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主义与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危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道德论文,情理论文,中国论文,危机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3-0040-05 多元化是当代中国的最为显著的文化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一方面为人们的道德选择带来诸多自由,另一方面又把我们抛入到极其模糊和不确定的道德状态。“一切都被允许”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口号。然而,我们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又陷入到一场缺乏伦理普遍性和道德神圣性的精神危机中。对此,《中国伦理道德报告》通过万人大调查,得出极具现实性的结论,“‘无伦理’,‘没精神’;或者,伦理缺场,精神退隐,成为道德发展的‘中国问题’”[1](P5)。如何化解精神危机成为中国现代道德建设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精神”的失落 “精神”作为道德哲学概念,具有两方面的特质:一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二是以“自由”为本质的“精神”使人达到两种解放,即从外在控制下得到解放,以及从情欲内在束缚下获得解放。而且这两种特质又是统一在一起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即意味着个体通过伦理普遍性摆脱自然情欲、主观任意性的束缚,由自在的存在升华为自在自为的具有伦理实体性的道德存在,“‘精神’的对立面是‘自然’,相对于人的自然状态,‘精神’的本性是自由;‘精神’的本质和力量,在于将人从‘小体’的自然存在者,提升为‘大体’的伦理存在者,达到黑格尔所谓‘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精神’是思维与意志的统一,用中国道德哲学话语表述,‘精神’是‘知行合一’”[2]。在现代道德困境中,“精神”的失落意味着自然情欲挣脱出道德的规约,进而导致个体与伦理实体的严重断裂。 第一,“自然情欲”的张狂。从人类的生存状况来看,现代社会中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的最大的成就就是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而且对人类更深刻的改变就是对物质的享受和精神的感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特别在消费文化的引导下,关于对“自我”的感受和认同直接表达为“我消费故我在”。在这种文化模式下,原先囿于伦理道德框架之下的“自然情欲”逐步从道德哲学的规约中挣脱出来,而且还以“精神”、“意识”的面貌乘虚而入,精神的超越被狂热的欲望享受所取代。在人类的道德视域中,“自然情欲”本应成为道德哲学规约的对象,但是现代社会中物质财富的增长与人类的伦理精神却本末倒置,不但未真正实现“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反而,“伦理精神”沦落为满足自然情欲的工具。“如今的人们把幸福建立在‘享受’的基础之上,而这种‘享受’说到底就是满足消费或能够随心所欲地与一群人同化的期待。……一切能够被消费或被吞噬的东西,都勾起人们极强的享受欲望。”[3](P115-116)现代社会中,自然情欲在经济理性的支撑下,凌驾于“精神”之上而成为“合理”的存在,生命的意义只展现为物欲的满足和享受,这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诸如道德价值失落、道德底线失守、道德功能弱化、道德冷漠蔓延、道德虚无主义流行道德弊端的人性根源。 第二,伦理感的飘零。自然情欲的张狂使人陷入到狂热的物欲中无法自拔,直接导致了个人主义的盛行。一方面,人类对自然情欲的过度追求促使个人陷入到“利高于义”的价值盲从中;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生命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获得更多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如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个体的传统束缚日渐松散,这种改变进一步催化了个人主义的极端化。个人主义本质上是反伦理的。“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4](P9)伦理的本性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个体通过向伦理觉悟和道德自觉从自然情欲中解放出来,并扬弃掉自身的主观任意性而达到伦理实体性的存在。而个人主义则主张个人利益至高无上。