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缺失的根源_组织保障论文

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缺失的根源_组织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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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缺失是民企职工权益受侵犯的根本原因

民企职工权益受侵犯的总根源在于各种制度长期缺失,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保障制度等。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制度的安排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劳资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劳资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个很好的补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共同利益为前提的,为了实现或保护庞大的劳动者利益,必须付出制度成本。在现实中,几乎找不到不需付出成本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是需要维护和交换的,只有不断维护,它才能存在。现代社会,公民的福利性开支占到国家预算的20%~40%,这就是说,政府的征税权与公民的福利权是相互交换的,同时也是互为前提的。没有政府的征税权,公民的福利权不可能实现。同样,没有公民的福利权,政府的征税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职工利益表达渠道之所以受阻,是因为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力量弱小,没有能力与资方博弈。这就需要政府付出法律制度成本,进行公平裁决。但当政府与资本有着共同利益取向,甚至依附于资本时,就会导致职工维权困难。制度设置上的缺陷,使民企职工失去了“话语权”,本该为职工谋利的保护制度演变为对他们利益的损害,而我们现有的许多制度安排却无法给民企职工提供应有的权利保障。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但实现利益的过程中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所作的规范性安排就是制度。制度是对不同的人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不同地位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要使不同利益集团的地位得以维持和巩固,就要求强制性、约束性的制度。当一种制度能够使他们的地位得以巩固,那么实际上也就规范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是由在社会经济中占优势的集团按照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并且要求社会其他集团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因此,制度是影响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如果一种制度不能充分体现高效率,不能充分体现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就不能保证制度主导者的利益实现。可见,利益驱动是社会进步最本原的动力。完善的市场会提供充分的激励与约束,使主观目标与客观手段相容,使利己与利他相容。如果企业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通过损人的方式来利己,必将受到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规律)的制裁。因此,除了市场外,还必须有共同利益的非市场手段,如约束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政府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工会组织等都是非市场手段。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劳动者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在国家法律、政策及劳动合同中得到体现,就成为解决保障问题的关键。

制度的另一个作用还在于它能够降低协调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交易成本是决定一种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如果给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劳动要素的最优配置就可能实现。因此,保障制度的效率是不可替代的。如《世界人权宣言》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工作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目前,法律制度承认结社自由,但结社自由的更深层次是劳动者可以自由组织自己的社团,让他们具备利益博弈的法律地位,具备利益博弈中基本的谈判权利,让职工以合法的形式参与利益博弈,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充分表达、争执与协商。以制度化形式为他们提供平等机遇和利益博弈的平台,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二、劳动力供求市场不成熟的结构性伤害

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劳动和资本不平衡和不对称,是所有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虽然近年来我们吸引外资的速度一直在增长,外资大量涌入我国,但我国的资本缺口是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的每一阶段的。从劳动力供给情况看,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劳动和资本完全不同的供给状况,凸显了劳动和资本不对称的特点。

第一,弱势群体问题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和体制转轨阶段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叠加的结果。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增量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呈下降态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关税的大幅度削减和国内市场的开放,我国的民族产业受到较大影响,在产业结构转换过程中,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供给方的弱势地位,劳动力供求双方实力不均衡现象日趋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失业、下岗人员增多,国内就业机会的短缺使得人力资源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状况,这种状况的持续加剧了就业者之间的竞争。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屈从于资本强权,人为制造不利于劳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造成维权群体性极端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劳动力总量过剩与劳动力局部有效供应不足并存,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明显。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的择业愿望、职业素质与社会需求不一致,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部门岗位空缺,训练有素的技术人才难以寻觅;另一方面,普通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困难。同时,一些传统行业和苦、累、脏、险的工种出现招工难,为维持正常生产,企业不得不大量雇佣农民工。城里人失业和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城镇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调的局面。

第二,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资方在劳资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劳动和资本的不平等、不对称,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从属于资本”,造就了“资本主权”。资本的相对地位远远高于劳动,致使资本雇佣劳动而成为生产中的组织者,形成民营企业的生产主体。资本对劳动的这种雇佣关系体现在经济利益分配上,就形成了利润侵蚀工资;反映在劳资关系上,就体现为雇主驾驭雇工,形成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的不对称格局。在劳资关系极不平等的条件下,劳方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第三,职工权益受侵害是多元的、结构性的。

