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伦理的几个理论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伦理的几个理论问题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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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市场行为的认识要摆脱单一的道德尺度,一方面,对市场行为的伦理评估要超越简单的善恶二分法,合法的市场私利行为是正当的、自然的;另一方面,对市场行为的社会分析要超越唯道德或泛道德主义,市场文化有许多独立于伦理道德的人文价值。对于目前的道德腐败,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市场经济与个人利欲,而要全面客观地分析影响社会道德状况的各种社会因素。改善社会道德状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

【关键词】 市场经济 伦理道德 市场文化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围绕着“市场经济”始终有几个大的理论热点问题:从经济机制本身来说,是市场模式与计划模式的关系问题;从经济制度来说,是私有制与公有制的问题;从市场经济与社会文化来说,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问题,而后者,在近期突出地表现为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问题。这主要是由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一方面是大规模的市场运作,另一方面是各项规范尚未完善,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有人指责为“人欲横流”、“道德沦丧”。在一个向来把道德文明当作精神文明的核心的民族,道德危机无疑被认为是一种深刻的文明危机。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自然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比如,对市场经济是否可以下否定性的结论;市场经济发展是否一定是以道德沉落为代价;市场经济是否必然要求传统道德观念在某种程度上的重构;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市场问题是否仅仅只是个经济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要求其它社会文化层面的某种调整与适应;如何培育出既健康又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对这些有关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的一系列问题,如想避免简单化、表面化、情绪化的观点,就要运用一种细致、冷静、客观的分析态度和分析方法。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对市场行为作出适当的伦理评估以及如何改善现有的不良的道德状况。

一、市场行为的伦理评估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市场是指流通领域或供求领域,市场经济是指不同于计划经济模式的一种经济体制。而市场行为则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流通等各种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市场是利益交换的场所,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现;而市场行为则是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行为。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容纳和促使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的经济运行机制。所以,市场行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追求个体(企业个体与个人个体)利益的私利行为。所谓市场主体也就是利益主体,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与资本主义是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不同,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这转变可谓是一场深远的社会变革和文化转型。从个体需求、个体利欲来说,由计划模式到市场模式,也就是由对需求的计划到对需求的开放,由对个体利益的否定和批判到对个体利益的承认和某种程度上的鼓励。这种对个人利益的认同,以及容许个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已成为我国当代文化转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一向有着把私欲看成是罪恶的传统观念。这一观念,在宋明道学家那里被鼓吹到极致,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在计划经济期间,个人利益实质上是不被承认的。一讲到个人利益,便被看成是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私欲已不止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这种完全否认私利的伦理观念,不管它是出于道德要求,还是出于政治目的,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它势必导致对个人正当权益的否定,同时它还压制了人的个性,限制了人的活力。如果从整体社会的发展或是从社会集体对个人的关系来说,此观念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个人利益。私利追求是自然的、正当的,私欲行为虽不即是善,也不即是恶。从人本身说,人首先是一个体的存在,作为个体,维护、追求、实现自身的利益是一种自然的、正常的行为倾向。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说,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最终也要落实为个人利益的丰富和发展。全面的观点应该是:既没有完全脱离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也没有完全脱离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从社会发展来说,个人利益与个人活力是最基本的动力源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竞争的源动力,而市场竞争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首先,市场竞争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促使市场主体尽可能地提高素质、优化经营。市场竞争可说是社会个体活力的基本保证。其次,市场竞争必然造成优胜劣汰,使各类资源合理地向优秀的经营者手里集中,从而形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更有效率的开发利用。再次,市场竞争不断刺激需求多样化的增长,促进生产经营的优质高效,甚至引发各种创造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和不断发展。从实质上说,不是市场经济机制要求有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而是不断丰富、不断发展的物质需求和文化需求内在地要求有活力的,每个人都能自由而且充分地发挥自身才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机制不仅是一种经济机制,而且是一种社会机制。它允许每个个体自由地进入、自由地选择角色,它承认并且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它甚至鼓励个体为争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而且高效的工作。它欣赏个人的独立精神和自主精神,它给予个性发展和多元选择以广泛的生存空间。市场竞争的这种品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当然,市场经济既然意味着个人利欲充分释放,那么,如果没有严密的市场规则,严格的管理与执法,还有对市场主体严格的培训与监督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所必要的各种有力措施,那么,这种强烈的个人利欲,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约束与引导,而造成广泛的社会腐败和道德沦丧。当前社会所出现的物质崇拜、金钱崇拜、极端利己、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权力腐败等各种不良现象和恶劣行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因为当前的道德腐败而否定市场经济,不应因为私欲所可能造成的危害,而回到简单的禁欲主义和理想主义。私欲是很难通过禁欲或理想就可以一下子消除掉的,我们只能面对私欲存在的现实,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来引导、培育、约束、限制私欲的发展。这样,私欲不仅不是恶之源,而且可以是社会发展、个人实现的动力之源。比如,在市场竞争中,就需要各种各样的市场规则与市场规范,也需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培训,从根本上说,是要使市场主体具备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等一系列基本的市场伦理素质,使市场主体成为合法的“伦理经济人”。〔1〕

我们给予追求私利的市场行为以一定的伦理地位,并不认为它是恶,也不认为它就是美德。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虽然不是利他的道德行为,却也不是害他的不道德行为。需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对市场行为作出这种伦理评估,决不是说可以放松道德建设,恰恰相反,这将为道德建设提出更严格、更高层次的要求。因为,这种道德建设不是建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遵循服从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筑在承认个人利益的人的自觉的基础上的。