个人主义这种“原子式思维方式”直接导致了个体性与伦理普遍性的分裂,最终演变为“伦理悲剧”——伦理感的飘零。所谓伦理感即是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感觉,其本质是个体扬弃自身的自然情欲需求和主观任意性向伦理实体回归的一种追求和冲动,“伦理感是个体成为实体或‘整个的个体’的冲动,以及整个伦理实体的冲动”[5](P288)。伦理感的飘零意味着个体退化为没有“精神”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于伦理整体之外的游魂,正如齐格蒙特·鲍曼将现代人描述为“流浪者”和“观光客”,“身体上的亲近,精神上的疏远;这就是流浪者和观光客的共同公式”[6](P284)。 第三,道德感的祛魅。在道德哲学中,伦理和道德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伦理是通过人的领悟、认同和自觉维系的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关系,具有“自然必然性”;道德则是对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关系的主体认同,而且在这种认同中,普遍性的伦理之“理”升华和凝结为个体内在的德性和操守,“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7](P170),是超越现实性的“应然”。正因为道德指向具有理想化的“应然”,因此当我们追问“我们为什么是道德的?”这一问题时,往往会给予其神圣性的回答。对此,中西方传统伦理具有相通之处:西方的回答是道德源于“上帝”,中国的回答是“体天道”。而在现代社会中,面对强大的科技理性和经济理性,道德日益沦落为谋取现实利益的工具、工具理性权衡的结果。如关于“信任”,在中国传统伦理中,“信”是五德之一,它是做人的基本底线,是天道下贯而成的人道,是“为善而善”。而在现代社会,人类一切行为都被置于经济理性的框架下,如美国经济学家弗兰西斯·福山认为,不是经济利益和法律,而是伦理道德对经济效率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信任不仅提高了组织效率,而且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一个社会能够开创什么样的工商经济,和他们的社会资本息息相关,假如同一企业里的员工都因为遵循共通的伦理规范,而对彼此发展出高度的信任,那么企业在此社会中经营的成本就比较低廉,这类社会比较能够井然有序的创新开发,因为高度信任感容许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产生”[8](P37)。福山的这一发现固然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即看到了经济与伦理内在的必然联系,但是这种真理是有限的,因为当经济理性占据主导地位是,我们很容易陷入到一种误解中: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出发权衡道德、以经济利益为准则衡量道德的意义。这种误解在现实中会导致道德的神圣性遭遇亵渎,产生出更多的道德虚伪,或者是当现实利益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和矛盾时,直接导致赤裸裸的失德或败德。道德的境界之所以高于经济的境界,就在于“我们应当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无关乎现实利益的理性权衡,而在于道德的圣洁性。道德的圣洁性展现为超越个人自然情欲和世俗利益的理性权衡,将自我投入到对伦理关系的认同和自觉维护,将作为个体的“自我”与“伦理实体”进行“精神”地同一,从而使世俗中的“自我”通过伦理普遍性提升为具有圣洁性的道德自我。如果我们的精神世界被理性独占,那么人类生活的景象将成为:在强大的物质世界中“尽情享受”,但我们成为永远的失意者! 二、精神危机的根源:“情—理”精神链的断裂 樊浩教授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中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更倾向于把“道德”认定为“精神”,并认为“精神”是与“理性”具有严格区别的概念,“精神”“不仅包括理智、意识,而且包括意志、情感,事实上是有别于‘心理’的以德性为统摄的知、情、意的统一体。‘实践理性’可以包括意识和意志,但却很难真正融摄作为价值之根源的情感”[1](P11-12)。由此我们可以推知,“精神”是“情”与“理”的有机统一体,现代社会中,理性的滥觞引发的“精神”失落,其根源就是“情—理”精神链的断裂,具体而言就是:“理”的独语,“情”的失语! 第一,“理”的普遍性追求与具有主观性的“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理”的本质属性展现为客观性、普遍性和永恒性,正如黑格尔所言:“当我希求理性东西的时候,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7](P27)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理性主义坚持以追求普遍性自居的“理性”作为道德的基础,而把具有主观性的“情”排除在外。