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区“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报告(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调研报告论文,四省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调研活动概况
(一)调研目的
此次调研活动是2005年“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的延续和深化。其目的是在2005年北京海淀、河南焦作、甘肃白银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国更大范围调查各地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机关、有关人员以及在押、服刑人员对于改革侦查讯问程序,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看法和态度,了解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问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建言献策。
(二)调研地区、对象和方法
针对我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突出特点,本次调研活动选择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域分布明显不同的四个省区进行,它们是浙江省宁波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徽省滁州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这些地区既有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最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宁波市,也有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既有开始走向复兴的东北老工业城市哈尔滨市,也有以农业为主的内地中小城市安徽省滁州市。调查的对象,从单位讲有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从人员看则有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人员。调查方法包括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三)调研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调查走访了49个单位,其中包括公安局8个、检察院10个、法院9个、司法局3个、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13个、看守所5个、监狱1个。在调查中,共有946人接受了问卷调查,其中侦查人员241人、律师355人、在押人员350人(其中看守所在押人员300人,监狱服刑人员50人)。在各地召开座谈会18场,共有251人出席。此外,还给侦查人员、律师讲课3场,有297人参加。
二、对各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
此次调研是以“侦查讯问程序改革”为主题的,直接针对的就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此次调研活动的重点。课题组先后到8个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其中宁波市2个、哈尔滨市2个、滁州市3个、乌鲁木齐市1个。有241名侦查人员接受了问卷调查,其中宁波市60人、哈尔滨市46人、滁州市75人、乌鲁木齐市60人。
在调查中,大多数侦查人员对于改革现行讯问程序态度是积极的,对于调查问卷中“你认为刑诉法再修改中有无必要改革现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问题,选择“有必要”的139人,选择“无必要”的72人;未回答的30人,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57.68%的侦查人员是赞成改革现行讯问程序的,认为“无必要”改革的占29.87%,其余12.45%没有回答。应当指出的是,为了打消受访者的顾虑,对侦查人员的调查问卷都采用了不记名的方式,因此,上述统计数据应该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侦查人员对这个问题的真实态度。
不仅大多数侦查人员对改革现行讯问程序持赞成态度,而且对于如何改革也有比较明显一致的倾向性。在对问卷中所列“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讯问方式让其选择时,有165人选择了“录像”方式,有56人选择了“录音”方式,只有11人选择了“律师在场”方式,具体情况详见表2。
如表2所示,68.46%的侦查人员选择了录像方式,23.24%的人选择了录音方式,而只有4.56%的人选择了律师在场方式。显然他们对于律师在场方式是比较排斥的。对此,大家在座谈中反映比较多的理由是:1、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就是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如果律师在场,这样的心理压力就难以形成;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难免会给犯罪嫌疑人做出某种明示或暗示,给侦查人员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造成阻力;3、侦查讯问工作是不分上下班时间和讯问地点的,如果要求讯问时律师必须在场,难以做到及时、就地讯问,势必会影响有些案件及时侦查破案。
至于比较多的人选择录像方式主要是因为该方式既可以避免讯问时律师在场方式给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以以其可视直观的特点弥补录音方式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不足。当然,即使对于录像方式,不少人仍然提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其一,在实际办案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比较多,如果每次都录像并且全程都录,将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负担,进一步加剧警力不足的矛盾;其二,如果全面推行讯问时录像方式,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以购买录像设备、消耗材料以及保管录像资料、维护录像设备以及培训技术人员等各项支出,这将强化一直以来存在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
2005年在北京海淀、河南焦作、甘肃白银三个地方进行“三项制度”试验时,我们了解到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他们所涉案件的性质和认罪态度,明确表示在侦查人员对他们进行讯问时不需要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任何一种方式。另外,考虑到推行该三种讯问方式必然要有相当的经费投入。因此,在这次对侦查人员的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其一,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你认为是否需要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来安排?其二,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你认为是否需要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对该两个问题的回答,详见表3和表4。
很明显,对于第一个问题,53.53%的侦查人员认为采取何种讯问方式不需要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而38.59%的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征求意见。对此大多数侦查人员陈述的理由主要是:采取何种讯问方式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对于第二个问题,64.73%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区别安排讯问方式,只有29.46%的人认为不需要区别,前者的理由主要是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后者的理由则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应区别对待。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采取与现行方式不同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产生怎样的后果,这是我们在调查中比较关注的问题,为此专门设计了两个问题:其一,“你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三种讯问方式或其中的一种,对办案工作将产生什么影响?”并列出“有好处”、“有坏处”、“无所谓”三个答案供选择;其二,“你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三种讯问方式或其中一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影响是什么?”并列出“可能助长不认罪”和“对是否认罪没有实质影响”两个答案供选择。回答的情况分别见表5。
从表5不难看出,认为改革现行讯问方式对办案工作“有好处”的有159人,占65.98%,认为“有坏处”的47人,占19.50%;而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影响而言,认为“可能助长其不认罪”的有155人,占64.32%,认为“对其认罪没有实质影响”的有70人,占29.04%。
