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本质与国有经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经济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准确定义,他说:“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这个定义纠正了传统社会主义思想的片面认识,是重建社会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正确理解这个定义。不仅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义有下面三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不应发生误解。
第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既服从于、服务于这个核心,又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如果离开了生产力这个条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生产关系)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看一个社会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结合的总体状况和趋势上去看,不能把二者分割开来。有的人只强调生产力,认为只要发展生产力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把生产力标准等同于社会主义标准;有的人只强调生产关系,认为只要共同富裕就是社会主义而把共同富裕又看作缩小贫富差距。这些认识都带有片面性,不符合邓小平的原意。
第二、“消灭剥削”不是要消灭传统意义上的剥削,而是要消灭市场意义上的“剥削”。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是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由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所以凡是不依靠自己的劳动而占有价值的行为都是剥削,按这种理论,股息收入、债息收入、地租收入、房租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私营企业主收入、三资企业主收入、三资企业部分收入、风险收入、机遇收入等,都属剥削之列,都应“消灭”。如果这样理解问题,那就必然要否定市场经济本身,其结果只能导致旧体制的复归和生产力发展受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消灭市场意义上的剥削。这种剥削是由破坏平等竞争、自由竞争、等价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通过不等价交换无偿占有了属于别人的价值。比如垄断破坏了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垄断者就剥削了非垄断者;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等是在商品等价交换之外获得的收入,更是当前存在的一种严重的剥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之下,或者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恶化劳动条件等,当然也是剥削。消灭这种意义上的剥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和发育,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第三、“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不是同一个概念。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使用的经济范畴,其基本含义是:资本积累的每一次扩大都扩大了统治和剥削工人的手段,“工人的状况必然随着资本的积累而日趋恶化”,“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708页。)请注意引语中的“财富的积累”不是一般的商品和货币的积累,而是指日益扩大的统治和剥削工人的手段即资本的积累,也就是剥削和压迫工人的社会经济机制的日益得到加强。贫富差距的过大或贫富悬殊,既可产生于两极分化,是两极分化的表现和结果,也可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初始阶段,是新旧两种体制中的暂时现象。产生于两极分化的贫富悬殊是旧制度腐朽、垂死的表现,要靠社会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根本变革才能消除。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的贫富悬殊,是从旧体制中诞生新体制时产生的“阵痛”,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之后才能消除。如果不顾客观条件是否成熟,过急过快地遏制一些人合法的高收入,可能会弊大于利。
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义有十分重要的改革意义。它清楚地告诉人们:凡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结构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都“姓”社,应该坚持;凡是不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形式,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应该改革。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应该占多大的比重,采取怎样的实现形式,同样要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达到共同富裕的要求来决定。如果不是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出发,而是从固有的观念出发去设定僵固不变的模式,就会在改革的路上固步自封,甚至把改革引向歧途。至今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念,就是认为国有经济是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所有制形式,改革不能动摇国有经济的总体优势地位,否则就是动摇了社会主义的根基。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不论出现什么困难的局面,不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多少,唯有国有制的稳定是必须坚持的根本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国有经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了,其总体效益的下滑趋势难以逆转。1996年1—4月和1997年1—3月甚至出现了整个国有工业净亏损的严重情况,今年第一季度国有工业实现的利润比去年又有下降。但在几十年关于社会主义特征的思维定式下,人们不是从国有制本身去找国有经济存在问题的原因,而是把原因归结为管理问题、干部问题、体制问题等。我认为这些问题无疑都是妨碍国有经济振兴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国有制自身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市场经济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必须是追求自身利益和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只有追求自身利益和独立自主,企业才有动力和压力,也才有应变市场和发展壮大自己的能力。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必须和它的竞争对手处在平等条件下,这个平等条件就是自主度平等、权利平等。但是国有经济却不可能享有充分的自主度和权利,也不能充分追逐自己的微观利益,否则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经济了。这是因为:所有权必须由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来体现。所有权是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统一,削弱或者丧失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是削弱或者丧失所有权。只要所有者还要支持它的所有者地位,丧失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是所有者绝对不可接受的事情。而在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关系中,是支配权和处置权决定着收益权,不仅决定着收益权的实现程度,而且决定着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所以对所有者来说,只要他还坚持所有者的地位,还要从所有权中获益,他就必然要坚持他的最终支配权和处置权。支配权和处置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所有者分离,但分离多久,以什么形式分离,什么条件分离,最终都由所有者决定。否则他就会失去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也就随之会发生变化。用这种观点来看国有经济,只要真正的国有经济存在一天,国家作为所有者就不会放弃对国有经济的干预,否则国有经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干预,不存在有无问题,只存在方式问题、时间问题、程度问题。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悖理的事实:国家本来是全民利益的代表,维护的是宏观经济利益,是微观经济主体竞争的协调者和裁判,但作为国有经济的“老板”,国家却又成了市场竞争中的参与者,成为赛手,或至少成了国有经济方的“场外指导”。国家的这两重身份时而交替、时而重迭地出现。当国家站在全民的立场上以全民代表的身份来维护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效益时,它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就常常是让国有企业牺牲微观利益以服从国家宏观利益的需要,从而使国有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境地。当国家站在局部的立场上以国有企业“老板”的身份企图维护国有企业利益时,由于国家和企业是处在不同的层面上,它的干预又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失当的,而且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特别“关照”的优惠政策又理所当然地引起其竞争对手——非国有企业的不平和不安。其结果不仅使国家的本位职能——作为全民代表的宏观调控职能变得模糊不清了、地位下降了,而且使国有经济在备受束缚中步履维艰,难于发展。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并不能改变上述两难处境,这是因为:在股份制的法人企业里,如果国家不控股,国家对企业的影响就很小,这类企业的基本性质就属非国有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唯一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如果由国家控股,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力就很大,这类企业的基本性质应是国有企业。对这类国家控股的企业,国家作为出资者虽然也会要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全民利益的总代表,它又常常会促使企业牺牲微观利益以服从国民经济宏观效益的需要,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使国家控股企业与非控股企业竞争条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实际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否定。总之,所谓国有企业的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不可能的,否则国家等于放弃了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也就不成其为国有企业了。
