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_民族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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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K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4)03-0073-07

20世纪50年代以来,从事中国古代史和民族史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们,本着民族平等的原则,就如何正确处理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争鸣。涉及的论题很多,通过讨论,有的看法已大体相同或相近,有的则难以统一。笔者曾就怎样理解历史上的中国和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问题的讨论情况向读者作了介绍(见《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这里主要概述对于中国古代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民族战争的性质、民族间的“和亲”、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诸问题的争鸣情况,算是一种补充吧!

一、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什么

吕振羽认为,在阶级社会时代,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民族的人民在内的各族人民间的关系,是民族关系的主流,在他们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着压迫、剥削、特权和不平等的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出现过的疏远、隔阂、敌视等现象,是统治阶级所制造和强加于他们的;所以,在他们,利于彼此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和合作,也不断发展了这种团结、友爱、互助和合作。这也是统治阶级禁止、离间和阻拦不了的。[1],[2]王铎也说:在历史上,各民族间和睦相处的时间大大长于分裂和战争的时间,何况这种分裂和战争状况是由历代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造成的,各族劳动人民之间本质上不存在利害冲突和不平等关系。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和文化上取长补短的友好往来,一直是各族劳动人民生活中的大事,这种友好关系在和平时期是这样的,在战争时期也从不间断。各族劳动人民之间友好互助这个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任何人为的力量所不能阻挡的。[3]

陈永龄同意这种看法,并有所补充:民族的主体是劳动人民。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反映在他们身上的不平等关系只是假象。而历史上各民族统治阶级之间的战争、和亲、会盟、册封、贡赐等关系,只是民族关系的一个侧面。在某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民族关系中也确曾出现过短暂的民族战争、民族压迫和民族仇杀以及影响深远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这些民族关系中的逆流,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曾严重地影响甚至破坏了各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但从历史的全过程看,统治阶级造成的消极因素是一时的、局部的;而各民族人民之间的联合和互相友好合作、取长补短等积极因素,则是长期的、主要的。过多地、片面地强调消极因素的作用,描绘历史上民族关系的阴暗面,是错误的。[4]~[5]

吴晗则认为,一方面承认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国家,另一方面却又一味强调,在长期的历史关系中,各族都是友好相处的,个别的甚至说成是兄弟般的关系,这样一来,就把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掩盖了,或者说,以今套古,把古代的民族关系也现代化了。片面强调和平共处是非历史主义的。同样,用相反的方法,不讲和平共处的一面,只讲战争、压迫、屠杀的一面,把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说成是民族相斫史,那就更是错误的。[6]

翦伯赞也认为,在论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强调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把各族劳动人民和各族统治者分开,是完全应该的,但必须给予这种关系以具体的历史内容。不能忘记一个事实,即阶级社会的各族统治者为了便利他们的战争动员,经常挑拨民族之间的仇恨,制造民族之间的不和,在统治阶级长期的挑拨之下,各族人民不能不受到影响,因而他们不可能没有偏狭的民族主义思想。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还要进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地方民族主义教育的原因。[7]

李维汉、马寅也说:从总的看,2000多年来,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友好团结是主导方面,发展了密切不可分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但在反动统治下,它不能不受社会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的制约。他们又指出:古代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并不是和谐地开展,而是往往伴随着民族冲突和民族压迫,或者就是通过民族冲突和民族压迫来实现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常常是经过民族战争和民族压迫来实现的,而不是各民族平等、自愿联合的结果。[8]~[9]

范文澜则指出: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民族和国家,各民族和各国家间完全依靠力量的对抗,大小强弱之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一类的概念。[10]孙祚民对此表示同意。[11]肖黎也说:我们古代民族间的关系,决不像某些论者讲的那么甜美和谐。恰恰相反,在剥削制度下,更多的却是民族间的压迫和剥削,民族间的交往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这是不容粉饰的事实。[12]杨建新等指出: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各民族的剥削阶级基本上在各民族的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民族关系上,当然也要反映各民族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说,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只能建立在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基础上,而不可能以民族平等、民族友好为基础。这就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实质或主流不可能是友好往来的基本原因。[13](P9)

