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解读人权:自由的尺度_社会阶级论文

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解读人权:自由的尺度_社会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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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改从前那种简单加以排斥的盲目和被动局面,出现了研究人权问题的热潮。姑且不说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数以千百计的论文。仅我本人拜读过的大小专著就有近二十部之多。现在又收到孙国华教授主编的大作《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①,更令人喜悦。此种感触或许同本书的作者们不无关系。除主编之外,其余几位执笔人均为他的博士研究生。因此,在书中随处可以发现年轻一代法学家们独具的那种勇于探索科学领域新问题的进取精神。当然,更重要的尚在于著作的理论成就。

评论一本人权的书究竟有多大份量,我认为应看它提供了多少前人和别人所没有提供的新东西,尤其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人权学说攻研到何种程度。经过认真的阅读与思考之后,觉得《标尺》确实有许多迄止目前学者们没有提出或者没有很好加以阐述的新意。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拣几个我认为属于马克思人权学说中的、至少在当今仍需突出强调的问题,发表一点粗浅见解。

一、人权的概念问题

《标尺》的作者给出这样的人权定义:“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②这个简明的、周延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权界说,涵蕴着丰富的内容。择其要者,有下列诸点:

1、人权的性质。人权是“具有人类的内容’,以及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范围内引申出来的,标示人们社会地位的那些现象之抽象的总称。故人权只能是社会性的,而不存在于社会之外。

2、人权的结构。人权是由人的自由(除行为自由外,无法剥夺的思想自由也在内)和社会群体的认许两种要素所构成。人有意志,意志的基本特性是能够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即自由。意志自由是自由的内在形式;行为是自由的外在形式,受意志的支配。但是,自由的最初形态则是主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观的东西。它要变成客观现实的东西,还必须取得一定社会群体的承认。这指一定社会群体给与主体的某种自由以符合正义的评价,进而将它置于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法律及其他的规范)的保障之下,责成对应主体履行义务。离开主体的自由和群体对它的认许二者的统一,都谈不到人权。

3、人权的基本分类,即狭义的人权与广义的人权的区别。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犹太人问题》论文中赋予的涵义是:狭义的人权单指社会(市民社会)领域的人权;广义的人权指社会领域的人权再加上公民权,即国家或政治领域的人权。前者是原始性的人权;后者是派生性的人权。《标尺》一书作者以时间为准则,把全部人类历史上的人权称广义的人权,把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以来的人权称为狭义的人权,亦是不无道理的。

4、人权的渊源。即然人权属于社会性的上层建筑现象,那么它的渊源只能从社会经济基础中去寻找。这就是马克思提出的、而为《标尺》坚持的人权观。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人权观,都与此相反。以现代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而言,自然法学派大体上维护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学说,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或自然的,因而它没有起源也没有原因;分析主义法学派沿袭19世纪奥斯丁的传统,认为人权是国家(主权)赋与的,在法律(国家意志)以外没有人权;社会学法学派虽然力图从社会关系、尤其社会利益冲突中探寻人权,但毕竟不承认社会生产关系(它通过阶级关系就得表现)是人权的渊源,不承认人权的阶级性。由此可见,人权渊源问题涉及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人权观的根本分歧。

二、人权的本质问题

如同任何事物一样,人权的本质也有层次,至少是两个层次。

1、人权具有区别于动物界的社会类本质的属性,或普遍自由的属性。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人格或自由。马克思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③“没有自由对人来说是一种真正的危险”③。因为,自由不仅包括一个人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他怎样生存;不仅包括他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他在自由地实现自由。即令是在阶级社会中,也“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③相反,人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和生理学上的自发本能,与动物属性没有差别。恩格斯指出,“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④在早期原始社会(像在美洲伊洛魁人那里看到的),人们服从群体的行为如同睡觉、吃饭一样,是无所谓权利义务的。之所以这样说,正是由于那时人自身尚未摆脱动物的属性,人与人之间尚未有多大差别、没有个性的分化,不存在谁对谁的任何优越性。那时,人的群体的类本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动物)性的,社会性比较稀薄。

承认人的类本质或共同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理论和实践的考察,甚为重要。例如,马克思在抨击当年德国莱茵省议会的法律时说,一切维系等级和特权的法律是“动物法”。他论述德国历史法学派否定理性而过分扩大实证的、从自然物质形态研究法起源问题时,也指责他们是在从事“动物法”的考察。1869年他批评无政府主义者漠视人的人格权利而片面强调追求物质生活方面的权利时,同样认为那是在追求“动物法”,还说动物也有享受自然资源而进生行存的权利。这些言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资产阶级法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正确认识人权的精神属性(人格权)和物质属性(生存权)的关系,均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标尺》展开论述的人类文化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以及人们的共同生活需要这些“人权的普遍性”,正是人权的社会类本质的进一步的体现。

