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应遵守新的税收征管法_税收征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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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应当遵守新《税收征管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征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种方式和方法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新《税收征管法》作为基本的税收程序法,不仅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的程序方面需要遵守,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也必须遵循,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税收征管法》不仅仅是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上的程序之法,而且也必将成为人们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序之法,因为离开新《税收征管法》谈税收筹划,将会使方案的筹划无法可依,因而也将使方案的筹划无立足之本。笔者通过下面的事例加以说明。

一家机械企业由于其在“九五”期间生产经营的战略失误,导致债台高筑,仅增值税欠税数额就高达200多万元。该企业经过研究,特请来有关人员进行“指点”,指点的核心就是如何将其200万元的欠税额“剥离”开来。最终,该企业在有关人员设计的几套方案中,选择了将其有效资产实施零转让的方案。这一方案的实质就是“金蝉脱壳”,因为他们试图通过把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分离转让,成立所谓的新公司,而原企业的名称依旧保留,形成了新老企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格局。而老企业原欠税款200万元不纳入脱壳出来的新公司的负债,仍由老公司承担,从而使200万元的欠税悬空,成为事实上的呆欠、死欠。

由于原《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的,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以前有关税收实体法仅规定,企业分立、合并等行为,只要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了有关税款,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就是可行的。而诸如通过优势资产的零转让、低价转让实施的企业分立行为,虽然实际上是以规避欠税为目的,但形式是合法的。在一些上市公司当初的。“资产包装”行为中,这种现象较常见。因为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导致税务机关在认定、处理上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在以前,该企业将上述“筹划”付诸实施,有可能达到目的。

但是,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五十条又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该欠税企业的“税收筹划”显然与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程序相悖,首先,企业的该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而获得同意的可能性不大;其次,即使未报告而实施,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权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行使新《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做出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处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损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据此,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而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负担。当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了撤销权,该企业200万元的欠税款如有未缴清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继续追缴,该企业还应承担因欠缴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上例可以看出:要想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获得成功,必须依据新《税收征管法》所制定的有关条例和程序,稳步有序地进行。惟有如此,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有的放矢,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也惟有如此,才能使税收筹划确保成功率,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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