谷苞不同意范文澜等同志的上述意见,认为那样说实在是过头了。在古代的民族关系中,有民族斗争的一面;也有民族间经济文化交流、友好往来的一面。民族斗争毕竟不是经常发生的事,不是年年月月天天都要发生的事;而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的事,确是年年月月天天都在进行的,因而我们认为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族人民群众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各族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乃是无声的律令,它能够冲破一切障碍而力求满足。就我国长城以内从事农业、手工业的汉族和长城以外从事游牧业的各游牧民族的关系来说,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和在文化上取长补短的友好关系,一直是各族人民生活中的头等重大事件。对游牧民族来说,他们所需的粮食和衣着、工具等许多手工业产品都靠农业区取得。取得的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通过战争进行掠夺;一种通过交易,以牲畜和各种畜产品来换取。前一种不仅是不能经常采用,而且往往是很危险的,总是要碰到顽强的抵抗,要付出很高的血的代价,尤其是还会遭到最大的报复,因而往往得不偿失。通过和平的交易,是安全的,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也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最主要的方式。即使在战争状态和双方不和睦的情况下,这种交易还是照常进行。[14]吴泰就宋辽金时期的和战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时也指出:在宋、辽、西夏并立的160多年内,宋辽之间的战争只有20年,宋、西夏之间的两次战争总共也不过30年。这中间,战争主要是边境的小规模冲突,真正大规模的战役甚少。在这160多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峙的各个政权相互间进行着经济、文化的交流和政治上礼节的往来,对各族人民来说,被卷入战争更是他们之间关系的极次要部分。所以,互相友好相处,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的文明的过程中互相融合,才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15]

谈到什么是民族关系的主流时,翁独健首先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和它们的关系存在着下列史实:第一,我们这个领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有一个长期发展形成的过程,有从小到大、从单一民族到多民族的发展过程。表现在政治上的这个过程,是基于经济文化的发展,基于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日益接近和互相吸收和融合。因此,我们中华民族的经济文化,不是由某一个民族创造的,而是由我国所有民族(包括历史上已消失的民族)共同创造的。第二,在阶级社会,我国民族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是剥削压迫的关系。当我国领域内同时存在由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国家的时候,这些国家的关系虽然有时是平等交往,但各国内部仍然存在着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第三,由于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也就造成民族矛盾和战争,以致经常发生民族战争。但同时,在不平等和矛盾斗争的过程中,各民族又存在着和平相处和发生着日益密切的经济文化关系。即使是在战争时期,这种经济文化关系也没有中断,甚至战争反成为加强这种关系的手段。根据这些史实,如果说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有主流的话,主流就是各民族日益接近,互相学习,互相依存,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伟大国家。[16](P15-16)

白寿彝也持类似见解。他说:在民族关系主流问题上的两种意见,都不可能完全否定对方的说法,因而也就不可能完全说服对方。这个问题可以看得开阔一点,不要争论不休,哪个是主流,哪个是支流。这是因为:在这个历史阶段里,可能友好合作比较多;在另一个历史阶段里,也可能打得难解难分。这如何解释呢?一定要在两种现象之间找出个“主流”,定出个“支流”来,这不好办。我们研究历史,不能采取割裂历史的方法。从一个历史阶段看问题,固然是必要的;从整个历史发展趋势看问题,则是更为重要的。在民族关系史上,友好合作不是主流,互相打仗也不是主流。几千年的历史证明:尽管民族之间好一段、歹一段,但总而言之,是许多民族共同创造了我们的历史,各民族共同努力,不断把中国历史推向前进。这是主要的,也可以说,这就是主流。[17]