2、人权具有特定历史阶段的阶级属性。像前面已说到的,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必然是各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即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确认的自由;而这种渗透着阶级性的自由,归根到底决定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与这种经济结构相应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社会类本质是普通性、共同性,其阶级本质是特殊性、个别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于这个问题,《标尺》的第二章第四节中有专门的论述。不过读者们需要知道书中提出的“离开人权的阶级性,人权的普遍性根本无法存在”(第51页)之类的命题,是指阶级社会中的人权而言的。因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指出的,到了未来的无阶级社会,人权的普遍性或“普遍人权”才得以实现。那时,与这种人权普遍性(共性)相对应的,则是根本不同于阶级性的另外的特殊性,是充分发展了的人的个性。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这样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⑤

三、人权与主权、公民权的关系问题

我敢大胆地说,同当前国内出版物已有的有关论述相比较,《标尺》对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阐发,富有现实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书中写道:“我们反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走向国家主义。人权和国家都是经济关系的派生物和要求。从长远历史过程来看,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消灭的东西,也是人权充分发展的障碍,是人的充分发展的障碍。当然,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进步性。”“无论国家政权对人权多么重要,都不能把人权看成是从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完全从属于国家的。”所以,在人权“这个问题上,应摒弃实用主义倾向,以求得理论上的彻底性。”(第113-114页)对于这一番出色的议论,我想较多地进行一些阐发。

历史的经验是不应该忘记的。1843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青年马克思从黑格尔主义法律观向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宣言书。它的主题是同黑格尔所坚持的“国家是行进在地上的神”这种典型的国家主义作彻底的决裂。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间断地这样做。特别是1875年马克思批判《哥达纲领》的过程中,针对拉萨尔“自由人民国家”论,再次指出:国家与自由是两个截然对立的概念,“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地对待人民的国家即带有专制性质的国家。无产阶级争取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个人的自由,而完全不是什么国家的自由。恩格斯也强调要抛弃“自由人民国家”的“废话”。“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存在了。”⑥在他晚年写的《<法兰西内战>的导言》一文中,进一步地说:“在德国,对国家的迷信,已经从哲学方面转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中去了。”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国家最多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直到新的自由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为止。”⑦列宁认为,恩格斯的论文“是专门用来反对流行于德国的‘对国家的迷信’的,完全可以称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⑧同样道理,在阶级社会中,传统的国家仅仅是作为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统治阶级实现其自身狭隘的人权(特殊人权)、一般地排斥广大被统治阶级人权的手段,而不是实现全体人类人权(普遍人权)的“中介”。所以,在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国家从来是普遍人权的对立物和障碍物。要实现普遍的、真实的人权,恰恰要求消灭阶级、从而消灭国家,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人权发展的前景,也是我们的崇高理想。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人权理论的研究中,却存在着宣传一些同马克思、格斯和列宁反复强调反对“国家迷信”的告诫正好相反的观点,也就是从实用主义出发,不知不觉中传布了国家主义精神和新“国家迷信”。其中,最为典型的命题可算是“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的提法了。只要我们多少冷静地思索一下、特别是回顾一下国际共运史,便不难发现这个命题距离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和人权观究竟有多么遥远。因为,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决不能从国家那里去寻找,而必须从市民社会即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中寻找。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和“政治解放”,也就是资产阶级人权的实现时说:资产阶级的这些说教,“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做自己存在的基础,看做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所以,也就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⑨难道这话的意思还不清楚吗?其二,假若“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的命题能够站住脚,岂不意味着:只要有国家主权,不论什么样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种族主义的乃至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统统可以充当实现人权的工具了吗?这么一来,无产阶级争取人权的斗争不就成了无谓之举了吗?更进一步地说,其三,承认“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解放全人类和实现共产主义大同世界的理想不就不再需要吗?我们在研究人权理论时,应注意即强调“运动的现在”,也注意强调“运动的将来。”需要声明的是,批评人权理论研究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及实用主义思维方法,绝对不等排除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上所可能产生的、对人权的正面影响。相反,必须承认,在阶级社会中,人权问题的确是无法摆脱国家的干涉和影响的;尤其人的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公民权),本身就是国家规定或认许的权利。一般地说,当统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它的国家会较好地维护劳动人民作为人的起码权利;民主制国家比专制国家可能有(但不是一定有)较多的人权保障,等等。可是归根结底,这些都是以统治阶级本身的根本利益为转移的,劳动人民永远不能指望从剥削类型国家那里要求更多的东西,不能对它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同样道理,批评国家主义倾向也绝不意味着对帝国主义的“人权攻势”坐视不理。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表示各国的国家独立自主性。历史与现实都勿庸置疑地证明,一个国家如果失去民族的独立和主权的完整,势必为外国侵略者的肆意蹂躏洞开大门,给被奴役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灾难,那里的人权也会因此而消灭殆尽。有鉴于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向强调,必须把殖民地、被保护国人民的争取解放和维持人权的斗争同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同维护这些国家主权的完整性的斗争,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经典作家也强调,压迫其他民族的人民,也是不自由的。所以,维护国家主权日益成为当代的重大课题,这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事。不过,即令从这个角度看,也得不出诸如“主权高于人权”、“人权是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不是一个特殊无权的阶级,而是一般无权的阶级,它不可能离开全人类、首先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追求自己独立的利益(它根本没有这种独立的利益)。长远地说,无产阶级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人类的普遍人权,因而普遍人权理所当然地高于国家主权。就眼前来说,争取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仅是实现未来普遍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也不可能高于普遍人权。再进一步,既然承认人权具有“人类的内容、尤其承认普遍人权涉及解放全人类的问题,那么它怎么会仅仅是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呢。更何况,现今的主权国家绝大多数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⑩简言之,不能因为奉行“人权外交”的帝国主义的霸权主义者讲“人权无国界”,我们就一定反过来讲“人权有国界”。这岂不是无意之中受了帝国主义者的骗,而脱出马克思主义的轨道了吗?可见,必须严格区别马克思主义的普遍人权理论同作为帝国主义侵略口实的人权无国界论。两者各有各的涵义,并且是互不相容的。

