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质量的指标化——商谈测量工具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指标化论文,测量论文,质量论文,工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10316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204(2014)02-0015-07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就和政治改革的重要领域。[1]区别于基于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博弈性或者聚合性政治决策模式,政治协商是一种基于说理性论辩的政治决策模式,这种模式被认为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培养政治领域的公共精神,增进参与者的政治知识。[2]10—14这是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功能的承诺。尽管中国的协商民主模式并非理论家设计的结果,但协商民主理论的引介无疑有助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改革。近年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规范理论向经验研究的转型。[3]291—307这一转型得以成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建立一套测量协商质量的指标体系。一方面,规范理论承诺的理想协商的功能在经验中能否得到验证,依赖于一套测量理想协商在经验中的实现水平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规范理论设想的有助于提高协商质量的制度设计在经验中是否有效同样依赖于这一指标体系。与之相对,已有的研究对协商民主的承诺提出了质疑,如杨指出协商民主能否生产出正义政策有待检验,至少有些协商民主模式反而会生产出不正义的政策。[4]670—690墨菲则对协商民主的政治效能提出了根本的质疑,在她看来,政治是一场权力游戏,说理不可能在政治中奏效。[5]745—758显然,协商民主能否作为一种可欲且可行的政治实践,无论支持的观点还是怀疑的观点都必须建立在经验证据之上。只有借助协商的指标化,才能判断实际政治中“是否存在协商”以及“协商质量的高低”,进而判断“政治协商”与其他政治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
协商质量的指标化依赖于两方面的探究:建立一组协商的构成要素和将这些要素转换成可观察的指标。前者是规范政治理论家的工作,后者是政治科学家的工作。严格来说这两项工作实际上无法完全独立,一项规范要求能否成立部分取决于它能否指标化,而一项要求指标化的难易程度也部分地取决于规范本身。笔者只介绍后一类指标化的努力。
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已经发展出了多种政治协商的测量工具。根据布莱克的总结,这些工具可分为分析协商参与者的具体商谈内容的微观测量工具和对协商参与者的商谈进行总体分析的宏观测量工具,以及分析协商过程的直接测量工具和分析协商条件或者协商结果的间接测量工具。[6]其中,可作为判断是否实际存在协商以及协商质量的是用于微观分析的直接测量工具,主要有三种:霍尔辛格的言说行为分析(speech act analysis)工具[7],斯特罗姆-格雷的用以测量协商内容的编码方案(coding scheme for measuring deliberation's content)[8]12以及斯蒂伯格的商谈质量指标(the Discourse Quality Index)[9]21—48。笔者介绍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以下简称“DQI1.0”)及围绕它产生的争议和争论中形成的其他测量工具和商谈质量指标的升级版本(以下简称“DQI2.0”)。[10]5—12围绕DQI展开综述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它得到了重要的规范民主理论家的支持[11]497—520[12];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目前为止应用最广泛的协商质量测量工具。
