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时代的社会建设_现代性论文

风险时代的社会建设_现代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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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十六大以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建设被提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从正面说,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无疑是要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而从反面来看——同时也考诸于现代社会“社会建设”发展的历史——则可以说,社会建设的一个基本的功能,是要有效地应付各种社会风险,不论这些风险的承受主体是社会还是个人。而由于在不同的时代,风险的成因、类型、性质、表现形态以及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各不相同,因此,社会建设的方略取向也相应的必须随时代的变迁而调整。

一、现代性方案与“现代社会工程”

如果说,风险源于不确定性,并且其基本特性就是不确定性,那么可以说,现代性方案所包含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应对风险。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作为自觉的“规划”或“方案”,在18世纪首次进入启蒙思想家的聚焦点。当然,我们可以说,经济、文化、社会、政治诸领域中的现代性起源或发端,可以追溯到更早,但启蒙思想家们将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追求自觉化、系统化了。“就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自身而言,这种规划是一种非凡的知识上的努力,‘根据它们的内在逻辑去发展客观的科学、普遍的道德和法律、自主的艺术。’这种观念就是要把许多个人自由地和创造性地工作所产生的知识的积累,运用于人类的解放和日常生活的丰富。科学对自然的支配使摆脱匮乏、愿望和自然灾害肆虐的自由有了指望。合理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理性的思维方式的发展,确保了从神话、宗教、迷信的非理性中解放出来,从专横地利用权力和我们自己的人类本性黑暗的一面中解放出来。只有通过这样一种规划,全人类普遍的、永恒的和不变的特质才可能被揭示出来。”①换言之,包含在启蒙思想中的现代性方案所表达的,是一种以对人类理性力量之绝对信仰为核心,以对历史之全面的、无限的、必然的“进步”的坚定信念为基础,寄托着对于自由、富裕、幸福的未来社会的希望和憧憬的价值理想。“现代精神的梦想是一种完美的社会。”②而这种“完美社会”之理想的一个根本性的特征,就是对完善的、确定的、普遍的、合乎理性的人为秩序的设计和追求:“现代性在这种秩序的征兆中诞生——秩序在这里被视为一项任务,一种同理性设计、紧密监视和首先是严格管理有关的事物。……现代性力图消除偶然事件和随机事件。……这种意图在意外事件和偶然事件出现的地方添加规定;这种意图使模棱两可的事物变得一清二白,使不透明的事物变得透明,使不能预测的事物变得可以预测,使不确定的事物变得可以确定;这种意图把公认的目的插入到事物中去,并因而使它们努力实现那一目的。”③从应对、克服风险的角度来说,显而易见,“现代性方案”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以人为设计和建构的普遍理性秩序,来消除模糊性、偶然性、不确定性,确立简单易控的清晰性、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而步入现代时期以来的各种试图改善人类状况、试图实现“美好社会、健康社会、有序社会之梦想”的宏大的“现代社会工程”,正是在这种现代精神的鼓舞推动下展开的。④至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其任务就是要以精确、可靠的经验研究成果,来服务于这种社会工程。

