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荣辱追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荣辱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语云:生以辱不如死以荣。管子也曾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立身行世,荣辱大分,“荣”和“辱”作为一对基本的道德范畴,自从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和文化精神活动之始便紧紧伴随着人类。所以,对荣辱的追求是道德理想的表现之一;求荣避辱,便是追求崇高道德理想的积极行动。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传统的荣辱观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人们的荣辱追求也呈现出比较复杂的状况。
一、荣辱价值评判的艰难性
“荣”即荣誉,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褒扬与嘉许,体现了社会对个人或大社会对小社会的积极评价。“辱”即耻辱,是社会对个别行为的贬抑与嘲讽,体现了社会对个人或社会外部对社会内部的精神打击。荣辱观念作为一个道德观念,它内含了社会和个人对特定事物和人物的价值判断。故而,荣辱问题作为一个价值问题,其主要反映人的道德价值、生存价值、社会价值,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荣辱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宽泛地讲,荣辱既可以指社会对个人或大社会对小社会的褒扬和贬抑,又可以指个人或群体对这种褒扬和贬抑的内心感受和自我意识,后者能给人带来道德情感上的满足和造成人的内心痛苦以及自尊心的受损。当人们对荣辱感到道德情感上的满足时,便产生荣誉感;当人们对耻辱感到自惭和痛心时,便产生廉耻心。知耻是自尊自爱的表现。由于耻辱是对荣誉的贬损和对自尊的打击,廉耻心便与荣誉感统一起来。换言之,人的荣誉感越强,廉耻心越深;一个恬不知耻的人是不会将荣誉作为荣誉来看待的,充其量只能把荣誉视为招摇过市、继续为恶的旗号。
需要注意的是,“荣”和“辱”截然对立并不意味着荣辱评判的简单明了。荣辱评判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道德评判,而道德评判的复杂导致了荣辱评判的同样复杂。
荣辱观念归根到底来源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是不同社会集团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道德上的反映,因此,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辱观。所以说,“荣辱”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其内涵会随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寡妇再嫁在今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在宋代以后的封建社会,却认为夫死不嫁是光荣的,并对坚守者树立“贞节牌坊”。所以说,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奉行不同的行为准则并具有不同的人生价值体系,他们的荣辱观也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别,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形,以致同一种行为在一个时期被视为光荣,而在另一个时期却成了耻辱。
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行为可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被赋予荣辱意义。比如,乐善好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诚实守信等等,几乎在任何社会都会给人带来荣誉,提供这些荣誉是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也是社会成员从群体生活中获取安全感的需要。如果一个社会要存在和发展下去它就不能抛弃这样一些旨在维护基本的行为准则的荣誉,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赋予某种行为以荣誉则视社会条件、民众心理以及风俗习惯而定。但外在表现形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某些行为的基本价值。正是在这些方面,体现了道德的继承性,也体现了与此相关的荣辱的继承性。
荣辱是具有道德意义的范畴,要了解荣辱的真切含义,则必须从人的行为的善恶正邪出发方能对其本性和根源进行透彻的理解。荀子在《劝学》篇中说的“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就充分体现了这种精神。按他的说法,“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因此,荣有“义荣”、“势荣”之分,辱有“义辱”、“势辱”之别。“义荣”,是因为“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等人格的内在价值而获得的荣誉;“势荣”,是因为“爵列尊,贡禄厚,形势隆”等外在因素而获得的荣誉;“义辱”,是因为“流淫污僈,犯分乱理,骄暴贪利”等恶劣行径而招致的耻辱;“势辱”,是因受到诬陷、强暴和欺凌而外受刑罚所招致的耻辱。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每每将荀子所说的“义荣”与“势荣”混为一谈,将“义辱”与“势辱”混淆不清,以致位高权重、势大钱多成了荣誉的体现,诬蔑好人、陷害忠良则成了铲除异己的手段。在历史上,许多正直忠义之士横招污名和羞辱乃至含冤屈死,这不能不说是善恶颠倒,“势辱”猖行的表现,其结果自然是出现一种行善遭辱、做恶为荣的价值混乱局面。所以,坚持和弘扬人类知礼义、明荣辱、讲廉耻的伟大传统,这是符合正义的价值体系的先决条件,也是恢复人们对德性力量的信心的先决条件。
