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命题的马克思主义分析_经济学论文

“公平与效率”命题的马克思主义分析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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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6)08-0015-05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活动中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们只能取其一舍其一,充其量只能做到一方优先,一方兼顾。要效率必不得公平,要公平必损失效率,已成为人们头脑中牢固的思维定势。任何一种事物、任何一项政策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要把它归入“公平与效率”的怪圈,人们就免去了对它进一步分析、研究的义务,也免除了为不利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公平”与“效率”的命题已成为各种错误理论与政策的避难所。

“公平与效率此消彼长”这一命题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极为简单浮浅的观念之上,即每种要素都创造着对应的收入形式和收入数量,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贡献”获取相应数量的收入。这一命题认为,每种要素的收入创造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当各种要素得到相应报酬时,必然导致收入的不均等,如果运用政策手段减轻这种不均等就会打乱要素与应得收入之间的正常关系,因而必然影响经济效率。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命题依据的实际上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在这一范式中,原子式的个人所占有的资源创造着每个人的收入,生产论与分配论是统一的,而且是自然形成的,妨碍了这种“自然”规律必然对效率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人们观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内容。

“公平”与“效率”实际上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制度形式运动的不同侧面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要了解这些侧面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对这种生产关系及其制度形式进行全面的解剖。

一、解析经济效率范畴

“效率”这个看似简单的概念中蕴含着经济学的几乎全部内容。遵循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法原则,我们从最为简单的“生产一般”这一抽象入手,逐步增加其规定性,使它达到思维上的具体和清晰表象。当做到这一点时,我们会发现对效率的理解已经演变为对社会生产关系整体运动规律的分析,原来的意义上的效率范畴已经变得空洞无物。

(一)西方经济学中“效率”范畴的自相矛盾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经济学》中对“效率”一词的解释是,“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也是‘配置效率’的一个简化表达。”①对“配置效率”的解释是“一种经济境况,一个经济达到该境况时,已经不可能通过重组或贸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配置效率又称为‘帕累托效率’”。②以推崇市场为特征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竞争性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它不仅使每个市场主体达到均衡从而使自己的资源禀赋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使整个经济体系达到普遍均衡。这样,竞争性市场就把经济体系的整体效率和个体效率统一起来。在帕累托效率状态下,如果没有某人福利的下降,其它人的福利就不可能增长。帕累托效率反映的不是经济系统所提供的社会总福利,而是每个个人得到的福利,效率的改善不是从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与否来考察,而是从个人之间福利关系来考察。这是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的,因为,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里,个人之间的福利是不可比较的。从实证的角度看,我们并不知道当一个人的福利减少,而另外一些人福利增加的情况,是不是经济体系的福利效果的改善。因此,帕累托效率使个人效率最大化就是经济整体达到了最大效率。然而,这又是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套表述方法相矛盾的。《经济学》里常用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告诉我们,如果总产量落在边界以内,经济体系是无效率的,从低效率推进到最大效率必须使产出增加在保证任何人的福利不减少的前提下实现。然而其中未予考虑的是,如果在既定的分配结构下,经济体系不降低一部分人的福利就不能使总产量增长,那么,虽然总产量落在了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但却又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条件的。因此,按照帕累托最优规定的效率标准自身就存在着矛盾。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经济体系的“投入—产出”效率的基本理解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体系的运动是一个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构成的循环过程。马克思指出,“肤浅的表象是: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因而,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③然而,在马克思眼里这仅是肤浅的表象而已,在经济的反复循环运动中,经济的效率是受到各个环节上的客观规律制约的。

即使从生产一般的角度考察,经济体系的效率也不是简单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根据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最终实现,只有产品成功地达到消费阶段,再生产才能进行。这就要求产品能够顺利地通过交换,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劳动在各种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因此,经济体系的效率不仅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效率,而且包括合理的劳动分配比例。可见,经济体系的效率并不是个人效率的总和,它还取决于经济体系内部产业结构的合理与否。只有具备了合理的比例,产品才能顺利地进入消费,再生产能够以同样的效率进行。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经济中微观经济效率的分析

1、简单商品经济的情况

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人们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是建立在个人劳动基础上的,这种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商品生产者的销售收入,价值成为衡量个人掌握财富多少的尺度。由于劳动成为社会劳动,因此,劳动的效率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统一的社会标准来衡量的。但即使这样,劳动者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收入多少也不仅仅是取决于他的劳动所实现的物质变换效率。供求变动及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动、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以及个人对具体劳动的选择都会影响个人收入。只有在供求一致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才只由他的劳动效率决定。因此,即使在简单商品经济中,生产者的个人收入也不是唯一地由劳动效率来决定的。