事实上,伦理道德虽然追求普遍性,但是其更为深刻的本质乃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伦之“理”内化为以行动为指向的道德,仅有“理”并不能实现伦理与道德内在统一,还需要“情”,“观念、意识何以能够向意志、行为转化,其根源在于人的需要和欲望,对需要和欲望的关心,就是‘热情’。‘热情’是由意识向意志、观念和行为转化的中介和内在推动力”[5](P19)。现代道德哲学对理性的推崇,试图通过理性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感”和具有个体性特征的“道德”吸引到程序主义中,以“铁”的他律操控道德情感、道德冲动、具有自律性道德判断权力以及具有不确定性的良心,所有这些都具有潜在的灾难性后果。而且这种灾难性后果在中国已初见端倪,对此《中国伦理道德报告》通过“万人大调查”,认为“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感偏于他律,他律的比重大于自律,由此甚至可以推断,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素质和道德生活都倾向于他律”[1](P22)。而如果道德只停留于“他律”的阶段,那么道德最终走向“虚空”,伦理普遍性最终被它的反面所代替。“情”虽然以主观性的姿态呈现,但是也正是这种积极能动的主观性成为伦理普遍性凝结为个体德性、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的内在根基和动力。 第二,“个体”与“共体”的断裂。“精神”的本性是“情”与“理”的有机统一,“情”的同一性功能和“理”的独立性特征共同促成个体与共体相统一的“伦理精神”。在道德哲学中,“理”虽然追求普遍性,但是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体反思为前提的,是一种经由个体的普遍性,即“理”在普遍性追求中内含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又成为与伦理普遍性相异的一种力量。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建立的强大的理性主义传统始终努力建立起一种普遍主义,并用这种普遍主义来驾驭甚至是压制个体的自然情欲和主观特异性,但因为理性主义所认同的理性是经通过个体反思来追求普遍性,所以理性主义一方面追求普遍性,但是又时常遭受理性内在独立性的威胁。理性主义自身难以克服理性的个体性反思对伦理普遍性的威胁。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以个体为本位的科技理性和经济理性进一步强化了理性主义内含的独立性,而且这种独立性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侵蚀着伦理普遍性,尽管以普遍性为本质的现代共同体通过各种方式维持自身,并对“自发的”个体充满着道德敌意,时刻警惕来自个体的威胁与破坏,但是仍然显得力不从心,“共同体没有时间去休息,甚至瞬间警惕性的丧失也会导致它不可还原的消散……在今天,对个体自治最无情、最残忍的镇压正好是以‘人权’的名义犯下的,‘人权’被剥夺征用为‘少数人的权力’”[6](P54)。仅仅依托理性,不但难以实现个体与共体的有机统一,反而造成个体与共体之间的断裂。这也是理性主义自身的“基因缺陷”。而“伦理精神”中内涵的“情”却可以克服理性自身中的独立性对伦理普遍性的威胁。依赖性是“情”的根本特征,而且这种依赖性不是使个体与共体保持外在的联系,而是以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内在同一的方式,使个体与共体有机的统一在一起,“我”存在的意义只展现在“我们”的存在中。“情”的这种依赖性正契合了伦理精神对个体和共体的同一性要求,它能够消除理性中抽象的个体独立性,达到个体与共体的统一。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精神困境、个体与共体的分裂的根本原因就是:理性独霸、情的伦理功能遭到弱化,致使理性中的个体独立性恶性膨胀,个体性僭越伦理普遍性。 第三,“知”与“行”的断裂。中西方传统伦理均对知行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如亚里士多德在关于德性论思想的论述中,将“德性”分为“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前一种德性主要指人的认知能力的实现,是以知识和智慧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所谓“知”;后一种主要指通过理性控制情欲和情感所表现的德性,以规约欲望和情感的习惯和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即所谓“行”,并且认为这两种德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真正的德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德性是在“知”的指导下、出于自愿选择、表现于道德行为中的、合乎中道的习惯。当然,西方伦理倡导的知行合一的基地是理性,其弊端就是容易导致“理智的傻瓜”。