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为诗”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一旦获得了某种适当的“文本”形式,同时也就等于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它就不会是仅仅以“形式”的形式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实体”性的存在,此实体不断“运动”并在运动中不断地进行生命的衍化和更新。由于“文”的“文本”形式极其繁多,其运动情形又极为复杂,这里不可能一一具论,仅选取其最具代表性的“诗”作为典型分析,以概见一般。应先予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文”的实体性“文本”,是暂时排除其“文化(政治)”的实体性和“人格”的实体性之后的“文本”,因而是相对单纯意义上的“文本”,或者说是专注于其“自然性”的“文本”。然而“单纯的”或“自然的”文本自身是不会运动的,它之所以能够运动并实现其意义,乃是由于“人”的参与,而“人”一旦参与就难免改变其单纯性和自然性,为此,我们不得不进行适当的限定:这里的“文本”是由“人”依照高度忠实于“文”的单纯性和自然性(注:关于“文”的自然性和单纯性本义,笔者已另文考述。)的原则对其意义的落实和展开,当然也包括“人”自身之“文”的单纯性与自然性。也就是说,这里的“文本”不仅要忠实于“文”的自然,同时也要忠实于“人”的自然。
一
关于诗,我们有一个简明而古老表述即“诗言志”,由于这三字表述被广泛而经常地言说着,几至于家喻户晓众所周知,遂成为不容置疑的经典命题。实际上这三个字并不是对“诗”的完整表述,我们不妨将其还原到其出典的位置里予以观察:《尚书·舜典》云:“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注:[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版。下引同此。)这是帝舜命令他的乐官教其“胄子”的一段话,汉人孔安国对“诗言志,歌永言”的解释是:“谓诗言志以导之,歌詠其义以长其言”(注:《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孔安国《传》文。)。唐人孔颖达的解说更为全面:“帝(舜)呼夔曰:‘我令命女典掌乐事,当以诗乐教训世適长子,使此长子正直而温和,宽弘而庄栗,刚毅而不苛虐,简易而不傲慢。教之诗乐所以然者,诗言人之志意,歌詠叹其义以长其言,乐声依此长歌为节律,昌和此长歌为声,八音皆能和谐,无令相夺,道理如此,则神以此和矣。’”(注:《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孔颖达《疏》文。)这里有几点应予注意:一是帝舜的直接话题是“乐”而不是“诗”,或者说“诗”只是其“乐”的一部分;二是帝舜所说的“乐”是“乐事”,“乐事”应是关于音乐方面的活动和事务体系,而不同于单纯的作为音乐或文学之体的“乐”;三是帝舜说的是“教”乐(诗),而不是“作”乐(诗)。“教”是从外部对乐(诗)的运用,“作”是自发的乐(诗)制作(区别于今人所谓的“创作”);四是此处的“诗”不是后世所说的单纯言语形式的诗,而是与“歌”、“声”、“律”、“音”等密切联系的“诗”。因此,“言志”二字并不是对这种“诗”含义的完整说明,也不是对这种“诗”制作情况的准确表述,所以并不适合直接拿来作为“诗”或“作诗”的严格定义。但《尚书》的这段记载毕竟包含着对于“诗”义的古老理解,因而成为后人说“诗”的渊源和根据。郑玄《诗谱序》云:“《虞书》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然则诗之道放于此乎。”(注:《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版。下引同此。)孔疏谓:“《虞书》者《舜典》也,郑不见古文尚书,伏生以《舜典》合于《尧典》,故郑注在《尧典》之末。彼云:‘诗,所以言人之志意也;永,长也,歌又所以长言诗之意;声之曲折,又长言而为之;声中律,乃为和’。彼《舜典》命乐,已道歌诗,经典言诗,无先于此者,故言诗之道也放于此乎,犹言遍于此也。”(注:《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孔颖达《疏》文。)可见,郑玄之说虽然本诸《舜典》,但已由“乐事”转而来说明“诗之道”;孔颖达虽然仍将“诗”、“歌”、“声”、“律”等结合起来,但似乎已不是在说“诗教”而是在说“诗”或“诗”的制作了。
真正称得上是从“诗”本身或其文本“制作”的角度进行系统解说的,当推《毛诗序》。其《大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注:《毛诗正义》卷一(《关雎》题下)《大序》。)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解说。若从“文本”意义上整体地看,说的是“诗”这一“总文本”的完成过程;若分别地着,则又可区别为三种“分文本”:一是作为“言歌”(即“诗”)的文本,即由“言”至“歌”的完成体;二是作为“形容”(亦即“身”)的文本,即由“舞”至“蹈”的完成体;三是作为“音乐”(亦即“音”)的文本,即由“声”至“音”的完成体。三者既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本,又相互涵容共同和合为“总文本”;而且,随着观察者或运用者所取的立点与侧重的不同,其“总文本”又可以呈现为分别以三种“分文本”为主体的“总文本”。或者说,当“言歌”成为“主题”时,其总文本便是“诗”的总文本,也可说是此时“诗”的分文本就上升为总文本,而其他两个分文本就处于“配合”地位;同理,当“形容”或“音乐”成为主题时,其总文本就是“身”(略同于“礼”)的总文本或“音”的总文本,其他二者就处于配合地位。由于其立点和侧重往往不断变动和转换,所以这三种分文本和三种总文本也经常处于变动和转换之中,以至于当说到其中之一时,往往也就意味着其他二者。这里固然包含着早期诗乐舞浑然不分的信息,但在《诗大序》的这段叙述语境下,其话题中心显然是“诗”,其他二者则居配合说明的地位。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情形称之为“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原理。因此,我们关于“诗”之“文本”的实体性运动的考察,不妨以“发言为诗”为核心展开,实际上“发言为诗”也是这个运动的关键部分,并且也呈现出其运动过程的阶段和层面特点。
二
这个文本运动的第一个阶段应追溯到“发言为诗”之前“在心为志”之“为志”。