二、如何判断历史上民族战争的性质

翦伯赞说:在长期的封建时代里,各族统治阶级之间,曾经发生过战争。这种战争,有时是侵略他族来扩大自己的领土,有时是抵抗他族的侵略,保护自己的领土。在讨论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应该承认这种侵略和被侵略的事实是存在的。汉族和其他历史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所发动的战争,有很多都是带有侵略性质的,说这些战争是反动的侵略战争一点也不冤枉;但不能说只要他们还手,就是反动、侵略,因为也有些不是侵略战争。少数民族发动的战争,有很多都是为了反对汉族或其他统治民族的压迫,因而大多数都是带有反抗的革命的性质,但不能说凡是少数民族拿起刀子杀汉人都是革命。[18]~[19],周乾沈则举例说:从民族间的战争来看,像金和宋的战争,应该看作是两国交兵,而且是金国贵族发动的侵略战争,宋是反侵略战争。若把它看成是一国之内两个民族的争夺,战争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而宋朝抗金斗争的意义也就不同了,岳飞等人便成了帮助本族统治者争夺或保持地盘以维护其统治的奴才,哪里还能称什么民族英雄呢!当然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违反历史主义的,因为那时交战的双方不是一国内的两个民族,而是两个族国。[20]何兹全、王玉哲也认为,匈奴、契丹、女真、蒙古等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国家,但对当时中原具体的王朝来说,他们之间又是对立的国家,彼此可以称对方为外国或外族。他们之间的战争,当然也就存在羞侵略与被侵略的关系。不过,他们和当时王朝的对立和战争,不是外国或外族侵入中国,只能说对当时某个王朝的入侵,而不能说是对“中国”的入侵,因为他们同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1]~[22]

范文澜等不同意以上的看法。他说:在当时,作为敌对的民族或国家,经常残酷地进行斗争,今天看来,却是兄弟阋墙,家里打架。汉族有很多祖先,对谁偏袒好呢?当国家完全失去抵御外来侵犯的作用,仅仅是一部剥削机器的时候,如北宋、南宋末年这样的腐朽国家,民众自己不起来,强大的邻国进来消灭它,那是很自然的。虽然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是汉人,但汉族史学工作者不值得替他们呼喊,说是受了侵略,并且谴责侵略者。我们应该严厉谴责那架剥削机器,赞成有人出来打倒它,女真灭北宋,蒙古灭金和宋,都是合乎规律的事情。一个小兄弟用武力打倒老朽残虐的大哥,替大哥管理家务,管得好坏,应作别论,打倒老朽,代管家务,本身总是一件好事。[10],[23]

吕振羽也认为:侵略和反侵略战争,只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一个国家之内的民族战争、阶级战争或同一阶级内部各集团间的战争,是不存在侵略、反侵略战争的前提的。南北朝、宋辽、宋辽金、宋金元、明清之间的战争,既然都是国内战争,都是压迫和反压迫的民族战争,因此,它们就不存在侵略与反侵略战争的前提。“在过去的民族民主革命时期,为着对群众进行反侵略的教育,连我在内,每每未加深思地把这种战争渲染为侵略、反侵略的战争。这是不确切的。”[2]

陈永龄、陈梧桐、王铎等指出:历史上的汉族王朝和其他少数民族国家,既然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国家政权,那么他们之间的战争,就不同于中华民族反对外来侵略势力的斗争,不带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性质。但这不等于说,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是民族矛盾,甚至可以是非不分。大体说来,任何民族的统治者对其他民族实行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非正义的;被压迫民族奋起反抗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正义的。某些民族的上层分子发动分裂祖国、破坏统一的叛乱战争,如清代的三藩之乱、阿睦尔撒纳叛乱等,是反动的;中央政府镇压叛乱、维护统一的战争,是进步的。某个民族的王朝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其主观动机是为了扩大剥削对象,带有强烈的掠夺性,这应予揭露和谴责;战争的结果是消除了全国的分裂割据状态,客观上有利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进步,又应给予历史的肯定。至于不同民族的统治者为了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而互相战争,如西晋末年匈奴贵族刘渊起兵反晋,在西晋亡后又与北方各族割据政权混乱不休,这只能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严重的破坏,则应予以彻底的否定。[3],[5],[13],[24]~[25]

孙祚民对上述观点都不同意,认为战争既然发生在敌对的民族国家之间,就必然具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性质,如历史上匈奴、突厥、契丹、女真、蒙古对汉、唐、宋、明等王朝的侵略,可以说是外族或外国对中国的侵略。以宋代历史为例,如果不同意“以宋朝代替当时的中国”,难道还能够以女真征服者代替中国么?即便把当时的中国视为汉族和女真所共有,也是很荒谬的,因为那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女真侵略中国神圣领土的既成事实,等于要人民放弃光复国土的正义斗争。再者,如果抽掉侵略与反侵略的具体内容,那么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就成了空洞的名词。[11],[26]~[28]

