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若干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管理论文,中国经济论文,若干问题论文,特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是为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研究而撰写的总报告的一部分。
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特区优势创新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宏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经济特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把引进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经验辐射到内地,给内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据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显示,到1995年的累计,深圳、珠海、汕头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1934家。到1995年底的累计,厦门(全市)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2381家。而海南特区到1994年底的累计,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8200家。而从全国来讲,到1995年底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5.9万个,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2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354亿美元。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仅1995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达75.67亿元,对比上年增长57.1%,1996年上半年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又得到较大的增长,如出口额达到261.5亿美元,进口额达到32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8%和18%。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从经济特区日益向全国普及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来拓展业务。在这样的格局下,未来中国经济特区增创新优势与吸引更多的外商企业前来投资办厂开展业务活动,由此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二)加强对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
创办特区伊始,我国赋于经济特区发展战略中,要求经济特区的经济结构以“三资”企业为主。这一战略目标经过16年来的发展,从先期创办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情况来看,这一目标基本或接近达到。问题是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尽人意(主要以受资国根本利益的角度考察)。有的明亏实盈,有些的确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还有的是钻空子转移企业利润等。因此,增创特区新优势中不能忽视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效益问题。假如我们通过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使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绩效真正显示本来面目,使投资方和受资方双方(或多方)有利,合作愉快,无疑会促使特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对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绩效的科学、公正的证实,应当成为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管理中的重要条件,并且能为其他地区提供新的启迪。
(三)进一步搞好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是在新形势下促进经济特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如今已成为特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圳为例,1995年“三资”企业的产值达到626.49亿元,占当年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900.12亿元的69.6%,这充分显示了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特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一般来讲,企业经营的绩效无非是靠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如果在基本相同的内部环境的条件下经营运作,那么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对企业的绩效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进行经营活动,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否给予及时的投资引导、税收优惠、融资方便、科学的经营、决策咨询以及提供周全的服务等,必然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探讨出行之有效的、必要的宏观管理监督的手段或者方法,旨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策略,必将为全国如何科学、有序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提供新鲜经验。
二、科学选择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宏观管理的目标与内容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特殊产物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三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观念、经营策略,还是具体的经营管理形式,既不同于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又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有所不同。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在坚持执行我国有关的法律允许“三资”企业在法律、合同和有关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特区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对“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因此,深入探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的目标及内容,及时总结具体操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对于中国经济特区在跨世纪的整体发展及在全国范围内营造现代化企业制度等方面都有特殊的意义。根据经济特区建立和发展的性质与任务,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着眼点应当首先从全国整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入手,同时结合特区产业构成及发展目标特殊性统一考虑。当然,这种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设计,无疑要考虑、借鉴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全国其他地区监管“三资”企业作出示范并能够被接受的模式。至于特区对“三资”企业宏观管理的具体内容,除了上述目标基本原则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经济特区现有的“三资”企业的宏观监督管理上存在主要问题方面应加以充实。例如,如何根据经济特区整体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引导外商投资向符合上述要求方面建立和发展“三资”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经济的手段,主要是运用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杠杆来适当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又如怎样通过有关的法律规章,特别是按照国际惯例来有效地约束、监督特区“三资”企业的行为,如借鉴国际劳动法,结合特区的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来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劳资关系,并根据经济特区不同时期“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为其提供周全的社会服务等。与此同时,还应把给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于国民待遇政策作为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例如,深圳、厦门经济特区在这方面又率先成为试验,“国民待遇”的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深圳从1996年初开始,率先为外商投资企业试验国民待遇的政策,主要包括①开放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产品的内销市场,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技术先进、替代进口的产品不作内销比例;②取消“三资”企业部分产品原料采购国产化比例的规定及对实行上述政策的“三资”企业相应调整税收政策;③对实行上述政策的“三资”企业相应调整税收政策;④对外商开放进出口贸易;⑤在特区内对外商贸易开放商业批发、零售业务;⑥试办外资国际旅行社,允许其开展国际旅客的中国境内旅游服务,以及按外事规定许可的中国公民的国际旅游服务业务;⑦放宽信息服务限制;⑧对特区内外国公民的服务价格实施国民待遇。