我国劳动力市场是很不成熟、不完善的,但我们却不能简单地以为职工权益保障缺失,如拖欠工资、劳动环境恶劣等是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只要劳动市场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工资问题就无法解决。而且国家不能干预,如果干预,劳动资源就不能有效配置。很多情况下,职工权益受损属于结构性伤害,这种伤害主要发生在供过于求和替代性高的行业和人群,如建筑施工队、矿工等。劳动力本身供过于求,不是劳动者市场,而是老板市场,这种不平等的供求关系,使弱势劳工很容易受到伤害,如工程装修,最易受到伤害的是杂工,他们没有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其次是包工头,他们也会受伤害,受甲方盘剥,因为这些职业都属替代性高的职业。而在某些劳动力稀缺领域情况就不同了,如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层等。在现阶段,多元化、多层次劳资关系的存在,使劳动力供过于求不是普遍的,而是多元的、结构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管,舆论、道德谴责是不管用的;如果政府用强制性的、非市场性的手段管理,普通劳工不受伤害了,但很多行业就会不景气,市场机制就会弱化,成为不成熟、不完善、不充分的市场。这个难题只能用非市场的手段、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破解,比如,任何企业用工不能不上保险,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愿意接受低工资,无保险也不行,但这又给就业造成了困难,因为劳动法对保障职工权益没有足够的表达,法律条文有漏洞。可见,劳工受伤害不仅仅是劳资关系问题,而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出了问题。

三、劳资关系主体不成熟

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都缺乏市场规则意识。企业主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严重缺乏市场竞争规则的意识,这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消极落后思想的影响,也与他们的文化程度低、受教育状况差有直接关系。在民营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有的甚至超越了这些规范化的权力范围。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懂现代管理方法,不懂企业文化,不懂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

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出身、文化程度和受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不懂得自己应享有的权益,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也不知道这个法赋予自己多少权利与义务,缺乏维权意识。大量刚刚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不参加工会,不了解工会的作用,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企业经济实力弱是职工权益难以保障的直接原因。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程度与企业发展速度、规模和实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在创建之初“摸着石头过河”时期,实力单薄,职工有限,甚至靠业主一人或其家庭来支撑,这样,他们面临的是模糊的市场、短缺的资金、劳动环境的恶劣、微利的经营效果和巨大的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自然就谈不上什么保障。所以,对《劳动法》、《宪法》等就不可能认真遵守,特别是关系职工利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不能完全到位,也成为职工面临的现实。

再次,雇主商业道德缺失,是导致员工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因素。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下,一些雇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雇员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他们置职工利益、社会利益于不顾,用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社会因为理论引导上的落后和道德教育的缺失容忍了拜金主义思潮,利益的驱动又常常将雇主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入了非道德、非理性的误区。这种状况事实上给社会心理一种消极刺激,使一些人在心理与行为上向无视道德、蔑视法制的方向倾斜。“资本无道德”由此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怎样处理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护的关系。

1.雇主对人性的判断与职工权益。民营企业发展初期,雇主基于人性恶的判断,都强调职工要绝对服从,忽视职工权益保障,人本忽视成为民营企业的标识。而基于“善”判断的企业主,即使在企业创建之初时也会尽可能地“以人为本”来运作企业,谋求大的发展,并不信奉“高工资一定可以吸引并留住人才”,而是信奉“注重职工全面发展才是吸引并留住人才的根本”,达到雇主利益和职工利益、社会利益三者协调统一,以此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可见,民营企业主对基本人性的判断与职工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关系。

2.企业经营目标与职工权益。现代劳动用工已经市场化,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需要来选择职工,职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特长和爱好选择适合的公司,从而实现人力资源优化。认为企业和职工是共赢两利的合作关系的管理者注重“人本管理”,认为人是一切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发人力资源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的发展与职工的能力相互依赖,把人力提升到资本的高度,企业尽力创造有利于人的价值发挥的公平环境,在赋予职工责任的同时也赋予权益,保证职工充分享有合法权益,激发职工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企业创造价值,在实现职工权益中实现企业效益和发展目标。