在判断战争性质问题上,吴晗、杜荣坤等强调:不但要联系具体的史实进行阶级分析,而且应当用同一标准来衡量,不要好像找到了一条公式,只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打仗,总是把帐算在汉族的统治阶级头上,或凡是中原王朝征伐少数民族的战争都是统一、平叛;也不能唯社会制度论、唯民族成份论,似乎只要游牧民族、落后民族进攻农耕民族、先进民族,就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斥之为掠夺、破坏,甚至扣上叛乱、分裂祖国的帽子,或凡是少数民族反对中原王朝的战争,都说成是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6],[29]~[32]

翦伯赞还认为,在谈到古代民族战争时,既要指出战争的主观目的,又要说明战争的客观效果,尤其要把这种战争放在世界史的总体中来考察,即看它对于当时世界史的发展是起了推进作用,还是起了阻碍作用。以汉武帝出兵西域为例,虽然最初是为了抵抗匈奴的侵略,但后来则发展成为对西域各族人民实行掠夺的政策。不承认这一点而替汉武帝辩护是不对的。可是,同时要指出,西域各族人民曾成为西汉帝国的一部分,免除了较落后的匈奴人更残暴地奴役西域各族人民,而且,西域各族人民因此而加入了较为高级的经济体系,取得了与文化水平较高的汉族人民接触的机会,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当时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西域并入西汉帝国,因而又使汉族获得了来自西域各族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由于各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丰富了中国的文化。同时,又由于东西文化的沟通,推动了世界史的发展。[7],[18]

孙祚民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它模糊了政治目的与客观效果的关系,错把后者当成了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虽然有些非正义的战争,有时客观上也会带来某些有益的后果,从而给予应有的肯定,但战争的客观效果与其政治目的绝不是一回事;客观效果再大、再好,也不能改变战争的性质。这种观点,绝对化了社会制度先进性的意义,错把社会制度的先进与落后,同战争性质的正义与非正义划了等号,因而它不仅有严重错误,并且是十分有害的。[11]

翁独健综合分析了大量的史实后指出: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也像其他战争一样,有正义的和非正义的,革命的和反动的,或者说有征服和反征服、压迫和反压迫、镇压和反镇压等等性质。当前在评论民族战争性质的问题上,比较常见的一种倾向,是过多地考虑它的后果和影响,而在后果和影响中,又过多地强调是否对我国政治统一有利,是否对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如过分强调国家的统一和社会进步,就可能犯大民族主义的毛病或成为征服与压迫的鼓吹者。[16](P11~12)

三、关于民族间的“和亲”问题

对于历史上民族间的和亲,范文澜基本上持否定的态度。他说,西汉初年,匈奴强盛,经常入寇,破坏西汉边境。汉朝无力反击,只好用和亲政策,对匈奴忍让,企图换取边境的暂时安静。然而,匈奴却愈益骄横了,连年入侵边郡,抢掠人口畜产。不过,虽然和亲就是对匈奴忍辱退让,但在当时却有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33](P33~81)有些同志认定,和亲是“屈辱的”、“投降”、“卖国”政策。[34](P14)

翦伯赞不同意上述意见。他认为,和亲政策,在今天看来已经是一种陈旧的过时的民族政策,但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却是维持民族友好关系的一种最好的办法。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和亲就一律加以反对,那么在封建时代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可以取得民族之间的和解呢?和亲政策总比战争政策好得多。[35]~[36]他还说:把女人当作历史的弹簧,这是和亲政策的实质。但是哪里需要装上这样的弹簧,以及在怎样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弹簧,却决定于当时具体的历史情况。[37]

梁多俊认为,对和亲的评价,无论全面肯定,还是全面否定,都是片面的。把和亲看作封建社会时代改善民族关系的最好方式,这夸大了和亲的作用。把和亲视为屈辱,看不到它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这也不符合历史事实。[38]肖之兴说:从阶级关系来看,和亲主要是我国各民族统治集团上层人物之间的关系。然而,它不能不影响到有关的民族,及其经济和文化。一般说来,和亲在客观上或多或少有利于缓和国内民族矛盾,或多或少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并对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着一定的作用。[39]卢勋在考察有唐一代特别是唐蕃联姻的史实后也指出:毫无疑问,历史上和亲双方都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即各自从其本身的利益出发。但和亲的背景和客观效果各有所不同,自然不应一概而论。但对中央王朝来说,大多数情况都是把它作为缓和矛盾或实现羁縻的一种手段。其次,和亲后,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内,大多加强了相互之间的政治及经济和文化交往,从而有利于中央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关系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综观历史上和亲,在客观上大多(而不是所有)都起到某种进步作用。[40](P145~146)

