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文论文,西夏论文,南边论文,文书论文,榷场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俄藏黑水城文献》(以下简称《俄藏》)第6册第279—286页收录有15件有关西夏榷场使的汉文文书,其编号和编者原拟名分别是Инв.No.307《呈状》(2—1)、Инв.No.307《呈状》(2—2)、Инв.No.308《收税文书》、Инв.No.313《收薑椒绢等文书》、Инв.No.315《文书》(2—1)、ИнвNo.315《文书》(2—2)、Инв No.316《呈状》、Инв.No.347《榷场使兼拘确(榷)西凉府签判文书》、Инв.No.348《天庆三年呈状》、Инв.No.348V《呈状》、Инв.No.351《文书》、Инв.No.352A《呈状》、Инв.No.352B《榷场使文书》、Инв.No.353《呈状》、Инв.No.354《南边榷场使呈状》。据《俄藏》第6册后附的《叙录》介绍,这15件文书全部拆自西夏文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的经帙,具有相关性或属于同一组文书应无疑问。
以上一组文书最先引起日本学者佐藤贵保的注意,他在2006年出版的《東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漢文書”の綜合調查》一书中有《ロシア蔵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廣仏華嚴經〉經帙文書の研究——西夏権埸使關連漢文文書群を中心に》一文,①对以上15件文书中的12件进行了释读、整理和研究。佐藤氏这篇文章的贡献主要有四点:第一,作者利用自己亲自到俄罗斯圣彼得堡观摩文书原件的机会,纠正了《俄藏黑水城文献》编者对Инв.No.348所拟标题“天庆三年呈状”的错误,指出该件7行的年款是“大庆三年”(1141)而非“天庆三年”(大庆三年为西夏仁宗李仁孝年号),从而确定本组群文书的时间是12世纪中叶。第二,发现分别拆自《大方广佛华严经》卷23经帙的Инв.No.307《呈状》(2—2)和卷29经帙的Инв.No.313《收薑椒绢等文书》为同件文书,将两者缀合为1件。第三,确认15件文书中的11件——Инв.No.307(2—1)、Инв.No.307(2—2)、Инв.No.313、Инв.No.315(2—1)、Инв.No.316、Инв.No.347、Инв.No.351、Инв.No.352A、Инв.No.352B、Инв.No.353、Инв.No.354均属于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从而复原出南边榷场使文书的书式。第四,初步揭示了“南边榷场使文书”的内涵及其对研究西夏与金代贸易的意义。
继佐藤氏之后,史金波的《西夏社会》一书也对榷场使文书有所涉猎。该书认为拆自《大方广佛华严经》经帙的15件文书为“有关西夏贸易的文书,系榷场使兼拘榷西凉签判检验商人货物,依例收税的文书”;“这类文书是向‘南边榷场使’申报,具体由‘南边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上呈”;“在《天盛律令》中未见西夏有‘榷场使’的职官,而有‘转运司’掌管经济诸事,或许转运司的转运使是‘榷场使’之西夏文称谓。西夏有都转运司设在首都,又有各地转运司,其中有南院转运司。南院转运司或为南边榷场使司。”②2009年,杨富学、陈爱峰又在佐藤氏论文和史氏所论基础上,发表《黑水城出土夏金榷场贸易文书研究》一文,对上述15件文书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③杜建录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发表《黑城出土西夏榷场文书考释》一文,在一些文书释文、交易货物品类解释和地名考释方面取得进展。
经过以上的解读和阐释,有关西夏榷场使文书的内涵以及文献学意义已经初露端倪,但是文书的搜集、汇集、释读、纠错仍有值得探讨的空间,仍有一些内容可以补充,其中仍然有若干重要信息未被发覆,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拟从五个方面展开。
一、对有关榷场使文书数量的补充
与西夏榷场使有关的文书除了俄藏黑水城文献的15件之外,在英藏黑水城文献中也有2件迄今为止尚未被学者们注意到的文书,这就是《英藏黑水城文献》第4册第295页的编号为Or12380—3638b(K.K.Ⅱ.0253.bb.ii)的《汉文绢褐姜等收支历》和第315页的编号为Or12380—3673V(K.K.Ⅱ.0258.w)的《残片》,现转录如下。
《汉文绢褐姜等收支历》:
我们认为《英藏》中的2件文书与《俄藏》中的15件榷场使文书应为同组文书,理由如下:
第一,Or12380—3638b(K.K.Ⅱ.0253.bb.ii)《汉文绢褐姜等收支历》和Or12380—3673V(K.K.Ⅱ.0258.w)《残片》的原编号均为“K.K.Ⅱ”,这是斯坦因1914年继科兹洛夫之后在黑水城进行考古的发掘地编号,也即是科兹洛夫所谓的“著名的大塔”所在。15件榷场使有关文书均拆自西夏文佛经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的11个经帙,科兹洛夫尽管没有留下西夏文佛经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具体出土地点的记录,但根据其有关大量西夏文佛经刻本出自“大塔”的描述,《大方广佛华严经》显然也是出自“大塔”。《英藏》Or12380—3638b(K.K.Ⅱ.0253.bb.ii)和Or12380—3673V(K.K.Ⅱ.0258.w)与《俄藏》的15件榷场文书的出土地点相同应无疑问。
第二,《俄藏》中的15件文书均拆自西夏文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的经帙,形状都是长方形,高度多在12厘米左右,宽度多在20—35厘米之间。《英藏》Or12380—3673V(K.K.Ⅱ.0258.w)为一残片,其形状不易判断。Or12380—3638b的形状据《英藏》编者题解介绍,高度是12.7厘米,宽度是6.5厘米,也是长方形,高度与《俄藏》15件文书中的多数一致。而且据《英藏》编者题解,Or12380—3673V(K.K.Ⅱ.0258.w)的背面为西夏文《华严经卷二十一题签》(编号为Or12380—3673),则《华严经卷二十一题签》为西夏文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第21卷的首页。⑦一为拆自《大方广佛华严经》经帙,一为《大方广佛华严经》背书,两处《大方广佛华严经》是否为同一经卷,尚待考证,但可以断言,这些西夏榷场文书均与《大方广佛华严经》有关。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判断收藏于不同国度的《英藏》2件文书与《俄藏》15件榷场文书应为内容相关的同一组文书。换言之,英藏黑水城文献和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有关西夏汉文榷场使的文书总数目前可知已达17件。
二、对佐藤氏南边榷场使文书复原书式的商榷与补充
如前所述,佐藤氏依据15件文书中的12件,复原出了南边榷场使文书的书式。书式如下:
南边榷场使 申
准(银牌)安排官头子,所有{地名}住户{人名}(等部),(将到{物品名}or……),依法搜检,并无违禁。其({人名}元带⑧or上件){物品名},尽(出)卖(了绝),替头博买到回货,依例扭算收(上)税(上)历,会(为)印讫,仍将(博买)回货(开坐下项or下项开坐),(一就)发遣赴{上级官厅}前去。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上者。
({人名}){物品名}{数量}计{数量}……博买川绢价{数量}计{数量}……收税{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日付}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押字){人名}