二、摆脱单一的道德尺度

这里所谓“摆脱单一的道德尺度”,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对社会行为的伦理评估要超越简单的善恶两分法〔2〕, 而容纳非害他亦利他的正当的、合约的伦理层次。二是指对市场行为的分析要超越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我们不能用道德问题的解决来代替经济问题的解决,也不能期望以经济问题的解决来代替道德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不应把道德价值看成是社会行为唯一的精神价值与文明价值。无论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只要它涉及到与其它个人或集体的关系时,我们就可以分析此行为的伦理属性,即此行为是否符合它们之间的关系约定和行为约定,是否符合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是否有利于或有害于其它个人或集体。在此,我们不是把伦理概念仅仅看成是有意损害他人还是自觉乐于助人的道德良知,而是把是否遵守法律、规则、契约也当作一种重要的伦理意识。根据这样的伦理观念,我们可以把社会行为分为如下的伦理层次:不道德(害他)行为、违法、违约行为、正当行为和合法、合约行为、道德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行为虽不即是道德行为,却可以是合法合约行为和正当行为。这样,我们对社会行为的伦理分析,就不仅有善恶两分法、利己利他法;而且有合法不合法、合约不合约、正当不正当的伦理评估观念。鉴于较狭隘的要么超功利要么不道德的“道德分析法”,我们应代之以更为丰富全面的“伦理分析法”。如果说善恶分析模式是一种功利主义(不管是动机的还是效果的)的伦理评价观,那么强调守约守法的伦理意识就是一种契约主义的伦理评价观。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这种守约伦理就显得特别重要。另外,我们不应因为市场行为没有直接的道德价值,就否认它有其它的社会文化价值。市场化行为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行为和文化行为。我们可以从经济角度本身来分析市场行为,也可以而且有必要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层面来分析市场行为。

前面已经提到,市场机制既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也是一种社会机制。此机制蕴涵了一系列独立于道德价值的人文价值观念,如自由、自主、公平、独立、多元、个人权益、个性选择、契约精神等等。而这些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补充与发展。所以,市场经济行为的发展与成熟,不仅会要求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念的变更与调整,而且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变革与文化转型。从单一到多元,从集体至上到对个人权益的认可,从行政命令到自主选择,从人治到法治,从封闭僵硬到开放搞活,从政治挂帅到经济为本、从“铁饭碗”到优胜劣汰等等,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市场是一种文化,由于引入并企图容纳、消化市场文化而导致的文化冲突、文化融合与文化创新,在中国,已形成在此世纪之交的最为重要的文化景观与文化创举。

三、道德状况与社会总体环境

当前不良的道德状况也许是有目共睹的,但把它说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则是错误的。对当前道德腐败的原因应该作细致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

社会道德状况的好坏与社会总体环境有关,而不是取决于某个单一的社会层面和社会因素。一般情况下,个人的伦理素质会受到外界的各种各样的影响。它至少与以下社会因素有关:个人接受伦理道德教育的程度;周围大多数人的伦理素质与伦理风气;各种社会政策制度的合理程度,特别是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那些政策制度;政府监督与外在约束的力度;立法与执法状况;决策者领导者的伦理素质与工作能力等等。只有极少数人,由于其自身优良的伦理素质和相当程度的伦理自觉,以伦理道德的实现为个人人格的实现,才不会受外在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能够基于自身的道德自觉与道德尺度来批评和影响周围的社会现实。

当前的社会现实是,极大多数人还不能达到相当程度的道德自律。有些人的伦理素质,只是一种简单的模仿或风俗化的,他们没有充分的伦理自觉而只是按照天经地义的原则去做。这种伦理素质是愚昧而且脆弱的,这种“安分”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破坏。而有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者,整天向别人宣传道德、表现道德,而实际上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干着不道德的行径,甚至把法律玩于股掌之上。这种伦理素质不仅是虚伪的而且是野蛮、卑劣的。

除了上述个人道德素质状况的严峻事实以外,还有诸如:伦理教育的形式化、不尽合理的政策制度(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行业垄断与权力腐败、社会约束机制的薄弱、松散的执法、贫富悬殊等等,都是“道德滑坡”的社会土壤。所以,把当前的“道德沦丧”简单地归结为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是十分错误的。宣传道德理想确实重要,不过,还要有严密的法规体系、严格的监督机制、严厉的执法,这些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证。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爱尔维修有过这样的思想:“只有当人们联合为社会并且彼此订立契约产生法律之时,道德才能存在。造成民族不幸的,不是人们的卑劣、邪恶和不正,而是他们法律的不完善。”〔3〕实际上, 法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正义和人道。除此以外,通过政府的宏观调节,以尽可能消除两极分化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市场竞争趋于合理化;改善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提高领导者的伦理素质;加强合理有效的道德教育等等;也都是必要的。总之,提高公民的伦理素质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归根到底,还是要先有一批具有优良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领导者、执法者和监督人员。可喜的是,当前已经形成广泛的呼唤文明呼唤道德的社会风气,政府也已开始下大力气抓精神文明建设。

注释:

〔1〕廖申白:《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18页。

〔2〕刘森林、柴方国:《“恶”与发展》,《哲学研究》1995 年第9期,第23页。

〔3〕罗荣渠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68~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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