二、商谈伦理与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
斯蒂伯格等以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discourse ethics)为蓝本发展出了第一代协商质量测量工具,即DQI1.0。设计者承诺这一指标符合有效指标的四条一般性标准:测量目标的准确性、指标的可观察性、指标的一般性和指标的可靠性。[9]23测量目标的准确性要求指标体系旨在测量的目标确实是研究者所要测量的目标,就协商而言,这一要求意味着指标体系的测量维度确实反映了规范的协商民主理论设计的协商的构成要素。这一要求的困难在于政治理论家并未形成关于协商要素的共识,甚至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要素。因此,准确性的要求就转变为在测量目标的复杂性和内在一致性上的权衡。DQI1.0的设计者似乎更看重要素的内在一致性,从而选择基于哈贝马斯理论的协商要素。[9]23这一取向显然容易受到反哈贝马斯的协商理论家的批评,因此,DQI2.0版本就试图在不导致内在冲突的情况下吸纳新的协商要素。标准(2)、标准(3)和标准(4)是传统的方便经验研究的指标化要求:指标的可观察性是产生有效数据并确保结论的可验证性的要求;指标的一般性有利于在多领域和更大范围的测量,从而增强相关研究的统计可靠性;指标可靠性要求编码分类足够清楚,以减少编码者关于同一商谈的编码分歧。除了以上标准之外,政治协商的指标化还需满足标准(5),即指标的可证成性(justifiable),可证成性要求指标是测量目标的最佳实现方式,而非人们关于相关概念的普遍理解。这是价值概念指标化的关键要求,由于价值概念通常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用于测量价值概念的具体指标必须被证成为相关价值的最佳实现方式。部分关于DQI1.0的争论恰是关于指标的可证成性上的争论。
DQI1.0的设计者接受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基于理性协商的协商民主理论家的观点,认为理性论证是达成政治规范的合法基础,理性论证须遵循特定的商谈伦理原则,这些规则便构成了协商的要素,即DQI1.0旨在指标化的目标。根据DQI1.0的设计者的总结,协商质量应包含以下六条原则。其一,开放参与原则,每一个有能力的个人都应被允许自由参与商谈[9]25,由于阻碍开放参与规则的往往是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因此,这一规则实质上强调的是参与的平等性[13]9。其二,主张的证成性原则,参与者必须为他的主张和判断提供证成。设计者对这一原则采取形式化的理解,即强调商谈逻辑性,一项得到证成的主张意味着具备前提、证据、推理和结论等要素。[9]25其三,公共利益导向原则,商谈参与者的论证须是公共利益导向的。这一原则意味着参与者的论证要么须直接促进他人或者共同体利益,要么须援引各种形式的正义原则。[9]25—26其四,相互尊重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三个维度的要求:对其他群体的尊重、对其他群体主张的尊重和对对立论证的尊重。[9]26其五,建设性政治(constructive politics)原则,建设性政治意味着商谈参与者以建构共识为目的,而非以维护己方利益或观点为目的参与政治。这就要求参与者自己在政治偏好上保持开放的态度,具体而言,当面对得到更优论证的对立观点时,愿意改变自己原有的立场。在此,论证区别于讨价还价,改变参与者政治立场的不是利益上的考量,而是共享的规范、原则和价值观,或者符合完美协商程序要求的一切理由。[13]23—26最后,真诚商谈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商谈参与者根据自己的真实信念表达观点,而不是策略性地表达观点。[13]19—20
根据概念指标化的理想要求,一套完整的协商质量指标体系必须能够测量全部协商要素。然而,由于真诚商谈原则在测量上的困难,DQI1.0的设计者未能实现真诚商谈原则指标化。设计者以单次演说作为分析单元实现了其他五项协商要素的指标化。
一是平等参与原则被设计成演说是否被打断指标,其赋值情况如下:
(0)演说被打断。
(1)正常参与得以进行。
二是主张的证成性原则被设计成证成水平指标,其赋值如下:
(0)无论证:只说应该或者不应该做X,而未提供理由。