刘先照、韦世明认为,在私有制社会里,不可能有民族平等的基础。所以,不能用民族平等的观念去要求和衡量和亲政策的好坏,而只能把和亲政策放在当时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及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看它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他们以汉代为例,说明汉朝同匈奴的和亲,主要是通过双方统治者之间的联姻来建立一种罢战言和的政治关系,因而它是双方订立罢战和好盟约的同义语。这种和亲,否认当时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是真的希望和好还是一种暂时的策略手段,其结果都有利于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这也是不以双方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41]

任崇岳认为,和亲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统治者互相利用的一种外交工具,是统治阶级为扩大自己的势力而进行的政治运动。至于和亲究竟是平等的抑或是屈辱的,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在强敌压境的情况下进行的,像刘邦无力退敌而采取这种权宜之计,说成屈辱,似无不可;如果不存在威胁,而是自愿采取的行动,像汉武帝、汉元帝时的和亲,也看作是屈辱,那就不符合历史事实了。但就和亲者个人的遭遇来说,她们是演了一出悲剧。[42]~[43]

贾敬颜认为,物质第一是和亲的实质。对和亲一则,公主的真假并不要紧,要紧的乃是因此关系的确立而带来的政治和经济的利益,尤其是贸易的利益。[44]

四、关于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

吕振羽认为,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历史上都是存在的。在阶级社会时代,各王朝为巩固、维护统治及其狭隘的阶级利益,采取种种手法愚弄人民,制造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其中也包括实行强制同化政策。这种强制同化,一般都遭到劳动人民的反对。因为强制同化是建立在阶级和民族压迫基础上的,违反了人类历史的前进方向,所以它反而常常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至于强制同化政策的某些方面或步骤,所以能够为人民接受而起过某种进步作用,是由于它在客观上适应了自然融合的趋势,产生了促进这种趋势的作用。作为与强制同化有原则区别,并且正是其对立面的,则是民族之间的自然融合。各民族、尤其是长期生活在一个国家内的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在不可避免的相互接触、不断增强的经济、文化联系的纽带作用中,在共同进行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必然地互相影响互相传授、学习和吸收彼此的东西,逐渐引进差别性的削弱、减少以至消失,共同性的形成、增长和发展,表现为一种自然融合的趋势。民族融合的自然趋势在阶级社会时代也能表现为进步趋势,因为它是以劳动人民间的相互平等为基础的,是适应历史前进的趋向的;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融合,谁也不受到任何迫害或损失,只会增强人类集体的力量和加快历史的进程,不过在阶级社会时代,其道路是很狭隘的、进度是很迟缓的。[45]

吴永章说:对于民族同化总是不可一概而论。一种情况是,封建统治者采用政治力量强行推行其政策,如清初在南方一些民族地区强令薙发易服,其间有民族压迫的内容,应该加以否定;另一种情况是,封建王朝为巩固自身统治,以武力为后盾强制同化,甚至采用武力征服的办法,必须给予历史的批判。然而这种强制同化,有时在客观上也会起到进步作用,如南方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有利于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在谴责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屠杀时,对这一事件本身的进步意义,则应予以肯定。另外,对于历代王朝及其地方官吏,在民族地区兴办教育、改风易俗等方面,均应具体内容具体分析,肯定进步的一面,批判其民族歧视的一面。他还提到,在民族文化的交融方面,并非凡是“汉化”就是好的、进步的。经济发展有发达与不发达之分,而广义的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是没有优劣之分的。草原游牧文化、南方山地游耕文化,与中原定居农业文化一样,都有其生态的、人文的、历史的基础,绝不能以经济的发达与否来区分文化的优劣,否则便会陷入民族主义的泥沼。[46](P5)

