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情景、社会信任与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社会论文,情景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有效的土地产权安排可以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激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提高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性投资等。但由于土地法律执行的区域差异、村委会行政性干预和村庄传统惯习的制约,现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土地产权状况仍存在较大差异。更为严重的是,土地产权执行不到位导致农户感知产权安全水平普遍较低。①Van Gelder认为农户对土地产权安全性的主观感知构成了他们土地经营决策的基础。②North和Aoki则从制度实施绩效出发,认为主体的主观意向和偏好构成了制度实施的重要社会基础。③从主体认知的社会属性出发,罗必良认为国家赋权只有得到社会业已存在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的认同,制度实施的绩效才能够充分显化。④因此,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构成了国家赋权和政策实施绩效显化的非正式制度基础。 与以往采用土地产权安全感知表征农户对土地产权实施状况的主观感受的研究不同,借鉴Alchian和Barzel关于产权实施的社会属性和产权结构特征的思想⑤,罗必良将产权强度区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可从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主体行为能力三个维度将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区分为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并进一步在产权结构和治理层次上对农户的产权认知进行考察。但已有研究多以产权安全性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了产权安全感知与产权社会认同存在的内在关联,但缺乏从产权情景层次性和治理维度差异性视角考察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形成机理的分析。⑥除了国家赋权和现实产权情景,影响主体对事物主观判断的因素还包括他们的社会信任。信任作为主体基于其他主体是否会影响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观评估,具有提高组织合作水平、形塑群体内部互惠性等多重社会功能。⑦在土地产权治理领域,农户的社会信任可区分为对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层面的信任,分别可表征为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二者的形成反映了农户对政府治理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村庄自治中群体社会关系的稳健性和可靠性的主观判断,并作为土地治理结构的软性约束形塑了农户的认知模式。因此,由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长期形塑的信任,建构了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非正式制度基础,但已有研究并未从社会非正式制度层面考察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成及其与正式制度在建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中的相关性。为此,本文将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别考察其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不同社会信任状态下土地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进而从治理结构、非正式制度和认知层次等视角剖析土地产权实施在法律与村治文化维度的差异,为理解农村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和完善土地赋权实施机制提供经验参考。 二、理论机理 (一)产权情景与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概念辨识与影响机理 土地产权情景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实施建构的参与主体可感知的现实和由此建构的各主体对于土地产权权属的占有及排他关系,一方面可界定为村庄土地治理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诸如村庄自主治理规则、村规民约等;另一方面,土地产权的安排还包括法律层面的赋权特征,表现为公共治理中产权关系界定和法律对公权力及私权力在土地治理中的准入边界的规范等。由此,可将土地产权情景界定为土地制度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的实施特征。借鉴Ma等的做法,分别采用土地法律文书和土地调整表征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的产权情景。⑧这是因为,土地法律文书作为国家赋权的重要手段,具有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户土地财产权益和约束公共治理行为的作用。土地调整作为村庄治理中按照传统惯习和集体行动模式进行的土地治理模式,是按照集体成员权实施的符合村庄特殊性的土地自治行为,反映了非正式制度层面土地产权的实施特征。 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方面,参照罗必良将产权强度区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的做法,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区分为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其中,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是指农户对土地产权法律维度受到保护的主观认知,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是指农户对村庄土地产权治理行为的社会认同,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则是从行为主体对产权的保护和排他能力出发,以主体对土地产权的主观控制感进行表征。以国家赋权、村庄治理和农户行为能力三个层次为参考,本文分别采用农户对土地法律文书重要性的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表征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会认同。这是因为,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层次性映射了农户对不同治理层面土地产权稳定性的主观映像,公共治理的赋权通过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村庄自治层面则通过土地集体行动进行表征,个体层面则由主体的行为能力及其对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构成。 