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的起源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权利的起源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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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167(2009)06-0030-07

1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翻译

如同“权利”(Rights)一词源自西方的概念一样,“图书馆权利”一词也是源自对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英文“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翻译。

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法案》源自由美国爱荷华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Des Moines Public Library)馆长福雷斯特·斯波尔丁(Forrest Spaulding)起草,并被得梅因公共图书馆于1938年11月21日采用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理事会在旧金山举行年会时通过了《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1944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再次通过了修订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1948年6月8日美国图书馆协会对《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订,重新命名为《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并正式予以采用。其后于1961年2月2日、1967年6月28日和1980年1月23日进行了三次修订,1996年1月23日确认加入“年龄”部分。

由于冷战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在20世纪50~70年代之间,中国大陆与美国之间的交流一度中断,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美国图书馆学术的再次引入,“图书馆权利”一词才开始在中国出现。

从目前可知的文献来看,最早翻译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全文的可能是台湾的学者高禩熹先生。1980年,高禩熹先生在出版的译著《图书馆事业导论》中翻译了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全文(注:高禩熹先生在译著中使用的是“宣言”而不是“法案”)[1]。

在中国大陆,最早翻译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可能是王振鸣先生。1985年,王振鸣先生在编印的非正式出版物(内部资料)《图书馆法规文件汇编》的“第五部分:附录——国外部分”中列有“(美)《图书馆权利宣言》,1948年6月18日美国图书馆协会委员会通过,1961年2月2日及1987年6月27日修订”和“(美)《学校图书馆权利宣言》,196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核准”,但是,对这些《宣言》均采用了“略”的处理方式,只列出了题名,没有翻译正文。笔者猜测其原因可能是,王振鸣先生当时只是从台湾文献中得知这些文献,手头并没有英文原文,所以没有直接转引台湾的相关译文。这从王振鸣先生采用与高禩熹先生相同的“宣言”一词中可以窥见一斑。或者,因为当时王振鸣先生在思想解放上还留有余地,所以才刻意不翻译正文。这从王振鸣先生对于所有美国图书馆协会有关“权利”、 “自由”和“道德”的文献均采用“略”的“述而不作”方式和全文翻译各种“图书馆标准”中可以窥见一斑[2]。

此后,一些图书馆学译著中亦时有提及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但是,因为当时对“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理解并不完整准确,所以在翻译上比较随意。例如,吴彭鹏先生在译著《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中分别使用了“图书馆权力法案”和“图书馆权利法案”两种翻译方式[3]。

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图书馆权利”一词传入中国的同时,我国的图书馆学著述中也有有关维护用户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之类的论述,但是,并没有使用“图书馆权利”这个专门术语,且大多数是从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图书馆学思想的角度来叙述的。例如,1985年出版的《图书馆学概论》言:图书馆法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保障他们使用图书馆的权利”[4]。虽然此时国内的文献中还有其他类似的叙说,但是,基本上都是从“人民”的政治意义上(即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意义)去述说“权利”,与“权利”的本义有较大的差异。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大陆对于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的翻译介绍渐趋全面。1990年10月出版的《世界图书馆事业汇编》载有杜聿玉译自美国《图书馆杂志》1979年第5期的《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全文[5]。杨子竞先生在1990年12月出版的《外国图书馆史简编》一书中,将“维护公民阅读权利”列为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活动之一,并言:“美国图协于1939年通过了一项‘美国图书馆权利宣言’,经1948年、1953年两次修订,最后到1967年进一步充实。它宣布各个公民均有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因种族、国籍、宗教或政治观点而予否认,借以‘保障读书权利,培养判断能力’,并申明图书馆应当抵制官方或私人的审查。”[6]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我国图书馆学界的重视。

2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人文问题日益凸显。2001年9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换届,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聘请北京大学吴慰慈教授担任第六届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倪晓建、汪东波、程焕文、朱强为副主任委员。鉴于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法、知识产权、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民的图书馆权利诸问题日益重要,在商定设立学术研究委员会各专业研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议上,程焕文提议设立“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获得与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一致赞同。与会者一致推举程焕文担任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首任主任委员,并负责遴选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2002年3月13~14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六届学术研究委员会成立暨工作会议在北京首都图书馆召开,中国图书馆学会第六届学术研究委员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挂靠单位:中山大学图书馆),程焕文任主任委员,李国新、陈传夫任副主任委员。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特别是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的策划和推动下,图书馆精神、图书馆道德、图书馆权利等基本理念开始迅速在中国传播。