关于“知行合一”问题更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问题,朱熹认为“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朱子语类》卷九)而且二者又是紧密相关、相互促进的:“知之俞明,则行之俞笃;行之俞笃,则知之俞明。”(《朱子全书》卷三)认为知与行“互相发”,“二者不可偏废”(同上)。而且中国传统伦理的知行合一问题的内在机制为“情理合一”,“情”居于基础地位,“理”的功能是给予“情”运作的原理,“知”向“行”的过度,“情”既是动力,义是归宿,即道德主体在“是非之心”(理智)的指导下,通过恻隐、羞恶、辞让之情,实现仁、义、礼之德,并最终以“乐”为终极依归,实现生命的安适与满足。而现代社会中,科技理性对“知”的倡导、经济理性对个体利益的推崇,理性居于绝对地位,这不仅割裂了伦理普遍性与个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导致了“知”与“行”的严重断裂。这种断裂不是由于“知”的缺少而造成的,反而现代社会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获得知识、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人类对道德知识的理解、论证和把握远远超过了前人,特别实在网络时代,信息的迅速传播,使人类对任何一件事情的道德探讨所触及的范围、深度以及参与的人数都是难以预料的,但是不幸的是,人们只是在“围观”,而缺乏一种行动能力,有善知,而无善行!因此,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知”如何转化为“行”?而且我们在对理性独霸引发的社会恶果进行反思的同时,我们面临的更大任务是如何从传统资源中特别是中国情理主义传统汲取营养,恢复“情”的伦理功能?如何发挥“情”直接性特征实现“知行合一”? 三、“精神危机”的超越:“情”与“理”的“精神”回归 现代社会“精神危机”的表现及其根源已经表明,要超越这一危机,就必须重新定位“情”与“理”的关系。而关于这一问题,中西方伦理给予了不同的建构:西方伦理从情、理二分的角度构建了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传统,而中国伦理则从整体性角度出发,建构了以“情”为主、情理合一的情理主义传统。从伦理道德的“精神”本性以及人的本性来看,中国情理合一的传统与西方情、理二分的伦理传统相比,具有更大的伦理合理性。因为伦理道德的本性是精神,而精神是知、情、意的抽象整合,既包含道德认知,又包含道德行动。中国情理主义传统从整体性出发而凝结的情理精神正契合了伦理道德的“精神”本性。当然,在现代社会中,重新肯定中国情理主义传统的现代意义,并不是僵化地照搬中国传统情理主义,而是维护“情”与“理”的精神生态,通过“情”与“理”的生态互动,恢复伦理道德的“精神”本性。 第一,情理合一的人性本质。面对现代社会的精神危机,之所以肯定中国情理主义传统,最首要的原因就是这一传统是建立在健全的人性基础之上。笔者一直以为,情感与理性均为人性,任何把二者割裂开来的道德哲学体系都会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关于此,西方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都以已暴露出情理二分的弊端: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把理性置于主导和基础地位,而人的其他本性自然情欲和情感都置于理性的规约甚至是压制之下,从一定意义上说,理性主义把理性作为人性无疑肯定了人作为主体性存在的本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是极其有限的,因为如果人只听从理性的“绝对命令”,就会变成“理智的傻瓜”,而缺乏行动特别是伦理行动的能力;面对理性主义的缺陷,西方道德哲学在反思和批判理性主义的弊端时,又走向另一极端,即把人作为情感的存在而建立了情感主义道德哲学,情感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情感在伦理道德中的作用,“人类情感改变了诺言无法实现的局面,同时也保障了通过理智分析无法确保的长远利益。盛怒阻止对方的越界侵犯,良心的谴责使欺骗别人的人感到痛苦,嫉妒代表了个人私利,鄙视为你迎来荣誉,觉得有失脸面就是最好的惩罚,施与同情也将使自己获得同情”[9](P141)。然而,情感作为“主观的意志”,它在道德哲学中的基础作用是有限的。如果道德哲学以情感为唯一的人性基础,势必会陷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泥潭中。由此,伦理道德作为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人类行为规范,应当以理性为基地。但是人作为生命的整体,人既是理性的存在,也是情感的存在。当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作为提升人性、完善人性的重要文化机制时,更离不开情感的支撑。