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方面,法律文书发放表征了国家土地赋权和对公权力的约束,持有土地法律文书的产权情景将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但公共治理层面的赋权与土地产权的合理性及合意性认同存在结构上的不匹配特征,具体表现为村庄环境中的法律执行受到村庄传统惯习、乡俗民约和土地自治模式的制约,表现出村治文化对法律意识的排斥。相反,作为村庄土地自治的重要方式,土地调整则刻画了集体协同和共识性惯习等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并且在农村封闭性的社会环境中具有较强的社会合理性特征。尤其当农户参与集体协作或经历类似的社会性活动时,他们对该土地治理类型的认可度将显著增加。此外,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表征了农户在村庄小环境中对承包地权能的行为实施能力,具有典型的情景依赖和近因特征。因此,与公共治理的外生性相比,由村庄传统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建构的集体行动规则或土地治理模式对农户的土地排他性能力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表现为土地调整的实施弱化了农户对承包地的直接行为能力。 (二)社会信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机制 信任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本,同时建构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⑨较高的社会信任也使得人们更愿意与他人交易,集体的互动和共同行动的成功率也更高,换言之,信任作为建构社会交易的道德纽带,可以缓冲由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造成的市场失灵和社会冷漠。Luhmann将信任区分为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其中制度信任是基于政治和制度环境建构的主体对“非人际”社会关系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主观认知,人际信任则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建构的具有差序格局特征的群体性关系纽带。⑩由此可见,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的区分识别了在非人际关系型交易和人际关系型交易中的契约精神,折射出主体与国家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稳健性和交易可预期性。在土地产权治理领域,制度信任表征了公共治理层面国家赋权和土地产权实施引致的公权力与农户关于土地权属界定的稳健性和规则约束,反映出农村社会群体对公权力自我约束和农户权益保护可靠性的认同。人际信任则是基于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建构的村庄自治中集体实施有效性的社会认同,反映了农户对自身权益和行为能力受到尊重和群际交易风险及违约发生可能性的判断。因此,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分别表征了农户对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中土地权益配置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预期,形成了农村社会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嵌入产权治理模式并具有模式建构性的非正式制度。 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方面,制度信任作为公共治理中关于权属配置和合理性介入在农户主观层面的表征,反映了政府治理和村庄民主治理的规范性。因此,较高的制度信任可以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类似的,村庄民主治理有助于村庄传统惯习和土地自治模式的程序化和常态化,进而强化土地调整合理性的社会认同。但对于土地产权合意性,较强的制度信任意味着制度约束有效和权属界定严格,将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维度限制农户的土地行为能力。人际信任的影响方面,较高的人际信任表征了农户对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中自身土地合法权益和土地产权行使能力受到传统道德保护的主观感知,具有非正式治理下的社会合理性。因此,较高的人际信任可以强化农户对土地合法权益和自身行为能力受保护的主观认知,表现出较高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同。但作为村庄传统惯习和土地自治模式的土地调整,则是基于集体行动逻辑和村庄公共治理模式嵌入的土地行为,具有村庄内部强社会合理性属性,即人际信任建构的农户主观权益受尊重与土地产权合理性具有内在逻辑不匹配特征。 (三)社会信任对土地产权情景作用的调节效应 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表现出治理层次的差异性,体现了公共治理与村庄治理在结构上存在较大互斥的可能性。加之农户对两个层次治理的信任差异,使得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成面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互锁或叠加影响,呈现出局部和多重均衡。在制度信任对土地产权情景作用的调节方面,制度信任作为公共治理层面主体与政府权益配置和管理约束的公众认同,体现了公权力治理中的法律实施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当农户具有较高的制度信任时,他们无论是基于心理契约或书面契约,均存在对政府治理的先验依附性。此时,虽然土地法律文书的发放是国家赋权和公共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在效力上面临这种防御机制的后验属性。相反,当农户在认知或心理契约上无法获得公共治理层面对土地产权保护的合法性时,土地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层面赋权的强效手段将提高农户对土地权益持有和排他的认同。此外,正如上文所述,村庄民主治理嵌入传统土地治理模式将强化土地调整作为农村社会合理的土地产权行为,制度信任表征的公共治理有效性一方面可以强化其发生的社会认同,即替代土地调整对其的正向影响,另一方面较低的制度信任则会降低土地产权合理性的社会认同,从而显化土地调整对产权合理性的激励作用,最终表现为不同制度信任下土地调整对产权合理性社会认同的影响大小不确定。土地产权合意性方面,与土地法律文书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影响类似。 在人际信任对土地产权情景作用的调节方面,由于土地法律文书和人际信任分别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表征了土地法律权益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土地产权完备的先验认知,较强的人际信任同样会造成土地法律文书的效力在非正式土地治理环境稳健的情形下呈下降态势。土地调整的影响中,人际信任作为村庄关系网络的主观表征,并未对具有较强社会合理性的土地自治模式产生影响。这表明,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行为与主体参与度及认可度直接相关,并不受人际关系网络的直接影响。相反,人际信任对农村社会中土地权益的尊重和承认则显化了主体对土地的直接行为能力。此时,较高的人际信任有助于抑制由土地调整所引发的农户土地知觉控制的下降,即由道德约束下的土地治理行为比人际信任程度较低时的土地调整对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抑制作用要小。