“志”的发生和形成,也是有其运动过程的。孔颖达为“发言为诗”作解释说:“此又解(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可见,“发言”之前尚不得谓之“诗”,而是蕴藏在“心”里的“志”;“发言”之后才有可能成为“诗”。于是“志”就成为“诗”的原始(或胚胎)形态,亦即其文本运动的初始阶段和内在层面,而“志”所指为何则又成为这一阶段和层面的关键。孔颖达将“志”解释为“蕴藏在心”的“志意”。他接着又说:“包管万虑,其名曰心;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艺文志》云:哀乐之情感,歌咏之声发。此之谓也。”这里不仅论及“心”的职性,还涉及到“志”的成分和形成问题。“心”的“包虑万物”,意味无所不“虑”,但“虑”尚非“志”;要成为“志”,须要条件。在“言悦豫之志”之“言”之前,其“志”又可区别为两种情形:一是“感物而动”之“志”,一是“外物感焉”之“志”。前者是“志”的生成,后者是“志”的走向。从“心”的活动倾向和路径上看,前者是“虑”“感”于“物”而“动”而生成“志”,此活动及其所生成之“志”,具有自然性、被动性和偶然性,是随机的和不确定的;而后者是此“志”的“所之”,而此“所之”虽是向“外”的但仍在“心”内尚未达于外,仍属于“心”的活动。但它不是随意的“所之”,而是“外物感焉”下的“所之”,也就是说它须要与“外物”相“感”而成。显然,此时的“志”已较前者之“志”更具自觉性、主动性和必然性,是有选择的、相对稳定的。所以这里的“志”实有前、后两步之别,为了便于认识和讨论,我们姑且把前一种“志”称作“志1”,后一种“志”称作“志2”。“志1”与“志2”显然是不同的,前者更接近今人所说的“情绪”,后者则更接近今人所说的“情感”。促使“志1”生成并向着“志2”运动进而继续向“外”运动的,则是不断进行的错综复杂的“心”“物”之“感”所造成的分量的加重、程度的提高和刺激的强烈,于是受其合力之作用,“心”的主体即人便会按照生命平衡与适当的原则调节其肌体,同时又会按照特定文体形式适用与审美的原则调节其精神,从而外现为各种形式。然则“志”的内涵极为丰富复杂,并非“情绪”和“情感”所能尽括。《说文》:“志,意也。从心止,止亦声。”段注:“按:此篆小徐本无,大徐以意下曰志也,补此,为十九文之一。原作从心之声,今又增二字,依大徐次于此。志所以不录者,《周礼·保章氏》注云:‘志,古文识。’盖古文有志无识,小篆乃有识字。《保章》注曰:‘志,古文识,识,记也。’今之识字志韵与职韵分二解,而古不分二音,则二解义亦相通。古文作志,则志者记也。惠定字曰:‘《论语》‘贤者识其大者’,蔡邕《石经》作志,‘多见而识之’。《白虎通》作志,《左传》曰:‘以志吾过。’又曰:‘且曰志之。’又曰:‘岁聘以志业。’又曰:‘吾志其目也。’《尚书》曰:‘若射之有志。’《士丧礼》‘志矢’注云:‘志犹拟也。’今人分志向一字,识记一字,知识一字,古祗有一字一音。又旗帜亦即用识字,则亦可用志字。《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志之所之不能无言,故识从言。《哀公问》注云‘志,读为识’者,汉时志识已殊字也。许‘心’部无志者,盖以其即古文识,而识下失载也。”(注:[汉]许慎撰,[清]段玉才注:《说文解字注》第十篇下。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版。下引同此。)可知“志”不仅可以作“意”作“识”,而且还有“志向”、“识记”、“知识”等义。如果说“情绪”、“情感”更多地属于处于“情性”的层面的话,那么“意”、“识”等就更多地属于“理性”层面。我们姑且将这样的“志”可以称之为“志3”。《说文》:“诗,志也,从言寺声。古文诗省。”段注:“《毛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按:许不云‘志之所之’,径云‘志也’者,《序》析言之,许浑言之也。所以多浑言之者,欲使人因属以求别义也。又《特牲礼》‘诗怀’之注:诗犹承也,谓奉纳之怀中。《内则》‘诗负’之注:诗之言承也。按:《正义》引《含神雾》云:‘诗,持也,假诗为持,假持为承。一部与六部合,音冢近也’。”(注:《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许慎直接将“诗”等同于“志”,段氏称其为“浑言之”,实际上可能是因为许氏更注重作为“志”的诗,亦即“发言为诗”之前的“志”,而将“诗”解释为“承”、“持”等,也应主要是指作为“志”的“诗”。这种解释早见于孔颖达的《诗谱序》正义中:“……名为诗者,《内则》说负子之礼云:‘诗负之’。注云:‘诗之言承也。《春秋说题辞》云:‘在事为诗,未发为谋,恬淡为心,思虑为志,诗之为言志也。’《诗纬·含神务》云:‘诗者,持也。’然则诗有三训:承也,志也,持也。作者承君政之善恶,述己志而作诗,为诗所以持人之行,使不失冢,故一名而三训也。”(注:《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孔颖达《疏》文。)可见“诗”除了一名三训之外,还与“事”、“谋”、“思虑”等义相联系,而“承君政”、“述己志”、“持人行”等等,则已经一定程度地进入了“功用”层面。这可以称为“志4”。
以上“志1”、“志2”、“志3”、“志4”,皆为“志”,而且主要是“发言为诗”之前阶段的“志”。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总体说来主要是“理性”的和“意志”的,或者说它们主要发生并形成于“心”的“理知”域界之内,是“心”的“理知”这一片温床所生起的草色,古人的文献记载及其解说似乎也在注意将其与“情”区别开来;然则“情”自是“心”和“志”的应有之义,但不属于“这一片”温床,而是“那一片”温床所生起的花香,这就须要从“声”的生成和运动中去考察。前文说到,完整的“诗”的文本是由“言歌”文本、“形容”文本和“音乐”文本合和而成的,因此,在“诗”的“志”里理所当然地有来自“声音”的成分。《诗大序》谓:“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孔颖达解释说:“情发于声,谓人哀乐之情发见于言语之声,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至于作诗之时,则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为曲,似五色成文。一人之身,则能如此,据其成文之响,即是为音。此音被诸絃管,乃名为乐。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可见“情”——“声”——“音”的过程与“志”——“言”——“诗”的过程是相伴且配合的过程,而且,二者具有同源、同理和同构的性质,而“发声”之前的“情”与“发言”之前的“志”恰恰处于同一个阶段和层面。然则“情”为何物?又是如何发生和形成的?《说文》:“情,人之侌气有欲者”。段注:“董仲舒曰:‘情者,人之欲也。’人之欲谓情,情非制度不节。《礼》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不学而能。’《左传》曰:‘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孝经·援神契》曰:‘性生于阳,以理执;情生于阴,以系念’。”