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转型中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理性思考_二元经济论文

体制转型中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理性思考_二元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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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经济学家都把注意力放在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研究上。但是,当人们把这一传统的被抽象化的理论运用于现实生活,就会感觉到传统范式所无法解释的现实问题,进而要求构建新的范式。这就出现了从以往强调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歧视性。当统一性的劳动力市场被转化为分割性的劳动力市场,即形成二元劳动力市场,市场机制所固有的平等性原则,就被不公平的歧视性规则所替代。我国因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

一、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从大类划分,表现为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只要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瓦解,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就必然存在着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同时并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选择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改革的起步阶段,或者在改革的一个较长时期内,不直接触及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这是因为,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意味着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和重新调整,必然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下得到利益最多的那部分群体的强烈反对,改革的阻力是相当大的。从而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体制外改革入手,或者说,先体制外改革后体制内改革。目前,在体制外就业的劳动者的规模已经明显超过体制内劳动者的规模,劳动力市场结构已经从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为主向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为主转变。只有当计划经济体制完全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就不会存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到了那个时候,政府主要是解决失业问题,而就业问题主要是交给市场按照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去配置。应当这样看,即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别,而是表现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制度性壁垒。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同时存在,不仅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会导致分配不公。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力价格与就业结构等有关的事宜,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制度性规则调控的。国家发挥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市场力量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就业岗位的安排,优先考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甚至只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开放。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工资结构基本上是根据计划经济体制内部的需要决定的,与外部劳动力市场供求没有多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带有“铁饭碗”的性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的失衡主要是由工资率波动来调节的。劳动力的供求比例,决定着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又会调节着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当前我国沿海部分地区,之所以会出现“民工荒”,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价格太低。与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市场化程度相联系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由于社会角色定位的不同,决定了其就业的内在不稳定性。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总体上说,是劳动力的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因而,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尽管劳动力供给方对劳动力市场价格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就其影响程度而言,远远不及劳动力需求方,也不及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力。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属于需求主导型市场,即劳动力的需求方起主导作用,劳动力供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价格也就会有可能被压得很低。

当然,在现实的生活中,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全是“铁板一块”的,“井水不犯河水”的,也就是说,也有可能存在着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流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或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流向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甚至可以把劳动力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流动,看成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个特征。我国劳动力流动的现实情况是,体制外的劳动者(如农民工)一般只能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流动,只有当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容量迅速扩张,体制内劳动力供给明显不足,体制外的劳动者才有机会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流动,但是,体制外的劳动者即使有机会进入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也不能享有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充其量是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临时工。而临时工与正式工,即使是劳动素质与劳动能力相当,劳动报酬的差别也是很大的。况且,与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就业相比较,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就业总体上是不稳定的,即流动性较强,流失率较高。但是,同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其流动性、流失率的程度,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市场销路的稳定性状况,也有很大的关系。一般地说,伴随技术进步,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必然向资本密集型企业转变。

二、二元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歧视

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理论强调劳动力的匀质性以及相联系的采用竞争式的市场分析方法。对劳动力非匀质性的认识的深化,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劳动力市场歧视方面。与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分割相联系的,是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劳动者,却存在着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也就是说,这些劳动者有相等的素质、技能、人力资本,但由于社会的制度的原因,引起相互间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最早探索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经济学家是加里·贝克尔。他在1971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的《歧视经济学》一书中,使用了“歧视爱好”这个术语加以强调。对歧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当歧视渗透到经济领域,是如何影响劳动力市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结果。

当人们把歧视引入经济领域,首先遇到一个问题,是如何对歧视进行量化。劳动力市场歧视是由同质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平均水平的差别程度来体现。即同质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差别愈大,歧视愈厉害。劳动者平均报酬的差别,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力资本(或劳动者素质与技能)的差别引起的;二是人为的制度性、社会性的原因引起的。作为劳动力市场歧视,经济学所要计量的,是任何两部分人平均报酬的显著差距中不能由人力资本(或劳动者素质与技能)的差别来解释的那一部分。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所存在的歧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允许体制外的劳动者进入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二是即使允许体制外的劳动者进入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但同工不同酬。即使付出同等劳动,体制外劳动者的报酬水平要低得多。一般地说,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竞争力度越大,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程度就低(这里指的是第一层含义的歧视)。我国体制外的劳动者(如农民工)集结最多的行业,主要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个体、私营、外资企业以及城市中的服务行业、建筑业等。而市场化程度低、垄断程度高,对体制外劳动者的歧视最严重,即对体制外劳动者的市场准入严格地限制。

