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论文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论文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 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摘要: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虽然逐渐形成了从境外投资审批监管、境外税收管理和国别安全保障信息服务到双边投资协议的保障体系,但仍无法解决缺乏统一、位阶高的海外投资法的现实需求,广东企业的情况则反映中国在东盟投资时仍存在不同程度政治与法律等多元化交织而成的投资风险。通过对域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借鉴,中国可从境外投资的立法、机构设置、投资保险多元化、企业国际化和法治化跨国公司治理模式四方面来逐步完善现有海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

关键词: 一带一路;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法律保障;《越南投资法》;淡马锡模式;海外投资法

一、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政策保障与广东实践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在现有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标准规则共50多个政策文件。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要求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拓展与沿线国家相互投资领域,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小企业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廓清了政府为企业搭建博览会等对外平台提供信息、司法服务和中小企业培训,使其融入“一带一路”政策的相应指引;在融资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和合作的政策,设立了丝路基金、亚洲投资银行以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产能合作、金融合作的专项贷款;在法律、规则和标准的完善中,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为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贸易、投资和商务往来提供国际互认的统一标准、司法互惠、外国法查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税务提供保障服务,最终促成与东道国更深层的合作。

围绕着《愿景与行动》,广东的定位是携手港澳台,通过强化其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中的作用,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在2015年5月广东率先出台《广东省参与建设“一带一路”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广东省参与建设“一带一路”的实施方案优先推进项目清单》,确定了加快产业投资步伐和拓展金融业务等九项任务重点,明确了广东在“一带一路”中的任务和地位,成立了广东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广东丝路基金。为务实推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广东已列出40项重点工作,梳理了68个项目,总投资达554亿美元,内容涵盖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农业、渔业、制造业、服务业六个领域。[1]迄今为止,广东共公开出台超过7个政策文件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经济、金融、投资和经贸等领域,如阐明广东省国际产能合作具体路线的《广东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施方案》《广东省拓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的若干意见》,再如鼓励支持与沿线国家发展优质的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的《广东省发改委关于推荐报送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通知》。

二、中国企业在境外以及东盟投资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保障体系

(一)境外投资的国内法保障

1.境外投资备案管理与审批制度。中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逐渐在简政放权中臻于完善,并散见于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为给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商务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文件作为中国对外投资领域的基本制度,展示了由“全面核准制度”向“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转变,缩小了需要核准的企业范围,同时规范了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行为,明确了商务部的管理职责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将需要核准管理的行业限定为“敏感国家和地区”和“敏感行业”。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行业,按照《备案管理办法》应该包含“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章对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给出了规范指引,如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分支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海外企业投资的法律责任集中在第4章中,主要对在备案和核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或刑事的处分。

2.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境外投资监管程序,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的统一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境外办法》),这也是中国政府对海外成立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政策。《企业境外办法》的三方面改革值得注意:一是扩大和明确监管范围。监管对象明确为企业(包括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同时自然人如果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则应参照适用该法规。二是引入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这些灵活的标准而非使用半数表决权来拓宽投资中“控制”的定义,使得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更易被列为受监管的对象。三是改变了原来“批而不管”或“备而不管”的情况,对已经取得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多种方法以有效地进行海外监督检查,如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改委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3.境外税收的法律保障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代表中国政府对外签订了3个多边税收协定和105个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企业发展海外投资提供更多税收指引和法律保障。除了缅甸外,其余9个东盟成员国皆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有效保护了中国企业的投资税收利益,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税务总局有效运用相互协助程序,与缔约方部门共同处理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切实避免双重征税,帮助企业解决境外税收纠纷和维护合法利益。

