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作用论文,国有资产流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已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对此,各有关部门都应积极研究对策,努力加以解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发挥检察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研讨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作了些探索。本刊摘要刊登会议的几篇文章,以期引起各界进一步的探讨。
试析国有资产流失的若干表现
近年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央提出上海要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上海加快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确定140家国有企业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这些企业从改制公司、股份合作、职工持股、兼并破产、政企分开、存量调整、优化组合、转换机制、强化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路子。这些改革措施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集聚财力,实现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形成国有经济新优势,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从我们查办案件情况看,在国有企业转制改革过程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仍是一个突出问题,这些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直接给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严重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转制改革之机,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改革采取了多种形式,有的实行股份制改革,有的与外商合资,有的实行合并,有的兴办“三产”等等。在上述改革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乘隙或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或进行权钱交易,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些经济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有:
第一,乘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过程中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公司急于投资的心理,用行贿等手段诱骗上市公司投资项目、拆借资金等,以获取资金,结果由于盲目投资或借出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犯罪分子乘组建股份制公司需要清产核资之机,与有关人员相勾结,涂改帐册,谎报损耗,转移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中饱私囊;有的犯罪分子在股份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故意提供假情况和资料,或者向评估人员行贿,故意使国有资产少估、漏估,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国有企业,变公为私。
第二,乘建立“三资”企业之机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吸收外资,有助于促进和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企业改革一个重要方面。但有些企业在合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也有贪污贿赂等犯罪。如有的责任人员权力集中,而制约权力的机制很不健全,加之对外方投资设备的核价无权威机构予以确认,只凭进口报关认定,一些不法外商趁机借合资名义骗取国有资产。
第三,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之机进行贪污犯罪。由于企业关停并转工作具有临时性、一次性,而且较为混乱的特点,监督制约机制往往较为薄弱,一些犯罪分子就乘机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第四,利用国有企业创办“三产”之机,侵吞挪用、大肆挥霍国有资产。有的国有企业兴办“三产”以后,把原材料、产品低价销给“三产”,再由“三产”加价销售,任凭企业亏损严重,而“三产”获利。有的把资金直接打入“三产”并作为企业的小金库,其中不乏有人采取各种手段化公为私,中饱私囊。
第五,乘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之机,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引进各种竞争机制选聘厂长经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素质低下、品行不端的人,也混进了企业领导班子。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有的在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中,故意高进低出,从中收受贿赂,致使本企业经济受损;有的将企业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个人营利活动,甚至将公款以投资名义转移到亲属开办的公司,从中得利;还有的利用职权,把企业资金用于个人非法活动。
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犯罪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此类犯罪主要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其负责的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盲目轻信或独断专行,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财产被骗,无法追回。主要情况有:
第一,商贸活动中被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相当突出。不少从事商贸工作的人员信奉“做生意,靠朋友”、“熟面孔胜过圆图章”而不按规定办事,见熟人或经朋友介绍便轻率决定致使被骗,有去无回。
第二,不负责任地发放贷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某些银行工作人员置国家发放贷款规定于不顾,盲目发放贷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第三,企业间违章融资、拆借资金造成资金无法收回。某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或财务主管违反国家关于企业间不得任意互相借贷资金的规定,擅自拆借资金,往往因借款方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借款被挪作他用而无法追回。
第四,证券从业人员放纵股民透支炒股,造成国家巨额资金流失。某些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人员明知透支交易违法,但为追求营业款,获取更多的佣金,允许、放任甚至鼓励股民进行透支交易,国家巨额资金被非法占用,甚至流失。
三、因知识产权被非法侵犯,而使企业无形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当前,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非法利润,不惜制假、售假。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国有企业的商标造成损害,使企业无形资产遭受侵害。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随意出让注册商标使用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国有企业改革转制过程中的发生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犯罪不仅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导致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严重流失的恶果。对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部门都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制定对策,迅速加以制止。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原因探析
当前因各类经济犯罪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之所以严重,除犯罪分子个人主观上原因外,客观上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第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
从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案发单位基本上都制定有一整套廉政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廉政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制度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尤其是有些单位在对干部使用过程中,往往仅从业务角度去考虑,对有利于发展的人员委以重任,并将管理、经营职权交于一人承担,而单位领导往往只顾业务或经济效益,对于干部的廉政教育等基本上不闻不问,完全凭个人的觉悟。由于新的制约机制没有能跟上,致使原有的制度形同虚设,一旦受到诱惑,极易诱发经济犯罪。
第二、赋予权力过大,致使权欲膨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大量精简,形成了某些部门的管理范围的扩大,工作人员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也相应集中。有些单位行使管理职能过程,尤其是在对外经济交往和管理工作中,将本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权力下放给有关工作人员,甚至将审批、管理、验收和资金使用等职权集于某一人之手,使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过多、过大,形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从而使其成为有关业务单位追逐、爬攀、讨好的对象。一旦这些人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往往成为金钱的俘虏,堕落为经济罪犯。
第三、长期同一岗位,容易造成以岗谋私。
一些单位在用人制度上,注重业务工作的连贯性,强调人员的专业化,因而缺少合理的岗位流动,只要是本人能胜任岗位,不发生差错,不犯错误,就由其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工作水平高,政策精通等。但也容易产生一定的弊端,即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接触的人相应增多且相对固定,时间一长,关系熟了,交情深了,在所谓“兄弟情”、“朋友义”面前,思想逐步麻痹,放松了警惕,从谨慎处理到不分彼此,最终为他人所用,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犯罪的泥坑。
第四、监督流于形式,导致犯罪得逞。