(1)瑕疵论证:提供理由Y说明应该或者不应该做X,但没有证明X与Y的关系,即推理不完整。这一编码同时适用于其结论仅仅得到某个例证支持的情况。
(2)合格论证:建立了X与Y的论证关系。
(3)精密论证:至少提供两个完整的论证,既可以是对同一个主张的论证,也可以是对不同主张的分别论证。
三是公共利益导向原则被设计成证成内容指标,其赋值如下:
(0)明确关切团体利益:演说中提及一个、多个团体或者选民。
(1)中立:未直接诉诸选民或集团利益,也未诉诸公共利益。
(2a)明确以功利主义术语陈述公共利益:诉诸“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2b)明确以差别原则陈述公共利益:诉诸“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
四是相互尊重原则被设计成三组指标:
第一组是对其他群体的尊重,该指标被赋值为
(0)不尊重:只对该群体做否定性陈述。
(1)中性:既无明确的否定性论述也无明确的肯定性论述。
(2)明确尊重:至少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性论述,无论是否还有否定性论述。
第二组指标是对其他群体的主张的尊重,由于对其他群体的尊重意味着对其权利和需求的尊重,因此,它的赋值情况与第一组相同。设计者强调说明,这一指标并不总是能够表征尊重,假如议程中只存在一个主张,并且是演讲者支持的主张。那么,演讲者对该主张的尊重并不代表他表达了尊重。
第三组指标是对对立论证的尊重,其赋值情况如下:
(0)忽视:存在一个或多个对立论证,但是演讲者一概忽略。
(1)承认但贬低:承认但鲜明地贬低其中至少一种论证并且对其他论证没有肯定意见。包括只有否定意见的情况。
(2)中性承认:承认但没有鲜明地肯定或者否定意见。
(3)承认并赞赏:承认并给予积极评价。包括附带对其中一种或多种对立论证的否定性评价。
五是建设性政治原则被设计赋值情况如下:
(0)倾向性政治:演讲者只站在自己立场,不试图妥协,或者建立共识。
(1)备选建议:提出一个新的议题。该议题与当下议题无关,而是一个新的问题。
(2)协调意见:当下议题的协调建议。[9]27—30
三、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批判
尽管在协商民主的经验研究中,DQI已经成为了得到最广泛使用的测量工具之一,但是围绕DQI1.0的争议也同样可观,这也从侧面反映了DQI1.0的成功之处。
(一)对具体指标的批评
论者关于DQI1.0的具体指标的批评主要针对平等参与指标。协商民主理论家汤普森认为,平等参与原则要求“没有人或者优势群体完全支配协商过程,无论协商参与者在实际权力和影响力上多么不平等”[11]504—505用演说是否被打断作为这一要求的测量指标的问题在于,他人的行为是否会打断演说者取决于演说者是否容易受其行为的影响,由于判断的主观性和文化上的易变性使得该指标在客观性上显得可疑。[11]507为此,有学者提供了另一种替代性指标,由于平等参与本质上是对弱势者的关切,只有弱势者境遇改善才实质上符合平等参与的要求,因此,更好的测量指标应该关注弱势群体,如女性和少数群体,在协商过程中的发言次数和时间。①但Knight和Johnson认为,强调认知功能的协商民主通常并不要求这一实质性的平等,协商过程平等主要要求在获得政治影响力和说理能力上的机会平等。[14]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关于协商民主所要求的政治平等的最佳实现方式的争论,只有在规范民主理论层面才能得到解决,根本问题在于政治平等对协商的价值是什么。不同于聚合式民主所要求的政治影响力的平等,协商民主允许参与者在政治过程中不平等的影响力。理想协商情境中,越有说服力的主张越有影响力,而这种诉诸理由的对他人偏好的改变恰是政治协商的追求。
此外,真诚协商原则的测量指标的缺失可能对其他指标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如主张的证成性指标和尊重指标。首先,由于设计者对主张的证成性采取了形式化的理解,这一指标的有效性就容易受主张的策略性证成的影响。一方面,一个狡猾的演说者可能利用不必要的复杂论证来掩盖其观点的不足,根据现有指标测量,这仍然是高证成质量的演说。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政治辩论中,参与者可能出于演说经济性的考量而有意省略某些显而易见的不必要论证,根据现有指标,这一策略就会降低演说的质量。其次,由于设计者利用关于尊重的推论来设计尊重指标,这就很难避免演说者的策略性行为,如演说者可能利用语境知识来表达讽刺挖苦,这在目前的指标中就无法体现。[15]41—42
