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臣[1]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朱德祥[2]2006年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大量民事纠纷的出现告诉我们“诉讼爆炸”时代悄然而至的事实。然而,守卫着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却一直以低效率审判的状态运行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涌现与现有司法资源下偏低的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我们积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其次,对于审前程序概念的表达方式,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为凸显审前程序构建之独立性,笔者认为使用“审前程序”的提法似更为恰当并且可以这样来概括其性质与主要特征“审前程序应当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自足性诉讼程序形态,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他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起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一项制度的制定和一个程序的构建必须具有其本身的法律功能。法律功能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者功用。整理和确定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以及过滤争议,促进和解,在庭审前解决纠纷构成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叁个基本功能;然后,从法理学角度看,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的基本价值。其一,审前程序整个流程中要求双方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相互交换书证,充分提出主张和根据,并切实的规定了主张和证据的失效效力。这样的程序设计较好的抑止了诉讼突袭,改变了诉讼技巧和能力完全决定官司胜败的现状,符合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公正性;其二,民事审前程序降低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为开庭审理程序做准备的功能,充分的准备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减少了开庭审理的次数;开庭审理时间的节省极大地降低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从而提高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效益。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英国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传票令状的送达阶段,诉答阶段,证据开示阶段和庭审指导阶段;而美国庭前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庭前会议等叁个阶段。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在修改旧法的基础上,两国对审前程序的规定均有所发展。德国采取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如日本采取预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以及相关的一些规定。在分析比较两大法系两种模式后,得出它们的共同点有:基本功能相同(整理和确定争点,交换和冻结证据以及促进诉讼和解)和程序主体相同(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它们的不同点有:审前程序的主导者不同,运用的方法不同和制裁措施及法律后果不同等。 从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阶段立法现状总
陈衍刚[3]2004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文中认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司法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的切入点。而对现行“审理前的准备”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构建具有独立功能和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呼声都越来越高。本文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试图在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下,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地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审前程序进行概述,提出并分析审前程序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试提出审前程序的特征、功能和重大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主体和目的的单一性、内容的虚设性、效力的匮乏性、职能的混淆性、诉讼结构变形等,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外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外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经验,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提供借鉴。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现行程序制度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试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理念转变、制度构建、内容设计等问题,对以期构建较为合理有效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实现审前程序的促进庭审集中化和促进和解的功能与价值,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
曲莹[4]2017年在《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5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所谓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在诉讼系属以后、正式庭审之前,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诉讼的事项进行协商的会议。从保障庭审集中审理的目标而言,庭前会议与审前准备程序具有一致性,但从它们的外延来看,审前准备程序却是庭前会议的上位概念,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庭前会议虽然被冠以会议之名,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来看,应对“会议”作扩大解释,即庭前会议的形式既包括会议型也包括开庭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不断探索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功能不仅包括了明确和固定争点及证据的庭审准备性功能,还包括促进当事人和解以终结诉讼的独立性程序功能,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庭前会议制度经过我国各地法院多年的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发挥了应有的制度功能,但在适用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缺乏常规、有效的程序保障机制和统一的法律规范的指导,庭前会议在不同法院甚至是不同法庭的操作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表现为适用的案件范围和交换的证据范围不统一、时间和次数不统一、主持者和法律效力不统一;其次,由于缺乏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理念的深入认识,办案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定位、证据交换与争点整理的具体开展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庭前会议的效果往往过度依赖于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裁量意志。针对以上问题,立足我国当前的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及教训,试对庭前会议及其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首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统一、量化、可操作的庭前会议操作规则,以便在日后提高其法律位阶;其次,为保证庭前会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有效运行,还应确立强制答辩制度、建立证据提出命令制度、完善法官释明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张倩[5]2010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独立功能和附属功能:可以为庭审程序做好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一系列准备,也可以达成纠纷的解决。完善的审前程序对于确保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独特的价值。由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甚至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故至今尚未确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只是把审前程序看作是为了庭审顺利进行所作的一切准备工作,并没有体现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整理争点、固定证据和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叁大主要功能,也没有体现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独立程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审前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却伴着旨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法治目标而日益突现其必要性和必然性。本文拟从名称和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有的功能,并通过对国外先进审前程序进行考察,结合对我国审前准备阶段存在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层层推进,探讨出一条在我国构建科学、完善的审前程序的道路。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共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论及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第二章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和功能,主要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名称和定义进行界定,提出准确的名称和概念,概括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和功能,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存在价值提供理论依据。第叁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审前程序立法比较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借鉴依据。第四章对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成因进行分析,说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提出也是一大进步。第五章对我国审前程序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下一章立法完善提供论证和论据。第六章基于前面的论述,阐述笔者对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思考。
方晨曦, 齐文博, 魏飞[6]2009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现状及新机制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奏,有助于确定争点、锁定证据、促进和解和节省司法资源,以至于最终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仍未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因此,本文在结合国内民事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关于审前程序成功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设想。
