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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在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学习,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和特征进行讨论,对国内外学者的诸说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为三原则:(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三方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这部法律中没有明显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立法不断增强,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律关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立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指导着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律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二、现状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基本原则的观点
1、单原则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只有一条,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认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均可被包涵在此原则之中。
2、自考教材说。贾峻岭主编的2003版劳动法基本原则归纳为三项原则:(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3、宪法依据说。通常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如关怀主编的《劳动法学》83版归纳为6点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3)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5)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6)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存在的不足
以上诸多观点,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欠缺。其实,只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去衡量和筛选,并不难得出结论。笔者就上述诸说试评析如下:
1、有些原则并非一种法律原则,而是属于其他学科的范畴,即缺乏法律性。如:劳动力资源合理配制原则。还有一些并非“基本原则”,而只是涵盖劳动法部分内容的具体性原则,即缺乏普遍性。如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原则,这只是工时、休假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具体原则。
2、有些原则是把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共有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民法、其他社会法等调整社会关系时,公民都会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原则,其实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所拥有基本民主权利,不只是劳动部门,如刑法、民法、其他社会法等调整社会关系时,公民都会拥有。
3、有些学者将国家在相对较短时期内的劳动政策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这些劳动政策不具有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因而是不合适宜的,还有学者将一些劳动法规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违反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权威性标准。
三、结论
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既要享受各种权利,也应认真履行各项任务,如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两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在我国宪法第2章和《劳动法》第1条都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笔者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少要保护以下几个方面:(1)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2)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防止就业歧视;(3)劳动者有自由的就业选择权;(4)劳动者无法就业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权利;(5)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按照其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的报酬,并强调其获得的报酬不低于国家限定的最低标准。(6)侵犯劳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
此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全面性,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最基本性,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并颁布实施最低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劳动条件标准等,对所有用人单位强制使用;平等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所有制性质或用工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保护的倾斜性,在特定条件下,当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三方原则
三方原则应体现和应用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
(1)、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原则。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时必须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
(2)、签定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原则。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如工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政府对合同进行指导、协调,能够及时化解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集体争议的出现。
(3)、三方对日常出现的重大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事件进行协调和斡旋。通过三方调和斡旋,体现了工会是职工之家和政府减震器,从而减少劳动争议和突发行性事件,化解矛盾,避免社会动荡。
(4)、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政府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劳动执法,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和劳动冲裁,正是其国家权力的体现;工会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企业代表组织通过三方机制也可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粗浅认识,错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邱彦、刘成伟:《经济基本层次论》,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一期。
[2]贾峻玲:《劳动法学》,2003版第38页。
[3]王全兴:《劳动法学》,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年版,第21 页。
论文作者:李宏章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标签:劳动法论文; 基本原则论文; 劳动者论文; 原则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 权利论文; 三方论文; 《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