从历史上看,这种现代社会工程滥觞于法国大革命。正如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法国)大革命正是本着卷帙浩繁的评论治国的抽象著作的同一精神进行的:即本着对普遍理论,对完整的立法体系和精确对称的法律的同一爱好;对现存事物的同样蔑视;对理论的同样信任;对于政治机构中独特、精巧、新颖的东西的同一兴趣;遵照逻辑法则,依据统一方案,一举彻底改革结构,而不在枝节上修修补补的同一愿望而进行的。这是何等骇人的景象!”⑤不过,法国大革命仅仅是现代社会工程的发端。尽管托克维尔在此称法国大革命为一种极端“骇人的景象”,认为,那种以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对如此复杂、如此古老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改革的观念,将带来的是一场“最为危险的革命”,⑥但是,在现代性价值理想的牵引下,在力图实现“美好社会、健康社会、有序社会”之现代梦想和精神的鼓舞下,在此后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中,以同样的建构理性逻辑来展开和实施的各种现代社会工程遍及了世界各国。在斯科特、鲍曼这些学者看来,这些宏大的现代社会工程或项目包括科学林业、清晰而简单化的农业、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巴西利亚式的规划城市、苏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规划、集体农庄、乌贾玛村庄(坦桑尼亚)、对异文化的同化政策和实践、乃至于纳粹对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方案,等等。⑦而所有这些宏大的现代社会工程或项目(及其灾难性结果),斯科特认为,都产生于四个因素的致命结合:一是国家出于自身的目的对社会和环境的简单化、清晰化处置和重塑;二是极端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即相信,随着科学地掌握自然规律,人们可以理性地设计社会的秩序;三是独裁主义的国家,它有愿望也有能力使用它所有的强制权力来使那些极端现代主义的设计成为现实;四是软弱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缺少抵制这些计划的能力。“总之,社会的清晰性提供了大规模开展社会工程的可行性,而极端现代主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愿望,独裁的国家则有实现这一愿望的决定权力和行动能力,而软弱的公民社会则提供了等级社会作为其实现的基础。”⑧所有这四个因素的结合,实际上就构成了鲍曼所说的现代“造园国家”:

在整个现代时期,哲学家的立法理性(the legislative reason)与国家(states)的过于物性的实践非常合拍。现代国家是作为一种整治性、传教性和劝诱性势力而诞生的。这一势力决意要使被统治的全体民众接受一次彻底的检查,以使他们得到改造从而进入有序的社会(近似于理性戒律)。以理性的方式设计的社会是现代国家公然的终极因。现代国家是一种造园国(gardening state)。其姿态也是造园姿态。它使全体民众当下的(即野性的、未开化的)状态去合法化,拆除了那些尚存的繁衍和自身平衡机制,并代之以精心建立的机制,旨在使变迁朝向理性设计。这种被假定为由至高无上且毋容置疑的理性权威所规定的设计,为评价当今现实提供了标准。⑨

各种形形色色的现代社会工程,正是现代“造园国家”之造园姿态的体现。

二、现代社会工程和风险社会

就内涵和外延而言,现代社会工程和我们今日此处所说的社会建设不尽相同,前者所涉及的领域比后者要广泛得多,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方面。但是,就应对风险这一目标而言,两者显然具有共通性;而在“造园国家”之“造园姿态”下展开的各种现代社会工程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则不仅可以使今日之社会建设直接从中获得启示,更与今日之社会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风险社会”之风险形态密切相关。

不能说,所有的现代社会工程都“失败”了,比如,在现代公民权、特别是社会公民权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国家主导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制(这是属于我们此处所说的“社会建设”范畴的),在提高公民应对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方面曾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正如斯科特、鲍曼等所指出的那样,许多在现代国家之“造园姿态”下实施和展开的、其初衷是要改善人类状况的社会工程或项目,其实际后果是不尽如人意的、失败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何以如此,斯科特认为,原因在于上述四个因素的结合。实际上,这四个因素既是这些工程之所以得以实施的原因,也是它们之所以失败或带来灾难的原因。而就之所以失败或带来灾难而言,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极端现代化意识形态的理性设计信条。那些工程的设计、推动、实施者相信,凭借自身的理性能力,完全可以在全新的基础上实现乌托邦式的计划。但实际上,理性的行使离不开各种现实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既包括“社会工程”必然在其中展开的各种历史地、自然地形成和延续下来的客观外在因素(如按照建构式理性,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但如果要这样来修一条公路,则必须毁坏良田、古迹或自然美景,则又当如何),也包括这些工程所必然影响到的人们的各各不同、彼此殊异的动机和目标。而那些工程的设计、推动、实施者们的“理性”实际上既无力了解掌握所有的外在因素,更无力协调统一人们各各不同的动机和目标。如果他们不问这些复杂的因素、无视人们各自的动机和追求,一味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而强行推行他们的计划,其结果常常就会背离他们的初衷,脱离他们的掌控,而带来始料未及的灾难性后果;即使其原先的目标在一定意义上得到实现,它们所带来的以外后果或者副作用也往往令其“成果”失去意义。换言之,即使是“成功”的社会工程,就其对风险的应对而言,也往往是在应付了一种旧的风险的同时,带来可能是更加麻烦的新的风险。这无疑是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所必须引以为戒的。