(二)对测量要素充分性的批评
关于DQI1.0测量要素充分性的争论,出现了两类批评意见。一类观点认为,DQI1.0对它承诺的作为理性商谈的协商要素的测量不够全面。金认为,DQI1.0只能测量以文字形式记载的演说,而无法测量未被文字记录的演说要素,而后者同样是协商质量的构成要素。如演说者可能以讥讽的口吻表述一项中性的观点,这显然不符合尊重原则的要求,但却无法在DQI1.0中得以体现。此外,尽管DQI1.0的设计者承认这一指标体系无法测量真诚协商要素,但在金看来,由于真诚性是协商的必要条件,一个无法测量真诚性的指标体系潜在地具有误导性。[16]1—8聂梅耶和德雷泽克认为,DQI1.0只关注协商程序和演说行为本身,却没有测量协商结果,尤其是表现为偏好变化的协商结果,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但仍不可相互替代,后者同样是测量协商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17]497—526
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完备的协商质量指标体系应包含更多的协商形式,这一批评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后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家意识到以达成理性共识作为政治协商的惟一目标,不仅是空想的,[5]745—758甚至可能是有害的[4]670—690。政治协商应以促进社会正义、社会团结和政治合法性等政治理想为目标,这些目标能够容纳更多的商谈行为,如某些修辞的或者情绪化的表达,讲故事,甚至是自利的诉求,只要它们有助于实现协商目标,就应被视为协商形式,在协商质量指标体系中得以体现。经验研究表明,讲故事可以让不同社会背景的人更加富有同情心地相互倾听,有效地传递表面偏私的普遍原则,呈现新的利益和认同,故事的可解释性便于生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尤为显著的是,在实际商谈行为中,附有规范结论的故事比说理要更加有效。[18]甚至自利的诉求也有它的规范功能,自利诉求有助于减少政策的剥削性,为合理方案提供信息,并且推动创造性的商谈行为。[19]需要注意的是,DQI1.0的设计者并非没有意识到存在其他协商形式和协商理论,他们坚持根据理性协商理论设计指标的重要性考量指标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直接引入其他协商形式作为指标化对象,可能破坏这种一致性。但尼布罗指出,从修辞、讲故事和自利诉求的规范功能来看,它们与理性协商是相融的。[20]因而,未能涵盖这些协商形式的指标体系将是不完备的。
(三)对DQI1.0适用性的批评
关于DQI1.0适用性的争议存在两种批评意见。首先,这一指标体系缺乏对其测量值的评价标准。德雷泽克指出,DQI1.0只提供比较性的测量,而未能提供规范理论要求的协商所需符合的临界值。21]根据这一指标的测量值人们无法判断实际的商谈行为是否符合协商理论所要求的协商质量。更糟糕的是,经验证明,在实际的商谈行为中,理性协商理论设想的协商质量要素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高尊重水平的商谈行为不一定是高证成水平的商谈行为;高公共利益导向水平的商谈行为也不一定是高尊重水平的商谈行为。这就意味着,除了最高质量的协商之外,根据DQI1.0测得的相同质量的商谈行为实际上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商谈行为。其次,DQI1.0以整体的论辩过程作为分析对象,无法得出有意义的结论。任何一个政治哲学家都不会期望商谈理性能够贯穿人们的整个商谈行为。[22]182—196在实际商谈中,人们通常会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类型的商谈方式,以整个商谈行为作为分析单位就会得出现实中不存在高质量协商的结论。如果根据这一结论反过来规范人们的商谈行为,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徒劳无功。
(四)对DQI1.0可靠性的批评
