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国外理论演进及最新文献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文献论文,国外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种行动承诺,企业社会责任① 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它使得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负效应最小化,另一方面力求在长期内带来社会正效应的最大化。就狭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涵盖影响、受影响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包括股东、消费者、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而广义上,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及中观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涉及对社会应该承担、能够承担的责任——对社会合乎道德的一切行为。尽管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及类型的差异性客观上加大了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难度,但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是达成了相关共识。本文主要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演进及最新文献综述进行系统梳理。
一、企业社会责任演进的总体脉络框架
1887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公司是由宪法保护的法人,并享有所有公民权和相应的法律保护。公司因此而获得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以及可以在联邦法庭诉讼的法律地位。法律虚构人向意识形态人的转变使得公司的所有行为具有了社会性意义。此后不久,Andrew Carnegie(1899)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② 的观点。他认为公司为社会其他人托管财物,可以把钱用在社会认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过把负责看管的资源进行投资,就可以实现自身财产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翻番。然而受历史背景所限,Carnegie的观点主要针对大公司,且主要是企业家个人慈善行为,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
(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形成
随着美国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制),企业管理者逐步意识到企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不仅是追求经济目标的要求,更是企业向社会进一步开放的标志。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也使得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再只是利润最大化,还要求其提供更多的多元服务,改善民众生活水平,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至此,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基本形成。
在《管理的哲学》中,Oliver Sheldon(1924)首次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德因素,企业经营应有利于增进社区服务和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Thorstein Veblen与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 school)(1920—1930)也提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主张。制度学派的John Rogers Commons认为,社会的安定与进步应由集团进行管理,或通过司法机构由政府管制实现理性资本主义。他指出,技术进步导致生产费用下降从而使利润增加,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集团间难免对立,这就需要创立缓和冲突的管理机制以协调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有效地缓和各种矛盾。
(二)企业管理者职能论战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维探讨
1.Berle与Dodd、Manne与Berle关于企业管理者职能问题的持续论战。
这一时期最为典型的是Berle与Dodd关于企业功能、角色与责任的论战。Adolf A.Berle(1931)认为,企业是纯粹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其管理者只能作为股东受托人,权力也是为股东利益而委托的权力,股东利益始终优于其他潜在利益者的利益;而E.Merrick Dodd(1932)则认为企业使用私人财产时深受公共利益影响,企业是兼社会服务功能和盈利功能于一体的经济机构。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其相应法律观念变革的研究,Dodd指出企业经营者应有态度是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社会责任感。此后,Berle与Dodd都趋于认同对方观点,以至于Dodd(1942)承认自己对企业管理者是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受托人认识欠妥,而Berle(1954)则承认Dodd的观点占主导地位。Berle在企业经营者的职能问题上主张发生改变,说明其认可了经营者既抱有经济动机又代表受托人承担社会责任。
然而,Henry G.Manne(1962)不赞同企业经营者是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委托人的观点,他认为这并没有使经营者在执行企业利害关系人间分配企业财富的职能清晰化;而Berle(1962)则指出,之所以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受托人和财富分配者相区别,不是企业经营者不适合承担这一职责,而是力图避免其转变成政治家或对学校、慈善等机构起决定作用的资金供应者。此后,Manne有条件地接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这一关于社会责任的争论实质上是Berle与Dodd之争的延续。
2.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象的转移——从个体行为到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
作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开拓者,Howard R.Bowen指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进而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至此,研究对象开始从关注商人个体转向关注企业整体作为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
Keith Davis(1960)强调责任铁律,他认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所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而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W.C.Frederick(1960)认为生产的经济意义在于提高总体社会经济福利,公众期望社会的经济、人力资源能通过企业被运用于社会目的,而不是单纯追逐个人和企业狭隘的有限利益;James W.McGuire(1963)认可企业不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的观点,同时他更强调企业经营对政治、社会福利、教育等的必要关注;Charles C.Walton在《企业社会责任》(1967)中提出社会责任能够使人们认识到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密切关系,企业行为不仅影响他人,还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系统。他强调当企业在追求经营目标时,管理者必须考虑到这种关系。
3.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批判和驳斥。
这一时期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有Theodore Levitt和Friedrich A.Hayek。Levitt(1958)认为,企业及经营者对社会责任关注并付诸实践的动机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盈利考虑,盈利原则依然支配着现代资本主义。他指出部分经营者以社会责任为目标并加以实践是危险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阻止民主社会的多元价值观而造成单元社会体系。Levitt主张自由企业的本质是不断创造利润,反对将各种机能集中于国家、企业或工会。
基于自由秩序构建层面,Hayek(1960)阐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反对性见解。他认为,企业惟一的目的是作为出资人的受托者赚取长期利润,若将资金作为追求长期最大利润之外的用途,就会赋予企业危险的权力,即他主张企业应只对股东尽义务。更重要的是,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因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不得不受制于政府权威而损害自身自由。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拓展和理论创新
70年代中期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步转向多重视野,涌现出大量衍生概念和主题。譬如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过程和战略研究引申出的企业社会回应,强调社会责任的决定应该是公共参与过程的公共责任,侧重企业内部规范和价值的建立、企业及个人道德行为伦理的构建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这一变化体现出学术界力图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并赋予其更多的实践意义。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衍生和主题拓展。
