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看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化的必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然性论文,技术创新论文,成果转化论文,我国现行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我国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障碍分析
我国科技体制是在建国初期学习原苏联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力量主要分布在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企业,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几乎没有自己的科技开发队伍和基本科研装备。直到90年代初,我国66.1%的R&D研究人员、79.3%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及70%的R&D经费都集中在独立于企业的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R&D人员、科学家和工程师分别只占全国总数的24.9%和13.8%。①几乎一半的大中型企业没有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真正发挥作用的只有1/3。②科技成果绝大多数来自科研机构和高校。在这种情况下,为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国家别无选择地依赖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力量。只能走政府科研院所和高校向政府立项研究,取得成果,然后转化到企业实现产业化的路子。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基本模式是:
在这种模式中,科技成果源和吸收体的行为主体分别由社会上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承担,成果转化通过技术市场有偿转让的形式表现。
这种现实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困难和障碍,是我国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难、成功率低的症结。
第一,由于科技成果源和吸收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使得他们对成果及其转化过程中许多问题的看法、观念大不相同。从科研院所和高校来看,由于知识分子长期形成的“为科学而科学”信条的束缚,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科研单位的长期封闭,致使科研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淡漠,选题大多无商业目的;也由于科研学术机构在评价鉴定科技成果时只注重学术价值而忽视社会经济价值,致使科技人员往往只注重成果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原理上的合理性,而忽视实践上的可行性与造价上的经济性,所开发的成果大多只是实验室成果,并不关心下一步该怎么办。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很差。从成果吸收体的企业来看,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都是通过资金、人力的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增加企业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并未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和首选目标,吸纳科技成果的动力不足;以经济责任制为主的企业运行机制,使企业受任期、产值利税等硬指标的约束,注重短期行为,为吸收科技成果往往采取现实、功利的做法,总希望无偿使用拿来就能用的成果。
第二,由于成果转化是在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中进行的,致使科研机构和企业,对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间试验相互推诿。要使实验室成果成熟,中间试验这个二次开发的环节是不可少的。但中试谁来完成却是一个大而难的问题。由于中试的规模、耗资都远远大于实验室研究,一般地,一项成果从研制到中试、到试生产,经费的大体比例为1:10:100,越到后期花钱越多。这样大的投入,对于以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来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都是不具备的,难以承担。尤其是难以承担万一失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他们自然希望把这项工程推给企业,但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一方面,许多企业长期处于困境,无力投资,况且,投入一笔可观的经费去建设可能只是一次性使用的中试基地在经济上未必合算;另方面,把这项工作接过来,也等于把技术上的全部风险转嫁给企业。许多成果难以成交,很重要的原因就卡在这里。
第三,由于成果源和吸收体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成果转化首当其冲的是要处理好二者的经济利益关系。但这是相当困难的。科技成果转让远比其它商品交易复杂得多。首先,科技成果商品通常不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计量价值、价格标准,而且技术商品交易一般不发生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同一技术商品存在多次转让的可能。技术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在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对转让方式、转让价格、权益分配等常有争议,看法相去甚远。据一次调查统计,其中38%的大企业和62%的中小企业认为,目前技术转让价格“太高”,而90%的科研机构则认为“太低”。③另据对144项转化成功的科研成果的调查,有74项技术转让费远远小于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科研经费④。其次,技术商品的价值是隐性的。它通常以知识形态出现,即使以新产品新材料等物化形态出现的技术商品,也都源于知识形态的新技术。这一特性使得技术交易比一般商品的交易更需要依靠信息媒介沟通供需之间的联系。而目前这类机构并不健全。其三,从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看,它并不像实物商品那样直观,并且其使用价值的实现仍需要一个转移和消化吸收的复杂过程,对使用者有较高的特殊要求,要求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关的科技知识和技能。这一特性决定了技术交易不是一买一卖的一次交易,成果转化后,仍需供需双方的共同协作,尤其需要成果提供方对成果使用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但这些作为交易后的行为,是很难做到的。
第四,由于成果源和吸收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成果“转化”的实质是科技成果作为商品的一种买卖关系。其买卖的实现必须通过中介环节——技术市场来交换,需要技术经纪人和专门的仲裁机构来沟通和协调。但由于我国技术市场还不够健全,发育程度还很低,使得通过技术市场交换的成功率很低,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据调查,我国有2/3以上的成果是靠自行联系、洽谈转化的,利用技术市场的比例仅有10%。⑤由于大部分成果转让是通过自行协商实现的,这就为转让后的利益分配纠纷埋下了隐患。
综上所述,这种单向度靠政府或政府行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致使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顽疾始终难以克服,成果转化成功率一直很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想尽了办法,然结果终不理想。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科研格局不合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转化是靠政府人工“嫁接”的过程而非自然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这种人工“嫁接”是违背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根本出路在于下决心解决我国科技力量的布局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走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技术创新之路。
二 技术创新的内涵、特征和意义
技术创新概念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的。他指出:“创新实质上是经济系统中新生产函数的引入,原有成本曲线因此而不断更新。”⑥英国科技政策专家弗里曼也说:“创新本身可定义为将制造品引入市场,新技术工艺投入实际应用的技术的、工业的及商业的系列步骤。”⑦因此,技术创新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与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推广应用整个过程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由此可见,技术创新是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一体化发展的理论。具体说来,它有以下特征。
1、市场性。技术创新是一个始于市场,又返回市场双向作用过程。它从市场出发,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通过开发以后进一步实现产业化、商业化。最终,技术创新的效果要靠市场上是否成功来检验。
2、创造性。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是将技术发明引入经济系统,使生产要素获得一种新的组合。这个过程兼有破坏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即破坏已过时的产品、工艺和管理,形成自己的专有技术、专有产品和知识产权。不是重复别人的,也不是单纯的引进。
3、综合性。技术创新是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在发明创造或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的科技活动,而且还包括把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和市场活动。技术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技术能力,而且是技术与经济、教育和文化相结合的综合能力。
