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电费回收法律纠纷案件注意事项分析论文_曹玉芳,王春霞

处理电费回收法律纠纷案件注意事项分析论文_曹玉芳,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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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经济形势影响,电力企业电费回收面临风险,要善于应用法律手段解决电费纠纷,高度重视诉讼时效、管辖权、被告、标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电费回收法律手段等关键点,确保符合法律合规性要求。

关键词:诉讼时效 被告 电费风险

电费是公司重要的生产经营成果和主要资金来源,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受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电费回收工作形势不容乐观。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电费回收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防范电力企业经营风险意义重大。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一)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一般从《供用电合同》或《电费交费单》中约定的最迟交费日的次日起计算;如出现连续多个交费周期持续欠费的情形,应视为一个整体、连续的债务履行行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则从《还款协议》约定的最迟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无法确定最迟交费日的用户,则从要求其支付电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供电企业向用户送达《电费催交通知单》、进行停限电催费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供电企业可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两年提起诉讼主张电费债权。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处理。供电企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现尚有电费权益未行使的,如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电费债权的,可向用户送达《电费催交通知单》或订立电费归还协议,通过其认诺该项电费债务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从而规避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供电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此时,供电企业可依据上述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电费债权。

二、关于管辖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应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供电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被告的确定

供电企业主张电费债权时,一般应将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人列为被告。但实际用电人情况复杂,电费追偿案件中确定被告时应区分以下情况:

(一)居民用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单位用户(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二)物业小区公共电费用户。在向物业管理小区追索拖欠的公共部分电费和非一户一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使用的电费,确定被告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供电企业与小区开发商(用电人)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截止欠费时供用电合同仍未解除的,应以开发商为被告。小区开发商针对供用电合同,已和物业公司在供电企业营业场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或供电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供用电合同,应以物业公司为被告。供电企业与开发商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后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了两方或三方《电费结算协议》,应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供电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未解除,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实际由物业公司一直交纳电费,但电费发票一直开给开发商时,应以开发商为被告。如果电费发票开给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催收电费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应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供电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的,应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

(三)用电人合并、分立的情况。用电人发生公司合并情形时,对用电人合并前拖欠的电费和合并后的电费,应以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为被告。用电人发生公司分立情形时,在分立前与供电企业就电费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确定被告;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供电企业应将分立后的各方列为共同被告,分立前的用电人未注销的,可以将其与分立后的各方一并列为被告。

(四)用电人注销、破产的情况。用电人已倒闭但未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将用电人列为被告。如用电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完毕,对其注销前拖欠的电费,可选择将有过错的清算人、用电人的原股东、承受用电人债权债务的主体列为被告。用电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对进入破产程序前拖欠的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电费债权,电费违约金计算到破产受理之日止。

四、关于电费本金及违约金问题

电费本金的数额由营销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电价政策及用户欠费的具体情况确定。供电企业起诉用电人要求支付拖欠的电费时,应一并将电费违约金作为诉讼请求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等对电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比例、起算时间计算电费违约金。在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直接援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时,以《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结合电费交费单的交费日期等计算电费违约金。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被告一般以该约定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由,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减少。供电企业应重点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抗辩。

五、关于证据材料问题

供用电合同纠纷的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供电企业起诉用电人支付电费案件时,应提交以下证据:

《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双方签署的书面还款协议。用电人出具的单方交费承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电费交纳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用电人拖欠电费事实的证据材料。供电企业盖章的电费交费单及供电企业出具的欠费明细等能够证明用电人拖欠电费的金额、应交纳的时间和违约金起算的时间的证据材料。国家颁发的电价文件等能够证明电价执行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对于居民用电人,提交用电登记卡、购电凭证等能够证明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存在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对于非居民用电人,在没有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书面证据时,可提交电费发票、用电人交纳电费的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支付宝等电费交纳电子数据、用电人现场实际用电的照片等能够证明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存在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其他相关证据。

六、利用法律手段回收电费的其他方式

在确有证据证明用户出现无法支付到期电费时,供电企业可在履行必要的法律审核后,与用户协商签订类似以物抵债的有关协议,依约主张电费债权。供电人与用户签订了电费还款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的,依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供电人与用户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用户的。如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的,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郭宏浩.开展触电案件压降有效防范法律风险[J].电力设备,2018(32):128.

[2]王新泉,戴德民.全方位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探索与实践[J]办公室业务,2016(11):78.

论文作者:曹玉芳,王春霞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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