在具体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同时,学术界还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出发点,通过概念衍生和主题拓展继续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这一时期较为代表性的有社会回应、公共责任和企业社会绩效。
(1)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该观点认为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不仅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期望,还应针对变化和提升中的社会期望做出回应。Robert W.Ackerman和Raymond A.Bauer(1976)建议企业通过采取监控、评价外部环境条件,关心利益相关者要求对社会进行回应,设计计划和政策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及利益相关者的要求;W.C.Frederick(1978)将此诠释为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并以CSR2代替。这一概念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的重要途径之一。
(2)公共责任(Public Responsibility)。Lee E.Preston和James E.Post(1975)建议用公共责任来代替社会责任以强调特定环境中组织管理的功能。他们认为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所关注的是企业经营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而与企业管理的内部活动或外部环境缺乏联系。他们主张企业实施公共责任管理应考虑自身基本经济活动及其所造成的内外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涉及政府要求、法律规定、公众观点等因素,不能仅凭靠个人道德或少数利益群体观点来对企业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尽管这一观点突出了对企业经营中内外部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公共责任的解释仍过于模糊和空泛。
(3)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这是由企业社会责任衍生的综合概念。S.Prakash Sethi(1975)认为社会义务是企业回应市场压力或法律约束的行为,而社会责任则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使企业适应现行社会规范、价值和绩效期望;社会回应便是企业行为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此外,Carroll(1979)也提过包含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议题和社会回应三维度的CSP模型,该模型最大的贡献即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系统化,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有效回应和社会议题三个维度进行整合,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
2.自由社会经济基础的颠覆和股东个人行为能力的弱化。
这一时期强烈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是Milton Friedman。Friedman(1970)坚信经营者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属于非法处置股东资产的行为,违背代理人最大化股东利润的义务,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会打破经济自由基础之上的和谐秩序。他强调自由社会存在且仅存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使用资源及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此后Friedman又作出部分修正和让步,认为只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或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出自于股东意愿,企业利润最大化就能与企业社会责任共存。
与此同时,Richard A.Posner(1973)也认为在利润最大化前提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产生很多危害。他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将以产品价格上升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这不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且其自身也可能会被逐出市场。然而通过利润最大化可以增加股东财富,股东可以利用这些财富来承担社会责任。
(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衍生和相关拓展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
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这一时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野更为开阔,很多观点体现出否定传统的一面,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
(1)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负责。与传统股东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 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特定议题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
(2)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 Matten等(2003)对代表性企业公民进行了划分,他认为企业公民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企业公民与企业慈善活动、社会投资或对当地社区承担的某些责任相近(有限责任);二是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努力创造利润、遵守法律、做有道德的合格企业公民;三是企业对社区、合作者、环境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责任范围甚至可以延伸至全球(延伸责任)。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
与此同时,资源优势竞争和可持续性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结合在这一时期也有了新进展。Birger 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 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Forest 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 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尽管大型企业和非政府组织(NGO)已做出相关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定口径还是无法统一,而且这也取决于不同国家、地区、文化等制度环境的差异。
二、企业社会责任最新研究趋势与进展
20世纪末至今,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以及国际化等层面。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研究是对所积累的理论实践的深入和拓展,企业社会责任在公司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功能被进一步放大。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关系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观点,可归纳为三类。其一认为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盈利能力更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二认为企业的财务绩效对企业的社会表现起推动作用,社会表现和财务绩效的相关性可以通过积极的协同得以加强;其三认为企业的社会表现、财务绩效和企业声誉三者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但很难确定哪一种因素影响最大。
大量实证分析证实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间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Jeff Frooman(1997)对企业不负社会责任和非法行为反应的实证文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市对那些不负社会责任和违法的企业持否定态度,证明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财务绩效的正向关系;Lee E.Preston和Douglas P.O' Bannon(1997)比较了1982—1992年美国大企业的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也发现二者的积极关系;Ronald Roman、Sefa Hayibor和Bradley Agle(1999)得出良好社会责任不会导致不良社会绩效的结论;基于对Griffin和Mahon数据的分析,W.Gary Simpson和Theodor Kohers(2002)对美国国有银行1993—1994年的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以企业社会再投资行为排序作为企业社会绩效评价,用总资产利润和贷款损失率评价财务绩效,也发现二者间存在积极关系。
然而,另有一些研究则发现企业的社会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无关或仅是负相关。S.Pasaribu Hadi(2003)对印度尼西亚的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无关;Robert W.Ingram和Katherine B.Frazier(1980)研究发现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呈负相关。他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付出相应成本,这一成本就使得企业在与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财务状况。