然而,与“一带一路”投资总量增加成正比的是投资风险和经济摩擦,由于政治风险、大国战略和资本角逐、文化差异、排华传统,以及美国重返亚太政策和以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影响等,东盟成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大型项目投资失败的主要地区。[3] 41-42中国信保的数据显示中国在东盟的投资风险主要特征是政局稳定面临较大挑战(缅甸等)、汇率波动剧烈(泰国和马来西亚等)、法律变更风险较高(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4]63世界银行 2017 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在190个接受调查的国家中,根据每个受访国家设立商业实体的时间和花费、建立仓库的时间和费用、财产登记转移的便利程度、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权益、税收法治、贸易通关便利、合同履行、破产清算、劳动保障制度的情况来评估,新加坡(2)、马来西亚(24)、泰国(26)、文莱(56)的营商环境排名较高,其他东盟成员国印尼(72)、老挝(141)、缅甸(171)则处于中下游。尤其是位于下游的东盟成员国,在法治透明度、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司法环境不容乐观,为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澳门世能”在2007年通过与老挝政府合作,在老挝投资和运营酒店赌博娱乐的4亿美元投资遭到老挝政府不公平和歧视性的税收而利益受损,分别在新加坡最高法院经过二审,由于超出中国和老挝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范围而无法获偿而选择在ICSID另行提起诉讼。

(二)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条约保护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投资条约法律保障来源于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比如,2009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以及2015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文件《中国与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笔者对广东投资东盟成员国的企业做了初步的调研,将所有的风险划分为七类并让调查的企业按照政治、经营、外汇、法律、文化、企业管理差异、官员腐败、社会和环境保护这些方面的风险影响程度进行排序。从受访企业的回答上来看,排在前三位的风险种类分别是外汇风险、经营风险和政治风险。东盟大多数国家处于工业化初中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社会政治体制急剧转型的“三重叠加”时期,一方面想搭乘“一带一路”的快车改变其基础设施落后现状,一方面依赖美日在大国之间实行对冲。[5]中国企业在与盘踞在东南亚地区经营数十年、上百年的全球跨国公司展开竞争的时候,[6]如新加坡裕廊石化产业集群、马来西亚槟城电子产业集群、泰国汽车产业集群等,其发展必然遭到各种壁垒和瓶颈。因此,“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是政策风险、地缘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社会风险等交织而成的多元化风险,仅依靠政策保障或投资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远不能抵御,亟需构建从国内国际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行业协助的多方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海外投资保障体系。

广东对外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东盟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风险、融资渠道、法律法规、对外政策和投资环境情况了解有限,几个本省的大型投资推介平台网站可使用的信息不多。广东省外经贸协会和对外投资促进中心的对外投资国别地区信息库中发布的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加强企业间投资信息交流,对广东企业境外投资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新成立的“广东‘一带一路’网”,只有简单的政策信息、要闻动态、服务平台和背景资料五栏,且大部分政策和信息非我省原创发布的投资保障政策,网站上也无本省海外投资情况的企业报告、风险预警提示和中小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指引。相比之下,国家的“走出去服务平台”从国别(地区)指南、政策法规及业务指南、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到展会论坛、投资项目信息库、在线办事及咨询、不良信用记录等都一一涉及。

《议定书》是中国现有签订的自贸区的第一个升级协议,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也确立了为投资者创造有利而透明的商业环境,加强促进投资便利化平台建设,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或相关机制,简化投资批准手续的具体指引。以上新增措施为中国企业迅速了解东盟成员国法规和政策、调整投资活动、评估投资风险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

中国陆续同东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已建立了统一的投资保护法制。最早的可追溯到1985年3月中国与泰国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随后与新加坡(1985年11月)、马来西亚(1988年11月)、菲律宾(1992年7月)、越南(1992年7月)、印尼(1994年11月)、柬埔寨(1996年7月)、文莱(2000年11月)、缅甸(2001年12月)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风险及现存问题

(一)法律风险

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已同13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作为连接“一带一路”的枢纽东盟,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劳动力成本优势和庞大的基础设施需求,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地区。为了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也逐步向制造业、跨国并购交易和互联网等新的行业转移。2017年,中国对东盟企业的并购金额达341亿美元,同比增长268%,在过去几年里,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科技行业的一些知名大公司在东盟进行了大规模投资。2018年,阿里巴巴对总部位于新加坡的电商平台Lazada增资20亿美元,总投入达到40亿美元。京东对印尼线上旅游公司Traveloka投资5亿美元,以腾讯为首的投资方以12亿美元收购印尼出行平台Go-Jek。

