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统计单位的界定和分类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单位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ABSTRACT
This paper has discussed the boundaries and dividing of the statistical units,and the principle and the method of specific dividing.
80年代中期,国家统计局决定参照联合国的SNA,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实现由旧核算体系向新核算体系的转变。从那时起,如何确定我国统计上的基本单位就成为核算体系转轨中的一个重要的配套工程。
1992年,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为此成立了课题组,对统计单位的界定和分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在研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为什么要对统计单位进行界定和分类;第二,如何对我国的统计单位进行界定和划分。现将研究成果分述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单位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单位”也有分类和统计。但长期以来,无论是专业统计,还是部门统计,对统计单位都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分别加以规定。这种做法虽然在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弊端,主要有两点:
1.缺乏一个对各专业、各部门的统计单位都适用的整体设计,不仅影响了信息的横向交流和沟通,也影响了国民经济核算的系统、完整和准确;
2.“单位”的内涵界定混乱,内容繁简不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对各种单位缺乏一个准确的分类,使某些单位的统计功能不明确。
在产品经济时代,由于我国经济规模较小,单位的经济类型和经营方式比较单一,上述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并没有带来太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80年代中期,国家统计局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研制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实施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由于新的体系是一个严密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单位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而且,这个问题还因为现实中出现的单位数量急剧增加,企业更新淘汰的速度加快,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日趋复杂等新情况而显得更加严重。这些新情况带来了一些十分严峻而又紧迫的问题:单位底数不清,在某些领域里什么是一个单位也变的越来越模糊。这给新体系的实施,甚至整个统计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大家一致感到,在新形势下,非常有必要对各类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但是在研究清查问题时人们发现,要想全面开展清查,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关于单位的界定。而要对单位作出界定,又不能不涉及到单位的分类。于是,关于单位的界定和分类的问题就被提到了统计改革的议事日程上。
二、如何界定和划分我国的单位
(一)参照什么标准来界定和划分我国的单位
在研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规范一下就可以了,不要再搞什么新花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对全社会的单位作出统一的界定和划分。
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否定了前一种意见,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各专业、各部门关于统计单位的规定和分类,是适应产品经济作出的,简单地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新核算体系在研制的过程中,已经大量参考了联合国SNA中的有关规定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做法。关于单位的界定和划分,没有理由不参照国际标准。
意向确定以后,问题随之而来。要参照什么样的国际标准来界定和划分我国的单位呢?
通过反复查阅资料和听取来华外国专家的咨询意见,发现国际上关于单位的规定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联合国的规定(例如在SNA、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规定);另一类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例如欧共体)和世界各国的规定。经过深入研究以后又发现,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前者是基础,是总框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的延拓和具体化。因此,我们在研究单位界定和划分的问题时,主要应当参照联合国的规定,同时辅以参考其它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规定(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曾参考了欧共体的规定,并吸收了日本和法国的很多经验和做法)。
根据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的规定,单位被分成了五类,即机构单位、活动类型单位、地方单位、基层单位和同质生产单位。联合国对这些单位定义如下:
1.机构单位:主要指这样一些经济实体:它们能以自己的权利拥有资产,承担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能与其它实体进行交易,可以编制出一整套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会计帐户。
联合国将现实世界中两种类型的单位划入机构单位。一类是个人或以住户形式存在的个人群体;另一类是得到法律或社会承认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如公司、准公司、非营利机构和政府单位。
2.活动类型单位:是按照经济活动性质对单位进行的分类,主要指从事一种生产活动,或其从事的主要活动的增加值占绝大部分比重的单位。
3.地方单位:是按照地点对单位进行的分类,指在某一地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
4.基层单位:是同时兼顾经济活动性质和地点两个方面对单位进行的分类,指位于一个地点,仅从事一种生产活动,或虽然从事几种活动,但其主要活动的增加值占绝大部分比重的单位。
5.同质生产单位:指只从事单一生产活动的单位,是在基层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解而生成的单位,主要用于投入产出的分析。
从联合国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所划分的单位类别中,主要的单位类别只有两种,一种是“机构单位”,一种是“基层单位”。“机构单位”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具有法律和财务上的很大的独立自主权,并能编制一套完整的会计帐户;而另一个只是在生产领域中具有相对的组织管理权。
划分“机构单位”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这些单位取得相应的财务资料,并以这些单位为基础组合成相应的机构部门,以便进行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和编制经济循环帐户。