2、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情况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是雇佣劳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发生在外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更主要的还是在直接生产过程内部的结合而形成的雇佣劳动关系。

A、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使个人效率不可比较

社会化生产的劳动过程中,协作表现出的生产力是一种集体力,效率只能是这种集体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能离开这种集体力来谈个人的效率。在分工协作的生产过程中,处于不同的生产阶段的劳动由于具体劳动的形式不同,因而不能直接比较它们的效率,只有相同的劳动才能比较效率。

B、作为价值形成过程的生产中个人效率也不可比较

作为价值增殖过程,首先是价值形成过程。社会化的生产结果不仅使物质产品是一个集体生产的整体,而且在价值上也是一个完整整体,这一点是为一般人所不注意的。人们只注意到价值的任意分割性,就误认为价值的形成也具有原子性,误认为在生产过程中每个人都在创造价值,企业创造的总价值是每个人创造的价值之和。实际上,在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不以商品交换关系相对待,因而他们之间也没有价值关系。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他们之间只是作为整体劳动的各个局部相互发生关系的。价值创造的整体性决定了个人在生产中只付出劳动,不创造价值。认识价值形成的整体性才能准确理解个人收入与价值创造的关系,即个人收入是价值分配的结果,是对整体价值的分割。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摒弃新古典范式留给我们的原子式的思维方式。价值创造的整体性决定了个人的收入也不可能是由他所创造价值多少决定的,不能依个人收入多少来谈效率。在效率上能够作比较的只能是同类企业层次,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各个企业在同样的时间内创造价值的多寡。而不同类企业的效率则只有在价格与价值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较。

C、作为价值增殖过程的生产中工人的效率与资本家的效率不可通约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凭借对生产条件的垄断占有所派生出的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地位,使价值形成过程转化为价值增殖过程,这也就使生产过程中劳动意义上的整体性转变为资本意义上的整体性,劳动的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劳动与价值之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转化为价值增殖过程中资本与利润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资本表现为一个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价值产生价值——钱能生钱——这就是资本运动的核心内容。资本的效率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带来利润的多寡。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利润乃至利息是资本家的收入形式。马克思已经清楚地揭示了利润不是资本家或资本创造的收入,而是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产物。因此,资本的效率就在于它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能力。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家效率并不是他个人的在产品的生产和创造中的效率,而是使资本增殖的效率,这种效率更是不能与工人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的效率进行比较的。收入的性质不同使得收入的来源不同,所以,不能把不同人收入的差别说成是效率的体现。

(四)效率范畴的规范性内容

经济效率并不是简单的投入产出的关系,它本身就带有“应该与否”的规范内容,其中蕴含有人们希望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由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不可能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效率问题,效率对于不同阶级地位上的人有着不同的形态与含义。从这一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效率并非人类一般的效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那些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阶级对经济效率的关注主要是集中于利润及其派生形态。因为他们主导和支配着这个体系的运动,因而,他们能够从这个体系的创造剩余价值的效率中获取特有的经济利益。而在这个体系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阶级则只能通过付出劳动为他人创造财富,以利润及其派生形式为特征的效率,常常是给他们生活带来贫困的深刻根源。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的经济体系中,处于贫困积累的阶级是不可能关心财富积累的效率的。可见资本的效率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而是那些能够从经济效率中获取更多利益的集团所关心的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效率问题决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简单。在社会经济中,效率深深地打上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烙印,个人收入并不是个人劳动效率的指数,而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分配关系作用结果。因此,把收入的差别统统归于效率的高低,从理论上是错误的。

二、对“公平”范畴的解析

“效率与公平此消彼长论”者通常是以常识和感觉来理解“公平”,他们朦胧地认为,公平就是在经济体系中每个人能够获得大体相等的收入。然而,经济体系的运动结果是社会成员之间巨大的收入差别,而这种差别正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所形成,而在他们的观念中,市场运行结果的正当性又是不容怀疑的,因此,他们又提出所谓“结果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等概念,并认为经济体系的公平应当是“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他们认为,从公平的起点出发,经过公平的过程,达到的不公平结果则是公平的,其间的差距完全是个人效率所致,是自然的结果。但是,疑问也恰恰在这里开始。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传统,经济活动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那么,起点在哪里?怎样的起点才能称作公平?又如何构造起点的公平?