4.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的法律保障。中国各部门通过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国别安全保障信息和指引,加强了它们对投资东盟的地缘政治风险预判和安全评估。商务部每年以《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东盟)》定时公布投资信息,提供在东盟投资的法律法规、投资管理措施变化、注意事项、投资风险解决途径和防范的基本信息指引。同时,中国信保每年定时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介绍中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合作、投资经营便利化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反映中资企业遇到的行业市场准入及运营监管、公平公正待遇、人员流动、劳工及工会、人员安全、争端解决等方面的问题和障碍。2013年,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10个部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就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中的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及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方、工程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按照不同主体分别进行了列举,全面规范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

《投资协议》旨在通过双方互相给予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法律法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投资准入阶段,也就是管理、经营、运营、维护、适用、销售、清算的处置方面,相互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国民待遇,并且在企业设立之准入与设立过程中均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以最惠国待遇。《投资协议》第8条也细化了国有化或征收的4个条件:为公共目的,符合可适用的国内包括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补偿标准为按照征收公布或发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及时向被征收者支付和清偿补偿款。总体上体现了“适当补偿”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较高标准。

(二)现存问题

1.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法规庞杂,权限不明,且投资主体、内容和标准尚未统一。中国海外投资领域尚无专门法律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也无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中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和各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统一规范,造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庞杂、立法层级较低、针对性不强、主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清、战略性不强、管理空白等弊端,严重影响海外投资保障的效力。[7]186-187对于“境外投资”,商务部和发改委规范中所涉的范围却不相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也就是仅限于非金融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而企业购买期货、信托、保险、提供担保等间接投资并不包含在内。而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的“境外投资”则采用广义的“投资项目”,也就是包含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金融”间接投资活动。

能源与环境问题是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突出问题。而太阳能具有分布广泛、储量丰富、清洁无污染等优势,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对象。太阳能光伏发电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能源结构,而且对有效缓解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更是功不可没。而作为开发利用太阳能重要途径的光伏产业,则理所当然成了各国研究的重点领域。发展光伏产业既是未来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引擎,也是最有创造就业和财富能力的经济支柱。围绕“区域性新能源产业发展”这一主题探究光伏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对推动新能源产业良性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此外,各部委对于什么是“敏感”以及限制类投资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和多重标准,增加了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和管理的负担。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将需要核准管理的行业规定相当宽泛,涵盖“敏感国家和地区”和“敏感行业”以及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比如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以及2008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行业。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敏感类投资”的范围是从东道国敏感行业出发按照项目、国家地区和行业来进行划分的,相比之下所涉范围较少,比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中国根据法律需要调控的行业。2017年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则将境外投资中必须核准的限制类投资范围限定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针对海外投资保护存在投资内容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中国可从越南对境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发展中得到启示。此体系始由越南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指引和管理的1999年4月22/1999/ND-CP号政令、越南规划和投资部(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的05/2001/TT-BKH号条例和越南国家银行的 01/2001/TT-NHNN号条例三个政令共同组成。但其运行多年后,法条中对境外投资及其程序仍缺乏准确、全面、合作、一致、透明和位阶高的法律规范。因此,在2005年《越南投资法》出台后,政府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台78/2006/ND-CP号政令,第2条第3款进一步简化和明确境外投资的程序、机构管理权限,廓清政府机构、投资者、企业的权责与关系,甚至赋予越南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投资海外的自主和自负盈亏的权利。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第2条“境外投资主体”囊括了企业、公司、合作组织和个人等在越南的离岸直接投资。第9条明确了对数额不低于1500亿元越南盾的保险、银行、金融、信用、记者、广播电视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理审批,除此之外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在提交符合法律要求证件后将直接授予境外投资证。第12条、第13条要求境外投资申请人需向越南政府提交投资项目基本信息、书面注册请求,拟赴境外投资的越南外国投资企业需提交公证过的投资注册证,一般企业提交注册证书,个人提交身份证件,来自于股东或合作成员大会或董事会的投资书面同意证明。(2)第14条明确对境外审查和授权投资的程序时间限制、审核标准、越南规划和投资部在投资证审批中所起的主导作用。第4款在收齐有效投资申请文件后3日内,规划和投资部将意见请求连同所有项目投资申请案卷抄送给其他相关部委和申请者所在省级政府,并要求其在15日内返回意见。同时,法令的第4部分对相关行政机关权限范围进一部细化,由规划与投资部负责主导境外投资的注册、管理、审查、授予和撤销投资证,协调其他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实现引导监督职能。(3)第21条“执行投资项目的时间限制”对境外投资的事后监管和政府部门间的权限进行了划分。如果项目在获批后12个月内在东道国未被批准,可以向规划与投资部通知并提交延期或终止的请求。规划与投资部在接到请求的15日内做出决定并抄送相关财政部、商贸部、越南国家银行、外交部和省级委员会。

