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价值规定与实践_社会交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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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哲学价值规定?理论界正在深入探讨。本文试图从其与实践的关系方面作些分析,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价值载体——人的实践基本形态

哲学价值规定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价值现象的抽象概括。它包含在各种具体价值现象之中,与其形成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揭示这种共性与一般的规定性,应当以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的方法为借鉴,首先找到包含着这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关系的社会普遍客观存在的价值载体,然后通过分析价值载体诸因素内在的矛盾统一关联,揭示出价值的一般规定性。因此,确定价值载体是揭示价值一般规定性的基本前提。

认为价值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或客体主体化,这是当前我国理论界的主导倾向。无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怎样解释,实质上是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一般。其明显的局限是,只能说明物的价值,说明不了人的价值。因为人的价值不只是人的素质、能力的功用性,而且还包括人的存在、发展,这两个方面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东西。这种局限性根源于把主客体关系作为价值载体。

现代西方哲学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主体化倾向。从人本主义、人的心理、情感、意志等方面规定价值,这实际上是把主体作为价值载体,其结果必然是由主体价值论走向主观价值论,最终滑向唯心主义。这说明把主体作为价值的载体也是不恰当的。

近期有一种观点,从人类学本体论角度即从人与动物的区别方面规定价值,把价值看成人对自然的超越指向①。这一观点,把价值规定等同于人本质,这是一种过度的抽象概括,离生动活泼的现实的价值及价值观念的运动变化太远。其失误也在于没有恰当地确认价值载体。

何为价值载体?如果我们承认价值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那么就必须承认价值载体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实体(当然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不同于自然的客观实体)。为要把握这一客观实体,首先应分析社会价值认识、价值选择行为等价值现象变化的原因。因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指导行为选择。意识的变化,行为选择的变化,归根到底是客观存在的变化。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人们价值观念变化过程,不难发现,价值观念变化与主客体关系变化,与人们具体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变化并不是同步的。主客体关系、人们的具体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是经常变动着的,而价值观念的变化则只是在社会发生较普遍显著变动时才发生。这就说明主客体关系并不是价值的载体。而当社会发生显著变动并且变动多样化、不平衡时,价值观念变化发展异常活跃。这又说明价值观念的变化是与人们对社会变动多样性的比较认识直接相联系的,而与人对自然的超越联系不密切。社会所发生的普遍显著变动及其多样化和不平衡,从客观角度看,主要是人的实践活动及相互关系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这一变化呈现出多样化与不平衡性,因而引起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并且异常活跃。这就说明,实践是价值的载体,实践的变化引起价值变化,进而导致价值观念变化。

其次,我们看到,使用价值所涉及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用的关系,人的价值所涉及的人的素质、能力与社会贡献及自身存在发展关系,伦理道德价值所涉及的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商品价值所涉及的人们之间的劳动分工协作及交换产品的关系,都包含在实践当中,实践是诸种价值关系的矛盾统一体。

从广义上讲,任何一项实践活动,既是生产又是消费。它生产出物质与精神产品、某种实际功用以及人的某种物质、精神素质等等,同时又消费着物质与精神产品、某种实际功用。因此,对使用价值需求的产生,满足需求的客体使用价值的创造,提供使用价值最终实现需求等等,都包含在实践当中。实践包含主客体关系,包含主体需求与客体功用的关系。

人对社会的贡献主要通过实践显现,人的力量对象化,为社会提供各种使用价值,是为社会作贡献的基本途径,同时人在实践过程中又必然得到物质、精神补偿,又必然要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等,这就是人与自身存在发展的关系。

任何一项实践活动,都是社会性的。一方面在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产生和进行,另一方面又是这些社会关系作用的凝结。无论是创造还是消费使用价值,都既体现了人们之间劳动分工协作关系,又体现了人们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伦理道德关系。

只有实践,才包含了各种具体的价值关系。也只有实践,才是各个社会形态最普遍存在的客观实体。

第三,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关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②论断,其内涵姑且不论,但指出价值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则是非常肯定明确的。

马克思这一论断实际上指出,价值不是从外界物满足人们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而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关于这一关系,马克思在这一论断的前文中论述得非常清楚。首先,马克思指出:“人处在一种对作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但是,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③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进一步发展的一定水平上,在人们的需要和人们借以获得满足的活动形式增加了,同时又进一步发展了以后,人们就对这些根据经验已经同其他外界物区别开来的外界物,按照类别给以各个名称。”④这里实际上是指出,实践的反复和多样化使人们能够区别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第三,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他们在实际的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象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⑤这就说明了人们是在利用外界物的实践中对物形成使用价值观念。