2002年7月23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2年学术年会主办了“中国图书馆立法进程——与政府官员对话”的专题论坛。2002年11月15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003年8月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在桂林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上主办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与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专题论坛。2004年7月25日在苏州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上主办了“国际视野下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于是,有关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理念开始被广泛认知。

与此同时,2003年11月17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了《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年会征文通知》。为了纪念中国现代公共图书馆百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将2004年学术年会的主题定为“回顾与展望——中国图书馆事业百年”,并将“百年图书馆精神”列为第一分主题[7],是为中国图书馆学会首次将“图书馆精神”列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的研讨主题。

2003年秋,程焕文在组织撰写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材《信息资源共享》时,在其中的“第二章基本定理”中专门撰写了有关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即“定理三”为“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并从“平等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自由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和“免费服务是自由平等利用的保障”三个方面对“图书馆权利”进行了阐述[8]。虽然当时由于教材主题的限制,程焕文没有直接使用“图书馆权利”一词,但是已经揭示了“图书馆权利”的基本内容。2004年7月,《信息资源共享》正式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图书馆权利”的主要内容列入全国图书馆学专业统编教材。该教材出版后被多所高校采用,对于“图书馆权利”理念的传播,尤其是2005年初在我国出现的“图书馆权利”研究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4年7月23~26日,“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年会暨学会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在江苏省苏州市隆重举行。2004年7月24日上午,程焕文应邀作了题为《百年沧桑,世纪华章——20世纪中国图书馆事业回顾与展望》的主旨报告。“报告概括了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两个时代、三重变革、三次高潮、三次浩劫、两个轮回、两次改名,四代图书馆学人,列举了两岸四地图书馆事业的合作与发展,并总结了图书馆人应有的一种精神,即:爱国、爱馆、爱书、爱人”[9]。在主旨报告的结论中,程焕文非常明确地指出:“回顾过去,我们图书馆界最不讲究的是图书馆用户自由平等权利的保护”。“展望21世纪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人文精神、自由平等权利、图书馆职业道德、人性化服务、社区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图书馆服务将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努力方向”,“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首先是自由、平等、权利的问题”[10]。

在“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年会暨学会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期间,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长汤更生征询程焕文有关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主题的意见,程焕文提出:鉴于图书馆职业道德已在全国广泛宣传推广,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下次论坛的主题非“图书馆权利”莫属,并坚持非此主题不予研讨。那时,人们更为关心的是图书馆的其他“人文”问题,对“图书馆权利”相对比较陌生,尚未引起图书馆学界足够的重视,所以,起初包括汤更生秘书长在内的人都有点疑惑[11]。

2004年12月9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年会征文通知》,提出征文的主题为“以人为本 服务创新”,分主题为“人文视野中的图书馆学”、“图书馆权利”等。其中,程焕文为“图书馆权利”所作的“分主题注释”为:“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免费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图书馆服务”[12]。

与此同时,应中国图书馆学会的邀请,2004年11月22日,程焕文在海南琼海举行的中国科协2004年学术年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分会场上作了题为《权利与道德——关于公共图书馆精神的阐释》的主旨报告[13]。2004年11月24日,程焕文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研讨班上作了题为《图书馆精神——体系结构与基本内容》的专题报告[14],进一步宣传图书馆权利的理念。

3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流行

在图书馆权利已经列入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议事日程”之后的2004年下半年,国内图书馆界相继出现了所谓的“国图事件”[15]、“信阳事件”[16]等图书馆公共危机。鉴于这些“事件”在媒体上的相继曝光,以及其他迫切需要研究对策的现实问题,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詹福瑞教授召集相关学者于2005年1月8日在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召开了“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峰会”,是为中国图书馆学会首次峰会。“与会的20多名代表各抒己见,共同探讨了图书馆权利、著作权在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图书馆行业荣誉体系的构建与维护、中国图书馆立法:现状与任务、图书馆与社会阅读等5个议题。讨论热烈但不浮躁,观点鲜明而又务实,取得了诸多共识”[17]。