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选择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8月到2015年8月组织的对江苏省、江西省和辽宁省的农户调研,此次调研主题为“农地流转、流转契约与农业规模经营”,涉及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土地产权及农村经济与社会治理等相关内容。此次调研在江苏省选择了金湖县和灌云县,涉及30个村910户农户;江西省选择了丰城市和遂川县,涉及42个村817户农户;辽宁省选择了东港市和苏家屯区,涉及23个村811户农户。经过对不适合本研究和数据残缺样本的处理,本文最终使用的样本为3省、6县(区、市)、75村的2379户农户。 (二)模型选择与说明 为考察社会信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及对产权情景作用的调节效应,本文首先识别了一组Probit模型估计社会信任和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独立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社会信任与产权情景的交叉项以识别不同社会信任下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 社会信任和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独立影响估计模型:

(三)变量选择与定义 (1)因变量。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分别由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表征。在调研中,让农户分别回答“土地承包证书对于保护你的土地权利重要吗”“你对未来(5~10年)发生土地调整的预期”“你认为现在土地归谁所有”三个问题。 (2)主要自变量。主要自变量包括产权情景、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其中产权情景变量采用农户是否持有土地承包证书和是否经历土地调整进行表征。农户信任方面,参考汪汇等的做法,制度信任采用农户对政府官员的信任感进行表征,人际信任则采用农户对亲戚和同村农户的信任进行表征。调研中,分别让农户对“政府官员从来不说谎”“亲戚是永远可以相信的”“同村的人始终是可以相信的”进行1~10的打分,1表示完全不同意,10表示完全同意。在此基础上,将农户对亲戚和同村农户的信任进行加总平均表征人际信任水平。 (3)户主特征变量。户主特征变量包括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和户主非农就业经历。土地产权合法性方面,男性比女性对法律的认同感更强,预期户主性别与产权合法性认同正相关。户主年龄越大,既可能强化对现实中产权不安全的认知,也可能提高他们对法律持续实施的感知,即户主年龄与产权合法性认同相关性不确定。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对土地法律和政策的认识越深,有助于提高他们对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户主从事非农就业经历会强化他们对法律的感知,但也降低了对土地的直接保护。土地产权合理性方面,男性比女性对土地的保护力更强,将降低土地调整合理性的社会认同。户主年龄越大可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但也会降低他们对土地的保护力。受教育程度虽然可以提高对土地法律的认识,但由于土地调整是基于村庄传统惯习进行的,受教育程度也会提高农户对土地调整的认知。非农就业经历对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的影响与对合法性认同的影响一致。土地产权合意性方面,男性对土地的保护虽然强于女性,但女性对于土地法律的认识更为清晰,将降低自身对土地的控制感。户主年龄对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与对合理性认同的影响一致。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土地法律和政府公权力的认识越深,不利于农户土地主观控制感的提高。从事非农就业虽然可以提高家庭物质资产和社会地位,但也会降低对土地的直接保护。 (4)家庭特征变量。与户主的非农就业经历类似,家庭非农就业人数越多会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和对土地的保护力,但由此造成的对土地的直接保护力下降和对政府及法律的认知也会降低他们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其次,家庭农业固定资产越多,农户面临土地侵权时损失越大,因此将强化他们对法律和现实侵权或土地收益受损的感知。但对于产权合意性,农业固定资产越多越可以提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强化合意性认同,而由固定资产增多造成的损失风险则会降低主体对土地的主观控制感,即农业固定资产与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相关性不确定。 (5)其他控制变量。中国农村公平思想会抑制土地分配中的不均等,即家庭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户面临较高的土地调整风险。同时,承包地面积越大意味着在农村地区农户具有更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但承包地面积越大也会提高土地侵权和调整的风险。承包地的块数越多意味着土地遭遇调整的可能性越强,即承包地的块数与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正相关。地块数较多提高了土地被调整的可能性,但由此释放的土地需求信号会提高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距城镇越近,家庭承包地面临的征收和调整风险越大,但该地区的农户对土地的保护能力更强,将弱化侵权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村庄人均收入越高,农户整体行为能力越强,但是较高的土地经济价值也将引致土地侵权的发生。此外,为控制区域层面未观测到的制度、社会和经济等因素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可能存在的影响,识别了江西省和辽宁省的区域虚拟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一)产权情景、社会信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 从表2可以发现,持有土地法律文书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但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影响不显著。经历土地调整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而降低了其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但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农村土地产权治理可区分为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层面,法律维度的赋权通过法律文书刻画了农户主观上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但土地调整作为土地产权在村庄自治层面的实施特征,不仅嵌入了公共治理的属性,也受到村庄传统道德观念和村治文化的制约,而且土地调整作为一种村庄土地产权实施的集体性规则,具有村民自治维度合理性的社会学特征。此外,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也受制于村庄中实际的产权状况和集体协同或共识性规范,造成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更易受村庄产权情景和产权集体实施的影响。