《说文》又谓:“性,人之易气性,善者也。”段注:“《论语》曰:‘性生相近也。’《孟子》曰:‘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董仲舒曰:‘性者,生之质也。’质朴之谓性。”(注:《说文解字注》第十篇下。)由此看来,“情”在本质上应属于“人欲”的范畴,而“性”则为人之质朴的本性,二者都较为原始、自然和本能,较少理性,但与今人所谓的“情绪”、“情感”仍有所不同,而与“情欲”、“欲望”等相近。正是由于“情”较少理性而更多本能,故须要有“制度”来“节”之,但那是由“声”至“音”的事情,在“发声”之前,尚处于无节制阶段。至于“情”的生成,亦由于“感物”。《礼记·乐记》起首便谓:“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可知“声”乃是心“感于物而动”而呈现出来的一种外在形式。其实,当其心“动”尚未具备此形式外现出来之前,它的内心状态就是“情”,其更具体的指涵就是所谓“七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乐记》紧接着又谓:“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注:[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版。),更为具体地指出了内心之“情”及其发而为相应之“声”的诸多区别。孔颖达谓:“情,谓哀乐之情”。又谓:“哀乐之情感,歌咏之声发”(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则更为简洁地将“情”概括解释为“哀乐”。不论是“七情”还是“哀乐”,就其虽已生成却尚未“发”出而言,与上文所论之“志”正处于相应运动的同一阶段。而且,如果我们更细致地考察还会发现,处于这一阶段的“情”同样也存在着活动倾向和路径上的差别:就“感物”而言,实际上“心”被动地为外物所感,随使此心生起喜怒哀乐等“情”,这是由外向内的、被动的也是自然而然的“情”,可视为前一步;这样的“情”如果任其自然地外现出来,便会形成上面说到的那种“发以散”、“粗以厉”、“噍以杀”、“啴以缓”之类的“声”,但这样的“声”不是成“音”(亦即“文”)所需要的那种“声”,故为使其能够成“音”,就必须在这样的“声”“发”出之前对其进行“调理”。所以《乐记》又说:“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以出治道也”(注:[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版。)。“慎所以感”就是一种“调理”:“乐以和其声”。这是由“先王”从外部进行的;如果是由发声主体自身进行,就会在将发未发之际,对自己的“情”加以“调理”,有“选择”地对待所感之物,让自己的“心”与那些合适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和感应,如此而产生的“情”显然与前一步的“情”是有所不同的,这是一种由内向外的、主动的、有“人力”介入的“情”,应属于后一步的“情”。
由此可见,“情”的前、后两步既是有联系的,又是有差别的,适与上文所论“志”的前、后两步同理而相应。而所谓“情”的“人力”介入,实际上就是“理知”成分的增加。因此到了后一步的“情”便与后一步的“志”较为接近了。所以,当文本运动的第一个阶段完成之际,“志”与“情”也就大抵实现了接合。根据我们关于文本的“同体分相”原理,它们既可以相互配合走向同一文本,也可以相对独立走向各自的文本。
三
这个文本运动的第二个阶段便是“发言为诗”之“发言”。
论者往往以为只要把心里的“志”说出来就成为“诗”了,如此理解“发言为诗”不免过于简单,其实“发言”也是一个含义复杂的运动过程。《诗大序》在说了“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之后,紧接着谓:“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孔颖达分辨说:“上云发言为诗,辨诗志之异……”(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孔氏所说的“辨诗志之异”,即指“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而言。其“志”之不同,我们在上面已有所分析,显然,孔氏接下来要说的是“言”不同。不过这个问题的讨论,还须要从“志”说下来。上文所分析的“志”无论其状态和阶段怎样复杂而有差别,其所呈现的总体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即路向逐步外向,内涵逐步凝聚,品质逐步理性。逐步外向,进而达到“心”的内层边缘,有随时突破而出之可能;逐步凝聚,进而使其体量达到“心”所难以承受之重,亟须释放以求得到缓解;逐步理性,进而使其涵意逐渐达到便于用“言”表达的程度,总之,它们的运动共同把“志”推向水到渠成、箭在弦上的地步,遂不得不“发”而为“言”。
但这里的“言”却非一般的言语,而是受到诸多条件和法则要求的“言”。所以孔颖达接着说:“而直言者非诗,故更序诗必长歌之意。情,谓哀乐之情;中,谓中心。言哀乐之情动于心志之中,出口而形见于言。初言之时,直平言之耳;平言之而意不足,嫌其言未申志,故咨嗟叹息以和绩之;嗟叹之犹嫌不足,故长引声而歌之;长歌之犹嫌不足,忽然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言身为心使,不自觉知举手而舞、身动足而蹈地,如是而后,得舒心腹之愤。故为诗必长歌也。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情动于中,还是在心为志,而形于言,还是发言为诗。上辨诗从志出,此言为诗必歌,故重其文也……《乐记》云:‘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其文与此经略同。说之故言之,谓说前事,言出于口,与此情动形言一也。《虞书》曰‘歌永言’,注云‘歌所以长言诗之意’。是永歌、长言为一事也。《乐记》注云‘嗟叹,和绩之也’,谓发言之后,咨嗟叹息为声,以和其言,而继绩之也。《乐记》先言长言之,乃云嗟叹之,此先云嗟叹之,乃云永歌之,直言既已嗟叹长歌,又复嗟叹,彼此各言其一,故不同也。《艺文志》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然则在心为志,出口为言,诵言为诗,咏声为歌,播于八音,谓之为乐,皆始末之异名也。’”(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这里有几点颇为重要:其一是“言”的指涵。在孔氏看来,直平之言、咨嗟叹息、引声而歌、手舞足蹈都在“言”之列,当然这是指可以成为“诗”的那种“言”,或者说之所以将这些都视为“言”,乃是出于对“诗”的法则和要求的服从。