马克思是在作了上述分析后,才指出:“如果说,人们不仅在实践中把这类物当做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而且在观念上和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满足’自己需要的物,从而也是‘满足’自己本身的物——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⑥。

可见,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本质上是实践关系,价值是从实践关系中产生的。既然如此,实践就可以看成是价值的载体。

但是,作为价值的载体,不是某一项实践活动,而是实践的基本形态。

人的实践活动伴随人的始终,但人的实践活动之间的结构关系可以相对区分为基本形态与网络联系两个方面。所谓实践的基本形态,是指人经常进行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形式上具有反复循环特征的实践活动所构成的结构关系形式。形象通俗一点说,就是由人所经常从事的生产劳动圈圈、家庭生活圈圈、以及社会交往圈圈所构成。这个结构关系既是动态的,又是相对稳定的,是一个人实践活动的基本部分,相对稳定部分,反映出每个人实践的基本特征,因而称之为实践的基本形态。实践的基本形态通过社会关系网络的联结,构成社会实践体系。

人的某一单项实践活动往往只包含某一方面的价值关系,但诸项实践活动交织构成的实践基本形态,却综合地包含着诸种价值关系。我们知道,人的诸项生产实践活动是与人的诸项生产劳动实践和诸项社会交往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生产劳动实践中穿插着吃饭、休息、娱乐等生活内容,而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又穿插着社会交往实践活动。这三个方面的诸项实践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条件。任何一方面实践活动的进行离不开另两个方面的实践活动;任何一方面实践活动都是另两方面实践活动的条件。正因为三个方面如此紧密联系,因而就形成人的有机的实践基本形态。它既包含了人的价值关系,又包含了人们之间的伦理道德价值关系,更包含了使用价值创造、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求、使用价值交换的商品价值关系等内容,是诸种价值关系的矛盾统一体。

二、价值本质——实践形成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实践作为人类特有的活动,具有二重基本属性。

首先,实践是“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⑦,即是人类为自己创造、取得各种使用价值同时也包含各种使用价值消费的活动,创造与消费使用价值,是实践的一重基本属性。这一重基本属性派生出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种种情况。主体认识客体,主体改造利用、消费客体,主体力量对象化于客体即主体客体化,客体反作用于主体,形成客体主体化。也是由于这一重基本属性,使实践的诸要素如人的素质、能力、实践的目的、实践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实践中的各种物质、精神因素的利用以及实践的结果,都具有了使用价值的特征。因为,要使实践的结果是满足人的某一具体方面需求的使用价值,就必须使对这一结果发生作用的实践的各种要素都有针对性地发挥各种功能。这也就是说,实践的其他要素对实践结果这种使用价值的产生,都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正因为如此,一项实践活动的进行,既产生各种需求,又满足某种需求;既产生某种使用价值,又需求多种使用价值。也正因为如此,一项实践活动的发生,必须以其他实践活动的结果为条件。因而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实践活动的社会体系。

实践活动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这一基本属性所派生的社会对使用价值需求的普遍性,是“主客体关系价值说”把使用价值看成价值一般的客观根源。

实践的第二重基本属性是对人的存在发展的规定。即创造使用价值的实践,使人进入与动物不同的存在发展状态,形成与动物不同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地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⑧。在实践活动未发生前,人只是作为动物的一类,与其他动物一样,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完全受自然规律制约而存在发展。随着实践活动的扩张与延续,人就逐步以改造自然并享用这种改造成果的形式存在发展。即人在实践中存在发展,实践给人的存在发展以种种规定性。实践中,人作为主体作用改造对象客体,使主体力量对象化,凝固在客体当中。客体以使用价值形式显示出主体对客体改造利用的水平,即人在改造利用客体方面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与此同时,客体反作用于主体,即对人的素质、能力提出种种要求,又使主体形成种种素质、能力。这些素质、能力从人自身方面显示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实践中,人与人相互交往,受改造客体的制约,形成人与人之间各种物质、精神关系,从人与人关系方面显示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实践形成并显示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主要表现在实践中人的素质、能力,实践中人与人关系,实践结果使用价值特征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由实践统一起来,综合形成并显示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每一次实践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意义上规定并显示了人的存在发展。但是,作为人的存在发展的较稳定较完整的规定性的形成,不仅需要多次实践的积累,而且必须是人的生产实践、生活及社会交往实践综合发生作用。因此,人的存在发展的规定性,是由实践基本形态形成的。