(一)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公平”“正义”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

前面已经说明,经济活动中人们按照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方式决定着人们获取的利益形式及份额,因而,个人的收入并非必然是个人劳动的成果。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内在地设置有一部分人占有他人劳动的渠道和机制,这并非是由于制度被破坏,而恰恰是制度本身的正常结构。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公平不是来自于人们的愿望或理念,而是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作用下所形成的利益结构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1、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公平观,就是以剩余价值生产为核心的制度结构和利益结构在人们观念中的体现

从马克思多次涉及的公平、正义、平等等各种概念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总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现实中寻找它们的内容。马克思在谈到剩余价值的来源时讲到,“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④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买卖时讲到“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⑤在借贷资本对利息的占有问题上,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吉尔巴特认为的“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⑥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与否是生产关系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应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来考察利息存在的原因。马克思说,“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⑦

马克思在批判德国工人党纲领时明确地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⑧

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里,公平、正义等观念不过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运动要求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已。这种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所决定的公平、正义观念不仅由资本家阶级所持有,而且它也会深深嵌入在这一关系内生活的工人阶级头脑之中,使他们持有同样的公平、正义观。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对一种分配方式的公平、正义的评价不是诉诸于人们的信念,而是来自于决定这种分配方式的生产方式对生产力的作用,离开了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来谈公平、正义只能陷入唯心主义空想。

2、资本主义经济中收入的巨大差距正是资本主义“公平”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运动和转化中考察公平内容的转化,这对所谓“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说法是一个有力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在简单商品经济中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交换只是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任何人都不能从交换中获取超过自己劳动的额外份额。简单商品经济由它的内在规律必然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占有权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为基础。因此,“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⑨转化以后的交易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⑩但是,从形式上看交易仍和以前一样,“现在执行职能的资本,不管它经过的周期的再生产和先行积累的系列多么长,总是保持着它本来的处女性。”(11)尽管每个交换过程都是“公平的”等价交换,公平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过去,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是不公平的,而现在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则是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因此,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并不是不公平。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收入的巨大差别恰恰是这种公平原则的运用和体现。

(二)所谓“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的本质

人们在无法回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了巨大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常常寄希望于所谓的“起点公平”。但是,起点在哪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它一经形成就会通过再生产不断地把自身再生产出来,因而也就把由这种生产关系的确定的利益结构再生产出来。因此,所谓“起点”只能是个人进入这个结构的时点。“起点公平”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在这个利益结构中,当决定由哪个个人来占据控制他人劳动、获取剩余价值的有利经济地位的过程中不受商业以外的任何其它因素的干扰,按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游戏规则”公平地确定由谁来享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巨额剩余价值。“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本质不过是那些身居社会下层而竭力想通过自身努力跻身于占有剩余价值阶级的小市民的内心要求。

信用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资本使用权的转移形式,这种转移为那些自己没有资本但却希望利用资本主义关系占有剩余价值的人提供了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发财致富的门路。马克思指出,“即使得到贷款的产业家或商人是没有财产的人,那也是由于相信他会用借来的资本执行资本家的职能,占有无酬劳动。”(12)可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必须建立在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提供的无酬劳动基础之上。作为个人可以在一个“起点公平”、“机会均等”的社会里跻身高位或发财致富,但是,“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却不改变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所形成的利益结构。它可以使个人致富,但不能使全体人民致富,并且维持大多数人的贫困地位恰恰是这种“公平”所要求的,否则,这种“公平”就不能给那些利用这种“公平”条件跻身上层的人们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可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并不矛盾,它们只是要求由谁来攫取剩余价值的竞争更为公平。而一旦某些人以公平的方式占据了这一地位,他们与雇佣工人的关系就是另一种公平关系了,也就是工人公平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公平地占有剩余价值。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并不是公平原则的违反,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公平的应有之义,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过程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必然导致收入的巨大差距。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此消彼长”的命题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它还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某些错误的政策提供了方便的辩护理由。有了“公平与效率”这一“理论武器”,任何为少数人攫取公共利益的错误政策都可以被冠之以“效率”加以推行,其危害人民利益的后果都可归咎于“效率与公平”反向运动的必然。因此,只有用马克思主义对“公平”与“效率”范畴的认识,才能指导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福利。

注释:

①②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词汇表第8,2页。

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页。

④⑤⑨⑩(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05,673,673,677页。

⑥⑦(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注(55),378,679页。

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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