“‘图书馆权利’,是本次峰会讨论最为热烈的议题”,也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开展有关“图书馆权利”学术研讨。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的蒋永福教授简明扼要地从3个方面对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了议题的说明。“与会代表对‘图书馆权利’内涵的界定发表了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权利’应以‘用户权利’为核心,即用户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以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程焕文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图书馆权利’必须要兼顾图书馆的生存、发展权利,保障图书馆拥有实现用户权利的实施手段和基础条件,否则,自由、平等利用文献信息只能是一种‘理想’。强调在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中协调发展图书馆事业,对图书馆深层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而不能简单地批评实践界缺乏自由与平等意识。以首都图书馆副馆长周心慧、湖南图书馆常务副馆长张勇为代表。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程焕文教授指出:这几年来,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图书馆职业伦理道德及图书馆权利的宣传,然而推广起来很困难。虽然如此,程教授依然抱乐观态度,认为‘只要坚持做下去,总会有效果的’。他认为,近20年来,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整体上是非理性的,‘有偿服务’等有悖于图书馆公益性的思想与实践都在向非理性的方向引导图书馆的发展。启动《图书馆服务权利宣言》是非常必要的,但一定要把它放在图书馆基本价值层面来思考;图书馆是无国界的,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相关做法,制定出让全世界同行都能理解的《宣言》,而不是以‘中国特色’为由拿出一个和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同的《宣言》,那就不可思议了。总之,只有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这一理念得到共识并根植在图书馆实践活动当中,中国图书馆事业才会进入真正的发展时期。詹福瑞教授认为,谈图书馆权利应该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关注:一是法律的缺失。这是导致目前图书馆行业面临困难状况的最根本原因。没有《图书馆法》,图书馆自身以及用户权利的定性都无法解决。要根本解决‘图书馆权利’问题,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二是投入不足。不是图书馆本身缺乏权利意识,而是保障权利的运行经费严重不足。三是有关图书馆权利方面的教育太少,对用户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缺乏理性认识”[18]。从这次峰会上关于“图书馆权利”的讨论来看,学人们对“图书馆权利”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程焕文坚持图书馆权利即是指民众的图书馆权利,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图书馆权利是指图书馆的权利,或者民众与图书馆的权利。

2005年6月1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公布《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结果》,程焕文于2004年申报的“图书馆权利研究”被列入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的一般项目[19]。是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立项的有关图书馆权利的科学研究项目。

“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峰会”之后,黑龙江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图书馆建设》决定自2005年第1期起开设“走向权利时代”专栏,并提出:“‘走向权利时代’,是我们为所有拥有正义感的图书馆人(包括关心图书馆事业或公民信息权利的其他人士)提供的专题性论坛。凡是有关图书馆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信息平等、信息权利方面的法律、政策、制度、伦理及实践性的论文,皆为欢迎之列”[20]。

与此同时,湖南省图书馆学会主办的《图书馆》杂志决定自2005年第1期起开设“2l世纪新图书馆运动论坛”专栏,并提出:“‘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旨在以人为本,弘扬公共图书馆精神,倡导图书馆走进平民,关心弱者,平等服务,缩小数字鸿沟,建立一个信息公平和信息保障的制度”[2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主办的《图书情报知识》自2005年第1期起开设“弱势群体与知识公平”专栏,专门探讨“图书馆权利”的一些相关问题。

2005年7月,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年会在广西桂林召开。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三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论坛”,作为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第二分会场,于2005年7月22日在广西桂林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图书馆权利”,会议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上午是专题发言,下午是一个圆桌会议式的互动性公开讨论。“上午的专题发言由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主持,该委员会主任、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程焕文作了开坛致辞。在开坛致辞中,程焕文先生回顾了该委员会成立四年以来走过的历程,讨论过的话题以及取得的成就,他认为该委员会四年的作为在中国图书馆界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将会在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历史上‘留下痕迹’”。其后的专题发言包括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蒋永福的“图书馆权利:内涵与实现机制”,中图学会用户研究与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图书馆参考研究辅导部主任卢海燕的“国际图联关于著作权问题的立场及著作权与其他法律问题委员会2004-2005战略发展计划”,肯尼亚国家图书馆参考咨询部阿部的“肯尼亚图书馆服务与图书馆权利”。下午,程焕文、陈传夫和李国新共同主持“公开讨论:图书馆权利的迷失与复归——由事例说权利”。“在公开讨论之前,程焕文教授先对图书馆权利做了一点说明,强调图书馆权利的内涵乃是民众的图书馆权利,不可以望文生义认为是图书馆自身的权利。之所以使用这样的叫法,是沿用了国际惯例。程教授以PPT形式提供了几个在我国图书馆服务中普遍存在的事例,讨论以这些事例为‘靶子’展开”[22]。