杨建新等认为,在我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既存在民族同化的现象,也存在民族融合的现象。民族同化是指一个族或这个族的一部分,完全丧失其民族特性,被吸收于另一个民族之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历史上是很普遍的。我国的匈奴、鲜卑、羌、氏、突厥、回鹘、契丹以及蒙古、满等族,都曾有不少同化于汉族。历史上大量进入边疆地区的汉族,也曾同化于少数民族之中。有人把历史上我国各族之间的相互同化称为“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也很形象。另一种现象,即两个以上的族或其一部分,在长期交往中,互相吸收其特点,逐渐形成另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这在我国历史上也很普遍。如乌孜别克族、哈萨克族就是由突厥人和蒙古人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于15、16世纪融合而成的;回族是由进入我国的阿拉伯人、中亚人和汉族以及其他民族万分结合而成的等等。这就是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历史上的民族同化,基本上是民族压迫的产物;而民族融合的发生,虽然不可能完全摆脱民族压迫、民族斗争的因素,但其直接原因不是民族压迫。他们还指出: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与将来共产主义实现后各民族的融合,当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13](P2~5)

翦伯赞认为: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是有区别的。按照严格的科学的定义,在阶级社会的历史时代,只有民族同化,没有民族融合。同化是大的、生产力高的民族使小的、生产力低的民族在它的影响之下,消失自己的民族特点,变成大民族的一部分。因此,在同化过程中,大民族越变越大,小民族就越变越小,最后,变得没有了。融合则不是一个大民族在其他民族消失其民族特点而同化于自己的情况下扩大自己,而是几个民族,在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之上相互影响,形成一个从来没有的新民族。这在阶级社会历史时期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的。同化基本上是带有强制性的,只有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才有自然同化。所谓同化,实际上就是落后民族加入了先进民族经济和文化体系,就是落后民族文明化。同化虽然大半带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但仍然是一种进步的历史现象。但是,欢迎同化,不等于欢迎同化政策,因为这种政策是用强迫命令的办法来消灭另一民族的特征。[7],[47]

范文澜认为,民族融合的现象在历史上还是存在的。他说:在历史上战争和大屠杀造成的割据分裂这一黑暗时期,有残酷斗争的一面,也还有民族融合的一面,斗争与融合同时并进,斗争完成了的时候也就是融合完成了,汉族因增添了新鲜血液而进一步发展。从远古传说中的黄炎之战和黄帝与九黎蚩尤之战,一直到满洲入主中国,几乎无例外地说明民族斗争是民族融合的必经过程,归根还是民族融合。从历史上看,汉族好像是一座融化各民族的大熔炉。汉族之所以成为一个巨大的民族,是由于几千年来不断吸收附近各民族的缘故。这正是马克思指出的“永恒的历史规律”。他强调:经济、文化水平比较低的民族融合到经济、文化水平比较高的民族里面,这是好事情,有进步的性质,历史学工作者用不着避讳这一点。[10]

章鲁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把历史上的同化分作带有暴力的强迫同化和非暴力的自然同化两种,前者是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的一种形式,后者是劳动人民自愿选择的,归根结底,还是由“经济情况”决定的。自然同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先进的生产方式与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斗争的过程,斗争结果,必然是比较先进的生产方式战胜落后的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反对强迫同化,欢迎自然同化。虽然民族同化与民族融合实质上就是民族的消亡问题,但民族同化只能消灭一部分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别,只是由一个民族变成另一个民族,而民族融合则是要消灭一切民族的民族差别,把全世界的一切民族的人民融合成为没有民族差别的新人类。因此,两者有着本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正因为民族融合指的是全世界一切民族融合成为一个整体,所以它只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共产主义以后才能实现。[48]

李维汉同意章鲁等对民族融合的理解以及历史上有两种“民族同化”的说法。他还指出:“民族同化”是一个表现历史上某种民族关系的名词,它适于用来表明存在阶级对立和民族对立的社会中发生的一个民族同化另一个民族或同化于另一个民族的现象。就不经过暴力压力这一点来说,自然同化和民族融合有某些共同之点。他认为,在今天,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讨论民族融合问题的时候,最好不要把“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这两个名词混合起来使用。[49]

收稿日期:200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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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_民族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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