而且,不仅荣辱观念是复杂多变的,而且就具体之荣辱事实结果来说,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荣可致辱,辱可返荣,其间包含有相互转化的机理。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对耻辱进行了彻心反省之后,终于成就霸业,反辱为荣;西楚霸王项羽居功贪权,沽名钓誉,反而丧失霸业,落得个自取其辱的下场。中国人最熟悉的这两个历史事例便生动而深刻地说明了荣辱之内在的对立统一。
二、穷而不困则荣,富而不仁则辱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具有强化轻奉献、重索取的自发倾向。从价值的实质上看,一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他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作出的贡献。回报则是社会依据这个人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大小给予他个人需要的满足,表现的是社会对个人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问题,荣辱之褒贬则是社会回报形式之一。贡献与回报不仅表现的价值主客体关系正好是相反的,而且两者在量上也是不等价的。从总体上说来,总是贡献大于回报,否则社会就失去了进步的条件。但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同质、不同价的贡献与回报却获得了“等价交换”的形式。人们通常不看一个人对社会作出了多少贡献,只看他从社会获得了多少回报;不看社会给予一个人的多方面回报——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等等,只仅仅看他拥有多少,享受多少:似乎享受越多,人生就越有价值,也就越光荣。
市场经济重索取的自发倾向,对现代人的荣辱观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虽然人的价值和价值实现具有不同于“纯粹”市场价值主体的鲜明特点,但是,对普通人的贡献,社会给予相应的回报则是以薪水多少来体现的。这就很容易使人们以为人的贡献与回报也是“等价交换”的,从而以索取的多少来衡量其价值。其实,索取和享受并不等于有价值的人生,享受多少与或荣或辱不成正比。人的价值大小和荣誉高低,不是自己感觉的、自封的,而是同他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的。谁对社会贡献大,社会就会承认他的价值高,就会给与崇高的荣誉;谁的贡献小,其价值就小,就会给与相应的荣誉;谁危害社会,谁就是可耻之人,也就无荣誉可言。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拜金主义为中心的荣辱观对人们起着极大的腐蚀作用。拜金主义是把金钱当作圣物来崇拜的一种社会思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拜金主义称之为“货币拜物教”。拜金主义现象是形形色色的,但归根结底都有一个共同点:不是人支配金钱,而是金钱支配人。一个人只要有足够的金钱,就可以在市场买到任何想要的商品乃至于至高无上的荣誉。所以,个人之荣辱就以是否有钱来评判。
在拜金主义的支配下,人们对金钱的欲望,就象宗教信徒崇拜宗教偶像那样,金钱的魔力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金钱可以给人带来一切。由此,又很容易产生“金钱就是一切,一切为了金钱”的人生观和荣辱观。拜金主义都以为有了金钱就有幸福和荣光,结果却常常是为金钱而牺牲自己的真正幸福,获得的只是毫无意义的虚荣。
不仅如此,拜金主义思想还又总是享乐主义的孪生兄弟,对人的灵魂和荣辱观有着极大的腐蚀作用,遭到历来进步思想家们的唾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意味着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已经成为最强有力的价值尺度。在劳动力市场,货币也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一种尺度,例如月薪或者年薪的多少似乎成了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价值大小的尺度。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有货币尺度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化的顽强趋势,似乎挣钱越多人生就越有价值,生活就越有意义。市场经济能赢得经济的高效率,也具有使人在金钱的漩涡里迷失方向的消极作用。
社会的发展是有一定的阶段性和渐进性的。贫穷是人生常常会遇到的,或者是物质不能得到满足,或者是遇到挫折、失意等精神上的创伤……人生常常与“穷”、“困”有缘,所以我们更应正确地处理好“贫富”与“荣辱”的关系,穷而不困,困而不辱,切忌为富不仁,富而自骄,反招耻辱。
如同对个人一样,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贫穷也是一种挑战,是对一个民族荣辱观念的考验,它问询一个民族能否面对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在艰难困苦面前,中华民族无愧是一个光荣而伟大的民族,她经过无数磨难,终于战胜了各种险阻,走上了建设现代化强国之路,保持了古老的泱泱大国的荣誉。然而,一个民族面对经济发展,面对大量增长的财富,也同样会受到严峻考验:她能否不沉湎于物质财富,不沉湎于感性享受,能否升华出一种超越单纯的物质享受,寻求生活价值和生活意义的精神追求?我们都能强烈地感觉到,在建立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历史正对中华民族提出最严峻的考验。
三、义利背离与荣辱错位
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这种体制使功利原则成为支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根本原则。在一个功利原则成为支配人们生活的最高原则的社会中,义利的背离和荣辱的错位是必然的。这种背离和错位所造成的总体后果不是人主宰功利的东西,而是功利的东西主宰了人。与此相伴随的是在整个社会中出现人欲横流、道德沦丧、价值体系失衡而导致荣辱观念混乱的现象,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人的异化。