此外,制度信任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社会认同,但降低了土地产权的合意性认同。人际信任则强化了农户的合法性和合意性社会认同,但对合理性社会认同的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制度信任作为主体对国家政策或村庄民主治理有效性和稳健性的主观知觉,折射出了公共治理的完备性,也表征了行为主体按照规范和固有范式进行行为选择的认知框架。因此,从国家赋权和村庄自治规范性角度来看,制度信任有助于强化农户对土地法律文书和村庄自治中土地调整的认同,但这也意味着在制度约束下的农户主观行为能力受限。人际信任则表征了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非正式约束和互动规范,较高的人际信任不仅意味着主体行为和意愿更易受到群体内其他主体的尊重,也更容易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国家赋权的实施借助良好的人际信任,可增强土地产权合法性社会认同。类似的,主体权益受到尊重意味着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体行为能力得以有效实现。但土地调整的实施仍有赖于先验规范,即人际信任与产权合理性认同缺乏内在匹配机制。 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方面,户主性别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影响与预期不符。主要的原因是,虽然男性对土地法律的感知强于女性,但男性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土地侵权行为和不安全的产权实施也比女性具有更强的认知,最终表现为户主性别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影响不显著。其次,家庭外出务工人数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原因在于,家庭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农户接受的土地产权信息和法律知识越多,而且该效应要强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政府侵权行为的影响。最后,江西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分别高于和低于江苏省农户,辽宁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和合理性认同分别高于和低于江苏省农户。 (二)社会信任对产权情景作用的调节效应 表3显示了不同社会信任水平下土地承包证书和土地调整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边际影响。限于篇幅,此处未给出交叉项的估计结果。由表3的结果可知,如果农户的社会信任水平较低,土地承包证书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正向激励作用更强。此外,较低的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也使得土地调整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抑制作用更强,但对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的影响差异不明显。这是因为,较高的制度信任反映了农户对公共治理的认可度及由此引致的对土地产权稳定性的社会认同,此时制度信任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具有替代效应。人际信任则表征了农村小环境中农户土地权益受到尊重和产权有效实施的微观基础,其通过规范村庄自治中的集体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同时,土地调整具有村庄自主治理的社会内涵,较低的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无疑加大了农户对村庄自治中土地权益受损和自治规范不完备的主观感知,从而弱化了农户对土地的知觉控制。不同社会信任下土地调整对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的影响差异不明显则表明,村庄传统惯习和集体行动逻辑具有产权治理合理性的强社会认同属性。

(三)进一步的讨论 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维度的不同涵义,治理模式和实施方式的差异致使土地产权强度主要取决于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主体行为能力。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层面的赋权不断强化,但村庄自治与公共治理的结构性和文化理念差异则造成法律赋权与现实产权情景相距甚远,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农户对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呈现出层次性差异。由此造成制度实施的参与主体的主观意向性和偏好基础呈现复杂性,难以有效提高国家赋权对农户认知框架的形塑作用。 从本质上看,制度绩效的实现有赖于主体主观上对制度塑造的可感知现实的评估及由此引发的行为响应,表现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间的有效契合。信任作为一种基于社会主体间契约精神的主观映射,反映了社会诚信和制度的稳健性。林南将信任视为一种社会软约束和资本进行考察,福山则证实了信任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制度信任形塑了农户对于土地产权政策实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先验认知,人际信任则建构了农户群体中土地产权合法权益的社会认同和主体行为能力所受到的社会尊重,二者分别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层面形塑了社会关系稳健性和制度生产性激励在农户认知框架中的建构性。由此可见,主体基于制度有效性和人际关系稳定性的主观评估构建了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随着我国农村社会逐渐由封闭走向多元化,信任差序格局逐渐为物质和利益格局所嵌入,农户对国家政策和集体成员的信任均呈现低水平或裂解的态势。加之现实中地方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部分地区“乡政”“村治”有名无实,造成公共治理的寻租本性泛滥,进而导致制度合理性在农村社会具有较低的认可度。此外,村庄内部逐渐出现的阶层分化、行政权力依附等社会特征则造成农民群体内部出现了“信任危机”,降低了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健性。从本文的研究来看,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对农户的土地产权认同的影响存在主体差异性,即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分别抑制和强化了农户的产权合意性认同。这表明公权力和村庄集体软约束表现出治理的不对等,也形成了法律意识与村庄自治文化的互斥。