据《羊城晚报》1996年8月23日载,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完善投资环境,深圳率先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在深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的具体规定,如①对今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的比例由其自定。②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于“菜蓝子”工程和高产、高质和高效农业的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③对于外籍在深人员的购房、看病、旅游、用水、用电,均可享受境内居民的价格待遇。厦门特区也颁布了“放宽内销比例、实行‘市场换技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放宽合作比例、试办投资公司、扩大外商投资流通领域”等八大方面对外商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定。这些率先进行的给外商投资者于“国民待遇”的政策的试验,及其适时补充、修改和逐步完善的要求,无疑同样成为对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大大促进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关于强化必要的税收监管问题
大家知道,一个国家或地区税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意欲。就中国经济特区来说,税率的高低一方面影响到特区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同样影响到投资者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效益问题。为了引进和促使我国经济特区创办的“三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特区政府先后颁布并修改了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例如,对特区“三资”企业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而免征地方所得税,而且规定“二免三减半”即企业从获利年算起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如果投资者将所得收益再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40%的优惠。同时还对出口创汇企业、技术先进行业等都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然而,由于我国涉外税收的政策不尽完善,在某些方面也给有的“三资”企业钻空子。据有关资料显示,1994年后推行的税制改革,虽在某些方面抑制了“三资”企业逃税、避税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有的外商采取把技术转让价附藏在有关设备中,从而逃避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预提税;又如有的随意提高进口原材料的价格,另外有意压低成品价格,造成企业帐面亏损,而外商则从中既逃避了税收又赚了钱;再如有的则在进口设备上大作文章,利用中方对信息不灵,同类设备的国际行情了解甚少等,采取高报设备价格,企业的固定资产名增实虚,外商从中逃避了应交的税收等等。总之,无论是低价高报还是高价报,都带有欺骗性。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对外引进工作,不利于“三资”企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既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给以设备、技术出资于合理的定价,又要求对那些有意高价低报或者低价高报行为以批评甚至处罚,无疑成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中,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此等反映的问题给我们的启示,还在于我国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进行科学具体的界定,不能也不应该一味迁就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切实际的一再优惠再优惠,应当依据国际上通行的税收惯例,结合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适时调整修改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适当时候实行内、外商同样的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使各类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并得到发展,为此,国务院于1995年底发出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通知并要求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样按此规定办理,无疑,这是逐步实施国民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逃税避税问题,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利用外资与国税流失的关系,如果为了牺牲后者去取得前者,则是不可取的,最终不能达到在改革开放中利用外资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因此,必须强化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宏观管理中必要的税收监管工作,通过尽快掌握反避税的技能,提高税收征稽队伍的素质和征管水平,并适时加快反避税立法来健全涉外税收法规的工作。
四、关于加强必要的金融监督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资金(包括以实物形式表现的部分)是企业的“血液”,企业所需的资金是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绩效、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社会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实践中,以资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业对企业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人们普遍以“颈瓶”来认识和处理。据我们的调查所得资料显示,到1994年底的统计,仅深圳特区就已设立外资金融机构45家,厦门设立了14家,同时有的外资金融机构还直接参与了包括货币资本、保险和证券等的运作活动,把先进的金融设备和管理经验引进经济特区。1995年广东省的深圳、珠海和汕头特区的外资银行的盈利增长大,如来自日本、荷兰、新加坡、美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仅在深圳开设的分行,年利润总额达到5655万美元,对比上年增长68%。就全国来讲,截止1995年底,外资金融机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达519家,设立的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42家,其中外资银行的分行有120家,中外合资银行5家,独资银行5家,外资财务公司5家,外资保险公司6家,中外合资金融公司1家。到1995年底止,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的总资产已达到191.4亿美元,贷款余额达127.5亿美元,存款余额达31.4亿美元,全年实现税后利润1.4亿美元。由此可见,随着今后我国进一步松动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外商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种类必然日益增加,这无疑要求对外资金融企业实施必要的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例如,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实践中,突出的表现为信贷失控。由于对信贷制度的改革进展缓慢,对特区“三资”企业的抵押贷款比重过小,大量的是其他形式的信用贷款,而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信的了解不及时不全面,致使有的“三资”企业利用其“多头在外”的特点(其经营资金主要进入国际市场运作),逃避特区有关部门的必要监管。有的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走样,造成信贷资金难于发挥其正常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特区“三资”企业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正常的公平竞争。