荣辱追求和义利观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的。义利关系问题的产生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人类的需要总是要大于社会财富或利益的总量,每个人的利益需求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要制订各种原则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需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显然,如果社会财富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实际需要相当,每一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爱或需要尽可能地获得利益或财富,因而也就不存在利益调节和财富分配的问题。正因为社会财富的积累还不能完全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所以才产生了如何去追求和分配利益,即在什么原则指导下追求和分配利益这样的问题。正是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人们才逐渐形成了义和利的观念。
道德最终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之中,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又是通过利益表现出来的,所以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在此意义上,如果说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是涵盖整个道德哲学的一个宏观问题,那么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就是道德哲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故而对荣辱观念具有直接的影响。
义利关系在最终意义上意味着道德和利益的关系,这种关系可具体化为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从而招致社会的荣辱评价。对这种关系的不同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荣辱的不同理解。如果对这种关系进行错误的把握和界定,并用其指导行动,就会发生义和利的背离,荣和辱的错位,同时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义利背离的一种形式是义背离利,其主要表现是离开利而空谈义,忽视了利这一现实基础而抽象地强调义的重要性,结果导致了贬利崇义,唯义为荣。西汉的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宋明理学家倡导“存天理、灭人欲”,基督教宣扬个人拯球之路是去利而取义的道路,这些论调都反映了一种典型的贬利崇义、唯义为荣、求利可耻的立场。
但是,这种极端化的贬利崇义的立场和说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功利追求。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地贬低功利往往会适得其反,使人们产生逆反心理,并更加肆无忌惮地追求功利,结果实际情况经常是:越是耻言功利的道德唯心主义甚嚣尘上之日,就越是人们的功利追求泛滥成灾之时,人们口头上所表白的与实际上所奉行的东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反映到荣辱观念上则是极其明显的错位。在中国明朝中后期,尽管官方大力宣扬的是禁欲主义的理学和心学,但人们现实生活中奉行的却是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同样,西方中世纪后期教会的禁欲主义宣传也没能阻止人们对享乐生活的追求和崇尚。由此可见,空谈道义、耻言功利的道德唯心主义不仅不能使人们合理调节义和利的关系,确立正确的荣辱观念,反而会招致相反的社会后果。
义利背离的另一种形式是利背离义,具体表现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这种行为方式一旦传播开来,必然表现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整个社会也成了一个名利场。利背离义之所以能产生这种社会后果,是因为功利的东西是人类生活的现实基础,追求功利的重要性的宣传容易引起人们的普遍共鸣,而不会像贬利崇义那样的义利观容易受到人们的抵制。而一旦功利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社会大众就会顺水推舟,把功利的东西抬到不适当的位置,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功利意识的恶性膨胀,使道德对功利的制约形同虚设,从而使荣辱观念受到严重侵蚀。在现实生活中,见利忘义的典型表现是那种为了获得功利而不择手段,甚至采取不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方式。与之相对应的荣辱观念则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种行为方式和荣辱观念如果在社会中肆意蔓延,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敌意和相互疏远,使社会公共生活丧失起码的秩序保证,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协调发展。为此,任何一个社会、国家和民族都竭力阻止这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行为的滋长和蔓延,都以以义制利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辱,从而确保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
与义背离利所造成的唯心主义、禁欲主义盛行的社会后果相比,利背离义可能造成的荣辱错位的社会后果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中最 突出的表现就是以享乐主义为核心的荣辱观的盛行。