许多现代社会工程是“失败”的。但须指出的是,从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它们的“失败”,并不是由于其理性设计未能得到贯彻实施,而恰恰是其理性设计成功得到贯彻实施的产物。要么是由于建构式理性设计在强行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外后果直接背离了设计的初衷,走向了反面;要么是所产生的副作用毁灭了其“成就”。而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这里所出现的那些不美好的甚或灾难性的结果,都是企图给人类带来福祉的、理性设计的现代社会工程自身的产物;而就对风险的应对而言,也就是说,正是那些试图以理性建构的人为普遍秩序来消除不确定性、消除风险的努力造就了不确定性和风险。而这正是贝克、吉登斯等所谓“风险社会”之风险的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特性,也即所谓(人类理性建构、现代科学知识的)“自反性”(reflexivity)。在为其合著的《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和美学》的“前言”中,贝克、吉登斯、拉什指出:“今天的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充满了自反性的人类知识,但这并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正好相反:未来日益有别于过去,而且在某些基本方面变得十分具有威胁性。作为一个物种,我们的生存已不再有保证,即使是短期内也是如此,而且这是我们人类集体的自己的所作所为的后果。现在‘风险’的概念成为现代文明的中心,这是因为我们的思维大多只能建立在‘似乎’的基础上。在我们——无论个人还是集体——生活的很多方面,我们必须经常建构潜在的未来,但我们知道这种建构实际上可能妨碍这些未来的出现。新的不可预测领域的出现往往是由企图控制这些领域的努力所造成的。”⑩

贝克认为,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已经导致进入了“风险社会”,在现代性的这个阶段,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越来越多地脱离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风险社会格局的产生是由于工业社会的自信……主导着工业社会中人民和制度的思想和行动。……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的延续性中。后者暗中累积并产生威胁,对现代社会的根基产生异议并最终破坏现代社会的根基。”(11)一方面,“工业社会、民众的社会秩序、特别是福利国家和保险国家必须能够使人类的生存状况可由工具理性控制并使之可制造、可获取、(单个地、合法地)可解释。另一方面,风险社会中难以预见的一面以及控制的需求的滞后效应反过来又引出了原以为业已克服的不确定的领域、矛盾的领域——总而言之是异化的领域。”(12)“不确定性以自律的现代化之胜利的不可控制的(副)作用的形式回归了。”(13)事实上,我们完全也可以说,“风险社会”之“风险”,是各种试图控制、克服不确定性的大型现代社会工程的各种意外后果或者说副作用累积所成。

“风险社会”之风险,是现代化的胜利所带来的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因此,现代性的全球扩张必然带来风险的全球弥散。这就形成了风险社会之“风险”形态的又一个特征,即全球性。吉登斯曾经指出,现代性的扩张有三个动力机制或者说三个动力来源。即“时—空伸延、脱域机制和自反特性”。(14)“时—空伸延”指的是由时间的标准化而导致的时间和空间的分离以及它们在形式上的重新组合,由此进而导致“场所完全被远离它们的社会影响所穿透并据其建构而成”,(15)造成不在场的东西日益决定在场的东西。“脱域机制”指的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6)有两种脱域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是“象征标志”,二是“专家系统”。全面的自反性不可预测地改变着我们行动的环境,从而将我们置于一种普遍的不确定感中。在这三个现代性的动力来源中,吉登斯认为第一个是最为关键的,其他两个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它所派生的。(17)正是在这三个动力来源构成的动力机制推动牵引下,现代性得以向全球扩张,同时也导致风险向全球弥散渗透。“风险社会”必然是全球风险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当今“风险社会”中,没有哪个地方、哪个民族、哪个群体、哪个个体能确定地置于风险之外。