其二是“言”的关系,上述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既共同合成“言”,同时又可以各自为“言”——分别作为“言”的——种形式,其情形颇似上文所论文本的“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关系,因此,言语、嗟叹、咏歌、舞蹈四者之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上升为主题在其他三者的配合下成为“言”。其三是“言”的结构。这些不同的“言”的加入与其说是出于“诗”的需要,毋宁说是出于对“志”的服从,而且各自所对应和“服务”的“志”也有所不同:“平言”相对于“意”,“不足”便至于“嗟叹”,又“不足”便至于“咏歌”,又“不足”乃至于“舞蹈”。可见就整体的“言”说来,“平言”处于较“弱”的层面,其他三者渐次增强,形成由弱到强的四个层面结构。若就分别的“言”说来,则“平言”出于首要、基本与核心的地位,其他三者出于配合与补充的地位,而且都是对“平言”的配合与补充,于是又形成由内到外四者同心共辅的结构。将此两个结构整合起来,其情形就颇类于一个“圆球”,当其运动起来,就是一个围绕其轴心不断旋转的“言”之实体,而处于这个实体更核心处的,则无疑是“心”中那强烈的“志”。其四是“言”的不同功用。何以平言、嗟叹、咏歌等皆有所“不足”?它们为什么都不能完成“志”的需求?或者说它们所“不足”的部分究竟为何?从《诗大序》和有关注疏看,似乎只是“强度”问题,即前者不足以承担“志”所需要的强度,故须后者的补充。实际上可能还有别的因素,诸如“志”的成分和性质等。上文曾分析“志”是由“四志”和“七情”等混合而成的,并且随着运动逐步增加其理知成分,但毕竟不会至于纯理性的地步,其中必然还有相当程度的“情”、“性”成分。而一般的“言”(即平言)仅较适于表达其理性部分的内涵(注:按:《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许慎云:“言,直言曰言,论难曰语”。段注:“《大雅》毛《传》曰:‘直言曰言,论难曰语’。论,《正义》作苔。郑注《大司乐》曰:‘发端曰言,苔难曰语’。注《杂记》曰:‘言,言己事,为人说为语’。按:三注大略相同。下文语,论也,论,议也,议,论也,则诗传当从定本集注矣。《尔雅》毛《传》:‘言,我也’。此于双声得之,本方俗语言也”。则知一般之“言”为直接的理性陈述。),其“情”、“性”部分则须诉诸更合适的形式,这或许就是“嗟叹”、“咏歌”、“舞蹈”不得不参与配合的根本原因。另外,孔《疏》还说到“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此固然是就“圣王”对“诗”之“用”而言的,但对受了“圣王之教”的诗人而言,其“诗”之“作”也有可能受此影响,亦即将“歌咏其声”作为对“吟咏之辞”的“象”,将“舞动其容”作为对“舞蹈之形”的“象”,“象”有“模仿”、“再现”之义,与“绘声绘色”相近。这几点关于“言”的分析,大抵也可用来说明“发言”之“发”,实际上,谓之“言”,主要是从其“结果”状态着眼的,若从“运动”上讲,则是“发”的不同方式及其表象,正是“志”遵循一定的需求、条件、目的、法则等“发”而为“言”,才呈现出如此之多的“言”的表象及其涵义。
实际上,影响乃至决定“发”“言”方式的因素是相当之多的,其中最重要的当为“志”、“文”、“用”:在这里,“志”主要是指出于内心之“志”的表达而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文”主要是指“诗”作为“文”之一种在文体制作等方面所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用”则主要是指出于“文本”功用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这三个重要因素,既影响乃至决定着“发言为诗”的全过程,也影响乃至决定着“发”言过程的各阶段。并且,由于各个阶段上“发”言的方式之不同,从而导致相应阶段“文本”形式的差异。这些主要阶段上的“发”言方式及其相应“文本”的差异,大抵可以作如下的分别:
其一是由内心之“志”发而为“言”,如上文所论“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即是。在这一阶段(层面),“志”主要是一些相对自然而单纯的“情意”,具有很强的本能性和随意性;它所要求的“发”,也只是以相对自然而单纯的流露,主要是以较为生理的形式(如肌体活动的长度、力度、强度等)向外释放,因而它所“发”成的“言”,也只是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自然而简单的结合,尚未成为“诗”或“文”,或者说要成为“诗”或“文”,尚有待于更为自觉的高级活动。这样的“言”可以作为一种相对初级和粗糙的“文本”来看待,它主要是受到内心相对自然而本能之“志”(或者说是“志”的相对自然本能的部分)的要求并决定而形成的,故可以称之为“心志文本”;又由于它的相对简单和粗糙,处于较为初级的状态,犹如“草稿”,因此也可称之为“初始文本”。这个文本的“作者”是“心志”的主体自己。
其二,假如这种“初始文本”无意发展为“诗”,那么它也可以就以这种“初级”状态作为终结,仅仅言说歌哭手舞足蹈一通而已;但是假如要继续发展为“诗”,那么就必须引入更为复杂的因素,进行更为高级的制作活动,也就是按照“诗”的要求去“发言”。上述“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既然尚不足为“诗”,那么就应当另有可以使之成为“诗”的因素在,而古人所谓的“诗”之“六义”或“六诗”,尤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诗大序》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孔疏:“上言诗功既大,明非一义能周,故又言诗有六义。《大师》上文未有‘诗’字,不得径云‘六义’,故言‘六诗’,各自为文,其实一也。彼注云:‘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是解六义之名也。彼虽各解其名,以诗有正变,故互见其意。风云贤圣治道之遗化,谓变风也;雅云言今之正以为后世法,谓正雅也。其实正风亦言当时之风化,变雅亦是贤圣之遗法也。颂训为容止,云诵今之德,广以美之,不解容之义,为天子美有形容,下云‘美盛德之形容’,是其事也。赋云铺陈今之政教善恶,其言通政教兼美刺也。比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谓刺诗之比也;兴云见今之美取善事以劝之,谓美诗之兴也。其实美刺俱有比兴者也。……郑之所注,其意如此。诗皆用之于乐,言之者无罪,赋则直陈其事,于比兴云不敢斥言嫌于媚谀者,据其辞不指斥,若有嫌惧之意。其实,作文之体,理自当然,非有所嫌惧也。六义次第如此者,以诗之四始以风为先,故曰风。风之所用,以赋比兴为之辞,故于风之下即次赋比兴,然后次以雅颂。雅颂亦以赋比兴为之。既见赋比兴于风之下,明雅颂亦同之。