对以上书式中的符号,佐藤氏有说明,“( )”表示根据文书可以填写的内容,“{ }”表示可以填写任一地名、物品名、人名、机构名以及日期,“……”表示内容不明。从书式可见,它是一份由西夏南边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向某上级部门呈报的申状,呈报的内容须说明有关地区“住户”携带的交易物品经过依法搜检没有发现违禁物品并已全部出卖,替头买回的物品需依例扭算登记税历、集中钤印,并将博买的回货列出报送上级机构批复。最后列出相关人名、物品的数量以及计量,博买川绢价的数量计量,收税物品的数量计量。佐藤氏化繁为简,化博为约,从原来纷繁杂乱、相互之间似无联系、且定名不一的众多文书中寻绎出了一个隐含其中的头绪,形成了一个基本要素具备、层次清晰、结构分明的南边榷场使文书的书式,厥功甚伟,意义非凡。但是,佐藤氏这一书式限于材料仍然不太完整,我们至少可以补充如下几点。
第一,佐藤氏复原的书式有“发遣赴{上级官厅}前去”一句。这里的“上级官厅”是何部门?我们认为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机构就是“银牌安排官所”,这可以举Инв.No.315《文书》和Инв.No.351《文书》为例说明。从后附的Инв.No.315《文书》录文内容可见,5行和6行的“仍将回货一就银牌安排官所前去”等内容正是书式所谓的“上级官厅”的位置。后附的Инв.No.351《文书》7行“安”和8行“所”之间所缺字数及内容,佐藤氏在文章中已经据Инв.No.315《文书》指出应为“排官”二字,则这里的“安排官所”也是书式确定的“上级官厅”的位置。⑨至少这两件文书证明,南边榷场使呈报文书的上级部门就是“(银牌)安排官所”;书式中“上级官厅”的位置应直接填上“银牌安排官所”。
第二,佐藤氏复原的书式结束语有“谨状”二字,此二字应是根据Инв.No.347文书的第14行残余之“状”而补足。此处所补“谨”字正确,应无疑问。不过,这里的“谨状”二字之前的缺文还可以再补“右谨具申银牌安排官所”等字句。理由有二:其一,根据Инв.No.307首行开头语为“[南边榷场]使 申”和Инв.No.347文书第14行结束语残字为“状”,可知南边榷场使文书的性质为“申状”。而宋代申状格式是:
某司(自申状则具官姓名)
某事云云(自申状而无事因者于此便云右某)
右云云谨具申(如前列数事云右件状如前云云)
某司谨状(取处分即云伏候指挥)
年月 日具官姓 名 状
申所统摄官司皆用此式(在外申三省、枢密院若省台寺监者准此。仍于状前贴出至京地里及申发日时。余公文往还,亦书入递年月日)⑩
可见宋代申状的结束语是“右云云谨具申某司谨状”。西夏的南边榷场使文书也应有“右谨具申”等字。(11)其二,我们已经说明南边榷场使文书呈报的对象是“银牌安排官所”,因此,南边榷场使文书的结束语“右谨具申”还应加上“银牌安排官所”。所以,南边榷场使文书完整的结束语应是“右谨具申银牌安排官所。谨状”。
第三,佐藤氏复原的书式除开头和结尾,中间实质性的主体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准(银牌)安排官头子”至“须至申上者”为第一部分,“({人名})”以下至“谨状”之前为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呈报申状的理由,我们姑且称之为事由概述部分;第二部分为“仍将(博买)回货(开坐下项或下项开坐)”以下部分,即是将博买的回货依例扭算进行登录和统计,我们称之为扭算登统部分。但佐藤氏书式的主体内容第二部分即扭算登统部分过于简单,而且所列扭算登统事项或有错误,或有缺漏。
首先看扭算登统事项的错误。按照佐藤氏书式,第二部分开单列出的扭算登统内容有三个类项,即第一类项“({人名}){物品名}{数量}计{数量}”,第二类项“博买川绢价{数量}计{数量}”,第三类项“收税{物品名}{数量}计{数量}”。这里所列第一类项的构成有错误。按照佐藤氏所列,第一类项的构成是{人名}+{物品名}+{数量}+计{数量},但是我们在现存文书中只看到第一类项的构成是{人名}+{物品名}+{数量}三项,而没有“计{数量}”一项。(12)佐藤氏书式第二类项的构成是“博买川绢价{数量}计{数量}”,这里所列第二类项的构成也有错误。按照佐藤氏所列,第二类项的构成是博买川绢价+{数量}+计{数量},但是我们在现存文书中只看到第二类项的构成只是博买川绢价+{数量}两项,也没有“计{数量}”一项,博买到川绢价项也只是总数。(13)同样,这里所列第三类项的构成也有错误。按照佐藤氏所列,第三类项的构成是收税{物品名}+{数量}+计{数量}三项,但是我们在现存文书中只看到第三类项的构成却是收税川绢+{数量}两项,也没有“计{数量}”一项,收税川绢项也只是总数。(14)
其次看扭算登统事项的缺漏。除了以上三项错误之外,佐藤氏书式还在三个类项之后遗漏了一个“准河北绢”的项目。而且“准河北绢”也只是准河北绢+{数量}两项,也没有“计{数量}”一项。这个“准河北绢”的项目,我们可以称之为第四类项。
登录事项缺漏的情况,除了“准河北绢”之外,还缺漏了扭算登统部分的一个重要构成,即主体内容第二大部分的分计部分。以上的第一类项(人名+物品名+数量)、第二类项(博买川绢价+数量)、第三类项(收税川绢价+数量)和第四类项(准河北绢+数量),实际上属于“南边榷场使文书”主体内容第二大部分(即扭算登统部分)的综计部分。扭算登统部分实际上是由综计部分和分计部分组成,综计部分即上述的第一、二、三、四类项的总和,分计部分即每个“住户”所购具体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扭算价值,列于综计部分“准河北绢”项之后。例如我们看Инв.No.315(2—1)文书的著录方法和书写方法,该件文书主体内容的第二大部分(扭算登统部分),8—18行为王大成四个类项(元带商品、博买川绢价、收税川绢和准河北绢)及其各种商品的扭算登统内容,19行以下为康某的四个类项及其各种商品的扭算登统内容。又如Инв.No.354文书的8行是“张师公”,均可证文书是以每个住户(即客商)为单位排列,分别列出四个类项和各种商品的扭算内容。每人的四个类项及其各种商品的扭算内容分别构成了两部分,如王大成著录的8—11行为一部分,12—18行为一部分。前一部分的四个类项即综计部分,后一部分各种商品的扭算内容即分计部分。(15)分计部分的著录方法才真正是“{物品名}{数量}计{数量}”,即“某种物品名+数量+计+数量”。文书中凡是有“计”字的著录项,都是分计部分。据此我们可以补充文书书式主体内容的第二大部分除了综计之外还有分计部分,分计部分的书写方法才是“{物品名}{数量}计{数量}”,亦即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第四,如上所述,我们纠正了佐藤氏书式主体内容第二大部分综计部分三个类项的错误,并补充了第四个类项“准河北绢”的内容和书写要素,还在综计部分之外补充了分计部分,在纠正和补充佐藤氏书式的基础上,复原出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南边榷场使文书”的书式:
南边榷场使 申
准 (银牌)安排官头子,所有{地名}住户{人名}(等部),(将到{物品名}or……),依法搜检,并无违禁。其({人名}元带or上件){物品名},尽(出)卖(了绝),替头博买到回货,依例扭算收(上)税(上)历,会(为)印讫,仍将(博买)回货(开坐下项or下项开坐),(一就)发遣赴银牌安排官所前去。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上者。
住户姓名:元带{物品名}{数量}。博买川绢价{数量}。
收税川绢{数量}。准河北绢{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以下类推)
住户姓名:元带{物品名}{数量}。博买川绢价{数量}。
收税川绢{数量}。准河北绢{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物品名}{数量}计{数量}
(以下类推)
右谨具申
银牌安排官所。谨状
年号年月日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押字){人名}
三、榷场使文书书式的内容和性质分析
我们在上一部分补充佐藤氏复原的书式时已经指出,书式的结构除了开头和结尾,中间实质性的主体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准(银牌)安排官头子”至“须至申上者”为第一部分,“须至申上者”以下至“谨状”为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呈报申状的事由,可称之为事由概述部分;第二部分为“将博买回货”开单列表,对博买的回货依例扭算进行登录和统计,可称之为扭算登统部分。扭算登统部分也是由两部分构成,即综计部分和分计部分构成。综计部分即上述的第一类项({人名}+{物品名}+{数量})、第二类项(博买川绢价+{数量})、第三类项(收税川绢+{数量})和第四类项(准河北绢+{数量})的全部,分计部分即每个“住户”所购具体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扭算价值({物品名}{数量}计{数量})的全部罗列。