四、先公后私,荣辱自现
跟“荣”、“辱”一样,“公”同“私”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公”往往体现为集体、民族、国家的利益。每当国家面临着内忧外患时,个人为国家存亡而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即为“公”。“私”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私人的利益或个人私利,其极端的表现即为“自私自利”和“损公肥私”的思想和行为。荣辱观念和公私观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个人为指向的个人主义荣辱观对人们公私观和荣辱观进行着严峻考验。
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本位、个人至上,以个人为半径画圈,个人既是出发点,又是落脚点;宣扬个人利益的至上性、神圣性、合理性、永恒性,故而,追求个人荣誉、以个人利益为荣辱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应有之义。然而,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为个人主义的滋生、繁殖提供了最合适的温床,而个人主义在支撑着西方世界朽屋的同时,又在腐蚀着这个社会的肌体,由此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困难之中。
人的价值的实现是自我实现与社会奉献的有机统一,个人价值脱离不开社会价值。因此,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与集体主义价值观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有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主要是追求个人利益,讲自我实现,按价值规律办事,再提传统美德和爱国奉献精神,是违背“历史潮流”的。诚然,发展市场经济要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讲自我实现,按价值规律办事,但是,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发展,个人主义价值观根本不能指导我们去获得真正的个性解放,而只能是在无声无息中瓦解中国社会的结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再度紧张起来,最终使人的个性解放的理想,淹没在“人对人是狼”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污泥浊水中。在这种社会状态中,最终只会带来公私位置颠倒和荣辱关系混乱的严重后果。
每每提及荣誉与耻辱,人们一般都比较倾向于联想到个人的荣誉与耻辱,这正如每当人们一提到“人”这个概念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个人,即单个的、具有自身独特性的人。然而,个人之荣辱是否真正是“个人”的呢?
在伦理道德的意义上,个人是指具有个体独立人格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构成了个人作为道德人的基本内涵。作为道德主体,个人不仅通过自己的人格表现自身的独立存在,而且通过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联系来表明自己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成员身份,通过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而获得的身份感就具有了荣辱意义,即: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则荣,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则辱。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集体、国家和社会往往发生扭曲和蜕化,常常成为少数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压制和禁锢人民的工具,结果导致它们与个人的尖税对立,成为“虚幻的集体”,最终产生“集体的暴政”。20世纪30、40年代在德国和意大利产生的希特勒和墨索里尼的独裁政权就是这种“虚幻的集体”所导致的集体暴政极端形式。
由于各种“虚幻集体”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西方一些人把集体的实质看作是虚幻的、冒充的集体,把社会看作是束缚人、奴役人的社会。在他们眼中,集体、政党、国家和社会都是个人自由发展的桎梏。18世纪西方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兴起后,对集体、国家和社会的敌视和厌恶更是日趋激烈。人们从20世纪20年代欧美“迷惘的一代”和60年代的嬉皮士身上,都可以感觉到集体意识和社会意识和淡化与衰落,进而对为公而誉的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从来就是把为“公”,把以人民大众和国家民族的利益为重,看做是崇高善良的美德,是无上光荣的举动;而把自私自利、损公肥私看做是一种邪恶,是一种罪过,是一种受人鄙视的卑劣的思想和可耻的行为。当一个人活着的时候,就应为家庭光宗耀祖,为国家建功立业。而当家庭和国家非要个人牺牲生命时,个人就应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慷慨赴死,此乃是一个人无上的荣光。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常常喜欢讨论人们的道德境界,即人们通过修养锻炼和涵养而达到的一种情操。一般来说,思想家们总是把“廓然大公”、“无私无己”当作一种至高至荣的境界,而把“为我”、“为私”、私欲利己当作一种至低至辱的境界。正是在这一公私荣辱传统道德观念的长期影响和熏陶下,使中华民族形成了一种加强民族团结、褒扬民族和睦、强调国家统一的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种向心力和凝聚力,对中华民族能够几千年来一直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