本工作主要研究具有固定素因子个数的整数分布情况,探讨了黎曼猜想对其渐近式中误差项的影响.为了方便表达,引入如下记号,设s=σ+it,0<ε<1/logx,

中国现行投资法规中的投资主体范围也和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投资协议》不相符合。《投资协议》第1条中的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以及广泛的动产、不动产、公司权益、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BOT自然资源勘探、培育或开发的特许权)及金钱请求权等,而无论商务部或发改委的境外投资主体皆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境外投资中的内容和主体亟需结合中国私营企业和个人赴海外投资逐渐增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而非严格限制其范围。

3.东盟投资企业的“一带一路”信息服务平台及投资风险防范中介机构较少。据受访企业反映,单个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亟需行业协会的推动形成“抱团”合力开拓海外市场,形成境外相互合作和支持的规模经营效益,最终降低投资风险,推动全产业链“走出去”。当前,国家和省各部门和行业组织虽建有各类平台,但仍未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尚未完全整合,未能从多方面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经济、商业和政治风险进行评估、防范和及时跟进解决其所遇到的各种投资纠纷。

为了分析C1和C2的影响因数,以垂直钻孔轨迹为一折弯曲为例进行计算分析,上段为正弯曲段,长度L1,顶角由0°~θ1;下段为负弯曲段,长度L2,顶角由θ1~θ2;钻杆单位长度重量为q;孔深为L=L1+L2。则,正常钻进时摩阻力Fr为:

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位阶高的海外投资保障体系,这在中国已成为最大资本输出国的今天,难以仅用零散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和指引庞大复杂多变的海外投资行为。通过对域外境外投资法律制度借鉴,中国可从境外投资的立法、机构设置以及综合管理体系三方面来逐步完善现有海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

四、域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宝鸡市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西部,东连咸阳市,南接汉中市,西北与甘肃省天水市和平凉市毗邻。全市辖区南北长约160.6km,东西宽约156.6km,总面积18 172km2,辖三区九县。

(一)加强海外投资立法,形成统一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2.境外投资主体定义尚不明确。在境外投资主体方面,国内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签署的《投资协议》的定义也未统一。《企业境外办法》的投资主体除了包含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外,甚至还包括中方控股的港澳台企业的投资。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境外办法》宽松的投资主体范围不同,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条、《备案管理办法》第2条仅将境外投资限定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立、并购即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所有权的行为,而海外投资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则不能成为该政策下境外投资的主体。

以上对中国的启示是亟需在境外投资立法中扩大投资主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海外投资主体、程序、审限以及投资审批和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除了建立以《海外投资法》为主,《海外直接投资审核法》《海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海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海外直接投资银行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配套立法,保持内外法有效衔接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相互补充的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外,[8]也可参照越南2006年法令中宽泛的境外投资主体,逐步扩大境外投资保护主体范围至非法人企业外的个人、合作组织以及中方控股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港澳台和外资企业,明确行政机关在境外投资管理和风险防范指引中的地位。其次,考虑扩大《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范围至在其母国通过缔约另一方的子公司完成的“间接投资”,弥补现有《投资协议》不适用于内地控股的港澳企业的现状。另外,也可借鉴美国《对外援助法》(2003)第238条(c)款中对投资者的定义,即包含了美国公民的个人投资,也包括由其公民(51%)或公司、合伙和社团(95%)所有的美国公司、合伙和其他社团。