郑以赋之言铺也,铺陈善恶而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也;郑司农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司农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兴辞也。赋比兴如此次者,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故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而后隐,故比居兴先也。”(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大序》所言之“六义”亦见于《周礼》,其次序、郑玄注亦与孔疏所引一致(注:按:详见[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及郑玄《注》文。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显然,不论是“诗有六义”还是“六诗”,都是关于“诗”的,而且主要是关于“方式”的。须要指明的是,这个“方式”已不只是“发言”的方式,更主要的是“为诗”的方式,或者说是按照“诗”的要求和法则来“发言”的方式。“诗”的要求和法则在这里被孔颖达称之为“作文之体”,当然不仅仅是指作为样式的“文体”。依郑玄的意思,“风”是“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是“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是“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是“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是“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是“诵今之德广以美之”,其中“言”、“铺陈”、“比类言”、“喻劝”、“言今之正”、“诵”等(注:按:《诗大序》又云:“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孔《疏》云:“风,训讽也,教也。讽谓微加晓告;教谓殷勤诲示。讽之与教,始末之异名耳。言王者施化,先依违讽喻以动之,民渐开悟,乃后明教命以化之。风之所吹,无物不扇,化之所被,无往不露,故取名焉”。是“风”有“讽”义。《说文》:“讽,诵也,从言风声。”段注:“《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注云:‘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倍同背,谓不开读也。诵则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周礼》经注析言之,讽诵是二,统言之,讽诵是一也”(《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可见由“讽”、“诵”可见“风”、“颂”意义之联系。),说到底都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发言”。而在这些不同的方式里,则又是与不同的“旨趣”和“态度”相联系的;而“目的”和“态度”又是与“志”相联系的,也可以说“旨趣”和“态度”等因素介入到“志”中,从而对“发言”的方式产生影响乃至决定,并最终影响乃至决定“文本”的表达形式。这样的“志”、“发言”、“文本”显然与前一阶段(层面)有所不同,具有更多、更强、更复杂的自觉的、理知的、外入的成分和品质,因而是较前更为高级的文本,可以称之为“高级文本”,犹如将“草稿”加工成为“定稿”。其主体也是这种志趣的主体自己。
孔颖达的解说还有两个重要观点值得注意:即“六义”的“互见其意”与“互为其辞”。“互见其意”是说“六义”虽名称不同,但其意义是相互贯通,彼此涵容的,举其一可以概见其他,此说亦适于“方式”。就是说,“六义”作为“诗”的六种“发言”方式,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又是相通的,整体上也是统一的。其精神是根据主体和对象关系与要求的变化,选取最适当的方式“发言”,从而完成最合适的“诗”(文本)。“互为其辞”是说“六义”之中每一个意义,都可以通过其他五者为手段和形式来完成;或者说,当其中一个上升为主题时,其他五者就成为其实现的条件和载体。若从“方式”意义上看,则意味着当一种方式上升为主要方式时,则其他方式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适当的配合,正是这种有主有辅的适当结合,才是完成“诗”(亦即“文”)的重要因素和条件。
其三,如果从诗之“用”着眼,情形又有不同。“初始文本”和“高级文本”都是从文本的制作者自身着眼的,亦即受自身的“志”之促动,由自己“发”而为自己的“言”,进而形成自己的“诗”,此为“本人”之“文本”,是由作者自己“原创的”文本。原创的文本一旦形成,便脱离了原创者而具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与传播形式,从而有可能为他人所认同、接受和利用。当其他人有“志”欲“言”的时候,就有可能不去原创而是“借助”已有的文本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古人的“赋诗言志”多属此类(注:按:朱自清《诗言志辨》专设《赋诗言志》一节,讨论较详,可参考。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实际上,不仅“赋诗”,只要是对已有之诗(当然可推及所有的已有之文)的利用(包括阅读)都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认为是“借助”,孔子对《诗三百》的整理是如此,后世诸家说《诗》也莫不如此。然则,他人在“借助”已有的文本时,往往是完全借助其形式(也有断章取义的,但就其“章”而言,也应是完全的),但对已有文本的“志”、“用”以及“方式”等方面,则往往只是部分的借助,取其所需,同时也添加进去自己的“志”、“用”以及“方式”等等。这样一来,尽管在形式上仍然是已有的文本,但在内涵和功用上,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已有文本,从而成为“新的”文本,我们姑且称这种“新的”文本为“附加文本”。实际上,传世文本的意义,往往是“附加”上去的。然则,当某种“附加意义”变得稳固和权威以后,就会取得近于“原创意义”的地位和影响,从而进入后人的“志”,并影响乃至决定其新的创作活动及其作品,这样的作品我们姑且称之为“再创文本”。比如,按照《毛诗》来理解和运用其诗,得到的便是“附加文本”;如果按照《毛诗》所提出的法则要求来作诗,得到的就是“再创文本”。我们能够看到的后人自作之诗,又几乎都可以说是“再创文本”。又由于原创——附加——再创的无数次反复循环和作用,纯粹意义上的“原创文本”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所看到的古代文本,几乎都是“原创文本”、“附加文本”和“再创文本”三者的混合体,而且是不知多少次“混合”的结果,姑且称之为“混合文本”。然则,混合文本的造成,主要是外部之“用”的因素的引入,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志”,同时也影响到“发”和“言”,并最终影响乃至决定了“诗”。至于“用”的具体内涵,包括它的用途、用场、用义以及形式、效果等,古人论述甚多,如《诗大序》谓《关雎》“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又谓:“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从家国天下,到天地鬼神,从夫妇人伦,到社会风俗,可谓无所不及,无往不用。