理性协商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协商的相互性,即一项论证是否有效依赖其他参与者的判断;然而DQI1.0的应用依赖研究者对演说的分析,这就要求引入第三方观察者,即由研究者,而不是实际参与者,判断协商质量,从而违背理性协商的相互性,其观察结果可能与这一理论承诺的协商质量不符。DQI1.0的设计者对测量的可靠性采取了一种通常的理解,“一个可靠的观察结果”意味着不同观察者在观察同一对象时会做出相同的判断。根据这一理解,一个可靠的指标体系只要求在分类设计时尽量清楚,以避免观察者产生分歧。设计者确信DQI1.0的可靠性,因为这一指标体系实际上通过了他们为此设计的可靠性检验,设计者要求研究者在使用DQI1.0时,首先由不同的编码人员独立对演说进行编码,然后在不同编码人员之间进行比对,在面对编码分歧时,要求编码人员进行协商讨论以期达成共识,在协商无果时,则修正DQI1.0编码。[9]37—39此外,为了避免研究者同时又是DQI1.0的设计者而形成先在共识,从而影响编码的可靠性,设计者还将DQI1.0交付其他研究者使用,进一步验证了其可靠性。[13]71—73然而,在金看来,这一事实上的检验对于测量基于理性协商的协商质量而言仍然是不充分的,由于对实际演说的编码依赖编码人员的解释,这一观察的客观性就是可疑的。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研究者达成的共识性解释在实际的协商中却是另一番面貌。由于政治协商旨在达成相互理解,实际参与者的理解就要优先于研究者的理解。因此,一个更好的测量方案应包含对协商参与者的面访,而不仅仅是参与者不在场的观察。[16]6—7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金的批评是研究者的主观解释必然否定DQI1.0测量的客观性,那么这一批评就不只是对协商质量测量方案的批评,而是对任何测量方案的批评。所有的观察都是理论负载的,就客观性的形而上学理解而言,任何科学观察也都是不客观的。如果金的批评是指DQI1.0测量有可能与现实不符,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包含面访的测量显然有助于提高测量的可靠性。
四、商谈测量工具的新发展
与上述关于DQI1.0的争议相伴随的是各种新测量工具的发展,包括DQI1.0的补充方案,DQI1.0的替代性方案以及建立在DQI1.0基础上的2.0版本。
(一)主体间理性指标
聂梅耶和德雷泽克发展了一项用于测量协商结果的工具,即主体间理性(inter-subjective rationality)指标,并认为这是DQI的重要补充性指标。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观念是,前政治的偏好在政治协商中是可以改变的,而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改变偏好化解政治冲突。[23]因此,协商结果即由协商导致的偏好变化,被认为是测量协商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依照哈贝马斯的理论,理想的协商结果意味着协商参与者之间达成了理性共识(rational consensus)。然而,一方面,协商承诺的共识需要何种理性仍是一个未被定义的概念。[24]另一方面,孙斯坦的研究却发现理性协商不一定达成共识,相反可能导致不同立场各方的极化现象。[25]在聂梅耶和德雷泽克看来,从理性协商的认识论功能来看,协商对偏好的影响不应是形成共识,而是使得参与者的偏好以主体间理性为依据。[17]497—526所谓主体间理性,就是依据所有参与者共享的观点,在共同的语境下进行的推理。[26]根据这一理解,分歧并不意味着低质量的协商,只要这一分歧同时反映了协商参与者在共享理由层面上的分歧,它仍然表征了高质量的协商。而对这一协商结果的指标化就是,所有协商参与者的偏好与他们的共享理由都保持了一致性。[17]502聂梅耶和德雷泽克的经验研究表明,协商与主体间理性之间确实存在着一致性。[27]但他们同时也意识到,主体间理性的形成不必然是协商的结果,因此,作为协商质量的测量工具,主体间理性指标最好与DQI联合起来使用。由于两者分别表征了协商结果和协商过程,完整的协商质量指标体系应同时包含这两个指标。[17]497—526
(二)编码方案