在2005年试验及这次调查中,侦查人员对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推行三项制度改革提出的担心和困难不仅有“影响侦查破案”,还有“财力不足”、“警力不够”、“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困扰。那么,这些因素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处于什么地位,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就成为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答案如表6所示。
从表6可以看出,总体上四个地区在对影响讯问程序改革不利因素的排位上,“影响侦查破案”排在第一,这说明对侦查破案是否有影响是侦查人员分析评价讯问程序改革的首要因素,同时也说明他们确实比较担心推行讯问程序改革会影响侦查破案工作。其次,反映物质条件因素的“财力不够”和“警力不足”排在第二和第三的位置上,“思想观念”则处于第四的位置上。但是,就四个地区的排位进行比较来看,则反映出不同的特点:首先,宁波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对物质条件方面的因素看得不是很重,把“财力不够”排在第四的位置上,而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的哈尔滨市、滁州市、乌鲁木齐市则把“财力不够”排在第一或第二位上。其次,四个地区都把比较务虚的“思想观念”排在第三或第四位上。总之,四个地区对四种因素的排位既反映了共性,又体现了个性,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这对于提出和推行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宏观决策和具体措施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对各地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
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居于特殊地位,一方面它承担着传统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另一方面还负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权,再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肩负着对公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从事的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责,其中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和对其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追究,因此,本次调查活动也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对于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看法和态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调查主要采用座谈会的方式。综合各地的访谈情况,对于推行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的特点和问题,总体上一般都认为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改革是有必要的,关键是看如何进行改革包括改革的措施、改革的步骤等是否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惩罚打击犯罪。
其次,对于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方案,有不少人认为现阶段在我国推行此种讯问方式的条件还不成熟,主要理由: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氛围,以给被讯问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如果讯问时律师在场,被讯问人就不会感受到这种心理压力,会对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获取证据和破案线索造成较大阻力,不利于侦查破案;二是现阶段律师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讯问时律师在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某种暗示,有的甚至通风报信;三是目前律师发展还不均衡,有的地方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律师。同时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很有限,国家也拿不出足够的财力为犯罪嫌疑人无偿提供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建立了律师在场制度,也形成不了需求或满足不了需求。
再次,多数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在侦查讯问中建立录音录像制度倒是可行的。它既可以避免律师在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可以对侦查人员形成制约,防止其违法讯问包括刑讯逼供,还可以固定口供,强化其效力。另外,录音录像方式最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已经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试用过,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已开始分步骤地实行录音录像制度,这对于公安机关逐步建立相关制度将起到一定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在访谈中,有些检察人员针对讯问程序改革还提出了一些其他建设性的意见。有的认为如果能在管理体制上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分离出去,将对解决侦查讯问中的违法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起到很大的作用。还有的人提出,无论采取何种讯问程序改革措施,都不需要、也不应该“一刀切”。可以针对案件不同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区别对待。
四、对各地审判机关、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
侦查讯问活动的直接产物就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口供笔录,而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翻供情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口供笔录的质量和讯问活动的状况。因此,本次调查也延伸到审判机关,向审判人员了解在审判活动中被告人翻供情况如何,翻供的原因是什么,与讯问活动有无关系等。
座谈中,各地审判人员反映,目前审判活动中被告人翻供的比例一般在10-20%之间,翻供的原因大多归咎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有的称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利诱、欺骗,有的说直接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对于这些情况,审判人员有的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但被告人一般提供不了;有的要求公诉人进行说明或进行调查;有的侦查机关通过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明,证明其侦查人员依法文明讯问,没有刑讯逼供;如此种种。这些情况对审判人员正确、合法、公正地做出裁判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审判人员对于改革现行讯问程序一般都持积极的态度,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对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建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多数审判人员认为现阶段普遍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主客观条件尚不成熟,但建立录音录像制度是可行的。并且他们认为,录音录像也不必全面铺开,主要针对被告人容易翻供的案件实行,譬如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认罪口供是定案的主要证据的案件等等。案件范围缩小后,不仅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有的特殊案件也可以采用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方式。此外,审判人员也指出,在改革侦查讯问程序的同时,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也要提高证据意识和多方收集证据的能力,而不能过分倚重口供,忽视收集、固定其他证据。例如在某一暴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交代了作案经过,侦查人员也收集了作案凶器,当时正值冬季,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承认了犯罪,就没有特别注意保管、提取作案凶器上的痕迹,结果由于保管不当而消失了。被告人后来翻供,控方却拿不出其他有力的证据,使得该案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