另外,在“发言为诗”之际,还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诗”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体在形式层面上的要求和法则。“诗”的“形式”文体,我们下文将有讨论,这里仅简要指出:在纯形式方面,“诗”既要遵循一般“文”的法则,又有其作为“诗”的特殊要求,此其一;这些形式法则和要求,既是指向“美”的,如赏心悦目之类,也是指向“用”的,如易记易传之类,它们对“发言为诗”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此其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单纯的“形式”追求甚至会上升为作诗的主要旨趣,从而进入“志”的主要成分,其影响更加不言而喻,此其三。这些“形式”方面的旨趣、法则、规定、要求之类,必然会以各自的和共同的力量发生作用,从而影响乃至决定着作者的“志”、“发”、“言”及“诗”,因为对于这些法则和规定的考虑,一般不是出现在“发言为诗”之后,而是在其前和其中,以及整个过程。而从“发言”的“方式”上看,这些因素的影响和决定作用显得更为直接而有力。这种受纯形式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文本,可以称之为“形式文本”。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到,在由“志”向着“发言为诗”的运动过程中,仅仅“发言”阶段,由于发言“方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决定,就会产生“初始文本”、“高级文本”、“混合文本”、“形式文本”等等不同的文本层面形态。不过,还应特别说明的是,它们大抵只是“发言为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层面形态,在此过程中,它们相互交织包容成为“一团”,我们只能从理论上对之加以分析理解,却很难甚至不能将其逐个分离开来。它们一般也不会脱离其主体而以独立的形式个别地存在,而是由主体将其融合“为诗”,并最终以“诗”的文本呈现出来。而这呈现出来的,才是“诗”的最后的“完成文本”。
然则,当“完成文本”行将产生之际,也就是“发言为诗”运动过程之“发言”阶段的结束和第三阶段“为诗”阶段的开始。
四
这里所谓的“为诗”,主要是指按照“诗”的法则和要求完成其最后的“文本”形态。在上文的论述中曾引及《诗大序》“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的论述,并据此分析了其中的“诗”之“总文本”和三种“分文本”(“言歌”文本、“形容”文本和“音乐”文本),以及总文本和分文本之所间形成的“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的关系。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上文这样的分析论述,是建立在将“总文本”和“分文本”延伸到“完成态”的假定基础上的,亦即假定它们已经实现了“诗”的文本的法则和要求,而后便呈现为如此形态。然而实际上,当《诗大序》在说“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之时,还没有将其当作“诗”的最后完成阶段。这从孔颖达的《正义》中可以看出:“……而直言者非诗,故更序诗必长歌之意。情,谓哀乐之情;中,谓中心。言哀乐之情动于心志之中,出口而形见于言。初言之时,直平言之耳;平言之而意不足,嫌其言未申志,故咨嗟叹息以和绩之;嗟叹之犹嫌不足,故长引声而歌之;长歌之犹嫌不足,忽然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言身为心使,不自觉知举手而舞、身动足而蹈地,如是而后,得舒心腹之愤。故为诗必长歌也”(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孔氏将“平言”、“嗟叹”、“长歌”、“舞蹈”等,视为一连串“身为心使”、“不自觉知”的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舒心腹之愤”的需求,是一些自觉性很低而本能性很强的“自然”外现。在这种情况下,其“平言”、“嗟叹”、“长歌”、“舞蹈”等,显然也是“自然”的“和绩”,与完成形态的“诗”所具备的自觉、理性、适度等法则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尚不可称之为“诗”。
然则要怎样才可以为“诗”?《诗大序》并没有沿着“手舞足蹈”继续说下去,而是话锋一转,从“声音”上说起:“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我们说过,“情”和“志”同为“心”之所生,在“心”未发之时,是一体相融的,但在已“发”之后,二者所适宜的路径和所“形”之形式是有所区别的:“情”发而为“声”,“志”发而为“言”;但在终点上,又同归于“诗”。因此,当说“声成文,谓之音”时,也就意味着“言成文,谓之诗”。“音”和“诗”处于同一个运动阶段和层面,并且同体异相,互文互意。而此时“言”尚未成“文”,故不得谓之为“诗”。而“言”如何而能够成“文”,则可以从“声”与“音”的关系中获得理解。