3.职工工资与职工权益。认为给职工的报酬是收入分配的企业管理者,并不把职工作为资本来对待,而是作为赚钱的工具,这样势必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因为报酬没有人情冷暖。把工资作为投资的业主,把职工作为资本来经营,设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工资管理体系,合理地制定激励人力资本价值的薪酬政策,在实现科学、规范管理的同时使职工管理更加人本化,从而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四、政府管理缺位造成职工权益受侵犯

首先,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理存在误区。一些政府部门只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社会公平;重视招商引资,轻视对就业者的保护;重视对农民工的监管,轻视对农民工的服务等。这使劳动力市场监管出现缺位、力度软化的倾向,如个别地方政府简单地把廉价劳动力等同于地区优势和投资环境,对企业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睁一眼闭一眼;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找不准着力点,如忽视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合法权益保护及建章立制等。由于政府监管失灵,使劳动力市场失灵得不到有效纠正,农民工的务工条件和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

其次,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运行体系不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它涉及地区间的联动。仅就民营企业职工参保为例,职工权益保障体现在保险方面是五个险种的保障,对企业有利的工伤险(缴纳额度仅占职工工资总额的0.5%~2%),大部分企业没有落实,其原因客观因素很多,如企业资金紧张、雇主存在侥幸心理、劳动监察部门宣传不到位、工伤鉴定难等。而对养老保险,雇主雇员双方共同支付,但是职工不愿缴纳,因为没有全国、省、市一体的保费缴纳信息平台,造成保费缴纳不衔接,权益保障不到位。所以,员工权益保障需要整个社会联动,形成多赢的局面,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落后。政府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性的,往往通过立法和执法过程实现,这就迫使政府不断加大立法干预的强度。由于不同企业、行业、地区之间劳动关系运行的巨大差异,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和压力,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地方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与普遍性违法在一些地区成为共生的现象。

五、法律失去事实有效性

政府维护法律制度运行要付出综合管理成本,如果投入不足,就会使法律作用弱化,法律制度失去事实有效性。法律法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保证。但是,现有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失去事实上的有效性。这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执行中法律的权威作用被地方政府的自利主张所弱化。地方政府在追求现实利益的同时,弱化了现代法律的作用,使法律转变成了一种社会化过程,法的合法性主张与事实有效性之间出现难以衔接的现象。

在对农民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受到很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分成和更好的政绩,会争相出台吸引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政策,而轻视维护劳动者权益,甚至对企业主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听之任之。地方官员对地方利益的追求以及血缘和地缘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文本法律与实践法律之间的衔接难点,使法律的事实有效性打了折扣。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因素的限制和执行者拥有操纵法律等相关制度的能力。

六、契约意识普遍缺乏

我国是一个没有契约传统的国家,农民工进城带有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没有形成自觉的契约观念。如果把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工协会或者工会,既可以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也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但这样做的困难是,农民工不具有城市居民身份,很难组建自己的组织,即使建立了也不具合法性。

农民进城务工以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的力量解决问题。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长期游离于职工组织这个大家庭之外有关,与没有通过合法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有关。地方政府忽视了农民工政治上的需求。尤其是制度设置上的漏洞,更使农民工失去了发言权。当他们面对唯利是图的老板时,往往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在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农民工中出现了“老乡会”、“兄弟会”等自发的团体和组织,企图以此为依托来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权益。在正规组织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农民工只能利用社会关系网络替代权益保护形式。由于可利用的组织资源有限,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不是忍气吞声,就是依靠非法组织,以暴力手段维权,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我们的选择。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更多地关注公平,把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结合起来,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制度化建设,实现制度创新,以人为本位,建立有别于中国传统模式和国外现行模式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用制度保障职工的平等和权益。政府在进行公共资源配置时,既要向职工倾斜,使职工有公平感,形成由国家制度支持、代表职工利益的博弈力量和合法组织,又要让职工充分参与全社会的利益博弈,这将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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