我认为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国有经济不应参与竞争,国家应该让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改变身份变为非国有,国家只选择很少一部分适合自己本位职能需要的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国家管理、国家承担盈亏、可由国家直接经营,主要服从于实现国家宏观目标的需要,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之一,也为实现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目标服务。国有经济是社会经济矛盾的调节器和缓冲器,对国民经济有导向和减震的作用。国有企业当然也要严格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利润,但这是在服从宏观经济目标下实现的,不是企业的第一目标。
国有经济主要应由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中的部分骨干企业,以及自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也包括某些特种产品企业、重要军工企业和一些不成熟的高新科技企业所组成。国有经济既可国有国营,也可国有民营或采取其他管理和经营方式,总之要有利于宏观调控和讲求自身效益的需要。国有经济可以是某些非国有经济的休养地和避难所,有些关系国计民生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非国有企业,必要时可以变为国有企业,在国家扶持下休养生息,渡过难关,然后再转为非国有企业参与竞争。总之国有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要以国民经济宏观效益的需要为转移,没有固定的模式。
三、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了,是不是会削弱和动摇社会主义?我认为如果不是把公有制本身理解为社会主义,而是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理解为社会主义,那么回答就是否定的:不仅不会削弱和动摇社会主义,相反还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这是因为:
1、国有财产的总量没有因此而减少,其运用效率反而会提高。 国有财产的存在形式有三种;经营性国有财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和资源性国有财产。把大部分国有企业转让出去变为非国有企业,国家会获得相应的转让收入,这是从经营性国有财产转变为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只是存在形式的变化,不是财产总量的减少。西方国家把政府财政定义为公共经济部门,是生产社会公共产品即社会公众利益的部门。转让国有企业不过是国有资本更多地从生产一般商品和服务转变为更多地去生产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过是生产重心的转移而已,类似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用转让国有企业的收入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社会公共福利,扶助需要救济的公民等。
有些国有企业已到了资债相当或者资不抵债的地步,转让这些国有企业即使不收取任何转让费,也不存在国有财产减少的问题。这些企业成为非国有企业以后,虽然创造的财富大都不归政府所有了(税收除外),但却实实在在地是中国的财富、社会的财富、是国家富强的基础。
2、国家继续拥有的国有企业将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实现总量平衡服务。比如:国家可以控制国有企业的总规模,使其在不同的时期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进行扩张或收缩,从而影响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国家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销售对象、购买对象和价格的选择,去影响一些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的变化产生导向的作用;国家通过新组建国有企业和收购一些非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或者出售一些国有企业成为非国有企业,可以调控资金市场平衡和保护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国家根据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需要,对国有企业指令性计划管理有助于减少全社会范围内政策传导的偏差,提高政策传导的社会速度从而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有条件地选择非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促使非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在压缩中提高了质量,转变了职能,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更强了,其主导作用也更强了。
3、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变成了非国有企业, 社会的公有化程度会下降,私有制成分会上升,但并不等于贫富差距会扩大,关键是要尽快提高国家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利用国家权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所谓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在当前除了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提高保障水平外,主要就是要维护正当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坚决打击社会上一些人无偿占有国家和另一些人的价值的行为,特别要着力打击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偷税漏税等,并形成良好有序的运行机制。资料表明:在一些私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里,比如在那些由社会民主党人长期执政或参政的国家里,社会贫富差距并不算大,几乎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同。比如本世纪70年代初,瑞典和英国的基尼系数都为0.25左右,而同期的匈牙利、波兰是0.24左右。虽然前者以私有制为主,后者以公有制为主,但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大体相同。这说明私有制成分的多寡与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并没有的必然联系,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征税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等方式,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的社会化处理,以抵消私有制成分引起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也就是说,问题主要地不取决于私有制,而是取决于国家、社会能否合理、顺利地将社会化因素渗入其中,管理好私有制。
四、国家能否管理好私有制以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根本上取决于国家权力是否由社会的大多数民众所掌握。在资本主义普选制的早期,公民参加选举的权利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数量的限制,许多公民被排斥在参政之外,由此形成的国家权力自然要维护贫富悬殊的存在,阻挠收入分配平等。随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的呼声开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产生较大的作用。同时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尖锐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对生产关系进行部分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要求,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注低收入阶层,扩大社会福利,逐渐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都有明显的缩小,并仍处在进一步缩小的过程中。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民主植根于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中,不存在两极分化的制度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普通民众对国家最高决策的影响力将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将更有保障,公平分配不仅在二次分配中将得到很好的实现,而且也会逐渐在初次分配中得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在二次分配中实现分配公平,取决于代表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地位,为此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得到劳动力的等价、实现分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群体联合和组织力量的强大,为此必须加强工会组织的工作和建设。工会不应是单纯的福利机构,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与企业的出资者和管理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制约关系。凡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工会都有权参与协商,提出不同意见,直至提起法律诉讼。工会应在党的领导下由职工自愿组成,领导者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的经费包括主要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上应由会员交纳的会费来解决,必要时国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证工会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的地位。
此外,职工应有劳动股,劳动股与资金股应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
总之,对国有经济的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突破禁区、勇于探索,固守于传统认识不会有大的出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发表已经6年了, 但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和把握仍存在明显的分歧,表现在对国有经济改革认识上的分歧也很大。本文在这种背景下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