以上就是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书式结构的主要构成,其中事由概述部分的内涵比较容易理解,此处不赘,下面重点解释一下扭算登统内容各个组成部分的内涵。
在扭算登统部分,综计部分中的四个类项各有不同的涵义,其中的第一个类项有三个要素,即“{人名}+{物品名}+{数量}”。这里的“人名”即文书中所说的“住户”姓名,实际是从事榷场贸易的客商。文书中残存的客商姓名,Инв.No.354文书8行有“张师公”,Инв.No.315(2—1)文书8行有“王大成”,19行有“康牛儿”(根据此件文书,可知登统部分以住户为单位逐人登记)。这里的“物品名”则是客商“元带”的商品品名,即客商携带的出口商品,其种类除了杨富学已经指出的粗褐、黄褐、白褐之外,至少还有“毛罗”等。(16)这里的“数量”指的是客商所携带出口商品的数值,但这里数值所使用的单位与第二类项的博买川绢价、第三类项的收税川绢、第四类项的准河北绢价使用匹尺(赤)寸分不同,使用的计量单位是“段”。(17)第二、第三类项各有两个要素,即分别是博买川绢价+{数量}、收税川绢+{数量}。关于“博买川绢价”和“收税川绢”,杨文已经指出:“我们不能将文书中‘博买川绢价’简单地理解为买到多少川绢,而应该理解为购买货物折合成川绢价值是多少,也不能将‘收税川绢’理解为收税的实物就是川绢。这里的川绢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而非用于交换的商品。”笔者同意杨文的观点。简言之,“博买川绢价”就是购买进口商品的总货值,“收税川绢”就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川绢在这里起着本位币的作用。至于“博买川绢价”和“收税川绢”以及下面将要重点讨论的“河北绢”的表示数量,其计量单位均是匹尺(赤)寸分。
关于第四类项中的“准河北绢”,需要进行重点讨论和特别说明。
对于文书中多处出现的“准河北绢”和“河北绢”等词语,其中的“准”和“北”两字,各位学者的释读有分歧,史金波《西夏社会》第154页释作“淮河北绢”,杨富学、佐藤贵保两文皆作“准河地绢”,杜建录作“准河北绢”。究竟是作“淮”、“地”,还是作“准”、“北”,弄清这两字对理解文书涉及的西夏整个外贸制度很关键,因此需要加以确认。关于“淮”、“准”的分歧问题比较好说。从上述17件文书看,“准”字在文书中多处出现,且出现的位置多在“准河北绢”或“准安排官头子”以及“依准凭由”等词语之前,但这些词语往往不是同时出现在同一文书残片上,因此难以比较“淮”与“准”的微小差别。不过,上述17件文书中也有唯一的例外,在Инв.No.316文书中便有一组3行“依准凭由”与10行“准河北绢”同时出现的例子。从图版看,这两处的“准”字写法完全一样,因此可以判定必是“准河北绢”而非“淮河北绢”,“准”字为是。
至于作“地”还是作“北”,笔者的意见是“北”为的解。从图版看,此字写法确实介于“地”、“北”二字的草书之间。但是仔细观摩,可以发现更接近于“北”字,是“北”字个性化草书的一种写法。可以确认,此字的写法“北”字为是。另外,在传世典籍材料中有关于河北绢的记载,(18)没有出现“河地绢”或“淮河北绢”等称谓,也可证明是河北绢的可能性更大。
在分计部分中,其书写方法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所有物品都要进行登记和换算;二是物品登记换算的书写样式均是按顺序注明四个要素,即被换算的物品名+数量+计+换算量值;(19)三是换算量值应是指川绢的长度;(20)四是分计部分对应的应是综计部分的第二个类项“博买川绢价”。(21)换言之,分计部分各个商品的换算值综合应该等于“博买川绢价”。
综上所述,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书式的主体内容有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事由概述部分,第二部分为若干客商分别著录的扭算登统部分;每个客商的扭算登统部分又分为综计和分计两个部分;综计部分有四个类项,第一类项的“人名”以及“元带”商品是西夏从事榷场贸易的客商姓名及其所携带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第二类项“博买川绢价”是购买的进口商品总值,第三类项“收税川绢”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第四类项“准河北绢”可能是付给从事榷场交易的中介人“替头”的佣金;分计部分是“住户”所购全部商品的种类、数量的登记以及对川绢价的换算。
在明确以上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书式结构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的性质问题。
关于文书性质,史金波认为是“有关西夏贸易的文书,系榷场使兼拘榷西凉签判检验商人货物,依例收税的文书”;杨富学认为是大庆三年西夏南边榷场使处理对金朝榷场贸易事务的文书。这两种说法当然没有问题,只是太宽泛。笔者认为,通过对以上复原的书式和17件文书内容的分析,可以将南边榷场使文书的性质框定在更具体的范围之内。
首先,可以初步推测南边榷场使文书是西夏官府榷场部门向主管部门发出的上行文。从书式可见,文书的首行是“南边榷场使”,这与敦煌吐鲁番以及黑水城所见唐宋官府文书首行通常为行文主体一样,则南边榷场使是文书的行文主体。不过,这里的行文主体不是专官专职,从撰拟者是“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看,“南边榷场使”还兼任着“拘榷西凉府签判”,南边榷场使一人两任。文书行文的对象已如前述,即“右谨具申”的对象——“银牌安排官所”。南边榷场使与银牌安排官所的关系,从行文主体请求行文对象“伏乞照会作何”(类似“请求下达应对之策”等意),使用“伏乞”、“须至申上者”、“右谨具申”、“谨状”等敬语看,南边榷场使应是下级,银牌安排官所应是上级,是西夏南边榷场使的上级主管部门。所以,南边榷场使文书是南边榷场使向银牌安排官报告情况、请求指示的上行文。
其次,可以进一步推定南边榷场使用文书向银牌安排官所报告的内容是有关榷场业务的情况。从书式可见,文书报告的内容有以下几项:一是报告“准银牌安排官头子”对有关“住户”所带出口物品“依法搜检”,看有无“违禁”;二是报告这些商户“元带物品”是否“尽出卖了绝”(出口商品是否成交);三是报告“替头博买到回货,依例扭算收上税历,会为印讫”的情况;(22)四是“仍将博买回货,开坐下项”(将进口物品开单列出);五是说明将“开坐下项”的情况“一就发遣赴银牌安排官”(将有关进口物品的开单列出的数据一起报送给银牌安排官);六是逐人逐项报告全部进出口物品的数据。以上六项内容均是榷场的业务范围,由此可见,南边榷场使文书又是南边榷场使向银牌安排官所报告有关出口物品检查结果和进口物品开单列表、“依例扭算收上税历”情况的文书,是呈报本部门业务情况的工作报告。
再次,可以最终确认南边榷场使文书报告的重点内容是“依例扭算收上税历”、特别是“依例扭算”的情况。从书式可见,在文书的主体内容的两大部分中,第一大部分主要是说明文书呈报的缘由、业务开展的过程,第二大部分则是开列的物品清单。在物品清单部分,以人为单位,每人原则上分列两段,前段是综计,后段是分计,综计包括元带(品名+某段。通常是黄褐某段,白褐某段,毛罗某段)、博买川绢价(计量单位是某匹某赤某寸)、收税川绢(计量单位是某匹某赤某寸)、准河北绢(计量单位是某匹某赤某寸);综计的项目均一样,分计则各异;分计部分详细列出各个具体的项目种类、数量、换算量(种类+数量+计量)。而且,分计部分的换算量加起来恰好是博买川绢价的总量。(23)以上综计部分的项目构成说明,元带部分体现的是每个“住户”出口商品的总数,博买川绢价体现的是每个“住户”进口商品的总货值,收税川绢体现的是每个“住户”向榷场提供的应税额,准河北绢体现的是每个“住户”应付替头的佣金额(或付给金朝方面的费用)或是收税川绢的换算值。以上四个项目构成中,后三个项目是重点,其中博买川绢价总量是应税额和应付佣金额或换算值的计量基础,收税川绢和准河北绢则是博买川绢价计量的目的,收税川绢更是综计部分的核心。分计部分的项目构成,体现的是每个“住户”进口商品的具体种类、具体数量和换算成川绢的具体价值量。分计部分与综计部分的关系,分计部分不是与综计部分的四个类项相对应,只是与综计部分的第二个类项(博买川绢价)相对应、衔接,是对每个“住户”博买川绢价(总货值)的具体说明和所有进口商品种类、价值的详细列表。换言之,相对于分计部分而言,博买川绢价相当于每个“住户”的进口商品总货值,分计部分相当于每个“住户”进口商品各个种类货物的价值分计。由此可见,综计部分的后三个项目属于横向的比例计量体系(即收税川绢和准河北绢各只占博买川绢价的一定比例),综计部分的第二个类项博买川绢价与分计部分属于纵向的和数计量体系(即分计部分全部商品的价值之和等于博买川绢价)。这说明,整个文书的书式贯穿着一条“依例扭算收上税历”的主线,目的是为了“收上税历”,为最终收税统计进行准备,而整个过程则是“依例扭算”,进行“扭算”是整个文书和书式的重中之重。(24)归根结底,南边榷场使文书是榷场使向上级机关汇报榷场业务主要是“依例扭算”进口总值、应税额特别是各种进口商品具体种类、具体数量和具体价值量的报告。这就是南边榷场使文书具体性质的最终认定。