技术创新的上述特征表明,它与我国现有条件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比较,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目的不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一般认为,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到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但高水平的生产力并非必然有高效益。而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成果的商业价值,取得超常的经济效益。
其次,运行机制不同。技术创新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综合效益为中心,把能否赢得商业价值、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其成败的唯一标准。而不像传统科技成果转化以成果为导向,以学术为中心。因此,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为双向作用的“需求型”,即企业按照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提出技术——经济构想,开发技术成果,然后将其直接引入生产体系,实现商业价值,并根据市场和需求的新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同时,它把技术、生产和经营作为技术和经济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来抓,而不是就技术论技术,也不只追求单项成果的应用。这就和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政府下达科研项目,科研单位只管“出成果”,然后再找“婆家”,由企业被动使用单向度的“供应型”科技运行机制大不相同。从体制上消除了科技成果多而企业采用少,科技成果与企业脱节,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
其三,主体不同。如上所述,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双主体的——成果源和吸收体分别由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承担。而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虽然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只有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因为技术创新作为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综合性活动,是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商业性应用。最终目的在于获得超常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创新活动只能发生和完成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盈利性组织——企业中。只有企业才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行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产生对新技术的有效需求;才拥有相应的市场信息、资金等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家、工程师、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等人力资源。总之,只有企业才能从市场与技术的调研预测入手,提出创新构想并作出决策,具有把技术开发、生产组织和销售服务高效有机结合起来,来完成技术创新全过程的功能性优势。而技术发明家和企业以外的科研机构不完全具备这种内在动力、综合能力和条件,尤其缺乏对市场的深入了解,往往使技术与市场脱节。
技术创新是现代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做法。是他们不断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综合国力的法宝。其技术创新的成功实践,实际上也是不断将技术创新主体由技术发明家、科研机构最终转换为企业的过程。从现代发达国家企业、政府与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来看,1980年美国大体为7:2:1,原联邦德国为7:1.5:1.5,日本为7:1:2。⑧尤其是二战以来,随着发达国家产业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大型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技术创新集中度也不断提高。目前,世界500家大型跨国公司拥有世界90%的技术和75%的技术贸易,1982年美国工业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72.2%,而100家大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国工业研究经费的75%。⑨显然,技术创新投资主体是企业。政府向科研机构的少量投资,主要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基础研究成果为社会共享,公益性应用研究成果和产业化由政府直接投入,无须向企业有偿转让。而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大量应用研究,则由企业利用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其内部独立完成。因此,在现代工业化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技术创新主休的企业化,使得科技成果源和吸收体的行为主体只有企业,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这就省去了成果转让这一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避免了不同利益主体的纠纷,为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消除了障碍。所以发达国家科技成果商品化率一直很高,达60%-80%,与我国长期成果转化率不足30%、推广应用率不到10%形成明显反差。
三 实现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化的途径
1、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有赖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才会主动去追求技术创新。为此,必须在企业内部为技术创新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其根本途径是:一是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扶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技队伍,组建企业技术创新机构;二是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方针,将多数原政府部门的技术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推向社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鼓励这些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机构。当然,尽管这一思路十分符合我国科技工作的实际,但在改革过程中,科研机构真正能进入企业却十分困难,成功者极少。这里关键是要找到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有效联结点。美国发展高技术以项目作为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联结点很有借鉴意义。⑩
2、培育一批“科技型”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企业家。企业家是技术创新构想的源泉,是实现技术创新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在推动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化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事实上,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西门子公司、福特公司、杜邦公司的创办人都是技术发明家或著名科学家。在我国,近年来也涌现了一批科技型企业家。但从总体来看,据1993年统计,我国厂长、经理人员中只有36%来自技术人员,37.6%来自经营管理人员,22.5%来自党政干部,3.9%来自其它职业;本科学历仅占33.9%。[11]这与现代科技发展以及科学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对现任厂长、经理进行系统地再培训。同时,应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吸引有管理才能的技术开发人员进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并积极倡导技术专家“下海”带头创办企业。
3、加大企业R&D经费投入力度,从物质基础上保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否则,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并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只能是一句空话。增加企业R&D经费投入,主要在于企业自身,希望于政府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企业要克服短期行为,下决心从每年的盈利中划出一定比例,增加经费投入;国家应采取倾斜政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设备快速折旧,扩大技术创新资金积累;国家开发银行要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区别不同行业、不同类别技术创新特点,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要鼓励商业性银行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惠贷款;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资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