斯特罗姆-格雷的编码方案对DQI的改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它并不是作为DQI的竞争性方案产生的。与强调认知功能的理性协商不同,其编码方案仅仅强调协商作为问题解决手段的特征,因此,她的定义可以容纳更多的协商形式。[8]12斯特罗姆-格雷总结了协商的六个要素:理性观点表达、(观点)出处、分歧、平等、主题和交互性。[8]12理性观点表达指标包括观点、同意、分歧以及论证,其中,论证指标与DQI1.0的主张证成性指标类似;交互性指标在DQI1.0中对应的是尊重指标中的尊重对立论证指标;主题指标则与DQI1.0中的建设性政治指标相对应。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观点)出处指标和平等指标。观点出处在DQI1.0那里并不是一个协商要素,斯特罗姆-格雷对这一要素的指标化,吸纳了理性协商之外的其他协商形式。这一指标包括:诉诸大众媒体、诉诸共享档案、诉诸其他参与者及他们的观点和个体性叙事。[8]12斯特罗姆-格雷的平等指标是一种结果平等的指标,它被操作化为参与者的发言次数和发言字数上的平等。斯特罗姆-格雷编码方案的上述两项同时被吸纳进了DQI2.0版本,前者被用来测量“讲故事”这一协商形式,后者被用于替换原来的“演说是否被打断”指标。需要说明的是,DQI2.0的设计者意识到政治影响力和政治能力的机会平等是协商民主理论要求的平等原则,然而由于技术上的不可操作性,设计者才采用斯特罗姆-格雷的平等指标作为替代性方案。
(三)第二代商谈质量指标
基于一些新的经验层面的证据的揭示,DQI2.0相对于DQI1.0做出了三项重要的改进:首先,是具体指标上的调整;其次,增加了测量结果的分类;第三,测量对象上的调整。除了吸纳斯特罗姆-格雷编码方案的指标之外,DQI2.0调整了尊重指标,并且吸纳了曼斯布里奇的协商性谈判(deliberative negotiations)指标。DQI1.0将尊重区分为对群体、对主张和对论证三个维度,DQI2.0的设计者意识到将对主张的尊重和对论证的尊重区别开来是一种错误,实践中,出于演说经济性的考量,协商参与者可能仅对其中之一表达了明显的尊重,将两者区别开来就会扭曲实际的尊重情况。为此,新的指标将两者并称为“对主张和对立论证的尊重”,其赋值情况为:(0)贬低,(1)中立,(2)肯定,(3)赞同。此外,原用于表征尊重对立论证的指标被独立出来,用于表征互动性(interactivity)。互动意味着倾听,内化对方的观点并且做出反馈,这是协商的构成要素。这一要素未在DQI1.0中被独立指标化的原因在于,DQI1.0的设计者设想该项指标与尊重指标具有相关性。然而,DQI2.0的设计者发现在竞争性辩论中,辩论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却不表达尊重,这两项指标不具有可替代性,而DQI1.0中的尊重对立论证指标只能测量互动性,不能测量尊重。[10]5—12此外,曼斯布里奇的研究表明,鉴于自利行为的规范功能,基于自利动机的谈判或者议价性的商谈也可以成为一种协商形式,即协商性谈判。协商性谈判与非协商性谈判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参与者不使用强制性权力,即谈判参与者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而仅诉诸相互证成,参与者具有互惠、尊重、自由和平等的特征;相反,非协商性谈判则更多地使用强制性权力,而较少论证、互惠、尊重、自由和平等。②根据上述定义,协商性谈判也被吸纳为DQI2.0的指标。[10]5—12
DQI1.0的一项不足是未能为其测量值提供绝对意义的评价标准,只能作为一个比较性的指标。古丁的研究却发现DQI1.0的测量值甚至可能不具有比较意义,因为相同的测量值可能具有不同意义。经典协商民主理论家设想的协商是一种“一元的协商”(unitary deliberator model),即所有的协商要素同时持续呈现的商谈过程,但这种情况在实际的政治商谈中极少出现,实际的政治商谈通常呈现出多维性,不同的商谈过程可能符合不同的协商要素。[23]182—196因此,不能直接根据DQI1.0的测量值判断不同政治商谈的协商质量的高低。为此,DQI2.0的设计者引入了商谈类型概念用以区分不同性质的商谈,分别是:原始商谈(proto-discourse)、常规商谈(conventional discourses)、竞争性商谈(competitive discourses)、合作性商谈(cooperative discourse)和理性商谈(rational discourse)。原始商谈是一种日常交流形式,它不以分歧为前提,其目的仅在于提供信息和进行安慰。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原始商谈呈现为低水平的证成性和建设性,中等水平的尊重和互动,高水平的叙事性,平等水平则可高可低。常规商谈针对问题定义和解决,商谈的目的不在于共同理解而是发现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常规商谈呈现为低水平的论证性和公共利益导向,中等水平的叙事性、尊重、互动和平等。