四、榷场使文书的价值
如上所述,有关西夏南边榷场使的文书目前已知17件,其中属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的15件,属于英藏黑水城文献的2件,其时间应在西夏仁宗大庆三年前后。从图版看,这17件文书,除了Инв.No.307(2—2)和Инв.No.313因笔迹相同经佐藤氏缀合为一件之外,其他各件均笔迹不同,各个文书残件应分别成于不同书手。从文书涉及从事贸易“住户”的地域构成看,Инв.No.307(2—2)文书的2行有“所有镇夷住户”,Инв.No.353文书的2行、Иив.No.351文书的1行均有“所有镇夷住户”等语;Инв.No.307(2—1)文书的2行有“有本府住户”,Инв.No.352A文书的2行有“本府住户”,Инв.No.316文书的1行有“有本府住户”,Инв.No.354文书2行有“所有”等词语,可知南边榷场使文书所涉及的“住户”至少包括镇夷郡和西凉府两地。(25)上述收藏地不同、笔迹不同、撰拟时间不同(肯定不会是同一天,也有可能属于不同年度)、分别记录着不同地区“住户”进行贸易的文书,在行文时却使用着同样的官称(如南边榷场使、安排官所)、同样的地名(西凉府、镇夷郡)、同样的身份用语(如替头)、同样的专业用语(如博买、扭算、税历、博买川绢价、收税川绢等)、公文用语(如伏乞照会作何、谨状等)、同样的著录形式(如综计部分四个类项的排序、分计部分著录货物均是某种物品名+数量+计+数量),提到同样的公文名(如头子),说明榷场使文书以及整理复原的书式在当时西夏榷场贸易的活动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尽管我们目前尚未发现这些文书使用公章的痕迹,但它们应该是公文的草稿或副本,抑或是由西夏文公文翻译而来的汉文译本。可以这样说,其中所使用的官称、地名、专业用语、身份用语、公文用语、著录形式绝非某个人、某个时期的率意所为,也不会是西夏国内以西夏文制定的制度、公文用语、习惯用语、称谓用语的随意汉译,而至少应是当时人对西夏文有关制度用语(包括公文用语、习惯用语、称谓用语等)翻译成汉语时的规范用语。所以,南边榷场使文书尽管不是西夏的“国书”,但却是西夏南边榷场使以汉语形式保存下来的第一手资料,同样反映了西夏榷场贸易某些活动过程的实态以及相关环节中的许多具体细节,具有非常难得的新材料意义和原始资料价值。对于这些文书的价值,杨文第五至第七部分已有部分论述。我们则在对文书取得新认识的基础上,再就杨文所未涉及的几个方面做一些补充。
(一)对西夏官方汉文公文制度的反映
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对西夏公文制度的最大意义是提供了西夏南边榷场使汉文文书的实物样本的诸多残件,为我们复原文书书式提供了资料基础,从而展示了西夏官府公文体系的冰山一角和汉文公文的样本之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黑水城文献资料在分布结构上相对失衡的缺陷,对黑水城文献学(学术界亦称西夏学、黑城学)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黑水城文献由俄藏、英藏和中藏三大部分构成,其中以俄藏数量最多。这些文献在分布结构上有三个特点:一是在文字构成上大部分为西夏文,少部分为汉文和其他民族文字;二是在朝代构成上大部分为西夏文献,少部分为元代文献,宋代文献次之,唐代、五代、辽金文献和伪齐文献又次之,各只有几件、几十件不等;三是在内容结构上大部分为佛教文献,少部分为社会文献、道教文献等非佛教文献。以俄藏黑水城文献为例,其中西夏文文献数量最多,约占90%左右;汉文文献次之,不足10%,其他民族文字的文献很少;在西夏文的世俗文献和佛教文献的构成中,佛教文献占绝大多数。(26)由此可见,黑水城文献的总体分布结构特点是以西夏文为主,以西夏王朝为主,以佛教文献为主,黑水城文献研究长期以来之所以被称为“西夏学”,毫无疑问与这一分布特点密不可分。
黑水城文献分布结构的上述特点固然对研究西夏文和西夏佛教非常有利,但反过来说,对于西夏社会的研究则是严重的缺陷,因此,西夏时期的非西夏文文献(尤其是汉文文献)、非佛教文献(尤其是社会文献)对于黑水城文献、对于研究者来说非常珍贵。但是,在西夏时期的非佛教文献和汉文文献之中也同样存在着内容分布严重失衡的缺陷,公务类文书占其中的比重很小。例如史金波先生在《俄藏黑水城文献·前言》中将西夏文世俗文献分为语言文字类、历史法律类、社会文学类、古籍译文类四大类,虽然这些世俗文献很有价值,尤其是其中历史法律类中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贞观玉镜统》是重要的法律和军事著作,对研究西夏的法律和军事极有价值,但其中俄藏黑水城西夏文文献(也包括英藏黑水城文献)中却极少有反映西夏国家机器运转的官府公文。据笔者所知,在已经发表的文献中,属于公文的只有《黑水守将告近禀帖》和《黑水副将上书》2件,(27)未发表的据聂鸿音先生赐告只有几十件,其中带印章的不到10件。中国藏西夏文文献也只有1件《瓜州审案记录》,严格地说只能算是官府档案但不能算是官府公文。西夏文文献中公文较少,西夏汉文文献中公文也同样少见。笔者曾对《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后附的《叙录》所认定的西夏文献做过粗略统计,《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6册共收录西夏汉文文献313件,另有疑似西夏汉文文献15件;(28)在313件西夏汉文文献中,佛教文书共249件,世俗文书64件;在世俗文献63件中,公文类20件,经济类17件,军事类1件,律刑类4件,书籍类5件,医药类2件,占卜类3件,书信类10件,祭文1件。就数量而言,公文类文献最多,占全部汉文世俗文献比例的三分之一,但在西夏全部汉文文献的比例不足7%。西夏汉文世俗文献尤其是公文类文献占全部西夏文献的比例之小由此可见一斑。
正是由于西夏汉文世俗文献尤其是公文类文献极少,才反衬出西夏汉文公文类文献对研究西夏历史的重要,更反映出南边榷场使文书及其书式的珍贵。所以,我们能够在现存的俄藏15件残片和英藏2件残片的基础上复原出南边榷场使文书,不仅在黑水城所出西夏汉文文献中是个孤例,对整个黑水城世俗文献的残片整理也具有示范性的意义,它对研究西夏的汉文公文制度(包括汉文公文制度与西夏文公文的比较)、名物制度的汉语称谓习惯、榷场制度、外贸制度的揭示性意义更不待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及其书式是研究西夏公文制度、榷场制度、外贸制度极其珍贵的资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黑水城文献资料在分布结构上相对失衡的缺陷,对黑水城文献整理与研究意义重大。
(二)对西夏外贸统计制度和扭算制度的反映
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及其书式透露了西夏外贸统计制度和扭算制度的某些信息。对西夏外贸统计制度信息的反映主要体现在榷场使文书书式主体内容第二大部分的综计内容。从书式可见,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是每件文书以郡府(还应包括州)为单位集中报告该地“所有住户”的贸易数量,具体做法是对该郡(府、州)的“住户”逐人登记(例如Иив.No.315(2—1)就包括了王大成、康牛儿二人的姓名及其进口商品),在每人之下分列出该住户“元带”商品及数量、“博买川绢价”的数量、“收税川绢”的数量和“准河北绢”的数量四个类项,分别列出每人的出口商品及数量、进口商品的总货值、应税额和“替头”佣金。可见,西夏榷场的统计方法是以郡(府、州)为单位逐郡成文,以人为单位逐人登记,以项目为单位逐项统计,统计项目有出口商品及数量、进口商品的总货值、应税额和“替头”佣金。这说明西夏榷场的出口货物量、进口货值、应税额和“替头”佣金(或换算值)的统计以“住户”个人的统计作为基础数据,合一郡(府、州)所有“住户”的数据即为该郡(府、州)的总数,合诸郡(府、州)所有“住户”的数据即为该榷场的总数。南边榷场使文书书式所透露出的统计项目、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不仅为我们认识西夏榷场贸易的统计制度提供了资料,而且也为了解西夏整个进出口贸易的统计制度提供了路径可能。