依照孔颖达的解释:“情发于声,谓人哀乐之情发见于言语之声,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至于作诗之时,则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为曲,似五色成文。一人之身,则能如此,据其成文之响,即是为音。此音被诸舷管,乃名为乐。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这里的“声”是“人”之“声”,是人的“言语之声”,它恰与“言”以及“嗟叹”、“长歌”相对应。所不同的是:“声”由“情”而发,“言”由“志”而发;“声”偏重于声响(发声器官的振动),“平言”以及“嗟叹”、“长歌”则偏重于“意思”(“志”中的理性成分)。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其二,孔氏所谓“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就“声”而言,尚处于“未有宫商之调”的阶段;就“言”而言,则尚处于仅“言哀乐之事”的阶段。也就是说,仅限于把“声响”发出来,把“意思”说出来,都还没有来得及使之成“文”。而“声”之尚“未有宫商之调”,则意味着“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之尚“未有……”;这个“……”的部分,便是与“宫商之调”相对应的东西(说详后)。其三,使“声”成“文”,就是使其有“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宫、商、角、徵、羽)为“曲”。这样,由每一个“单声”的符合要求到不同单声结合为“和声”也符合要求,于是单声与和声依照一定的法则变化交织,便形成“曲”,“曲”即“声”之“文”,如同“五色”的合乎法则的交织成“文”一样。这恰好与“文”的本义印合(注:按:《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云:“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郑玄《注》:“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形犹见也”。《乐记》又云:“声相应,故生变”。郑注:“乐之器,弹其宫,则众宫应,然不足乐,是以变之使杂也。《易》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春秋传》曰:‘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乐记》又云:“变成方,谓之音”。郑注:“方犹文章也”。《乐记》又云:“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孔颖达《疏》:“方谓文章。声既变转合和,次序成就文章,谓之音也。音则今之歌曲也”。与此互相发明,而“文章”之义尤显。)。这是说“声响”部分(层面),同理,“意思”部分(层面)也须有相应的成“文”,则应由“词藻组织”合乎法则的交织来实现。其四,这样的已经成“文”了的“声”便是“音”,相应地,已经成“义”了的“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便是“诗”。但此时它们还在“一人之身”上,还没有脱离此“人身”而获得独立的形式,因而还须要“被之管弦”,即由乐器传达出来,于是便有了“乐”。不过“乐”所传达的主要是“声响”部分(层面),其“意思”部分(层面)的传达,则须要依赖其他形式,而“舞蹈”则应为这些“其他形式”之一。“舞蹈”作为一种形式,固然是说其表情动作可以传达“意思”,而更重要的,可能是“舞蹈”意味着“人”的加入,用已经成“文”的“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与之相配合。当然,这里的“人”未必是作诗者本人,而是具有“乐器”意义的舞蹈者,亦即“意思”部分(层面)的传达,由舞蹈者来承当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乐”实际上也是“诗”、“乐”、“舞”一体多相或同体异相的,所谓“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即有此意。正是因为这样,孔颖达才会说:“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用诗于乐”,正是对已经获得独立的“诗”与“乐”的运用,加上“舞”的配合,表明三者完全合为一体,其中:“歌咏”所承担的主要是“象其吟咏之辞”的任务,即传达原来的“意思”部分(层面);“舞动”所承担的主要是“象其舞蹈之形”任务,即传达原来的“手舞足蹈”部分(层面);而原来的“声”部分(层面),则由“乐器”之“音”承担了。三者合起来,共同“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其心术焉”,将其人的情志、声音、形动一并传达出来。至此,“诗”的文本形态便大抵完成了。
那么,由“平言”、“嗟叹”、“长歌”而使之成“文”最终完成“诗”,仅仅从文本的形式方面看,究竟有多少因素参与其中,又如何将其组织成“文”?亦即与由“声”向“音”相应的部分(层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古人于此论述尤多,几于不可胜数,专门而系统的论著如刘勰之《文心雕龙》等,尤称经典。《文心雕龙》不仅设有《明诗》、《乐府》等专篇,其余四十七篇(不计《序志篇》),除了专论其他文体的篇章外,其他各篇大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诗以及诗的文本形式问题,尤其是《情采》、《镕裁》、《声律》、《章句》、《丽辞》、《比兴》、《夸饰》、《事类》、《练字》、《隐秀》等具有专论性质篇章,则更多着眼于“形式”部分。总之,《文心雕龙》论及文本形式的方方面面,而且往往识见精微,启益良多,而且刘氏的有些论述已涉及到汉以后的诗文背景,本文暂不多及。
我们这里仅从“诗”的本义上对其“文本”的实体性结构及其运动略作考察。上文的引述和讨论,已经证明“诗”实为“诗”、“乐”、“舞”的统一体,而且同体异相,三者根据视角的不同可以分别成为主题。所以孔颖达又说:“《艺文志》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然则在心为志,出口为言,诵言为诗,咏声为歌,播于八音,谓之为乐,皆始末之异名也。”(注:《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正是对上述情形的准确说明。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指出,这种“多相一体”的构成,实际上正是一个实体,当其中的某一相“浮出”表面上升为主题时,其他各相则居于其内作为配合,并且形式上也发生相应变化,甚至淡化乃至消隐了自身的形式而服从于主题的形式。如上文所说“歌咏”承担传达“意思”,“舞动”承担传达“舞蹈”,“音”承担传达“声响”,那主要是从“乐”的视角而言的,若从“诗”的视角看,则可能变化为如下情形:即“乐”与“舞”皆转化(消隐)了自身的原有形式而服从于“诗”的形式,于是,原来的“意思”部分(层面),现在由“诗”中的“言辞”来承担:原来的“声响”部分(层面),现在由“诗”中的“咏歌”来承担;原来的“舞蹈”部分(层面),现在则由“诗”中的“形象”来承担。