而如何破解公权力对村庄不合理传统惯习的强化作用,也是保持土地经营权稳定和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 综上可知,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的差异性不仅表现为法律赋权和产权实施的不同,还表现为产权情景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差异。在农村居民的制度信任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和人际信任关系网络不断裂解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正式制度嵌入和加强村庄民主治理与村庄自治文化的合理兼容,增强农村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三个层次的一致性和公权力与村庄传统规范实施的有效匹配。 五、小结 农村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具有产权情景识别差异性,而且这种情景信息的识别受制于主体的社会信任水平,即非正式的道德观念和制度理念形成了制度执行和村庄自治有效性的重要基础。在如今的农村社会,土地产权的实施面临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的不匹配、法律意识与村庄自治文化的互斥、农户先验产权认同与现实不安全的产权情景内生互锁等多重困境,加之由村庄民主自治导致的传统惯习和集体行动模式的程序化和常态化,诱使了如土地调整等一系列与法律意识不相符的村庄土地治理模式长期存在。当然,传统惯习是村庄基于自身特殊性自发形成的行为准则,具有典型的内生性,短期内仍难以强行剥离。但从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与产权情景关系的结构性差异出发,可以发现公共治理在村庄自治中的效力仍然乏善可陈。而且随着农村社会信任格局的裂解和变迁,农户对国家治理和村庄自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认识呈现出复杂性。社会信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呈现的内在不一致性则表现为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结构上的不匹配,进而反映出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的不兼容。此外,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来看,非正式制度作为主体行动的重要参考或内在认知框架的建构元素,对正式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结构差异来自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长期不兼容及由此形成的农户先验产权认知模式,进而造成社会信任和治理模式的内在互锁,强化了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的内在逻辑差异。为此,需要从治理模式着手,强化公共治理中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兼容。在此基础上,通过村庄治理模式的法律限制性引入,提高村庄治理中法律意识与村庄文化的一致性,增强国家赋权的实施效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政策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弱化村庄惯习诱发下的土地变更行为。最后,通过赋权到户、宣传到人、基层约束和群众参与土地治理等方式,形塑农户的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提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道德观念的内在一致性。 感谢南京农业大学马贤磊副教授对本文研究数据的支持,同时感谢华南农业大学罗必良教授对文章研究思路的点拨,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Deininger,K.,Jin,S.,"Security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Lessons from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rural land contracting law",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2009,70,pp.22~38. ②Van Gelder,J.L.,"Feeling and thinking:Quant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ceived tenure security and housing improvement in an informal neighborhood in Buenos Aires",Habitat International,2007,31 pp.219~231. ③North,D.,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s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Aoki,M.,Toward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Cambridge,MA:MIT Press,2001. ④罗必良:《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及案例研究》,《南方经济》2014年第5期。 ⑤Alchian,A.,"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Politico,1965,30,pp.816~829; Barzel,Y.,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⑥Ma,X.,Heerink,N.,van Ierland,E.,et al.,"Land tenure security and land investments in Northwest China",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2013,5 pp.281~307. ⑦Putnam,R.D.,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⑧Ma,X.,Heerink,N.,Feng,S.,et al.,"Farmland tenure in China:Comparing legal,actual and perceived security",Land Use Policy,2015,42,pp.293~306. ⑨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数据》,《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⑩Luhmann,N.,Trust and Power,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1979. (11)McGuire,W.J.,Inducing resistance to persuasion:Some contemporary approaches,New York:Academic Press,1964. (12)汪汇、陈钊、陆铭:《户籍、社会分割与信任:来自上海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2009年第10期。 (13)参见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4)参见福山《信任:社会道德和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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