对西夏外贸扭算制度信息的反映主要体现在榷场使文书书式主体内容第二大部分的分计内容。从书式可见,扭算的基本方法是对数量不等的各种进口商品进行逐项登记和换算,其著录方式是“{物品名}{数量}计{数量}”,即先书写某种物品名及其数量,接着书写“计某匹某赤(尺)某寸某分”,将某种物品统一换算成为一般等价物的川绢的长度。(29)如Инв.No.315(2—1)的13行“大纱玖匹,计贰拾柒(下缺)”,Инв.No.307(2—2)的11行“(上缺)绢壹拾壹匹,计贰拾贰匹”,同上件的21行“缬贰匹,计叁匹肆分。小韈柒副,计贰匹肆(下缺)”等,就是将“大纱玖匹”换算为川绢“贰拾柒(匹或尺)”,将“(河北)绢壹拾壹匹”换算为川绢“贰拾贰匹”,将“缬贰匹”换算为川绢“叁匹肆分”,将“小韈柒副”换算为川绢“贰匹肆(赤?)”。这说明西夏榷场使文书所谓的“扭算”就是将形形色色数量不等的物品统一换算为川绢的长度亦即一般等价物的价值量,其方法是列出被扭算的物品名以及数量,然后书写一“计”字以表示换算,最后列出扭算的价值量(以川绢的长度来表示)。由此可见,西夏榷场交易的扭算方法就是在每一住户的名下,逐一列出商品品名数量和折算为川绢的尺度亦即若干匹赤(尺)寸分,将各种数量不等的商品统一换算为具有价值尺度职能的川绢的长度。换言之,西夏榷场贸易扭算制度包括四项基本内容:以川绢作为一般等价物,以商品量折算价值量为基本方法,以“计”字作为商品量与价值量的标志,以“物品名+数量+计+匹赤(尺)寸分”作为著录方式。这应该就是西夏榷场扭算制度的全部内涵。
了解西夏榷场扭算制度的内涵和方法对我们认识扭算制度与统计制度的关系很有帮助。扭算制度与统计制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扭算是将不同种类的商品量换算为同一尺度的价值量,是统计的前提和基础,统计则是将不同的价值量数据汇合形成一个总数,是扭算的指向与旨归。所以,在书式中,扭算的结果即构成了统计总货值的基础数据,所有商品价值量相加的总和既是该住户所有进口商品的总货值,同时也是该住户博买川绢价的总值,从而也为统计一郡(府、州)进口商品的总值和诸郡(府、州)即整个榷场的进口商品的总值奠定了基础。
当然,对西夏榷场扭算制度认识的意义不止于此,它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西夏榷场贸易的结算制度,说明西夏榷场的贸易和收税是以川绢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结算的,中介人替头的佣金(或换算值)是以河北绢进行结算,西夏榷场实行的是实物货币制,是以川绢作为本位,河北绢作为辅助的实物货币结算制。所谓川绢,杨文已经指出即宋代的四川所产之绢;河北绢则当为金代的河北之绢。所以,西夏榷场交易的结算活动实行的是宋代川绢和金代河北绢两种实物货币同时并用而以川绢为主的双货币结算制。这对于我们认识西夏的货币制度、结算制度以及西夏与金代、宋代的经济贸易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西夏在自己的榷场交易中舍货币不用,却采用南宋的川绢和金朝的河北绢,这无疑为我们研究三者之间复杂的经济贸易关系提出了新课题。
(三)对西夏外贸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反映
西夏的外贸管理体制可以从文书中四类人员的相互关系中窥知一二。从文书和书式可见,从事西夏外贸活动和管理活动的主体涉及四类人员,分别是南边榷场使、银牌安排官、住户和替头。在这四类人员中,南边榷场使无疑是南边榷场的主管官员;银牌安排官,从南边榷场使需要“准银牌安排官头子”对所有“住户”所携带商品“依法搜检”和南边榷场使需要将文书申报给“银牌安排官”、“伏乞照会作何”看,应是南边榷场使的上级;所谓“住户”,杨富学认为“似应更应该称之为商户”,笔者同意这一看法。他们之所以称为“住户”,可能是指这些人曾在各地登记在籍,属于住商;所谓“替头”,佐藤氏已经指出是西夏“住户”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代理人。以上四类人,住户和替头属于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南边榷场使和银牌安排官则属于从事西夏榷场贸易管理活动的主体。南边榷场使和银牌安排官虽然都属于管理层,但由于两者管理范围不同、级别不同,因此,南边榷场和银牌安排官所实际上构成了西夏外贸管理制度的两个层级,这可以说明西夏的外贸管理体制至少由南边榷场和银牌安排官所两个层级构成。(30)
至于西夏榷场贸易活动的管理方式,我们根据文书和书式可以将其概括为住户资质申请制、货物无禁检验制、交易替头代理制和回货扭算报告制四项内容。所谓住户资质申请制,主要是指从事外贸的住户均需要从西夏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从事外贸的资格。例如从书式看,“准(银牌)安排官头子,所有{地名}住户{人名}(等部),(将到{物品名}or……)依法搜检,并无违禁”,这说明所有“住户”所携带的商品在“依法搜检”之前需要查验由银牌安排官颁发的“头子”,也就是说从事外贸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由银牌安排官颁发的“头子”。所谓“头子”,应是一种由官方颁发的证明、执照之类的凭证。西夏的传世史籍并无头子的记载,只有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多次出现“头字”一词。我们知道西夏的各种典章制度大部分都借鉴于中原王朝,西夏所使用的“头子”也有可能是参照中原王朝的制度。史籍有五代和宋代大量存在“头子”的记载,例如枢密院下达的驿马头子也称走马头子,是宋代官员等公差人员乘驿时出示的凭证,汪圣铎《宋代头子、宣头考略》一文指出宋代的头子除了枢密院下达的驿马头子外,还有作为便钱券发放给军队的头子,由枢密院、宣徽院下达用于奖赏开拓边疆有功者的头子,由尚书省下达的头子,由诸路州县衙门赊购物品表示尚未付钱的头子等,认为这些头子属于各种各样的特殊凭证。(31)汉译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多见“头字”一语,这些“头字”也都是由官方颁发的凭证之意,(32)因此疑与汉译“头字”相对应的西夏文文字本来就是参照宋朝的“头子”而来。无论如何,榷场使文书出现的“头子”也应类似宋朝,是官方颁发的凭证,类同后来的执照。“准银牌安排官头子”说明“头子”是由银牌安排官颁发,“住户”需要向银牌安排官申请“头子”才能获得从事外贸的资格。(33)
所谓货物无禁检验制,是说进入榷场交易的商品都要查验是否有违禁品的程序。从书式所描述的程序看,查验是否有违禁品是在查验商户“头子”之后进行的,只有“依法搜检,并无违禁”,才具备了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能性。这既说明了西夏榷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存在货物无禁检验制,同时也说明西夏与宋代存在禁止某些商品出口制度一样,也存在特定商品禁止出口的制度,也有禁止出口商品的目录。所谓交易替头代理制,是说西夏的进出口货物并非由从事外贸的商户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而是由专职的中介人——替头居中交易。书式所说的“替头博买到回货,依例扭算收(上)税(上)历,会(为)印讫”就是替头作为代理人居中交易的写照。所谓回货扭算报告制,就是所有进口货物商品入关后,都要登记在册,估算价值,形成书面报告,最后加盖公章,亦即“依例扭算收(上)税(上)历,会(为)印讫”。总之,住户资质申请制、货物无禁检验制、交易替头代理制和回货扭算报告制贯穿了西夏榷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联结了负责进出口管理的各个部门,构成了西夏榷场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榷场使文书的意义
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和书式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为我们了解西夏与宋金制度的异同及其制度来源提供了新的材料和线索。