这就涉及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度性进入壁垒。所谓制度性壁垒,指的是政府的政策法规所设置的进入障碍,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由行政垄断引起的市场分割。行政垄断是利用政府所赋予的行政权力或利用特许经营权(即准入管制)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垄断利润,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例如,铁路、航空、电力、电信、烟草、保险、金融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正式职工,不但不允许农民工进入,也不是所有市民都能平等进入。这种劳动力市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而是垄断程度很高的特定意义上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要从根本上破除这种特定意义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必须加快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放宽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同时要结合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强化收入分配的产权约束,加强政府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指导,促使垄断行业收入分配与市场接轨。

伴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与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对体制外劳动者的第一层含义的歧视(即不允许体制外劳动者进入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会逐渐弱化,逐渐放宽体制外劳动者进入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限制;但对体制外劳动者第二层含义的歧视(即同工不同酬)仍将存在较长时间。也就是说,虽然有弹性地让体制外劳动者进入以往只有体制内劳动者才能进入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但体制外劳动者和体制内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同工不同酬。这是目前普遍存在于我国许多行业的用工制度。在这些行业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获取报酬水平最低的体制外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最大,工作表现最积极,因为他们被打入另册,是临时工,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危机。而那部分体制内劳动者,由于他们受传统制度的习惯性保护,没有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或者说竞争的压力不大。这就不可能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体制外劳动者不同,体制内劳动者的工薪水平、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就业结构等,是由传统制度性规则调控的,市场力量基本上不起调节作用。

从理论上说,劳动力市场歧视会使体制外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使体制内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利益,也就是说一定量的国民收入分配重点向体制内劳动者倾斜,使得未被歧视的群体受益,被歧视的群体受损。但是,如果受益主体的受益额无法抵补受损主体的损失额,那么,由于歧视的存在,使得宏观经济的运行,偏离了帕累托最优模型。固然,从局部看,从短时间看,因歧视所造成的后果,对不受歧视群体是有利的,而对受歧视的群体是有害的;但是,从全局看,从长时间看,“赢家”的收益终究抵补不了“输家”的损失,到头来还必然会使自己得到的收益丧失巨大,乃至由受益变成受损。“赢家”也就转化为“输家”。歧视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

三、二元劳动力市场的负面效应

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民工”社会群体。所谓农民工说白了就是农民的身份还没有转变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并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借助于强制性的城乡分割的身份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体制内外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把按“劳”分配扭曲为按“身份”分配,把农民工的劳动力价格压得很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表现在,严重地制约着农民工劳动力质量的提高以及严重地阻碍着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决定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维持劳动者本身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养活其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为提高自身的素质所必需的培训、教育费用。简单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应当包括劳动者本人和延续劳动者后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而复杂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还应包括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所必需的培训、教育费用。而目前全国各地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仅没有包括复杂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甚至连简单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都不够。这意味着广大农民工在城镇歧视性劳动力市场所得到的工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只能不断地再生产出低素质的劳动者。这就必然严重地制约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竞争实力的提升。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自上而下宣布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让农村人口自由迁入城市,就可以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这是不切实际的。须知,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在这种户籍制度背后,还包含着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两种不同身份,享受两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要彻底剥离附着在城乡户籍制度上的种种差别待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即使已经建立的也是低水平的),转移到城市的那部分农民工(即体制外劳动者),又不可能享受原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因为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把政府对原有城市居民承担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进城农民工身上。应当认识到,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是一个伴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城市二、三产业通过自身的资本原始积累,增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农民工通过自身的资本原始积累,增强进入城市二、三产业安家落户的能力。如果农民工的工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过低,社会福利条件太差,即农民工资本原始积累严重滞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只能是形式上的转移,而不是实质上的转移;只能是暂时的转移,而不可能是永久的转移。更谈不上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