关于“风险社会”,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在现代性的全球扩张将它所产生的风险推向全球的同时,同样作为现代化胜利或者说现代性建构的产物,现代社会在本体结构上已经“个体化”了。这种作为现代社会结构特征的个体化,一方面固然使个体成为权责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必须坚持和肯定的),但与此同时也将风险的承当责任推向了个体。有人指出,现代性方案所依凭的启蒙理性在两个维度建立了把责任推向个体的机制。一个是实在论维度:建立在实证主义基础上的个人主义风险评估理论认为,各种招致风险的独立变量是具体的,其发生概率在统计学上是可测量的,只要管理权威按照这种测量方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能够确保安全;在这个前提下,随后发生的任何风险都不是专家或管理权威的责任,而是个人的原因。另一个是自由主义维度:声称在合乎启蒙理性的公正普遍的制度面前,风险的发生取决于个人的努力、道德、知识以及其他因素;新自由主义的国家最小化、反对社会福利、个人对风险规避和管理负责的主张是这种观点的典型。(18)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前面指出,在现代公民权、特别是社会公民权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国家主导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制,作为现代社会工程中少有的“成功”例子,在提高公民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方面曾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上述新自由主义主张下展开的所谓“第三波市场化”潮流则对劳工权利和社会权利发动了猛烈进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废除了这种体制的成就。(19)

三、风险社会的社会建设

风险是试图以理性建构的人为普遍秩序来消除不确定性、消除风险的努力本身的产物,也即,是现代化之自反作用的结果,风险已经全球化,应对风险的主体已经个体化,这是当今“风险社会”之风险的三个基本特点。那么,从应对风险的角度说,今天的社会建设应该注意些什么?笔者以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

第一,在社会建设中应该援用并坚持“辅助原则”。辅助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或称补充原则、补助原则、附属原则,本是罗马教廷认为处理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复杂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此原则较全面清晰的阐述,是1931年教宗庇护十一世(Pius Ⅺ,1857-1939年)为纪念《新事物通谕》颁布40周年而宣告的《四十年通谕》:“褫夺个人凭自己的创意、用自己的办法所能够做到的事情,将之移转给某个群体去做是不合法的,同样,将下一级或较小群体能做的事情移转给上一级或较大群体承揽也是不公正的,同时也严重损害和搅乱了社会秩序。一切社会实体都应当辅助属于社会整体的成员,而不是吞并它们,也不是摧毁它们。”因此,辅助原则的基本观念是,个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在个人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自愿合作来解决共同的问题;在自愿合作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需要强制,即公权力的介入;而进入公权力的范围之内,也应当由较小的共同体承担解决共同问题的责任;只有在下层共同体需要更高一层支持的时候,更高一层才能予以干预,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递升的辅助关系。二战后,天主教的辅助原则逐渐地世俗化,转化为一般公法原则。(20)而之所以在社会建设中应该贯彻这种“辅助原则”,一方面固然因为要尊重个人、初级共同体的自主自决权,另一方面更主要是因为,如上所述,今日的风险,主要源自现代化,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在“造园式国家”支配下展开的各种现代社会工程之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而之所以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这些意外后果或副作用,是因为那些工程的设计、推动、实施者们的“理性”根本不可能了解、掌握所有约束着其“理性行动”的异常复杂的因素,更无力协调、统一人们各各不同的需要和目标。而越是远离个人和基层社会的高层部门,在这方面的限制就越大,因此,如果完全由它们来操控各种社会建设项目的话,其带来不可预期、不可控制的各类意外后果或副作用的可能也就越大。事实上,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托克维尔就区分了“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前者指将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等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事情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地方或某一个人手中,后者指以同样方式集中诸如地方性的建设事业等只是国内某一地区所特有的事情的领导权的做法)(21),托克维尔坚决反对“行政集权”。而如果说,托克维尔之所以反对“行政集权”主要出于伦理的理由(对个人和地方自由的尊重和维护),那么,在此我们完全可以为他再补充一个知识论上的理由。