对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外汇收支问题,鉴于我国是外汇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因此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是十分重要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3月1日起根据其所制定的《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规定》,对深圳、大连、江苏省、上海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汇、售汇的试点。主要包括:1、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的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节中心买卖外汇;2、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基金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专用帐户;3、试点地区的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这是我国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的外资金融机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当然,为了促进外资金融机构(企业)健康运作并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的结、售汇中,实施必要的宏观监督与管理,例如,对外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办理银行售汇时,必须对用汇的投向实行必要的金融监督。据对经济特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外汇的使用、管理混乱,外汇流失严重等情况。例如,有的“三资”企业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入股价格,低计企业产品出口价格等达到逃汇的目的;还有的利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某些空隙,兴办假“三资”企业,从中套走我国的外汇等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建立和发展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这类企业运作过程中的信贷供给和外汇使用等方面的金融监督,在充分发挥金融杠杆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正面促进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的影响。总之,只有搞好以信贷、外汇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督,才有利于保证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必要的金融条件的满足,从而促进企业经营、运作活动的正常、有序地进行。
五、关于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引导问题
一般来说,资本的投向主要取决于投入产出中的资本回报率的高低。当代国际资本的流向尽管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然而资本的本性仍然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分析,即资本的冲动直接取决于获取利润的程度。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企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以追求最大的利润为转移,而另一方面,经济特区急需发展的产业有的又不一定能够满足资本本性的要求,这就产生了矛盾。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希望“急功近利”,要求拓展短、平、快的行业,而对需要较长时间长线投资的产业(如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项目等)则较少问津,这主要与资本投入的回收慢密切相关。据国家外经贸委的有关资料,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1979至1994年的统计,外商投资者通过各种投资方式或途径,投资于农业的比重仅占整个外商投资的1.4%,(按协议投资额计算,下同)交通运输业仅占1.8%,建筑业仅占2.9%,房地产业、公用服务业占31.6%,工业占了52.9%,初步形成了以工业、宾馆、房地产业为主的外商投资结构。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中,同样不同程度存在追求利润最大为设立企业的直接动因,这无疑影响到特区产业结构协调发展。据1994年底深圳、珠海、汕头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外商投入商业、房地产业及工业部门的“三资”企业数占了同期投入总数的97.1%,而同期外商投向特区重要产业的农林、交通及邮电通讯业仅占2.9%;再从投资资金额来考察,前项占了总投资的96.9%,而后项仅占总投资额的3.1%。因而,必须及时地适当地把外商投资引导到经济特区急需发展的行业上来,特别是吸引到关系着特区长远发展的那些长线投资的项目上来,这无论是对特区“三资”企业本身长期合作经营,还是对经济特区的长远发展,都是互相有利的。当然,要通过有关宣传,使外商投资者充分认识到,他们的投资行为只有与经济特区的发展总目标要求相一致、相协调,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这方面除了根据经济特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布为外商投资者投向产业的指导目录(包括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还应责成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实际,设计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指导的具体形式。当然,也应考虑在适时修改和完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同时,尽快出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以便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把外商投资及时引导到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上来。对“三资”企业产业投向进行及时的卓有成效的引导,同样是经济特区这个试验区,对全国如何引导“三资”企业产业投向中的又一贡献。
六、关于“三资”企业的劳资关系的协调、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企业劳资关系的状况,是衡量一个企业良好发展的基本因素,特别是对于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企业劳资双方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成效及再发展。在实践中,“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处理,同样是企业宏观决策与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据有关的调查资料显示,尽管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员工与老板的关系,有半数认为还算基本上过得去,但劳动时间长,大约7、8成以上的员工有加班加点的经历。有的外商老板随意拖欠、缺扣员工的工资,有的企业卫生环境、工作条件差,写进我国宪法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没有得到落实,员工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缺乏,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高等等。
此外,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由于劳务市场不规范,有关的劳动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由此造成劳动争议的个案增加,劳资纠纷发生的频率较高。实践证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劳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恶化,不仅对外商投资者,而且对劳动者以及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如何结合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状况,借鉴和吸收世界劳动立法有关规定中的国际惯例,及进修改、补充和完善具有经济特区特点的劳动法规,包括建立和完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等,无疑成为促进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据1995年下半年的有关资料显示,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合作,将用两年的时间,第一次开展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状况进行调查,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并从中找出人力资源管理与“三资”企业利益增长及其表现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预见,这项工作的实施,无论是对今后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建立,还是对特区“三资”企业劳动立法的日臻完善,都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七、关于切实转变职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宏观管理和及时、周到与良好的服务问题
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管理固然重要,然而与此紧密相联的,如何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及时提供周到、全面和良好的服务也是举足轻重的。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的发展中,既要反对重审批、轻管理的做法,同时也应反对只注重管理而忽视服务的行为。特区政府或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管理不再只是企业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也是一种社会功能的管理;管理与服务密不可分,有管理也就必然存在与之相配套的服务。继续作为试验区的经济特区,要借鉴世界上先进的企业管理和服务的经验,结合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资”企业宏观管理与服务机械,并配备和健全素质高的队伍,以便在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受理有关的上诉、仲裁、企业的资产评估与鉴定,负责企业内外关系的协调等服务,甚至为“三资”企业提供有关业务的代办和委托方面的事宜等等,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即现代化企业制度中所要求的管理与服务的综合体系,以保证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的发展,无疑成为亟待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