因此,以人性为基础和根源的道德哲学既不能以理性为惟一基础,也不能以情感为惟一基础,而应当立足于人类生命的整体,情理合一应当成为道德哲学的人性基地,而中国情理主义传统正是立足情理统一的人性基地,为化解中国现代社会情、理相分的精神危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第二,以“理”疏导“情”。现代社会中“情”的伦理功能的弱化,导致了道德的祛魅,人类享有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创造的物质财富的同时,却由于精神的失落而成为失意者,要摆脱这一困境,“情”应当成为现代道德哲学不可或缺的精神因子。当然,重新恢复“情”道德哲学地位并不是以“情”取代“理”,反而是“情”的伦理功能的恢复和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理”的指导。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情”虽然具有一定的伦理普遍性,但是“情”的表现和流露仍是从个体出发的,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要通过“情”实现伦理实体性,就需要“理”的疏导,否则“情”就无法实现其向善的本性。关于此,《论语》有明确论述:“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在中国传统伦理中,恭、慎、勇、直都是向善的情感态度和美德,但是这些情感态度的表达要展现其向善的本性,就需要“礼”之“理”对其进行疏导,否则这四种情感态度就会偏激,甚至走向恶,走向虚伪。因此中国情理精神在肯定“情”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始终都保持着对“理”的肯定和敬重。因为“理”自身的普遍性、客观性追求正可以规约“情”的主观任意性。道德哲学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其首要的伦理本务就是如何为人们提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方式,从而使个体能够与家庭的或社会的伦理实体相统一,形成具有普遍性的个体。正如黑格尔所说:“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4](P8)道德哲学要扬弃个体的个别性、确立伦理普遍性需要“理”来完成,因此,“情”的伦理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理”的疏导。这也是中国情理精神的内核之一。 第三,以“情”扬弃“理”的抽象性。“理”的普遍性、客观性追求契合了伦理的实体性,理性作为道德哲学的人性基地具有内在合理性,但是“道德哲学最深刻的形而上学难题在于:伦理道德的基地是理性,但又不能停滞于理性;理性必须走向行动,但尚未达到行动”。理性由抽象的普遍性走向具体的现实性,就必须诉诸于另一人性机制——“情”。“情感应当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因为情感也是冲动的主体和人性基础。”[5](P279)情感最为本质性的特征就是“非独立性”和“直接性”。而且它的这两种特征都与道德哲学的本性相契合。情感是个体与他人、社会融为一体的主要连结力量,其道德哲学功能就是扬弃个体的个别性,将个体投掷到与伦理实体不可分离的关联中,形成个体与伦理实体的统一。情感的“直接性”特征可以使道德认知直接外化为道德行为,即“知行合一”,“情感在现实上体现为‘知’与‘行’的合一,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主体的行为是一种‘身不由己’的情感反射,因而更能体现道德作为‘实践精神’的特点”[10](P174)。中国情理主义传统正是立足于道德的实践精神本性,以“情”消解“理”的抽象性,并通过“情”的直接性特征实现知行合一。孟子提出的“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实际上就是中国这种情理精神的典型表现,在这里,“知”本身就具有“行”的意义,而知与行直接同一的内在精神动力即为血缘亲情、伦理情感和道德情感,“自然”本身本质上是对“情”的直接性的表达。由此,通过“情”的“非独立性”和“直接性”实现了个体与实体的现实统一,使抽象的伦理普遍性展现于“活泼泼”的个体道德生命中。另外,“情”作为“伦理精神”中最强劲的因子,它一旦被激发,就会以一种无可抵抗的力量激发起人类对“善”的执著,并打破世俗与神圣之间的界限,贯通现实世界与意义世界。中国情理主义传统中的仁爱精神深刻地体现了“情”的此种强大力量。在中国传统伦理中,仁爱精神是通过“推己及人”、由近及远展现为由“爱亲”到“爱人”再到“爱物”,并最终打破“天”“人”界限,实现“天道”与“人道”的合一。中国情理精神对道德神圣性的追求正可以破解现代社会中道德感的祛魅,从而帮助人类走出“神圣遭遇亵渎”的现代道德困境。 [收稿日期]2014-2-3理性主义与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危机”_理性主义论文
理性主义与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危机”_理性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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