二元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显著差别之一,就是借助于制度性壁垒,强制压低了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那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格。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如此规模庞大的廉价的劳动力(辅以廉价的其他生产资源),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迅猛的发展。但是,以低劳动力价格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只有在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才有生命力。当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趋向均衡乃至劳动力供给小于劳动力需求时,以低劳动力价格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条件。以低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低劳动者素质为支撑的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终究是要被市场竞争所淘汰的。我们必须防止可能出现的劳动力“比较优势陷阱”。如果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优势,久而久之便会丧失创新能力,而一旦“人口红利”枯竭时,便会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的境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在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但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的出口导向型与外资拉动型经济增长,使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始终处于低端产业或环节的陷阱中。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制造业所占的比例约1/3左右,但绝大部分使用外国的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性技术。例如,在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等行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达到60%~90%。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们对外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借助于低成本、低档次、低价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那么,进入21世纪,伴随国际IT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必须实现从过去依靠低成本、低价格取胜到依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转变,始能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由二元劳动力市场所派生的劳动力价格扭曲(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还将对宏观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劳动力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两个相互关联的作用:第一,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土地、资本一起被用来生产社会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第二,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是劳动力价格的授予者。当我们从生产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时,重点放在稀缺劳动力资源的有效使用问题,即经济学所研究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当我们从分配的角度观察劳动力时,重点是放在产出或收入如何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分割问题,即收入分配问题。劳动力配置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键是工资率。工资率,即劳动力价格,既决定着企业对劳动力的使用,又决定着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一种价格。从严格意义上说,劳动力价格是属于微观经济范畴,但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却是相当大的。我国当前宏观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贸易顺差过大,信贷投放过多,投资增长过快,也就是所谓的“三过”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国内需求尤其是消费需求不足,归根到底在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即资本收入偏高,劳动收入偏低。我国消费需求占GDP的比重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62%下降到2005年的52%,这就必然引发以流动性偏多为表现形式的一副令人担忧的“路线图”:与过低劳动力价格相联系的过低消费率导致过高储蓄率和流动性偏多;流动性偏多,刺激高投资、投资膨胀;国内消费需求疲软,导致某些行业产能过剩,不得不在国际市场找出路,加剧贸易顺差的幅度;而由于国际收支失衡,央行被动投放基础货币,使银行体系出现流动性过剩,放贷冲动强烈,又进一步助长投资膨胀。如此循环反复,流动性怎能不多?而要扩大国内需求尤其消费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改变劳动收入偏低和劳动力价格偏低,较大幅度提高劳动力价格和劳动者的消费水平。

与二元劳动力市场相联系的二元劳动力价格应当包含两部分:即工资和福利。近年来,论坛上在讨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价格低的问题时,往往局限于农民工的工资率,这是不全面的。近年来,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的东莞),而且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出现局部性的“非转农”,即把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的社会福利待遇只提供给老市民,新市民享受不到。回到农村,起码还可以拥有一块具有保障性质的土地。所以,要解决农民工劳动力价格偏低,既可以着眼于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又可以着眼于改善进城农民工的福利。工资率和社会福利是影响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价格的两个最基本的因素。社会福利涉及公共品供给与公共政策,改善农民工的福利,不仅是企业的事,也是政府的事。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等是摆在进城农民工面前最棘手的问题。如果企业和政府能够联合起来,帮助解决农民工在这方面的后顾之忧,就不会出现“民工荒”现象,而且有利于吸引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我国之所以会较长时期存在着体制内外二元劳动力市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福利制度的差别引起的。当前我们强调改善农民工福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尤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迅猛增加,公共财政支付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正在着力于让广大农村居民和农民工分享公共财政的成果。况且,工资率的高低,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如果企图用政府的指令,强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必然会减少企业的用工需求,减少就业量。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偏低,不仅有制度性的原因,还有企业对劳动力成本可承受力的原因。即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业,是难以承受较大幅度提升劳动力价格的压力。我们要改变劳动力价格,就必须改变劳动力价格形成的前提条件,即供给条件与需求条件,否则,就必然会减少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由政府强制执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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