(一)西夏与宋金制度的异同
首先看西夏某些制度与宋金两朝之同。与宋金制度相同或类似的方面可以举出文书制度方面的申状格式、外贸制度方面的榷场对置和职官制度方面的某些官号称谓。
文书制度方面的申状格式是指西夏与宋代的相同或曰类似。从榷场使文书和书式可见,文书的首行是行文单位的长官“南边榷场使”加空格数字之后书写一个“申”字,中间主体内容第一大部分事由概述部分的请示语是“发遣赴银牌安排官所前去”、“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上者”,第二大部分的结束语(也是主体内容部分的结束语)是“右谨具申银牌安排官所。谨状”,文书的末行落款为年号时间以及行文单位长官的签署,即“年号年月日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这种首行为行文单位长官,落款为年号时间及行文单位长官的签署,以“申”字表示文书的上行文性质,以“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上者”为请示语,以“右谨具申某某机关部门。谨状”为结束语的西夏公文格式和公文结构,与我们前已引用的宋代《庆元条法事类》的申状格式基本相同。当然,像西夏公文用语“伏乞照会作何”中“作何”,“一就发遣”中的“一就”等词语,不见于宋代公文,也说明西夏公文用语与宋代有所不同。尽管有此差异,但足以说明西夏南边榷场使的申状与宋代的申状基本结构和基本形式大致相同。我们当然不能据此判断整个西夏的文书制度(这里主要是说汉文的文书制度)都与宋朝的文书制度相同,但至少可以说其中上行文之一的申状文书与宋朝大同小异。此外,在文书种类上,前文已经涉及的榷场使文书中的“头子”与宋代的头子起码在名称上也相同,这也应该属于文书制度相类的范畴。
外贸制度方面的榷场对置是指西夏与金代的榷场对置同宋与金的榷场对置基本相同。关于西夏南边榷场使的位置,史金波推测:“或许转运司的转运使是‘榷场使’之西夏文称谓。西夏有都转运司设在首都,又有各地转运司,其中有南院转运司。南院转运司或为南边榷场使司。”是则认为南边榷场使司应在西凉府一带(今甘肃武威)。杨富学不同意此说,推测南边榷场使司应设于卓啰和南(今甘肃永登县南庄浪河南岸)一带,南边榷场使司应为卓啰转运司,而非南院转运司,“南边榷场使之所以又兼任‘拘榷西凉府签判’一职,则是为了保证货物的供应。西凉府地近卓啰,是南边榷场使司主要的货物供应地和发散地。”如果按照史说,南边榷场使应位于距离兰州几百里的今武威市一带;如果按照杨说,文书中的“南边榷场”当指与金置兰州榷场对应的西夏互市场所,即设于卓啰和南(今甘肃永登县南庄浪河畔)的边中转运司。如此看来,杨说似更有道理。我们知道,宋金榷场设置的原则是“对境”而置,《金史》卷50《食货志五》即称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34)《宋会要辑稿补编·互市》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五月“二十二日,司农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胡纺言:‘今承指挥,令淮西总领官与漕司于对境去处,措置榷场,就近提领。其先准指挥,令纺觉察淮西私渡等事,更合取自朝廷指挥。勘会胡纺系见任司农卿,即非外任官司,合觉察西路。’诏胡纺依前后已降指挥,严切觉察。”(35)金熙宗皇统二年即宋高宗绍兴十二年,《金史·食货志五》所说皇统二年(1142)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的“互市”与《宋会要辑稿补编·互市》所说高宗绍兴十二年五月“与漕司于对境去处措置榷场”同为一事。可见宋金绍兴议和之后开辟互市之始,榷场设置的原则就是对境而置。金夏的榷场贸易是否对境而置,史籍无载,而据杨富学上文,西夏的南边榷场应该邻近金的兰州榷场,这至少可以说明西夏的南边榷场与金的兰州榷场也是对境而置。
职官制度方面的某些官号称谓是指西夏与宋金在“榷场使”、“拘榷”、“签判”三个官称的使用上有相同之处。具体而言,西夏使用“榷场使”的官称与金代相同,使用“拘榷”、“签判”与宋金两朝相同。例如西夏南边榷场使在文书上结衔是“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可见南边榷场使的长官称“榷场使”,兼职则是“兼拘榷西凉府签判”。这种本兼官职的称谓固然是汉译官名,但至少是正式的汉文官称。而其中的“榷场使”一职不见于两宋,但见于金代。《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都都曲使司”条注称“榷场兼酒使司附”,称榷场与酒税相兼者,“诸酒榷场使从七品”。(第1319页)《金史》卷58《百官志四》“百官俸给”条提及“诸河税榷场使”。(第1343页)《金史》卷96《路伯达传》称传主“由泗州榷场使补尚书省掾”。(第2138页)可见金代榷场长官确实称“使”。西夏与金代均使用“榷场使”的官称于此得到佐证。又如“拘榷”一语,两宋金元时期均有使用,《汉语大词典》释其义为“专卖”,并引《大宋宣和遗事》“拘榷茶货”一语为证。实际上,除了“专卖”一义外,还有专门、专管、专营、专知、专掌等义,且往往事涉钱财物,如《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30:“(淳熙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知衡州赵彦恂、知归州林次融并放罢。以彦恂苛取于民及拘榷鱼利,次融狠愎自恣,不遵三尺,故有是命。”(第4003页)《宋会要辑稿·食货》63《宋会要屯田杂录》之65宁宗嘉定十七年(1224)正月二十六日都省言:“务要田土浸辟,不致抛荒,仍每岁拘榷州军所收稻麦,从实桩管,具入月帐,毋令侵移失陷。”(第6019页)《宋史》称文武官考课的内容包括“拘榷钱物”等。(36)《宋史》卷39《宁宗本纪》:嘉定元年(1208)“闰月辛未,置拘榷安边钱物所”。(第750页)《金史》卷50《食货志五》:“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净、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第1118页)《金史》称传主贞祐二年(1214)知东平府事,权宣抚副使。改西安军节度使,入为兵部尚书,上言:“按察转运司拘榷钱谷,纠弹非违,此平时之治法。今四方兵动,民心未定,军士动见刻削,乞权罢按察及劝农使。”(37)上述的“拘榷”用例均属专门、专管、专营、专知、专掌等义,其中的宋代“拘榷安边钱物所”和金代“提控所拘榷”中的“拘榷”作专知、专掌之义时,相当于唐代的专知官、专当官等。西夏在使用“拘榷”一语方面与宋金两朝相同同样可以得到佐证。至于“签判”一称,在宋金两朝的职官称谓以及与职官有关的用语中广泛使用,这早已为学界熟知,不再论列。
其次看西夏某些制度与宋金两朝之异。与宋金制度不同的方面可以举出职官制度的“安排官”一职。“安排官”(包括“银牌安排官”、“银牌安排官所”)一称除了屡见于榷场使文书之外,也见于其他有关西夏的资料,例如《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300页收录的西夏汉文乾祐十四年(1183)文书即有“安排官”一职,(38)甘肃武威西郊林场西夏一号墓所出残木塔顶部题记中也有“故亡考任西路经略司兼安排官”等语,(39)均可证实西夏确有“安排官”一职。但“安排官”一称既不见于宋金两朝,也不见于此前的唐朝和此后的元朝,独见于西夏,这至少说明西夏职官制度中存在与宋金制度不同的官称。(40)
(二)对西夏制度来源的推测
以上有关西夏与宋金制度异同的认识对于我们考察榷场使文书所涉西夏制度来源的问题极有帮助。
西夏号称“立国二百余年,抗衡辽、金、宋三国,偭乡无常,视三国之势强弱以为异同焉”,在前期与宋、辽对峙,后期与宋、金对峙的鼎足格局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典章制度“能崇尚儒术,尊孔子以帝号,其文章辞命有可观者”,(41)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尽管不及两宋,但是在11—13世纪的中国历史上也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傲立二百年、幅员二万里的西土强蕃,却没有一部独立的专史,传世的专门文献不过就是相当于附录的《宋史·夏国传》上下、《辽史·西夏传》和《金史·西夏传》,全部加起来也仅仅4卷3万多字,不仅与汗牛充栋的宋代史料相比有天壤之别,即使与史料素称匮乏的辽金相比也相距甚远。黑水城文献的发现及大量公布,无疑使西夏史的研究柳暗花明,标志着“西夏学研究缺少原始文献资料的伤心史从此结束”,(42)但黑水城文献以西夏文为主,以佛教文献为主的结构特点和有限的汉文资料的残篇断简形式,又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学者的使用人群和资料的适用范围,往往在实际运用时出现总体资料丰富而具体材料缺乏的困窘。所以,当榷场使文书由乍看上去毫无关联的一堆零散材料,到汇集、缀合成为一件首尾完整、内容齐全、要素皆备、内涵丰富的官方文件,再到我们据此推演出西夏与宋金某些制度的异同时,其意义就早已超出了纯技术性文献整理的范畴,为我们从宏观层面认识西夏某些以往传世材料见无所及或知之甚少的典章制度来源问题提供了稍许描述的可能。