苏隆惠[7]2006年在《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文中认为现今民事诉讼之目的已非仅止于传统之发现真实实现实体利益,而系在追求实体利益之同时,并应兼顾追求程序利益,使当事人能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负有真实义务,违反者应承担一定法律效果,已为近年来各国立法之所趋。为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兼顾诉讼经济要求,及保障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当事人基于负有对他造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之义务及对于法院负有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公法上义务,而肯认当事人于诉讼上应负有诉讼促进义务。由于过去采行自由顺序主义,但实践结果,使得审理程序散漫而无效率,并易造成证据突袭及第一审程序空洞化。近年来,各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已改采适时提出主义,并引进集中审理制度。审前程序系当事人与法院通过庭审前有计划地收集与提出证据,整理与固定争点,使庭审程序集中于固定之争点与证据为调查与辩论,促进审理集中化,达到纷争一次性解决之要求,因审前之准备是否充实而有效率,对于审理集中化之成功与否,实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审前程序之建构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乃具有重要的意义。又为贯彻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在审前准备中采行民事举证时效制度及践行争点整理程序应系集中审理重要之一环。而书证是诉讼上最重要的证据方法之一,亦是最常被运用的证据方法,基于宪法上保障数据使用平等原则及合法听审权,及当事人负有一般事案解明义务,书证之持有人应负有提出之义务,目的在于促进诉讼达成民事集中审理化之目标。强化与重视审前程序,促进审理集中化,已是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本论文以民事集中审理作为题材加以研究,并以审前程序为探讨中心,共分十一章,除简介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与我国审前程序之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并比较其异同外,并就审前程序之重点工作当事人举证、文书提出义务与争点整理等诸问题,及就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及诉讼观且影响审理集中化之民事诉讼新目的论、适时提出主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等事项,均分别列为专章加以论述,最后提出改革我国审前程序之建议,以为将来修法之借镜。
廖中洪[8]2004年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诉讼活动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关诉讼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确定各种诉讼主体权利义务行使的法定程式、规则,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要内容。这些主要内容设置得是否完备周详,以及科学合理富有逻辑性,可以说不仅较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和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程序设置不全,体系存在结构矛盾,缺乏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必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复杂社会冲突的实际需要。因而就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其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的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作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商事纠纷的必要规则,虽然构建和形成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初,但是主导和影响这种制度设置的观念和思想,却有不少来自于遥远的过去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思想和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虽然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有意识的,有的是无意识或潜意识的,而且作为一种历史,从传统的角度上看谁都是难以摆脱的。但是这些产生于传统家产制小农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和观念,以及在这些思想和观念指导下构建和设置的民事诉讼程度制度,与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机制的要求,又是格格不入极不协调的。这种现实社会的需求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矛盾,不仅使得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具有了内在的合理性,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世界风起云涌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浪潮中,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性化、人性化和个别化趋势,又对于全面开放且已经融入世界经济、法制发展的中国社会提出了顺应和适应这种世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潮流的要求。从而使得这种改革又具有了外在要求上的合理性。但是怎么改?目前学术界可以说众说纷纭,观点、想法很多。不过笔者认为,不论怎么改都不可以仅仅局限于程序制度本身,应当从社会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及其人文环境条件,以及立法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角度来审视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笔者在论文的体系结构上分为了下述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历史”。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以及程序设置的思想观念对于现行程序制度设置的影响。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是在一定传统影响下构建和形成的,因而传统观念和思想意识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总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左右和影响着现实法律制度的构建.或者说就传统影响的角度,总会从现行法律制度中找到历史的影子。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因而研究历史不仅可以弄清楚程序法律制度相关问题产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及其历史的成因,而且也可以更为深入的认识这些问题,从而对程序制度改革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 在这部分的研究中,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历史上西周至清代以来,几个主要历史时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相应规定作了一个简要的梳理。并认为那种认为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的观念是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不正确的.其次,对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历朝各代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整个规定中,存在五个十分显着的特征:1、无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典;2、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十分简单和单调;3、某些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十分的苛刻、烦琐;4、民事诉讼程序性规范总体上粗糙而不精细;5、审判监督程序规定过于烦琐致使案件审而不终。最后,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治理观念和司法审判性质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墓本原因,并从观念意识和程序制度的构建习惯,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构建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 第二部分,“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历程;二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历史、社会和人文特征。这两方面中后者是研究的重点,前者仅仅是简要的回顾和梳理了一下新中国建立以后至1991年现行民诉法颁布以前,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和相应的一些主要的程序制度规定,而后者却是比较详细的研究了影响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各种历史和社会因素.在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主要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构建的四个因素:一、全盘否定民国政府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二、以党的政策和《共同纲领》为民事审判的准则;叁,以革命根据地的民事审判经验及其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四,片面强调继承传统而排斥诉讼程序制度建设.同时在这部分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在这些诸多的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自身根本无法选择的社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作用下,客观上注定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存在无法避免的程序制度性和结构体系性缺陷。 第叁部分,“中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
王艳[9]200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
张涵[10]2001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在于审理结构和程序的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不是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最佳选择,并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的建议,即改变超职权主义的审前准备模式,淡化法院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职权;建立证据交换制度、证据失权制度;设置准备程序法官等。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试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D]. 朱德祥. 江西财经大学. 2006
[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D]. 陈衍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 曲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17
[5].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研究[D]. 张倩. 西南交通大学. 2010
[6].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现状及新机制构建[J]. 方晨曦, 齐文博, 魏飞.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9
[7]. 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D]. 苏隆惠.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D].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9].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艳. 四川大学. 2007
[1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C]. 张涵. 贵州法学论坛第叁届文集.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