(二)设置“一带一路”境外投资服务综合机构

多元化的境外投资管理和促进机构的设置可借鉴韩国和英国的经验。在政府境外投资审批和监督机构方面,韩国成立了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韩国银行、财务部、财政经济院、外务部、商工部等官员担任理事,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和执行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制裁。[9]同时成立负责境外投资技术支持的韩国贸易与投资促进署(KOTRA,Korea Trade-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其职能为收集和分析海外市场信息,统一组织海外投资推介和发展。英国为了促进海外投资成立了两个特别的组织,分别是1948年成立的负责及指导海外投资借款保证的英联邦发展公司(Commonwealth Development Cooperation)和1919年成立的负责英国海外新设投资政治保险的出口信用保证局(Export Credits Guarantee Development)。

为了避免政出多门和权限重叠等机构设置问题,中国有在建立一个由商务部主管和协调的“一带一路”专设投资审批和监督机构,具体由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中国信保等职能部门的官员组成,管理和监督全国各行业对“一带一路”主要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作为境外投资立法的技术配套机构,可在中国信保的基础上,再成立与韩国贸易与投资促进署类似的“一带一路”投资促进委员会,以及专注投资境外融资借贷的“一带一路”发展公司(由丝路基金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加)。

水分是行鞭、孕笋的重要条件。夏季连续高温干旱时,有条件的林地可进行补水;补水应选择晚上温度回落后进行,补水量以浇透林地即可。8月底至9月中旬,如再遇连续干旱,可再行浇灌补水一次,用量与前次相当。

(三)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确投资保险的审批、经营和监督权限

近年来中国投资东盟成员国时面临较大政治风险,如缅甸的密松水电站工程项目的杯葛、菲律宾北方铁路贷款项目的停工、印尼政府的矿石出口限制等。大多数受访企业表示其主要通过中国唯一政策性信用保险金融机构中国信保来对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政治风险发生,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中国信保负责政策性保险的审批和经营两个基本职能。现行2005年《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虽指明了境外投资保险人和承保范围、中国信保进行独立审核的权能,但该法规中仍缺乏保险人对具体投资的审核标准,也使得中国信保因集中审批和经营权而无法使投资者对其产生合理的期待和监督。中国进入投资大国的后时代,亟需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确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审批、经营和监督的权限范围与具体机构,而非笼统的由中国信保承担。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审批与经营的分离,可借鉴日本经验。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的贸易经济协作局负责日本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划与政策制定,而具体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则交由日本出口保险公司(Nippon Export and Investment Insurance)承担,使得出口投资保险公司与政府直接经营脱离开来。[10]222-232

教育是顺其自然,是奉天承运。我们帮助孩子扩张自己的空间和时间,让他获得更充分的自由,把自己生命内在的规范发挥出来,纵横捭阖而不逾矩。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类别和机构设置,可参考韩国。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Corporation)承保的主要险种较中国信保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和详细,多一项“不可抗力”险,也就是因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地震、罢工、核泄漏和国际组织或其他非敌对国家的经济制裁使得商业运作不能的风险。投资债权和股权保险的承保范围更广,既包含了东道国对股票的征收,剥夺韩国投资者获得股息的权利、也包含采矿权和所有权带来的损失。相比之下,中国投资债权保险承保的范围仅为中国企业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中产生的股东权益损失,而不含采矿权和所有权益的损失。因此,政策性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风险特征,不断开发和创新境外投资的险种。

(四)学习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以弱化“国企”身份和降低投资东道国的敏感度

国企作为中国“一带一路”中“走出去”的主力军,是否应当属于合格的“投资者”饱受争议,其身份也成为中国海外投资时的“自身缺陷”。中国虽已通过多元化股权设置,来“合法”控制投资风险和降低敏感度,比如广东农垦橡胶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双签制度[11],根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国资委对央企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虽然第25条对央企积极吸收国际投资机构入股以提高投资风险管理和协调能力有所涉及,但却无对独立董事,政府不干预境外经营,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等现代跨国企业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相较于世界成功的国有独资控股的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Temasek)的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跨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国现有对国企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力度、公司治理和多元化股权设置稀释投资风险的水平有待提高。