当然,在社会建设中贯彻“辅助原则”并不意味着免除国家(上层部门和机构)的责任,而只意味着国家(上层部门和机构)应该放弃“理性的自负”以及由此而来的专横,只意味着要放弃“造园姿态”。实际上,无论是托克维尔之承认“政府集权”的必要性,还是“辅助原则”之肯定个人、社会、国家以及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递升的辅助关系,都没有否定国家(上层部门和机构)的责任。“结社民主”的倡导者保罗·Q·赫斯特一方面肯定辅助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承认:国家必须通过诸如提供经济补助、营造有利于分散福利和公共服务的法律环境等手段,来审慎地、但又主动地扶持结社和地方组织,同时,还要维持全体公民共同的最低标准和应享权利,在提供一个有活力的环境方面,国家的作用非常重要。(22)而鉴于今日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全球性,国家在推动应对风险的国际合作方面还应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在社会建设中必须在坚持个体本位性的基础上重建“社会”。这里所说的“社会”指的是有别于国家和市场的领域,其主体是各类志愿结社、民间组织,也称作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重建或培育这样一个“社会”,既是社会建设之内涵的一个方面,也是在社会建设中贯彻“辅助原则”的要求,同时还是矫正、克服风险承受和应对主体个体化的一种方式。如上所述,个体化是现代社会的结构原理,而所谓“第三波市场化”(在这波市场化潮流中,出于压缩公共开支的目的,社会保障、福利、医疗、教育等等也最大限度地市场化了)更是将承担应付风险的责任最大限度地推向了个人,由此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一方面则是广大公民个体在风险面前空前的软弱无力感。许多人认为,正是在这里,志愿结社能够在克服这种软弱无力感方面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志愿福利团体原则上能够补充、甚至代替政府在服务供给上的功能,就此而言,志愿结社可以填补由于放松管制和私有化而形成的空白。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一种建基在合作之上的‘社会市场结社主义’,这种结社主义强调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但不以赢利为中心。”(23)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在社会建设中要培育“社会”并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我国学者和政府都已经认识到。比如,有人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要求、体制改革的要求、社会建设内容本身的需要、社会建设主体的要求等方面说明了社会建设必须突出社会性特点。(24)十七大报告在谈到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时则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这里,社会协同就是要求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扎根于民间的优势,发挥它们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不过,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在我国,要培育一个健康、有生机的“社会”,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除了需要各种志愿结社、民间团体一方面“不以赢利为中心”,一方面则要利用“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选择性”等等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积极营造确立“社会”或者说志愿结社、民间团体得以健康发育成长和规范良性运行的环境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必须确立和肯定权责的个体本位性,这是现代公民权的基础,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二是必须确立民主和法治的体制,民主是社团表现出公益性、公共性的前提,法治是社团规范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缺此两者,民间结社就潜伏着走向黑社会的巨大“风险”。(25)

