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反对腐败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大论文,腐败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还在几年前,广西一县公安局长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被拘捕的消息在报刊上报道后,当时人们就提出了“这个县的人大是怎么监督的?”疑问。事隔不久,报刊上又报道了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被拘捕的消息,人们又提出了“贵州省人大是怎么监督的?”疑问。后来,发生了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受贿,畏罪自杀身亡的事件,人们又再次提出“北京市人大是怎么监督的?”这个疑问。凡是人大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的腐败分子被揭露出来,人们都自然而然地提到那个地方的人大的监督问题。这是因为,人们都知道,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是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而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主要职权之一。正因为这样,当“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发生了腐败问题,人们提出“人大是怎么监督的?”这样的疑问,那就是不言而喻的了。然而,自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以来,全国各地揭露出来了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其中,人大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的腐败分子为数也不少。从电视和报刊报道的情况来看。据不完全的了解,在所揭露出来的、属于人大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的腐败分子,好象还没有一个是同级人大监督和揭露出来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而不监督“一府两院”的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发生的腐败,这于人民愿望不合,于宪法和法律不符。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只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对其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同时也是不科学的、不正确的。工作是人做的,法律是人执行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离开了对直接行使权力的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的监督去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只对事不对人,只见物不见人,这就不是人民所希望的、国家所需要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了。
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是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世间其他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为人民为国家造福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给人民给国家带来灾难的消极力量。事实反复证明,权力一但被王宝森一类腐败分子所把持,就会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消极的影响和造成严重的破坏。权力所具有的两重性,这就决定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古今中外大量的事实都一再表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产生腐败。为防止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必须把反对“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的腐败的职责和任务切切实实地担当起来。
人大对“一府两院”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反对“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的腐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早就作了极其明确的论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精辟地指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它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4页)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国家权力具有“同社会脱离”的独立性,因此就容易发生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还告诉我们,国家权力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因此它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列宁也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不统一的现象。为了防止出现权力滥用,产生腐败现象,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导言中,提出了著名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原则和措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这些原则和措施,概括起来说,就是坚持民主选举和付给同工人一样的工资,由人民进行监督和撤换。列宁也明确指出,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毛泽东1945年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问的共产党能不能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上常见的“其兴也脖焉”、“其亡也勿焉”的周期率时就非常英明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搞清楚的一点,毛泽东所说的新路——民主,就是人民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大这个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权力永远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手里,从根本上杜绝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我们的国家“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1992年南巡谈话再次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并明确指出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就要求我们把依靠民主反对腐败上升到依靠法制反对腐败,把依靠民主反对腐败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
在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布局中,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以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强烈愿望为出发点,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把反对“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发生的腐败作为主要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搞好,对“人大是怎么监督的?”疑问作出使人民满意和放心的回答。与人大的职权和任务相适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人大建设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要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应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或者由党委一名副书记担任,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时也就是同级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是本行政区域内各个方面的议政能力比较强的、本级国家机关部委办局正职一级的人员。要从根本上改变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整体素质低于政府整体素质而不敢监督政府的状况。否则,人大就不可能做到使“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敢滥用权力,才不敢腐败。人大要设立以监督“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机构,密切配合纪律、监察和检察机关监督和查处“一府两院”领导及其组成人员中发生的腐败问题。要按照“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党委、人大负责制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举报制。党委向人大推荐的领导干部,党委要严格审查考核。对有腐败行为的,党委不应推荐、人大不予选举任命。选举任命后,如果发现其腐败问题是选举任命前发生的,那就要追究党委的责任,党委有关领导必须引咎辞职;人大选举任命后发生的腐败,如果人大不监督、不查处,那就要追究人大的责任,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必须引咎辞职。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工作。人大要设置举报信箱,安装举报电话,搞好举报接待,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揭发检举的人和事,人大要及时组织调查和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撤销和罢免职务的决定。要坚持实行“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一次的书面或者口头述职报告制度。对“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的廉洁自律,要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进行。人大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对“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投信任票;不信任票超过总票数半数以上的,就不得再继续担任其领导职务,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和罢免。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进行的反腐败斗争,要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人大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大强化了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使他们正确掌握和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国家机关中腐败现象的发生,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主义中国,将永远屹立在世界的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