通过比较发现,承认二者正相关的文献占多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促进财务绩效的增长。然而这一结论却与现实不相符。由于评价方法的不一致,加之没有完全考虑产业、规模和历史对研究结论的影响,这些文献无法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与财务绩效正相关但仍有众多的企业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尽管证明二者正相关的动机是良好的,但由于影响企业财务绩效的因素过多,确切结论的得出还需要大量分析论证。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探讨
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领域,影响较大的是由美国经济优先权认可机构委员会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CEPAA,1997)。SA8000是继ISO9000和ISO14000后新的国际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保护人类基本权益。它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制定了最低要求,是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
SA8000把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操作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这一标准通过对人身权益等要素的直接关注,调节人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自身的平等发展关系。作为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SA8000不仅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体系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SA8000是以发达国家的立场和实际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获得这一认证。在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统一认证标准的趋势下,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成为发达国家制约甚至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在认知、理解和使用国际通用标准的同时谋求国内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无疑就成为一个普遍性难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化研究
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问题上,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跨国企业、行业差异、地区历史及制度环境等环节。Anupama Mohan(2005)对大型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她认为,尽管其经营管理模式存在普遍差异性特征,但大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话语权仍掌握在总公司手中,子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及发展需要对有关社会责任的安排进行调整;通过分析意大利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Francesco Perrini、Stefano Pogutz和Antonio Tencati(2005)认为多数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持积极态度,企业也更愿承担会直接提升其所属社区福利状况的社会责任。同时他们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如环境绩效)与企业自身特征(如规模或位置)无关,企业之所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它们深知这会对企业名誉和品牌带来增值潜力,而这会对其带来可持续收益。
在最近研究中,Jonathan P.Doh和Terrence R.Guay(2006)评估分析了欧洲和美国制度环境差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他们认为,欧洲和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政府政策制定、企业战略实施和非政府组织行动上,这两个地区的制度环境存有较大差异。他们同时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比较应更多考虑制度性差异变化所产生的影响;Donald S.Siegel和Donald F.Vitaliano(2006)从企业战略决策层面分析了产品或服务类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他们研究发现,出售金融服务(信用服务)的企业要比同行竞争对手的社会责任感高23个百分点,而生产耐用品(汽车或软件)的企业则比竞争对手的社会责任感高15个百分点,即出售耐久品或信用服务的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一分析有助于利用面板数据检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理论的可行性,但由于受限于部分省略变量的制约而无法评估这些变量对其他变量产生的效果。
三、结论
通过以上综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循四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并维持社会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契约,即企业要依据法律或是自愿以符合社会规范与期望的方式运作;二是企业目标不单是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应该公平地把利润分配给所有组织运作的参与者;三是企业所有者运用财产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基本人权及他人追求生活质量等正当权利之上;四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道德实体,企业必须重视所有员工的内在价值性。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大体有两种模式。传统经济模式假设企业决策过程完全理性,而厂商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该模式强调企业是拥有所有权的股东的私产,企业主管是股东的代理人,其任务就是为股东赚取最大利润,管理层只需对股东负责,而不必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功能是经济性的,而经济价值是度量企业成功的惟一标准。然而伴随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该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企业竞争、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的需要;社会责任模式认为企业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更应为各有关利益群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主要观点包括企业机构只有提供对社会有价值的服务才能存在,对社区需求敏感的企业,将会得到较好的社区环境供它运营以及企业应协助解决各项社会问题三个方面。这一模式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支撑,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所认可和接受。而且以此基础的企业道德标准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由其衍生出的一系列理论成果也极大地推动了学科交叉和理论融合。
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是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体。在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自主性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社会及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时,应持有公正倾向和自省纠偏意识,必要时给予补偿、履行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兼容的领域,这一领域内存有宽泛的边界、多元化的成员、不同的学术背景、大量非集中的文献、多学科交叉的观点。无论如何,未来的发展不可能与过去所积累的理论成果相分离,而是将基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期望,不断构建更系统的、更具可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更为重要的是,未来的研究要切实能够为促进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注释:
①国际通称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亦称Business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Entrepreneurial Social Responsibility,其中部分术语带有特殊内涵,区域性特征明显。中文则主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等。就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可视公司等同于企业(下同,且或有交叉)。
②早期为公司社会责任而并非企业社会责任。关于corporation,firm及enterprise,尽管中文均有译为“公司、企业”,然而其涵义还是存有差异。企业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区别于非盈利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法人。详见https://secure.wikimedia.org/wikipedia/en/wiki/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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