从已经了解到的西夏与宋金制度的异同可以推知,西夏对宋金制度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或模仿移植,或加以改造,或在参照的基础上进行独创。例如榷场使文书所见的西夏申状格式与宋代申状的类同,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西夏对宋代文书制度的模仿和吸收,当然,这不能完全排除西夏立国前其先祖曾作为唐王朝的地方藩镇而受到唐制影响的因素。再如西夏在职官制度方面使用“榷场使”一称和“拘榷”、“签判”等语,“榷场使”显然与宋制无关,(43)而很可能与金制及金以前的辽制有关,“拘榷”、“签判”等语则很可能同时受到宋金(或金以前的辽)的影响。又如西夏在折算制度上使用“扭算”一语而刻意回避“纽算”一词,绝非偶然的笔误(所有残片均作如是写法),应该是西夏对唐宋以来纽算制度在称谓上的稍加改造而在内容上实质继承。又如榷场使文书所见的“安排官”一语,亦见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300页编号为Инв.No.2208的乾祐十四年安排官文书,还见于甘肃武威西郊林场西夏一号墓所出残木塔顶部题记“故亡考任西路经略司兼安排官”,可证“安排官”一职在西夏绝非孤例。但“安排官”独见于西夏而不见于其他王朝,合理的解释应该就是西夏的独创,当然,它可能有所凭借,例如借鉴宋金的“推排制”之类。总之,无论如何,榷场使文书都多多少少显现了一些西夏相对于唐宋辽金在制度来源上的蛛丝马迹。
上述认识或许有助于积累、加深对于西夏制度来源问题的探讨。笔者曾在《〈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等〉考释》一文就西夏的制度来源问题发过一段议论: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所记西夏“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而乐之器与曲则唐也”,说的是其官制“多与宋同”,反映了宋朝人以及《宋史》编纂者早已认识到西夏的官制并非全部照搬宋朝。既然西夏的官制“多与宋同”,那么就必然是有一部分官制“不与宋同”,问题是这些不与宋同的官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有什么内容,以往人们对此并不十分清楚,甚至不曾提出。因此,我们上述有关西夏封爵制度至少是其中的双国王爵制度受到辽、金影响特别是来自辽代的认识,无疑提出了西夏官制来源构成的问题,丰富并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我们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在“多与宋同”的西夏官制结构中,也有一部分与宋不同的官制成分,这些与宋不同的官制成分就至少包括了封爵制度;西夏官制在主要摹仿宋制的同时也兼采部分辽、金特别是辽代制度。(44)
现在,本文获得的新认识起码可以丰富我们有关西夏制度来源问题的探讨,推动有关这个问题的思考。当然,我们不可能也不敢奢望仅仅凭借榷场使文书就能达到解决西夏制度来源问题的目的,但它至少能够唤起人们不懈追问西夏制度的来源。(45)
附识:谨对匿名评审专家表示衷心感谢。本文写作过程中,还得到王曾瑜先生、聂鸿音先生指教,在此一并鸣谢。
注释:
①佐藤貴保:《ロシア蔵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廣仏華嚴經〉經帙文書の研究——西夏権埸使關連漢文文書群を中心に》,《東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漢文書”の綜合調查》,日本平成15年度~17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B])研究成果報告書,研究課题番號15401021,2006年,第61—76頁。
②史金波:《西夏社会》第5章第1节,“榷禁”目,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③杨富学、陈爱峰:《黑水城出土夏金榷场贸易文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该文第二部分是文书录校,主要是以佐藤氏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同时稽核《俄藏黑水城文献》所刊照片,订正了佐藤氏录文的一些错误,另外,还补录佐藤氏所遗3页文献。第三部分是进一步说明西夏有两个大庆年号,论证了文书中的大庆三年为西夏仁宗李仁孝年号(1142),并说明了此年号与文书中“新法”的关系。第四部分是关于文书性质的探讨,推测南边榷场使司应设于卓啰和南(今甘肃永登县南庄浪河南岸)一带,南边榷场使司应为卓啰转运司,而非南院转运司,南院转运司应设于西凉府一带。第五部分指出文书中出现的川绢、河地绢和干姜在西夏与金榷场贸易中有充当等价物的职能。第六部分是研究“河西的商户”。第七部分认为榷场文书中出现的丝织品来自夏金榷场,川绢、川缬、茶等应是金朝从南宋中转贸易而来。赵天英、杨富学《从朝贡和榷场贸易看西夏物产》(《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一文也涉及榷场使文书。
④申字只残留有下半部分。
⑤住字只残留右半部分。
⑥编者题解称此件:共3行,第1行和第2行间有一段空白。正面为西夏文,编号Or12380—3673,原定名“华严经卷二十一题签”,共1行。
⑦《华严经卷二十一题签》与《残片》两页粘在一起。
⑧“元带”一词,佐藤氏原录作“无带”。按笔者反复核对文书图版,应为“元带”。且就文义而言,“元带”指商人原来携带的商品,若作“无带”,则义不可解。故本文径改为“元带”。
⑨佐藤氏推测文书的报告对象可能是“银牌安排官所”。这一推测可以成立。
⑩《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门》,《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8页。
(11)例如Инв.No.348V《呈状》2行有“□申”,3行有“谨状”,可证西夏文书的申状也有“右谨具申”等字。
(15)从书写形式上看,姓名一行高于以下分计各行一字,综计部分除了首行外,其余部分低于后面的分计四字左右。综计和分计各独占一段。
(16)见Инв.No.307文书的2—2的7行。
(17)如Инв.N o.307文书的2—2的7行“黄褐拾捌段,白褐叁段”,Инв.N o.308文书的7行“黄褐壹拾陆段”,13行“黄褐肆拾段,白褐陆段,白缨叁拾”;Инв.No.315文书的2—2的4行“白褐壹段”;Инв.No.347的6行“(元)带黄褐肆拾伍段,白褐叁段”。
(18)如《宋史》卷281《寇准传》载“在魏时尝进河北绢五万而三司不纳,以至阙供,请劾主吏以下”(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9532页);宋赵希鹄《洞天清录集·画绢》有“河北绢经纬一等,故无背面;江南绢则经粗而纬细,有背面”等句(清嘉庆四年读画斋从书本,第76页)。
(19)例如Инв.No.315(2—2)的7行所记的“押纱贰疋,计贰疋肆分”,8行所记载的“绢子壹疋,计壹疋贰分”,“押纱”和“绢子”指被换算的进口商品名,“贰疋”和“壹疋”分别指押纱、绢子的长度,“计”是表示换算的术语,“贰疋肆分”和“壹疋贰分”指换算后的量值。