第三,在今日的社会建设中必须激活积极公民权。公民权的形态可划分为积极的(active citizenship)和消极的或者说被动的(passive citizenship)两类。简单地说,积极的公民权是自下而上的公民权发展的产物,它发生于一个为权利而进行革命斗争的背景下;而消极的公民权则是自上而下地被“赋予”的。(26)在积极公民权形态下,公民是一个积极的行动者,是地方性或全国性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者(既有行动的意愿,也有行动的能力,并具有行动的权利和空间);在消极公民权形态下,公民是各种社会法规、公共政策的被动承受者,是保障、福利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被动消费者。传统上,法国和美国是积极公民权的发源地,而德国则是消极公民权的代表。但是,作为现代社会结构原则的个体化所造成的原子化个体的软弱无力感,使他们普遍地对公共事务冷漠,从而使积极公民权普遍地处于式微状态。(27)但是,在今日风险社会的社会建设中,则必须激活积极公民权。这首先是因为,无论是“辅助原则”,还是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社会”的作用,都预设了公民积极、主动的参与,这种公民参与和积极公民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过,更主要的是因为,如上所述,在今天,作为自反性现代化产物的风险已经渗透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已没有哪个地方、哪个民族、哪个群体、哪个个体能自外于风险,因此,也就没有哪个人可以自外于应对风险的努力,无论这种参与和行动是作为责任还是作为权利。吉登斯(还有贝克)曾将控制风险的希望寄托在“重塑政治”上,认为:“关于解放的政治要同关于生活的政治(或者,同关于自我实现的政治)结合起来。所谓关于解放的政治,我指的是激进地卷入到从不平等和奴役状态下解放出来的过程。……生活的政治指的是激进地卷入到进一步寻求完备和令人满意的生活可能性的过程中,而且就此而言,再没有什么‘他人’存在了。”(28)这种将“解放的政治”和“生活的政治”结合起来的政治是一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鼓励各种力量积极参与的政治(在此,吉登斯对各种社会运动寄予高度的希望,贝克则对传统中央政府之外的各种亚群体和个人的“亚政治”寄予希望)。而之所以要鼓励和动员各种力量积极参与,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自反性现代化的今天,在到处都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副作用”的情况下,已没有什么置身局外的“他人”存在,相应的,也就再不可能把处理应对与这种现代性相连的一系列风险交托给某种单一的力量如政府了,相反,任何产生影响的决策和举措都应该接受尽可能多的方面的质询和监控。而显然,这种“质询和监控”是以积极公民权的激活为前提的。

注释:

①戴维·哈维:《后现代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阎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1页。

②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③齐格蒙·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④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邵迎生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4~45页;《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第227~228页。

⑤⑥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82、179页。

⑦参见: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

⑧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导言”,第7页。

⑨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第31页。

⑩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和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页。

(11)(12)贝克:《再造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初探》,载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和美学》,第9~10、15页。

(13)贝克:《何谓工业社会的自我消解和自我威胁》,载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和美学》,第232页。

(14)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reflexivity”原译“反思性”,此处改为“自反性”。事实上,“自反性”和“反思”(reflection)是有重要区别的,贝克对此作了明确区分。参见: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第9~12、223~226页。

(15)(16)(17)(28)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6、18、14、137页。

(18)肖瑛:《作为风险的认同和作为认同的风险——认同视角下的风险社会生产机制研究》,载:《社会理论论丛》(第4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19)参见布洛维:《公共社会学》,沈原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4~70页。

(20)参见《地方财政自主的宪政逻辑:辅助原则的分析进路》,http://www.chinalww.com/html/200926/151091.html。原文链接:http://www.chinalww.com/html/200926/151091.html

(2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96页。

(22)To see:Bryan S.Turner,Kevin Prown and Kenny,S.,Rhetorics of Welfare,2001.p15-16.

(23)To see:Bryan S.Turner,Kevin Prown and Kenny,S.,Rhetorics of Welfare,p19.

(24)谢志强:《要突出社会建设的社会性》,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37/6168176.html。

(25)参见王小章:《个体为本,结社为用,民主法治立基——小议公民社会》,载《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5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6)参见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问题》,载布赖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0~11页。

(27)积极公民权的存在需要公民有行动的意愿,也有行动的能力,并具有行动的权利和空间,但对于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是行动的权利和空间。即以马歇尔所说的civil right、political right和social right 来说,在马歇尔那里,political right是对civil right的补充和支持,而social right则有是对前两者的补充和支持。尽管马歇尔的模式已受到不少诟病,但他认为各项公民权是一个互倚的整体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但在我国,前两者的发展显然是不充分的,这从我们2008年所做的对于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状况的调查中也可反映出来。有了前两者,并不能保证公民有积极主动的行动和参与,而缺乏前两者,则肯定没有这种行动与参与。而在缺乏前两者的情况下所给予的社会权利,则就不再成其为具有独立行动能力和意志的公民权利,相反,它们可能成为对行动意志的一种诱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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