在上述活动的影响下,一些图书馆也纷纷加入图书馆精神研讨的热潮之中,其中以镇江市图书馆较为典型。2005年8月12日,镇江市图书馆赵玉明发表《“镇江图书馆精神”大讨论中心发言提纲》,说明“新时期‘镇江图书馆精神大讨论’提出的缘由”是:“图书馆精神的塑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是一个永远没有句号的探索过程,我馆‘敬业奉献、文明团结、开拓进取’精神曾作为先进的理念塑造了图书馆人的精神品格,提升了图书馆工作的层面,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提炼出反映新时期图书馆特征和要求的图书馆精神,这个新要求和新特征就是:融入新时期‘镇江精神’和图书馆新一轮发展”。认为:“新时期镇江图书馆精神要实现社会图书馆权利与馆员权利的统一;实现我馆优良传统与时代需求的统一;实现图书馆精神与镇江精神、江苏省精神的统一,成为我馆新一轮发展的强有力的精神支柱”[23]。

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以及《图书馆建设》、《图书馆》、《图书情报知识》等图书馆学专业期刊的倡导下,自2005年起,中国图书馆学界掀起了一股“图书馆权利”研究热,这种热潮一直持续到今天,由此图书馆权利已经成为我国图书馆界当今最流行的术语之一。

4 图书馆权利术语的分歧

从2004年7月程焕文提出将“图书馆权利”列为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分主题之一,并因此而使“图书馆权利”一词在我国图书馆界广泛传播和流行以来,我国图书馆学界对“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正宗性”一直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权利”一词用词不“正宗”,不宜使用。

2006年10月,范并思教授(老槐)在其个人博客中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述:

“关心基础理论研究的人,一定对2005年‘图书馆权利’研究记忆犹新。2005年新年峰会将‘图书馆权利’放入议程,《图书馆建设》开设‘走进权利时代’专栏,南程北李还有蒋永福等纷纷写有关‘图书馆权利’的论文,这个概念一下子红遍中国图书馆界……可惜的是,‘图书馆权利’并非国际通用术语,而是一个将‘Library Bill of Rights’译作《图书馆权利宣言》后再从‘宣言’名中取出的术语。尽管来路不正宗,不过与‘图书馆精神’相比,‘图书馆权利’的命运好得多。尽管有人质疑,但质疑非常善意,在学术期刊中没有出现过‘精神/物质’一类恶搞。较为关注这一问题的是王知津教授,他多次在会议上指出‘图书馆权利’的术语问题,在2005年中图学会学委会成立会上,王所在的讨论组当场Google,证明此术语不正宗。我的英语不好,将查得的‘Library Right’请教于良芝,结果于说使用这一术语的不是广告语就是些学生,的确不正宗。于的结论是:看来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王知津教授的意见了。”

“《图书馆权利宣言》的原名为‘Library Bill of Rights’,硬要译成《权利的图书馆宣言》有些难听。日本人将它理解为‘图书馆自由宣言’也是匠心,这样‘图书馆自由’可以单独用了。当然‘图书馆自由’远不如‘图书馆权利’符合国情,所以李国新介绍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后,也不再用那个术语。其实我们连Information Freedom都译成了‘信息公开’,可见‘图书馆自由’的确有些不宜。那么,我们用什么词汇来表示“Library Bill of Rights”意义上的‘权利’这一核心理念呢?批评了‘图书馆权利’用法的王知津教授,其批评之所以未能引起学界充分重视,其实也是因为王教授也找不出更加合适的名词来。从意义上看,‘图书馆权利’的确是一个非常符合‘Library Bill of Rights’基本要义的术语,但连ALA也不用‘Library Right’,我们这样用会不会成为笑话?能不能‘接轨’外部?尽管‘图书馆权利’的上一个研究高潮已经过去,但上面的问题,却是需要理论界去解决的。”[24]