实践的基本形态,尽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时期以及同一时期的不同人那里,结构关系不同,在范围、开放程度、稳定状态、层次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但是,都包含着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实践三个方面,都是这三个方面的人的实践活动的多次反复进行,都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因而,都较完整地规定并显示出人的存在发展的共性与个性。

实践基本形态,其内在的基本结构关系可概括为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的相互作用、彼此制约关系。每一方面以另两方面为前提条件方可进行。三方面相互作用、彼此制约,形成实践基本形态的整体结构关系。在不同人的实践基本形态中,不仅三个方面的内容不同,而且每一方面在结构中所处地位、比重也不同,由此形成不同人不同的实践基本形态以及同一人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的实践基本形态等等。由于三方面是相互作用、制约的,因而每一方面的变化都将引起整个结构关系变化,导致实践基本形态的变化。

人的现实存在发展,无论是人自身的存在发展即人的生理心理素质、能力方面,还是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发展即人际关系中的地位、作用方面,以及人在对自然的征服和利用中存在发展即物的创造、消费水平方面,都包含在实践基本形态内在结构的三个方面。生产劳动实践、生活实践、社会交往实践及其交互作用,都制约影响到人的素质、能力、人的社会交往、人对自然的征服利用,从而从实践基本形态的整体上规定着人的存在发展。正因为如此,人的存在发展的三个方面也相互制约影响,形成人的存在发展的总体特征。

实践所具有的形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属性与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属性,是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具体实践活动是生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个别特殊形式,它们分别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对生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发生作用,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也因此包含在各种具体实践活动当中;另一方面,由具体实践活动构成的实践基本形态形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又产生出对各种使用价值的需求,导致新的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具体实践活动的产生。

从动态过程看,现实发生的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实践,既在一定程度、意义上正生成着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又是由以往实践所形成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产生的需求所派生,为实现既定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提供物质、精神条件。可见,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具体实践是生成、实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具体形式,使用价值满足需求的过程就是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同时也即是生成、实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实践的物质、精神结果具有满足人们存在发展的某种具体需求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使用”特性,是指其满足需求的某种功用性,而使用价值的“价值”特性,是指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使用价值的整体含义则是指满足人的存在发展的具体需求的某种功用性。这里,如果撇开使用价值的“使用”特性,那么“价值”特性的含义就很明白:即指人的存在发展的规定性。这就是哲学价值规定。

在人类之初,人们“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⑨,驱使他们从事改造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取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物。与此同时,他们也就开始生成不同于动物的人的特殊的存在发展规定性。随着实践基本形态的构成与反复进行,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被确定下来,并派生出各种各样的具体需求,导致创造、消费使用价值,而且同时生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不是在重复意义上生成,就是在新的意义上生成)。自原始社会以来,人们就是在这样的循环往复中推动实践,从而也推动自身和社会的存在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客观存在着的两种必然现象以及人们主观认识这两种必然现象的两种必要性:人们创造、消费使用价值满足需求的实践必然生成、实现着人的存在发展的规定性;而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又必然派生出新的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需求。由于人们创造、消费使用价值满足需求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存在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大量创造、消费使用价值过程中抽象认识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生成与实现;由于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生成、实现依赖于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实践,因此,人们又有必要具体认识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派生具体需求,进而导致各种具体实践产生的种种情况。

可以说,客观存在的这两种必然性与主观认识上的两种必要性,既是哲学价值、使用价值范畴产生与存在的依据,也是把实践与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关系确定为价值关系的依据。

作为哲学价值本质即由实践所形成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既不等同于人现实存在发展显现的各种具体言论、行为,也不等同于人本质。这三者的关系可以图示为:。人本质与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人本质包含在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中,是人的更深刻规定性,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是表现人本质的特殊属性。人本质主要指人们的共性规定,人的存在发展则强调不同人由于实践基本形态不同其存在发展规定性不同;对人本质主要是从人与动物区别方面把握,而对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则主要是从人们之间不同的实践基本形态方面把握;人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它舍弃了人的自然属性,而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则是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它表现在实践的全过程,不仅表现在人自身,而且表现在社会交往及物的存在当中。人的现实发生的各种言论、行为,并不直接由人本质所规定,而是由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直接制约影响。

