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现金的“小金库”_小金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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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收兵

1999年2月1日,扬中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按计划进驻A部门所属的两个行政事业单位——招标部门和交易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进行审计。在核对交易中心帐面收入与收费票据存根时发现,1998年8月10日交易中心开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向某建安公司收取2笔综合服务费,金额28928.70元,收据已被对方取走,而记账联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帐务处理,但在此前后开出未能收款的票据却均已记账。尽管这种情况在企业单位中屡见不鲜,但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却并不多见。出于职业的敏感,审计人员决定待延伸审计后再作定论,不能草率收兵。

露出马脚

2月4日下午,审计组到建安公司调查,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科长,拿出财务帐目给审计人员看,一再强调,他们不欠A部门一分钱,以前的欠帐已由主管部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B开发公司”)用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抵顶,包括2笔综合服务费28928.70元在内,总金额为972340.28元。为此,审计组又到B开发公司进行调查。

公司财务科长拿出财务帐目,说B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的建安公司和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欠A部门下属的交易中心和招标部门、服务中心和造价部门(也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等4个单位(这4个单位原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共计1297340.28元。审计人员通过核对往来款项,证实B开发公司已用新开发的两套门面房价值105万元和一套商品房预交款14634028元,抵顶给A部门下属服务中心一家结帐。1998年9月,B开发公司对抵顶的商品房已记帐核算,现在服务中心提出了退房要求,B开发公司销售科已开出红字冲销发票。经审计发现,B开发公司1998年9月8日开出商品房的收款收据,10月8日退房,时间正巧相差一个月。由于有关人员说法矛盾,提供资料也十分勉强,疑点问题很多,于是审计人员遂提出查看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存根的要求。

一波三折

在审计组的再三要求下,B开发公司极不情愿地拿出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审查发现,编号和日期从NO.001051的1998年12月31日到NO.001070的1999年2月4日,一般都是按序时开出的,NO.001071发票空白,NO.001072为1998年10月8日红字发票,冲销服务中心两套门面房款105万元,另开收据的商品房预交款146340.28元中,预交的房款120880.20元和代收的电费、电表、有线电视费用1460元的红字冲销发票,也是1998年10月8日出具的。据此,审计人员从时间逻辑上推断,所有这些红字冲销发票极有可能是在审计组调查期间,即在2月4日下午至2月5日上午这一段时间内开出的,但B开发公司销售科有关人员却一口否认。当审计人员要求调阅售房合同并在证据材料上盖章时,销售科长委婉拒绝。种种迹象表明,其中有假。

断然措施

局领导经过认真分析后,当机立断,与市监察局联系,请他们出面找人谈话,以确认B开发公司销售科开出红字销售发票的真实时间。有关人员终于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见审计调查本单位用应收费用抵顶购买商品房的问题,为应付检查,于2月5日上午突击要求B开发公司出具红字冲销发票。考虑到双方之间业务上的长期关系,B开发公司违心地出具了红字冲销发票。并一再解释说,此事与他们无关,所欠A部门的费用最终还是要拿商品房抵顶的。后来,B开发公司财务人员也一再解释,我们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均已于1998年9月份入帐,下属建安公司和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也都于1998年9月份进行了相应的调帐处理。红字退房款发票倘若真是1998年10月8日开出,也早就会及时入帐,退房肯定是不可能的。为进一步弄清购房真相,审计组查阅了B开发公司的售房合同,发现B开发公司售给A部门下属服务中心两套门面房274.12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500元,整个房价应为1233540元。签订合同时,预交定金105万元,实际结算房款也只收了105万元(少收售房价差183540元,是充分考虑购房者要另外承担购房税金和交纳有关费用),签订合同时间为1998年10月9日。另一套商品房预交款146340.28元的购房合同也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内。

至此,A部门下属服务中心先后收到B开发公司于1998年9月8日开出的商品房销售发票、10月8日开出的红字退房款发票,10月9日又与B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水落石出

部门的服务中心,交易中心等4个单位以服务中心一家名义,在B开发公司购走价值为1196340.28元的商品房,其中两套门面房105万元,一套商品房预交款146340.28元,抵顶B开发公司及其下属2个单位(开发公司109250元、建安公司972340.28元、娱乐服务有限公司114750元)所欠A部门4个单位1994年3月到1998年8月各项费用,其中服务中心175000元,某造价部门210718.60元,代收市劳动保险处的建安企业劳保统筹基金738490.38元,交易中心28928.90元,某招标部门43202.40元,均未在财务帐上及时入帐核算。对照“当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为实物时,应根据有关凭证确认其价值”的财务制度,以及认定“小金库”的规定,理应定性为“小金库”,从而一起金额达119.63万元,以商品房抵顶应收费用不入帐的、特殊形态的“小金库”,终于在审计面前露出“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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