而“咏歌”仅存在于口耳之间的交流亦即“活动的”诗之场合,当此“诗”静止下来并以文字的形式而存在的时候,“咏歌”便转化(消隐)为“诗”中的“音韵”了。这些便是“诗”的文本“形式”的主要构成。也就是说,“诗”的文本就其形式而言,有三个主要层面内涵:一是由“情志”发展演变而来的“言辞”;二是由“声音”发展演变而来的“音韵”;三是由“舞蹈”发展演变而来的“形象”。在完成意义上的“诗”中,这三者实际上已不仅仅是“层面”,而是具有系统性的适当结合。所谓“适当”,就是不仅各自要成“文”,而且相互之间的结合也要交织成“文”,这样才合乎“文章”的本义。因而须要依一定的“文法”,将“言辞”进一步发展为辞句篇章之类;将“音韵”进一步发展为声调韵律之类;将“形象”进一步发展为意象境界之类,并且三者同样须要达到自身的适当和整体的适当。刘勰于此已有所见,他说:“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杂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发而为辞章,神理之数也。”(注:[梁]刘勰撰,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卷六《情采》第三十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形文”、“声文”和“情文”大抵与我们所分析的文本形式的这三个系统相近,只是除了“五情发而为辞章”较为明确外,其“五色杂而成黼黻”和“五音比而成韶夏”尚属喻言,不够准确明白,而且三者似乎尚未融为一体,尤其是“五色”在文中的所指,也未有具体的落实,但其意思所指,还是不难体会的。
五
“诗”至于此,其“文本”的“形式”便可谓最终完成了;文本形式的最终完成,也就意味着“发言为诗”活动的结束,同时更意味着“文”的文本实体运动过程的完结。当然,人们还会将此文本运用于现实,使其发生各种各样的功效,后人还提出了诸如“风骨”、“神韵”、“格调”、“滋味”等等,这些虽多属“文外之旨”,但亦须即文求之,可以说是“文本”的进一步“延伸”问题,姑且留待另文讨论。
由于“诗”是“文”的典型形式,故以上关于“诗”的“文本”的认识,一般也适于“文”,这里不能更多地讨论“文”的其他形式,但前人于此有见且足参考发明者,不妨稍作引述。清人阮元在其《书〈梁昭明太子文选序〉后》中说:“昭明所选,名之曰‘文’,盖必文而后选也,非文则不选也。经也、史也、子也,皆不可专名之为‘文’也。故昭明《文选序》后三段特明其不选之故,必‘沈思翰藻’,始名之为‘文’,始以入选也。或曰:昭明以‘沈思翰藻’为‘文’,于古有征乎?曰:事当求其始。凡以言语著之简策,不以文为本者,皆经也、史也、子也。言必有文,专名之曰‘文’者,自孔子《易文言》始。传曰‘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故古人言贵有文。孔子《文言》,实为万世文章之祖。此篇奇偶相生,音韵相和,青白之成文,如咸韶之合节,非清言质说者比也,非振笔纵书者比也,非诘屈涩语者比也。”(注:《揅经室三集》卷二《文言说》,据《文心雕龙注》卷一《原道》注附引。)《文言》相传为孔子所作《易》之“十翼”之一(注:按:《文言》分《乾文言》和《坤文言》,分别见于《周易正义》卷一《乾》、《坤》之后。),阮元认为此乃“千古文章之祖”,并特为撰《文言说》,其文曰:“古人无笔砚纸墨之便,往往铸金刻石,始传久远。其著之简策者,亦有漆书刀削之劳,非如今人下笔千言,言事甚易也。许氏《说文》:‘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左传》曰:‘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此何也?古人以简策传事者少,以口舌传事者多;以目治事者少,以口耳治事者多,故同为一言,转相告语,必有愆误,是必寡其词,协其音,以文其言,使人易于记诵,无能增改,且无方言俗语,杂于其间,始能达意,始能行远。此孔子于《易》所以著《文言》之篇也。古人歌诗箴铭谚语,凡有韵之文,皆此道也。《尔雅·释训》主于训蒙,‘子子孙孙’以下,用韵者三十二条,以此道也。孔子于乾坤之言,自名曰‘文’,此千古之章之祖也。为文章者,不务协音以成韵,修词以达远,使人易诵易记,而惟以单行之语,纵横恣肆,动辄千言万字,不知此乃古人所谓‘直言’之言,‘论难’之语,非言之有文者也,非孔子之所谓‘文’也。《文言》数百字,几于句句用韵,孔子于此发明乾、坤之蕴,诠释四德之名,几费修词之意,冀达意外之言,要使远近易诵,古令易传,公卿学士能记诵,以通天地万物,以警国家身心。不但多用韵,抑且多用偶,即如……凡偶皆文也。于物两色相偶而交错之,乃得名曰‘文’;‘文’即象其形也。然则千古之文,莫大于孔子之言《易》。孔子以用韵比偶之法错综其言,而自名曰‘文’,何后人之必欲反孔子之道,而自命曰‘文’,且尊之曰‘古’也”(注:《揅经室三集》卷二《文言说》。转引自《文心雕龙注》卷一《原道》注附。)!撇开《文言》是否出自孔子之手、昭明之意是否如其所言,以及阮元此论是否有其现实背景和指向等等问题暂且不论,仅就其对于“文”之本义的理解及其特征的把握而言,确是切中肯綮的至论。阮元谓:“凡偶皆文也。于物两色相偶而交错之,乃得名曰‘文’;‘文’即象其形也”,截断众流,直追本原,从“文”的本义上展开探求。正是根据此本义,才敢于宣称《文言》为“此千古之章之祖”。当然他的依据尚不止于文献的,还有“古人”所处特定环境条件下对“文”的运用和需求等,这些则是现实的。换一个角度看,这二者也是对文之所以为“文”的要求和规定,体现于文本,则又成为“文”的诸多必备条件和特征。综而观之,约有以下几点:一是“寡其词”,必须简洁精要,不可繁冗;二是“多用偶”,“用偶”看上去似有“重复”,与“精简”矛盾,实际上在“易于记诵”上二者是一致的;三是“奇偶相生”,用偶并不排斥“用奇”,而且二者要适当配合;四是“协其音”,即“多用韵”“音韵相和”;五是“修词”,在词语的运用和组织上煞费苦心;六是“无方言俗语”,即使用可以通行的言语;七是“无能增改”,可能是指词语音韵等精练严密,各方面配合恰当,使人一有增改便觉不当;八是“青白之成文”,大约是指词语音韵的色彩形象之类,有规律的变化,富于美感;九是“冀达意外之言”,使文本形式具有尽可能大的意味涵量,突破词语篇章音韵等局限,给人更多的意义和感受。这九点的共同目的,则是“使远近易诵,古令易传,公卿学士能记诵,以通天地万物,以警国家身心”,即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文”的功用和意义。概括起来看,这九点所集中关涉的“文”的形式要求和构成大抵有三:即以言语词句等为主要构成的“修词”系统;以音韵声律等为主要构成的“协韵”系统;以形象意境为主要构成的“色彩”系统,而渗透其中又笼罩其上的,则是三者各自及其相互之间错综交织适当配合的“法则”、“功用”、“意义”之类。显然,这些与上文所论析的“诗”的文本的形式要求和构成等大致相符,表明二者在“文”义的实现上存在着很多的共同之处,而使“文”与“诗”乃至其他文体最终区别开来的,或许主要不是其“构成”的差异而是其“法则”的差异。这已属另一问题,容另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