这三者相互关系表明,从人本质或从满足人的需求方面规定哲学价值本质都是不恰当的。因为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原理,现实生活中不同人产生出不同价值观念,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客观规定性方面的差别,而不是人与动物的差别,更不是主观需求方面的差别。

三、价值生成和表现形式——使用价值的运动

把实践所形成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看成价值一般,其表现形式就是使用价值的运动。这是由实践二重性相互关系所决定的。既然实践规定人的存在发展与实践创造、消费使用价值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么实践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必然生成、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使用价值本身尽管包含着价值,但不能生成和表现价值,只有使用价值的运动(如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等),才能生成和表现价值,亦如商品本身包含劳动价值,却只有商品交换方能表现劳动价值一样。这是因为,价值是由实践规定和显示的,而实践的外在显象则是使用价值的运动。

上文已经说明,由于实践具有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属性,因而实践诸要素都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性,这就使哲学范畴“使用价值”的含义有别于经济学范畴“使用价值”的含义,即凡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人的存在发展具有某种功用性的人的素质、能力、行为,人所创造的精神、物质产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属性。

实践基本形态中,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的相互作用,是诸种使用价值运动即使用价值需求、交换、创造、消费的过程。这一过程,如果从生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方面看,它通过内化,在人的生理、心理方面生成人的各种具体指向性功能,如欣赏戏曲的兴趣、能力,加工某种产品的能力等等,同时也就逐步形成人的生理、心理整体上的素质、能力即人自身方面存在发展规定性。它通过外化,在活动和物质、精神产品方面,生成各种具体的对象性成果,同时也就逐步形成在活动和物质存在方面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这一过程,如果从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方面看,它是人自身方面存在发展规定性产生使用价值需求,具体化为各种功能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也是包含在活动和物质存在中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具体化为使用价值满足人创造、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

人的实践基本形态是这两个过程的统一。其需求、创造、交换、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既是综合生成又是综合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即价值的过程。

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受到社会存在发展规律的制约。社会诸多人的实践基本形态通过分工协作与社会交往,构成社会实践整体结构,社会规律就隐含在其中。社会存在发展规律从总体和根本方面制约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主要表现为:从物质、精神条件的数量、种类、水平、性质上;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结构关系上;从社会基本发展趋向上制约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从而也在这些意义上制约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但是,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又是人的能动选择。社会存在发展规律的制约作用体现在人的能动选择过程中。这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发展规律的制约作用并不排除人的自由选择,只是制约人的自由选择的方向、性质、水平等等。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是社会存在发展规律制约与人的自由选择辩证统一。

人通过自由选择确定、形成实践的基本形态,是在前定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和他人存在发展规定性的比较优势作用下,产生出对各种具体使用价值的具体需求观念,进而外化为对使用价值及其运动的选择,由于这种选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通过商品交换在社会范围内选择,因而要受到商品价值规律的影响,受到交换范围、交往关系等等因素的影响。这样,人的实践基本形态中使用价值的运动就呈现出不同的状况。这种不同,首先表现为不同性质、水平、种类的使用价值的运动;其次表现为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的每一方面中人的素质、能力与物质、精神产品的结合关系不同;第三,表现为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结构关系不同。这些不同状况,既是前定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以及人们之间存在发展规定性相互影响的表现形式,又是生成不同层次不同特点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基本途径。

由于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受社会存在发展规律的制约,因而从总体上看,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与社会存在发展的性质、水平、趋向是统一的。由于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又是通过人的能动选择确定的,因而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与社会存在发展的性质、水平、趋向的统一是多样性包含的统一。

但是,由于人在对使用价值及其运动的选择中,受中介因素货币的制约,受社会追求某些使用价值及其运动的影响,受使用价值数量质量、种类的影响,人的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会出现人的素质、能力与物质、精神产品非对应结合,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使用价值运动的结构性失衡。这种情况会使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生成出现变异性,表现出现扭曲性。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实践基本形态形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是随着使用价值运动而发展变化,也是通过使用价值运动的变化表现其发展变化。

人类之初,原始公社就是人的实践基本形态,人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实践都在其中。公社内部,人们在需求、利用、创造、消费各种使用价值的过程中生成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也通过这个过程,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由于受使用价值数量、质量以及运动方式、范围的局限,没有以单个人为单位形成相对独立的实践基本形态,没有个人独立支配使用价值运动的各种不同形式,因而在公社内部,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生成与表现,也就没有明显的个性特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使用价值数量、质量、种类以及运动方式、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突破了原始公社的局限,人们开始在更大的范围选择使用价值,以单个人或家庭为单位构建相对独立的实践基本形态,形成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运动形式。因而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也就开始具有各不相同的个性特征。

