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探析_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保护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探析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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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企业所应承担的重要法定义务之一。为了促使企业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同时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由此可见,保护环境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在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其嬗变

伴随着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并且这一内涵也处于不断地充实和延伸中。企业社会责任,英文名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现在一般来讲,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除了要对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内涵有其发展和演进的一个过程。

18世纪中后期,英国率先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也正是在这次工业革命的进行过程中,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没有出现。即使在具体实践层面,企业社会责任也仅仅是局限于企业主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来源于“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亚当·斯密最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之一就是“看不见的手”理论,正是这一理论孕育出了最初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的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满足这种需要,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这些产品和服务,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随着历史的演进,到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对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了新的认知和理解。这种认知和理解,直接表现为一些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社会贫苦人员。进入19世纪以后,在两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并且企业规模较之以前进一步扩大。但是,就是在这一时期,由于受到“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思潮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观也因之发生扭曲。相当数量的企业在这一时期,无视自身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的供应商和员工进行残酷的剥削,并且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市场竞争的优胜者。“社会达尔文主义”对这一时期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消极和不作为负有很大的责任。与此同时,西方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中,到19世纪中后期,随着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为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这也在客观上对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出现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进入20世纪,特别是到20世纪80-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这一运动使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向更为宽广的领域拓展,不再仅仅局限于产品的服务与质量。在这些新拓展的领域中,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境保护、保障人权等的非政府性组织和一些主流媒体的不断倡导与呼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面对这些社会压力,不得不对其作出回应,许多跨国公司也因此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在这些责任守则中,社会责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这些公司还通过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以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来进一步回应不同社会群体和组织对其所发出的诉求。

近些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就曾建议,应该从八个方面来确立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这八个方面依次是明礼诚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文化建设、发展慈善事业、保护职工健康和发展科技。可以说这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基本上就囊括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与此同时,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多数企业都能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主动承担起各项社会责任。

二、环保理念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缺失

就目前我国而言,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对其自身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应负起的责任认识不清、行动不力。具体来讲,在环保理念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失:

(一)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上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但是,许多企业对其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的责任方面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者对环境保护以及企业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方面认识不足,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更是对其一知半解。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局限。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仍然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在于扩大企业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最大限度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相应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正是这种“唯利是图”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使得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不顾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甚至破坏。有的企业的发展更是直接通过污染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换来的。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

(二)经济效益至上的企业经营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变得日趋激烈。在这一背景下,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并且不断发展下去,就必须想方设法以最小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企业效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企业极力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的提高产品质量,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抢占市场份额。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将原本应该由其自身承担的成本转嫁到社会,由社会来为企业的发展“埋单”。企业这种转嫁责任行为,突出的表现在企业对员工自身权益的漠视、将有害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大自然、为加紧生产无视企业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制造大量的噪音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所有这些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源于企业所固有的“经济效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惜损害社会效益。而这自然也就会在无形中加大企业对环境的压力,进而做出种种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三)企业诚信的缺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以来,国民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好坏两面一样,市场经济也存在很多负面的因素。随着这些负面因素不断累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企业诚信的缺失就是众多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主要表现之一。企业诚信的缺失,直接导致企业种种不良行为的发生。一些企业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不惜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一旦流入市场,一方面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食品和药品企业,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有的甚至直接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近些年由于企业诚信的缺失,出现了诸如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一系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根据证券市场反映的相关信息,仅沪深两市A股1320家公司中就有12%的公司缺少诚信。上市公司诚信的缺失,不仅直接导致投资者要背负二级市场股价下跌的风险与损失,而且也使得整个市场都面临交投惨淡的尴尬局面。在企业普遍缺失诚信的大环境下,要想要求企业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贡献,无异于痴人说梦。

(四)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进行有效进行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除此之外,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完备。但是,我国仍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来明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的一些行为也有待国家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来加以规制。此外,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虽然已经有一些明确的处理办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效果并不明显,仍然很难起到有效地规制作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一些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有逃避和侥幸的心理,也就不利于企业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三、环境保护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施

在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为切实有效地使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就必须下大气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树立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

环境保护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就确立了环境保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保护环境是国家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是立国之策,治国之策,兴国之策,是关系全局,涉及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一切也就要求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在生产经营中不只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更要追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也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而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

(二)完善环境资源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人类社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给自然和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这种破坏直接导致生态危机甚至一些灾害事件的发生。人类社会对自然与环境所施加的种种不良影响,最后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报复”。恩格斯就曾经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企业作为物质资料的生产者,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往往是建立在对自然和环境的无限度的索取之上的。因此,企业理应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而要使其真正负起这一责任,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中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在这一方面,就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制度、确立环境资源核算法律制度、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以及推行公众参与制度。实现了以上制度的有效确立,才能使企业真正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

(三)完善劳工保障法,切实保障员工权益

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还必须完善劳工保障法。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保证在劳工保障方面能够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加强自身对社会责任的道德约束,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与生产理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员工工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员工与社会间树立良好的口碑,为其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四)扩大企业环境责任的范围

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我国消费者关注更多地还是产品对生命健康的影响。相应地,对自然环境的关注则有所不足。同样,企业在所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范围还较窄。因此,要想使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就有必要扩大企业环境责任的范围。当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对社会环境的责任范围已经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欧盟在2006年7月就开始正式实施《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要求进口商与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贸易市场的废弃电气产品。这一要求不仅涉及产品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而且对用料、零部件等上游产品环节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欧盟的这一做法对我国探索如何实现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可借鉴的鲜活样板。

此外,为实现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担起社会责任,还要加强其它法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这部分主要包括企业法的控制、产品质量法的调控、产业法的鼓励、税法的金融财政支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约等。综上所述,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分析我国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而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来实现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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