正因为如此,以范并思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存在着刻意回避使用“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倾向。范并思曾言:“中图学会从2005年开始就酝酿制定中国的类似国外《图书馆权利宣言》、《图书馆自由宣言》一类的行业自律文件,但作为行业协会的文件,大家倾向性的意见还是学习我们对岸同胞的政治智慧,叫图书馆服务宣言,在文件的标题中不引入权利、自由这样的词”[25]。

另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权利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汉语词汇,应该没有异议。2006年10月,林海青先生(雨僧)在其个人博客中说:

“从老槐的博文看来,图书馆权利的研究遇到了关于术语方面的挑战,有知名教授认为这个术语不正宗,我不知道这个不正宗是不是教授的原话,但是说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不正宗’让雨僧糊涂了。教授们做学问真有点钻牛角尖,用狗狗一查就能说明这个术语不正宗,于教授还和稀泥,呵呵。雨僧却不以为然”。

“一个术语正宗不正宗,不在于查狗狗,而在于这个术语首先能不能精确表达一个特定的概念,其次,这个表达是否符合语言规范,最后要看这个术语是否精炼明确和固定。依据这三条,雨僧以为图书馆权利是一个非常正宗,而且是非常精辟的术语。理由如下:

图书馆权利是否存在?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图书馆权利不同于读者权利,也不同于图书馆员权利,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图书馆承担自己社会义务和责任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权利;它同时也是图书馆履行自己职业信念的权利。读者权利是从读者的角度上来讨论读者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图书馆权利则是侧重于全体人民平等和自由地获得信息和知识的社会保障机制,这种社会的制度选择在法理层面,就体现为图书馆权利。相对读者权利,图书馆权利更加侧重于制度保障。图书馆员的权利同样不等同于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员的权利更加侧重于图书馆员有权遵循图书馆的职业价值观为读者提供图书馆服务,它更加侧重于服务的权利,而不是强调一种制度。所以,图书馆权利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图书馆权利这个东西不仅在中国,需要大家认真对待,在西方国家,图书馆权利也是一个需要图书馆界不断伸张的权利。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权利宣言就是图书馆界向社会伸张权利的原则陈述。既然图书馆权利是一个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学术界就要命名它。‘图书馆权利’就是这个切实存在的权利的表述。”

“这个术语是否符合语言规范?答案也是非常明确的。‘图书馆权利’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汉语词汇,这应该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专家们还懂英语,如果不符合英语规范,我们的专家还不认为是正宗的。显然,在英语世界里,同样存在‘图书馆权利’这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在英语中如何表达?英语的表达能力远逊于中文,要表达图书馆权利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方法,如:Rights of Libraries,Library Rights,Library's Rights等等,这和Human Rights一样,是一个非常符合英语语法规范的表述。如果在行文中我们使用这些表达,英语语境中的学者应该能够清楚地,准确无误地知道其中的含义。其实英语环境中不乏这样的用法,例如:Library Rights Documents。所以,图书馆权利同样在英语中可以准确地表达出来,并且已经有很多的表达方式。问题在于,图书馆权利在西方图书馆界已经是不需要讨论的一个概念。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权利宣言得到了图书馆界的一致公认,没什么好讨论的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学术文章中很少讨论图书馆权利是什么。人们提及图书馆权利主要是在讨论知识产权、信息审查制度、信息政策等问题时用到。国外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不是抽象地阐述什么是图书馆权利,而在于讨论具体的图书馆权利,如图书馆提供复印件的权利等等,这些具体权利是从抽象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权利宣言中阐述的权利中衍生出来的。所以往往行文中这样来表达:Library's Right to,The Right of Libraries to等等,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表达。总而言之,在英语中同样可以找到描述图书馆权利这个概念的比较明确的表述。”