(20)Инв.No.352В是一件文书的状尾,共残存6行文字,最后一行是落款,前5行是某“住户”进口商品登统项目的分计部分,其中5行残存“川绢贰疋”四字。从图版看,此行文字之下是空白,说明此处的“川绢”是该住户的最后一项商品。而此行文字之上约有两字长短的空格,再往上则是残缺,说明上一项的商品扭计部分已全缺。我们已经知道,分计部分的商品扭算的书写方式是“某某项加数量加计长度”,而这行只是孤零零写着“川绢贰疋”,说明此项商品不需换算,商品数量本身就是换算之后的价值量。换言之,“川绢贰疋”如果书写完整的话,就应该写成“川绢贰疋计贰疋”。这里书写不全显然是省略,同时也说明这里扭算的一般等价物就是“川绢”。
(22)替头,佐藤氏已经指出是西夏“住户”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代理人。回货,这里指进口物品。
(23)从书法上看,姓名一行高于以下分计各行一字,总计部分除了首行外,其余部分低于后面的分计四字左右。总计和分计各独占一段。例如Инв.No.315(2—1)的8行“王大成”为一“住户”姓名,姓名之下接着书写该住户的“元带”商品,9行至11行均是综计部分的内容,且低于分计部分四字左右的高度。12—18行为分计部分,略低于住户姓名行但高于综计部分的9—11行。可见8—11行和12—18行各自独占一段。
(24)这点也可从文书得到旁证,307号文书的首部文尾也能说明这一点。又,Инв.No.315(2—1)的录文实际上由两纸粘连而成,前一纸是一文书的残尾,只存文字3行,后一纸即已由佐藤氏、杨富学分别录转过的榷场使申状首部残文。从图版看,两纸颜色相同,上半部均被裁断,文字高度一致,疑两纸文书本属同一案卷。前一纸残存的三行文字,第一行因残缺过甚而无法辨识,第二行只残存“二日”,第三行只残存一字的下半部“弄”字。推测此“弄”字应为残“筭”字。估计上缺内容至少有“扭筭”二字。此字系文书末尾的大字,按照文书习惯应为某机构长官的批示。其内容应与榷场使申状中的“依例扭算”有关。这一点也可以间接说明榷场使申状中的重点内容是进口商品的货值换算问题。
(25)镇夷郡和西凉府均为西夏的地方政区,杨富学已经指出西夏的镇夷郡在今甘肃张掖市,“本府”即西夏南边榷场使所兼任“拘榷西凉府签判”的“西凉府”,在今甘肃武威市。
(26)史金波:《俄藏黑水城文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前言”,第5页。
(27)聂鸿音:《西夏遗文录》,杜建录主编:《西夏学》第2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28)均为历书或佛教文献。暂未确定年代,或是西夏文献,或是宋元文献。
(29)目前的文书看不到分计的货币名称,但可以从文书展示的内容推测出是以川绢为结算货币的。例如Инв.No.307(2—1)11行有“河北绢贰疋计肆疋”,Инв.No.315(2—1)16行有“河北绢陆疋计壹拾贰疋”。这两处都是以河北绢换算为另外一种货币的“肆疋”和“壹拾贰疋”。而这里分计的货币必然是与总计中的“川绢”或“河北绢”有关或对应。既然这里是说“河北绢”价值可换算为另外一种货币的若干疋,则这里换算后的货币显然不会是河北绢。因此,这里的“肆疋”、“壹拾贰疋”必然只能是川绢。书式分计部分中货物分计的换算货币是川绢可以无疑。
(30)在榷场使之下也应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管理层次,但这一推断目前缺乏史料的支持。
(31)汪圣铎:《宋代头子、宣头考略》,《文献》2004年第1期,第93页。
(32)例如卷13《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有“诸司因大小官事应派执符,符确有时,不许不令执符而行捕坐骑头字。如果违律行捕坐骑头字时,行者徒一年。其中令执捕坐骑头字,有因私使之时,因私使者及行捕坐骑头字者之局分所使人等,与因私擅自遣执符之高低罪情相同。又有送囚者,当令捕牛、驴,予之头字,勿捕骆驼、马。捕骆驼、马时,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其中虽应派执符,然符实不在,而行捕坐骑头字者之罪,依局分大小官事不应派执符处行捕坐骑谕文者,因言微而不应派执符法判断”。(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3页)这里的“坐骑头字”应是公差人员沿途征用马匹、牛、驴的一种凭证。卷10《官军敕门》有“上次中三等大人、承旨、习判、下等司正等当赐敕,依文武次第,由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分别办理。下等司承旨、末等司大人等当赐头字”。(第362页)这里的“头字”与“官敕”并列,也应是官方文书的一种形式,结合上下文看应为新官员上任时的凭据。卷10《续转赏门》“诸种种任职三年期满应续转时,能得职,应重持旧职及牒密案,其余公事军马等头项职事已知,应重遣则当奏,依官敕头字应何赐当赐”。(第350页)这里的“官敕头字”就是用于官员任职期满后转官或者连任时的赐官凭证,类似于唐宋时期的官员委任状。
(33)西夏“头子”的形式与内容我们已经不知道,应属于宋朝文献所说的“官给客人公据”一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5宋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司马光上书二策,上策为还其侵疆,下策为禁其私市,称“旧制官给客人公据,方听与西人交易”。(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753页)说明北宋时期商人从事与西夏的贸易,需要获得由官府颁发的“公据”。《宋会要辑稿补编·互市》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户部言:‘主管淮东盱眙榷场曹泳札子:客人于本场博买到北货,从本场出给关子,从便前去货卖,仍免半税。其经由税务既收税后,更不契勘有无本场关引,及关引内同与不同,即便放行。措置欲将本场关引,从提领司印给排立字号,付本场置历消破,旬具支破数目、客人姓名、物货名件,申提领司照会点检。傥或本场开具不同,及于关引内影带数目,许经由税务径申提领司根究,将本场官吏重赐行遣。如或经由州县税务,点检得有客旅将带北货,无本场关引,及关引内数目不同,不即根究,容纵放行,致有透漏,其税务官吏并乞依透漏私茶盐法科罪。仍却许本场觉察,庶几有以关防。’从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补编》,陈智超整理,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年,第661页)
(34)《金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113页。
(35)《宋会要辑稿补编》,第660页。
(36)《宋史》卷160《选举志》,第3765页。
(37)《金史》卷104《乌林答与传》,第2291页。
(38)这里的“安排官”三字,原编者释为“安推官”。实际上释为“安排官”正确,笔者已有专文研究,即刊。
(39)《中国藏西夏文献》,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266页。
(40)西夏的安排官一职,亦见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300页编号为Инв.No.2208《乾祐十四年安推官文书》,但原编者释读有误,将“排”误为“推”。此外,甘肃武威西郊林场西夏一号墓所出残木塔顶部题记中也有“故亡考任西路经略司兼安排官”等语,见《中国藏西夏文献》,第266页。
(41)《金史》卷134《西夏传》,第2877页。
(42)余传诗:《世界三大藏家西夏文献公诸于世西夏学研究告别伤心历史》,《中华读书报》2006年7月25日。
(43)绍兴议和之后,宋代榷场的职官据《宋会要辑稿》食货38“互市”之39:“总领兼提领官,知军兼措置官,通判兼提点官,榷场置主管官二员、押发官二员,主管官系朝廷差注,押发官从措置官辟差。”(第5486页)可见南宋不设榷场使一职。
(44)孙继民、许会玲:《〈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等〉考释》,《宋史研究论丛》第9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11页。
(45)由于篇幅的限制,原文所附“俄藏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校订文本”暂删,不久拟收入笔者另著《〈俄藏黑水城文献〉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一书,届时请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