竞争性商谈由(公开)辩论和(闭门)议价组成。由于辩论参与者的目标就是在辩论中取胜,辩论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就呈现为低水平的尊重和建设性,潜在的高水平互动、证成性、公共利益导向和平等。由于议价参与者的目的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议价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就表现为威胁和承诺,重视彼此的主张,但不信任各自的观点和论证,低水平的尊重。合作性商谈针对达成共同理解和解决问题,反映在具体指标上,其呈现为中到高水平证成性,高水平的公共利益导向、尊重、互动和平等;可以容纳叙事和议价,其议价行为呈现为高水平的证成性和尊重,低水平的甚至不存在威胁。理性协商是哈贝马斯式的协商民主理论家设想的理想协商,它在DQI1.0的指标上普遍呈现为高水平,并且不存在非理性协商形式。以上商谈类型中,就协商质量而言,合作性商谈和理性商谈可视为协商。[10]5—12
DQI2.0的最后一项改进是对测量对象的调整。DQI1.0将整个商谈过程作为测量对象,但实际的政治商谈往往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古丁的研究发现,实际的政治商谈总是分步的,在不同商谈阶段,参与者会形成不同的协商预期。[22]182—196 DQI2.0的设计者接受了这一点,建议在使用该指标测量协商质量时,应对实际商谈过程进行分段(sequenzialization)测量,以确定不同阶段的商谈类型。[10]5—12
西方理论界近年来在协商质量测量指标上的研究取得了可观的进展,DQI3.0也已经酝酿出炉。这一进展既与研究者在协商民主的规范理论上达成的共识日渐增多有关,一种规范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人们期望它能够在经验中得到检验;也与实际的协商政治的发展有关,协商政治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于协商政治的经验研究自然也受到了政治科学家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经验研究与形式理论(formal theory)之间的验证关系,经验研究与规范理论之间的验证关系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在规范概念的定义,或者说指标化的过程中,指标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它能否在规范理论中得到证成。然而,长于经验研究的指标设计者们显然忽视了这一点。以平等参与指标为例,设计者们认为,他们能够在规范理论家关于该指标的争议中保持中立,只须考虑测量的便宜原则就能确定采用何种指标。事实上,“发言是否被打断”“发言的时间和次数”以及“发言的机会平等”这些指标尽管都表达了各种形式的平等参与,但作为平等参与的指标并非同样有效,因为它们的有效性来源于协商民主理论对平等参与原则的证成。由于指标有效性依赖于被定义概念的证成,规范价值概念的指标化就会极大地受到规范理论发展的影响。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的经验转向中,尤其在协商质量指标化的问题上,规范理论中的争论便不容搁置,相反,这些争论恰是指标化所要面对的问题。然而,既有的协商质量指标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只是简单地选边站,尽管其结论未必是错误的,但如果把指标化作为一项独立的研究,这一做法便是不完整的。
①参见Siu和Alice所著的《Look Who's Talking:Deliberation and Social Influence》,发表于《the 2009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in Toronto,Canada。
②参见:Mansbridge J所著的《Deliberative and Non-deliberative Negotiations》,Harvard Kennedy School Working Paper RWP09-010,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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