恩格斯说:“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生活在那些互相平等地交往而且处于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得到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1)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人权要求一开始便具有国际的性质。如同上述,无产阶级也不会把自己的人权要求局限于一个个的主权国家的狭隘圈子里。否则,他们普遍人权的目的要求,就永远成为泡影了。

到底应当如何正面地理解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标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第五章第二节、第九章第二节)。根本地说,人权与主权、公民权的关系,无非就是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国家)的关系。国家是社会的异化,是社会的幻影。它在社会中产生,但却变成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它越是成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手段,这种独立性就越明显、越具有尖锐的性质。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必须导致人和人权的二重化。这一点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达于顶峰。人权是人在社会中的权利或者说社会化了的“自然权利”,也就是“利已主义的人的权利”。(12)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他是处于国家之外的私人,过着相互独立和相互不平等的生活。公民权利是人权的异化,属于政治和国家的范畴。这种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而并公民被宣布为法律上一律平等。于是,人便丧失其在社会中、在人权(相对于公民权的人权)中所“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而处于一种幻想的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这对于维系资产阶级专政来说,是极为有利的。马克思主义的任务则在于揭露政治国家和公民权的幻想性,引导无产阶级。一方面,在平时要积极提出自己应有的人权和公民权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又能自觉地坚持实现真正的普遍人权的远大理想。

四、科学技术对人权的影响问题

目前,举国上下,正在根据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学说和党中央的决策,致力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度地增长,以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强化综合国力。在这个过程中,科学技术受到特别的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正像恩格斯所说,马克思一贯地“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13)因而,科学技术对于人权这种具有最一般性质的社会上层建筑现象,肯定有紧密的关系。《标尺》作者敏感地认识到这一层,并进行别开生面的、言简意赅的论述,迈出研究这一新课题的第一步。

科学技术怎样影响人权?作者提及这样几个方面。其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人的认识能力,强化人的主体意识。这主要表现在,它有力地冲击专制主义、神学和愚昧无知的网罗,而弘扬民主主义、唯物论和思想解放,从而造成人权观念的觉醒。在近代西方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对应出现,在中国“五四”运动时期把科学与民主相提并论,都是明证。其二,科学技术的发展开拓社会生活的新领域,带来新问题,使人权的范围也因而不断地扩大。最明显的,由于科学技术的应用,造成空气、水源、作物、光线、声音的污染,激发了人们各种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环境的权利要求。信息科学的拓展,也进一步提高人们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意识。其三,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实现和保卫人权的新手段。人类借助这些新手段从事于生活、生产、劳动、学习、交往,也借助它们来有效地排除违法、犯罪对权利的侵害。其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的价值观,使人权观念也跟着发生相应的变化。控制人口、人工流产、人体器官移植、人工婴儿、安乐死等现象,不能不造成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不道德之类不同价值判断的对立,而新价值观正是在此种对立中一步步地取得自己的地位。其五,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许多方面推动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人权合作。

如同《标尺》的书名所标示,人权的状况是测量人的解放、人的主体意识、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程度的重要准则。所以,人权对科学技术也有巨大的作用。于是,对于我国,自然地就会提出这样一个的问题:如何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广大人民的人权获得更大的发展和更强有力的保障,使之化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推动国家现代化的伟大物质力量。

注释:

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约25万字。该书以下简称《标尺》。

②该书序言,第4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页。

⑦《法兰西内战》,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3页。

⑧《列宁选集》第3卷第238-239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2页。

⑩至于社会主义国家作为“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半国家”、“一开始就走向消亡的道路而且最后不能不消亡的国家”,它同人权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可以另外进行讨论。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14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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