凌云进入印刷市场后如鱼得水。目前,已有超过2000套的凌云印刷质量检测系统成功应用于900余家客户现场,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65%以上,并且已经成功地进入了国际市场。未来,凌云还将在印刷市场深耕发展,为国内外印刷质量检测市场提供更多高品质的解决方案。

淡马锡控股是新加坡财政部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旗下有45家公司,其境外投资遍布全世界,从1974年成立以来,形成了国家控股、市场化竞争、公司治理、全球化、集团化管理的国有资产管控模式。投资组合来自以下国家及地区:新加坡以外的亚洲地区(42%);新加坡本地(28%);北美洲及欧洲(17%);澳大利亚及新西兰(9%);非洲、中亚及中东(2%);拉丁美洲(2%)。淡马锡模式的三个主要机制为:第一,以法治为基础的公共治理与公司治理有机衔接,独立董事制度促进企业在市场化竞争中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也使政府职能得以从管制到监督全面转变;第二,以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经营和依靠完全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其全球化经营战略,以多元的国际化资本构成降低东道国投资风险,而非仅为达到政治目的而进行海外投资;第三,为继续保有和增值国有资产选择高质量的海外投资,通过宪法监督国企,明确总统和财政部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权责划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也赋予淡马锡国有资产的市场主体地位[12]。政府在淡马锡经营管理中的原则是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但是其负责淡马锡总裁、董事会和主要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和对重大投资项目和财务报表进行全面的监管职责。在美国制裁伊朗中受到牵连的渣打银行需支付66亿美元罚款,而持股18%的淡马锡作为公司的持股人也需承担罚款。淡马锡也因秉持国际规则和独立的公司治理制度为其走进他国市场带来许多便利。

总而言之,“一带一路”建设将在未来几十年给东盟成员国带来从基础设施到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的无数发展机遇和增长点,这和中国境外投资中法律缺位和权限重叠的境况不相适应。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下,如何有序推动互联互通合作,有效降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东盟成员国家的投资风险,取决于从国内国际立法、政府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国际化公司治理模式等多方面全面构筑境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最终以支持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尤其对于中国境外投资中常常受阻的国企,可通过灵活吸收国际投资、坚持市场导向、多元化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中国和东盟的“投资风险共同体”,完成从投资法保护到公司治理、政府引导监督、市场化经营的综合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海尔方面公开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11月,海尔厨电市场累计增幅达48.91%;卡萨帝厨电累计增幅达190%;统帅厨电累计增幅达164%。身处行业寒冬期,海尔厨电为何能够交出如此亮眼的成绩单?这是因为它在2018年加快完善成套化战略布局,成功将行业危机转化为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参与建设“一带一路” 加大对粤企投资支持力度[N].南方日报,2015-06-04(A01).

[2] 国纪平.“一带一路”倡议5周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N].人民日报,2018-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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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谷合强.“一带一路”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的发展[J].东南亚研究,2018,(1).

[6] 谢琳灿.我国对东南亚投资的现状与风险防控[J].宏观经济管理,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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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漆多俊.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理论的新视角[J].当代法学,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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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11]陈茗.抓机遇布局海外成效显著——广垦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现状与经验[J].中国橡胶,2013,(29).

[12] 周建军.新加坡奉行的“淡马锡模式”是中国国企改革的良方吗?[EB/OL].http://news.163.com/17/0719/20/CPO2JDPP00018AOR.html,2017-07-19.

收稿日期: 2019—01—21

基金项目: 2015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广东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权益保障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编号:GD15XFX02);2017年广东普通高校特色创新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东盟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2017WTSCX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柯静嘉(1981—),女,湖北赤壁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经济法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东盟及中国-东盟贸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533(2019)03-0057-08

DOI :10.13975/j.cnki.gdxz.2019.03.008

责任编辑: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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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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