大至“网络霸凌”“自杀防止”范畴,但政策手段仍然很局限。

       在震惊日本社会的“大津市霸凌自杀事件”影响之下,日本国会计划从立法层面探讨霸凌的应对。借此,“霸凌”也从一个“问题”上升为一个综合性的“政策课题”。2013年2月,日本教育再生实行会议上的第一次意见总结了“霸凌问题的有关对策”,同时也提到了制订法律以确立霸凌对策基本理念和体制的必要性。2013年4月,在野六党向国会提交《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时任执政党的自民党、公明党都认为,监护人应当对子女的规范意识做出指导,自治体和学校应当采取惩戒处罚、勒令休学等措施防止霸凌问题。而在野党则指出“国家不应介入家庭教育”“惩戒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该法的出台一度陷入难关。

       2013年6月,在第183次国会上,《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以赞成票居多正式通过,并于9月开始施行。该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必须严禁霸凌行为,确立霸凌防止对策的基本理念,规定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

       ◆国家必须出台“霸凌防止对策的基本方针”

       ◆各地方自治体应当制订各地的基本方针(即“地方霸凌防止基本方针”),以求全面有效地推进霸凌防止对策的实施

       ◆各地方自治体应当联合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所、法务局以及地方法务局、警署等相关单位,组建“霸凌问题应对与联络协议会”

       ◆所有学校必须制订各自的基本方针(即“学校霸凌防止基本方针”)

       ◆所有学校必须设置由该校多名教职员以及心理、福利领域的专家等相关人员构成的组织,以求及时拿出霸凌问题的应对措施

       ◆学校应当将以下基本对策纳入考虑:加强道德教育:采取有助于尽早发现霸凌问题的举措;完善咨询、支援体制;借用网络的力量推进霸凌对策的实施(这也是国家和各地方自治体应当考虑的基本对策之一);确保参与霸凌应对工作的人才;促进调查研究的开展;举办相关的宣传活动

       ◆针对每个霸凌问题,学校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霸凌事实进行确认;为遭受霸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支持和援助;对实施霸凌的学生做出指导并对其监护人给出建议;如果确定该霸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学校方面还需积极配合警署的调查

       ◆学校应当开展相关调查,快速准确地掌握事实状况和内在联系,以求防止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学校在实施上述调查以后,应适当向遭受霸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学校应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地方自治体的最高领导人(地方首长),首长如果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再次调查,此外还要结合调查结果谋求必要措施

       根据《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文部科学大臣必须制订相关的基本方针,以求全面有效地推进霸凌防止对策的实施。对此,文部科学省召开了“霸凌防止基本方针制订”协议会,就霸凌防止问题展开了讨论,并于2013年10月制订出《国家霸凌防止基本方针》,包括霸凌防止对策的基本方向、霸凌防止对策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霸凌防止对策的重要事项。

       首先,霸凌防止对策的基本方向主要是《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制定的意义、基本理念以及组织化的对策;对于“霸凌”的概念界定和理解;与霸凌防止有关的基本思考。其次,霸凌防止对策的内容分别从国家、地方自治体和学校三个层面说明了霸凌防止的对策方针。一方面,国家负责制订霸凌防止基本方针、设立相关机构。具体而言,国家要出台《国家霸凌防止基本方针》并在其中给出更为详细的指标,与此同时设立“霸凌防止对策协议会(暂称)”,基于相关法律对整个方针实施的情况进行把握和检验。此外,还要构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络机制,为重大事件发生时调查组织的成立提供支援。另一方面,国家负责实施对策方针,防止霸凌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活动、培养参与霸凌防止工作的人才、实施调查研究、普及霸凌防止意识等方式,防止霸凌现象的出现;加强教育咨询体制,加强学校、家庭、地区三方的合作,力求尽早发现霸凌问题;灵活利用各种外部的人力资源,帮助解决包括“网络霸凌”在内的暴力霸凌问题;完善教育体制,增进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和联系。地方自治体承担制订“地方霸凌防止基本方针”、设立霸凌问题应对与联络协议会、设立教育委员会附属机构、实施对策方针的工作。而学校要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方针为参照,制订本校的霸凌防止基本方针,另外还要在校内成立常设的霸凌防止组织,对霸凌问题做出系统化的应对和处理。根据需要,学校还可以任用外部专家。教职员在察觉学生有异常情况或是接到学生的投诉后,应当立即向该组织报告并配合该组织实施应对。最后,作为其他有关霸凌防止对策的重要事项,国家应以该方针出台后的3年为期,对法律的施行状况做出反思回顾,对方针进行重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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