但是,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历史阶段,人们选择的范围和余地却不大。人的实践基本形态中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三个方面以家庭为轴心,在范围和交往对象上基本上相重叠。人的素质、能力与物质、精神要素直接结合。使用价值的运动局限于封闭的狭小区域。其生成和表现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就显示出狭隘、孤独、保守、稳定的特征。

到了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发展阶段,受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制约,人们必须在全社会范围通过商品交换选择使用价值以及使用价值的运动形式。实践基本形态中,参与生产、家庭生活、社会交往三个方面既相互交叉渗透又分裂为相对独立的实践活动形式。人的素质、能力与物质、精神要素也发生分离,处于间接结合状态。使用价值的运动所具有的网络型、开放性,参与生产、家庭生活、社会交往三方面在范围和交往对象上的非重叠性等等,使得使用价值的运动,在生成和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方面,显示出新的特征。

随着人与物质、精神要素的分离,出现了人的素质、能力的使用价值的相对独立运动,因而出现了“人的价值”范畴,即通过人的素质、能力的使用价值的相对独立运动生成和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随着人们之间信息交流、行为交往、物品交换的普遍经常化以及社会交往活动的相对独立、出现了人的交往行为的使用价值的相对独立运动,因而出现了“伦理道德价值”范畴,即通过人的交往行为的使用价值的相对独立的运动生存和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使用价值在人们之间相互交换这种运动形式,形成了商品价值范畴。商品价值是物质、精神产品中包含的人的抽象劳动,而劳动特征是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的基本内容。使用价值交换这一特殊运动形式既生成又表现出包含在物质、精神产品中的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

由此可见,人的价值、伦理道德价值、商品价值,都是商品经济这一特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使用价值的运动生成和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即价值的特定形式。

在这一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人的实践基本形态及其相互之间构成的社会网络关系中,既相联系又相独立的使用价值的运动的多种形式相组合,使实践的基本形态成为开放的矛盾统一体。因而生成和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有多侧面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使用价值的运动生成与表现价值的过程,也就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转化过程以及事实与价值的矛盾统一过程。由新的使用价值产生,引起使用价值运动的当下实践的形成,即包含着既定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化,即价值→具体需求→实践→使用价值运动→新的使用价值产生这样的过程,又包含着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化,即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引起使用价值的运动→实践基本形态的形成→价值的形成这样的过程。这一双向转化运动,同时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矛盾统一,既定价值产生的需求与潜含使用价值的事实的矛盾通过实践达到统一,在实践的过程中生成新的价值。

使用价值的运动,既在人的实践基本形态内,又在人的实践基本形态之间的网络关系中。一方面,使用价值运动的反复进行不断生成和表现人的存在规定性;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及其运动的变化,又不断生成和表现人的发展规定性。因而人的存在与发展规定性是统一的、同存的。人既在存在中发展又在发展中存在。

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转化中,人的意识能动作用伴随始终。人对价值中发展规定性的意识,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相互转化时就转化为“应当”指向。这种“应当”指向,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相互转化的不同环节,内容有所不同。在价值向使用价值转化过程中,“应当”指向,首先表现为发展规定性生发“应当需求”,继而表现为实践的“应当目的”,再后表现为“应当产生的使用价值”。与此同时,在使用价值向价值转化过程中,“应当”指向,又首先表现为使用价值的运动“应当按客观规律和条件办事”,继而表现为“应当进行最优化选择”,再后表现为“应当最大限度满足需求,推动人的发展”。分析“应当”指向内容的这种不断变化情况,我们清楚地看到,作为价值内容一部分的人的发展规定性,也是通过使用价值运动生成和表现的。

由于使用价值的运动是价值生成和表现形式,人们认识价值,就必须从认识实践基本形态及网络关系中使用价值的运动状况开始,然后从实践基本形态总体上概括、抽象。

综上所述,实践的基本形态、实践的一重基本属性——使用价值运动、实践的另一重基本属性——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三位一体”构成价值的载体、生成与表现形式和本质规定。实践的进行必然导致使用价值运动。使用价值的运动既构成实践的内容,又生成与表现人的存在发展规定性。从实践基本形态总体对使用价值的运动概括、抽象,就可以掌握价值的本质规定。

注释:

①参见《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一文。

②③④⑤⑥⑦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40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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