这类因缺乏监督而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况,原因首先是制度不严,措施不力,单位领导盲目信任,疏于监督。其次,财务会计、出纳之间相互制约失效,使管理工作出现了漏洞,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当前,首先要十分注重抓好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好的班子和好的机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是要加大技术改革力度,要创名牌、树名牌。三是要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尽快完成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四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协同,积极帮助国有企业排忧解难,形成有利于国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条件。作为检察机关,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玩忽职守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分析
1994年以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34件,其中属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28件,占82%。这些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达1800万元,个案最低的也有10万余元,最高的达290万元,平均案值为65万元。虽然玩忽职守犯罪是过失犯罪, 案犯本身没有得到什么好处,但它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对经济的危害超过一般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
分析这些案件的情况,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商贸活动中被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不负责任地发放贷款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违章融资拆借资金造成资金无法收回;
四是证券从业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巨额资金流失。
玩忽职守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管理制度薄弱,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一些案发单位大多管理比较混乱,又缺乏必要的制约,使一些企业法人或领导干部大权独揽,随心所欲。
二是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给违法犯罪活动留下隐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急于用人之际,无论企业或证券业都使用了一些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他们不谙经营业务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给商贸活动、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留下了隐患,他们有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尽职守,马虎从事,有的违反规定,擅作主张,上当受骗,有的贪图蝇头小利而受制于人。
三是我国现行法规的滞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了人们的普遍共识,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制加以规范。近年来,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逐渐形成,但对当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监督等法律体系方面还不尽完备,对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的情况尚未制定出查处办法等法规,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如刑法,也未介入经济行为,使久借不还、签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刑法处罚。法律的滞后,给违法者有可乘之机,有空子可钻,亦使他们在欺诈手段上不断翻新,势头有增无减,同时也使某些能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查处。
为了遏制因玩忽职守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势头,我们建议:
1.加快制定有关法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监督的完善法律体系,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确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不遭流失。
2.加强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企业要从保障企业资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出发,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资信调查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除严格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章办事外,对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审核把关,避免用错人而造成损失,从而多方位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进一步加强对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证券业、金融业和从事商贸活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纠正他们思想中“没有中饱私囊不为罪”的错误认识,在提高他们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防骗意识。
保护国内驰名商标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尤其是具有无形财产权特征的商标专用权,对企业经营活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只顾眼前利益,只搞抓创收的短期行为,对本企业的驰名商标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驰名商标屡遭假冒侵权,由此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是难以估价的。因此,保护驰名商标等于保护国有资产,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商标等无形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日前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企业、每一名厂长经理都应引起重视的,同样,保护驰名商标,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的义不容辞的职责。
驰名商标一般是经过长期使用,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获得良好信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宝贵财富,它代表着这个国家、行业、企业的管理素质、技术素质和企业形象,所以从驰名商标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它凝结着很高的信誉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谁的商标信誉高,谁就能占有市场。同时,谁的商标品牌响,谁就有可能遭受不法分子的假冒和侵害。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是拥有者自我保护的问题,应该受到法律的多重保护。
结合查处假冒侵权案的工作实践,我们感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是排除他人商标使用中侵权的问题。企业本身也应将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财产权)加以保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们应更新观念,从民法调整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范畴中跨越出来,树立刑法保护商标权的观念,并由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实施保护。我们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从三方面加以着手。
一、自我保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要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优势,确保产品的信誉度,对本企业所拥有的驰名商标要自珍自爱。只有把握和开拓好市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用战略的眼光,不断推出反假冒、反侵害的策略,使驰名商标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司法保护。首先,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也应得到扩大保护。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表示商品的出处,防止发生商品出处混淆。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过这一规定而达到对商标保护的目的。但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可以扩大到不同的商品上,即不同的商品也不能使用相同的驰名商标,否则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其次,检察机关、工商行政部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中,要着力于维护驰名商标的信誉,加大打击的力度,对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论经济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均应从严从重处罚。第三、不断完善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配套规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例如:1993年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在查处假冒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生销售假冒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处以刑罚处罚; 而销售假冒他人相似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达四、五十万元的,只给予经济处罚的现象,因此,如何确认“相同假冒”和“相似侵权”的区别,应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便于执法中的可操作性,稳、准、狠地打击假冒犯罪。
三、社会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提高到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来认识。首先驰名商标的确认要由市场和消费者来评判,体现公平公正,为驰名商标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其次,树立良好的驰名商标声誉,围绕“名牌工程”,搞好宏观调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和扶植名牌产品,确保新老名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再次,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即无形资产的评估,填补这方面人才短缺、知识贫乏的空白,在机制转轨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后,全社会齐抓共管,预防、抵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营造弘扬驰名商标产品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