“图书馆权利在语境中是比较精炼的。如果大家认为这个概念是值得讨论的,并为学术界所关注,那么这个词组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固定的用法。所以,图书馆权利成为一个正宗的术语,在中文学术环境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像图书馆精神一样。在英语环境中,由于英语语法相对比中文语法严格,讨论权利时,往往更加注重讨论人的权利,而不是机构的权利,人们在不同语言环境中采用不同的表达,往往具体到Right of Library Users等等,这些用法既包含了我们所说的图书馆权利,也包含了我们所说的读者权利,但总没有脱离library和right这两个基本语素。雨僧以为,同样形成了一个比较明确固定的术语,来表达图书馆权利。”

“总而言之,图书馆权利是一个切实存在的概念,在中英文语境中都用符合规范的词语表达出来,并且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搭配和用法,雨僧以为,图书馆权利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术语。此外,关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术语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领域那样固定,术语的使用也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搬自然科学范式”[26]。

此外,林海青先生还以“图书馆”、 “图书馆读者”、“元数据”这些中文术语最初出现时的“不正宗”为例,反证了“图书馆权利”这个词的正宗性[27]。

其实,仅就“图书馆权利”一词是否正宗而言,林海青的“正宗论”是开放、积极和值得肯定的,而范并思等学者的“不正宗论”是保守、消极和应该否定的,因为这种“不正宗论”观念导致的现实结果时常会偏离世界图书馆界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权利观念。例如: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2002年11月15日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8],作为我国图书馆界正式颁布的第一个全国性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它采用了非常“正宗”的中国特色的“四言八句”表述方式,内容空洞,且与世界各国颁布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大相径庭。又如:中国图书馆学会七届四次理事会2008年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29],其基本内容大致与国际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权利”观念一致,但是,由于起草者深受所谓的“正宗”观念的影响,在宣言的题名上刻意回避“权利”一词,在内容上刻意回避“自由”一词,因此该宣言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不足以为我国图书馆权利的进一步阐释提供依据。

5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本义

自“图书馆权利”一词从2004年在我国流行以来,人们之所以会产生对“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正宗与否的质疑和对“图书馆权利”一词的误解(即图书馆的权利),除了这个术语本身在中文语境中是一个新的术语,以及“传统”或者“正宗”思想观念的束缚等因素的影响以外,应该说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没有认真探究英文“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真正本义。

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源自福雷斯特·斯波尔丁(Forrest Spaulding)起草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福雷斯特·斯波尔丁最初使用的英文为“Library's Bill of Rights”,可以肯定的是,福雷斯特·斯波尔丁在使用“Library's Bill of Rights”这个题名时,可能受到了英国1689年颁布的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件《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or Declaration of Rights)和美国1791年通过的宪法补充文件《美国权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甚至美国1776年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的影响,因为这些权利法案是美国人研究和起草有关“权利”文件的基本文献和依据。福雷斯特·斯波尔丁在采用英美通行的术语“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Library's”(图书馆的)限定词,由此可见,“Library's Bill of Rights”的中文意思应该是“图书馆颁布的权利法案”,或者“在图书馆范围内的权利法案”,而不是“图书馆的权利法案”,即该权利法案是指民众的图书馆权利,而不是图书馆的权利,正如《美国权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不是指美国的权利,而是指美国民众的权利一样。

194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在修订得梅因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权利法案》时,将原有的英文名称“Library's Bill of Rights”改为沿用至今的“Library Bill of Rights”名称,这也是沿用了类似《美国权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的英文习惯用法,在英语语境中并不会产生歧义。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得梅因公共图书馆,还是美国图书馆协会,都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他们通过和颁布的“法案”(Bill)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最多只是图书馆或者图书馆行业的一个自我约束的文件,即道德权利文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以及英文的相关用词习惯上(例如:《弗吉尼亚权利法案》,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将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翻译为中文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亦不为错,尽管“法案(Bill)”与“宣言(Declaration)”在词义上有较大的差别。

正如我国将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讲(Gettysburg Address)中的经典名言“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翻译为“民有、民治、民享”一样,随着“图书馆权利”理念的进一步广泛传播,“图书馆权利”将成为一个简单明了和民众喜闻乐见的“正宗”专门术语,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迈向公民社会和权利时代的必然。

[收稿日期]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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