划分“基层单位”的意义在于,这类单位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通过这些单位可以取得分行业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资料和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活动类型单位”和“地方单位”可以看作是“基层单位”的一种变形,其意义与“基层单位”相同,所变之处主要是从资料采集的角度考虑的。而“同质生产单位”是在“基层单位”基础上的细化,并且只限于在一个特定的领域中应用。
(二)怎样界定和划分我国的单位
1.界定和划分的原则
联合国关于单位的规定是概要性的。这些规定虽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并不能直接转化成为我国的规定。对我国单位的界定和划分,除了需要参照国际标准以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发展十分不均衡,而目前正处在由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
由此决定了在对我国的单位进行划分时,会遇到以下情况:
(1)我国各类单位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某些方面还处于落后的状态。发达国家现实存在的东西,在我国还不存在,或仅仅是个别现象;而在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很多东西,在发达国家或者已经不存在,或者仅是个别的现象。
(2)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一些现象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具有代表性。
(3)一些情况是我国特有的,是历史上沿续下来和由政治体制决定的。
(4)在过渡时期,各类单位变化频仍,新与旧、正在探索和已经规范成熟的东西并存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还因为过渡阶段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不成熟和不规范而显得特别突出。
所有这些情况都会大大增加我国单位划分的复杂性和工作中的难度。
在研究和设计我国关于单位的划分规定时,需要对上述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考虑,把握好以下的原则:
(1)既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又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2)要有充分的现实依据,特别是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3)要充分吸收各专业、各部门关于统计单位规定的长处,使新规定与老规定之间有一个较好的衔接。(4)必须兼顾城市和农村,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落后地区等多方面的情况。
上述原则的核心之点在于,要同时兼顾科学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当科学性与可行性发生矛盾时,在不影响总原则的前提下,宁可牺牲一点科学性,也要保持很强的可操作性。
2.关于我国单位界定和划分的若干技术性问题
(1)对我国的单位划分为几类为宜。联合国将全部单位分成五类,欧共体分成八类。据了解,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在实际操作时只将单位分成2—3类。我国长期以来习惯将单位分成两类,即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是主营单位和附营单位。考虑到社会习惯以及历史的连续性等诸种因素,在初始阶段将我国的单位分成两类还是比较适宜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只分成两类或许在层次上还不够。因为,在统计单位与部门的行政管理中所记录的单位(例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所记录的注册登记的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衔接,在清查中所掌握的单位和直接开展统计调查的单位(例如,被抽中的样本单位,将若干个单位合并在一起的填报单位等)之间也需要有一个衔接。在法国开展的类似调查中,对这两类单位都有记录,前者称之为法律单位,后者叫统计调查单位。这个做法值得借鉴。
(2)在现阶段,我国单位应划分成哪两类单位。在联合国的分类中,“机构单位”和“基层单位”是两个基本的分类。我国宜参照这一点来划分单位。联合国所划分的“机构单位”和“基层单位”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考虑的。这种分类有利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完整和准确的描述。但是从资料采集的角度看,其中的“基层单位”显得过细,不仅在实际认定时会有较大的难度,而且对资料的采集并不一定有利。我国各专业、各部门统计中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虽然在内涵上有不太科学、不够严谨的一面,但实践证明这种分类有利于资料的采集,这是它的长处。因此,我国单位应划分成这样两类:一类与联合国的“机构单位”基本吻合,与“独立核算单位”的差别不是很大;另一类则以“基层单位”为主,杂以“活动类型单位”和“地方单位”。这样可以在保持科学性的前提下,既照顾了历史上的做法,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3)对我国两类单位的内涵应如何界定。联合国对它所作的各类单位都有一个科学、严谨的定义。但是联合国的定义是对一般情况(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情况)的概括,与我国的现实情况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对我国的两类单位应当重新给予定义。这种定义与联合国的定义在基本原则方面应保持一致,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在表述上应有我国的特点。
在研制过程中,我们对第一类单位给予这样的定义:依法成立,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这个定义与联合国关于“机构单位”的定义在原则上一致,在表述上有几点不同。一个是增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说法,主要是为了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方便基层人员的操作。再一个是继续使用了“独立核算”的说法,目的是为了让基层工作人员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在定义中对“独立核算”附加了限制,增加了“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从理论上讲,一个单位能编制资产负债表,就必然能编制全部的会计帐户。这样,就给“独立核算”注入了新的科学的内涵。
对第二类单位也给予了定义:在一个场所从事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这个定义与联合国的“基层单位”的定义在原则上也是一致的,但比较突出地强调了业务核算资料的掌握。这是充分考虑了过去各专业、各部门有关规定的长处而作出的。不过,由于附加了这个条件,使得一部分“基层单位”可能会隐含在“机构单位”之中,并且还有可能将一部分“活动类型单位”和“地方单位”纳入“基层单位”之中,使得我国统计的“基层单位”不是那么“纯”。但这样做对资料的采集有利,对资料的准确性也不会产生根本性的损害。
(4)如何使我国关于单位的规定有充分的操作依据。这里,关键之点是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在我国与单位划分有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人事和编制部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是其它法规性文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民事当事人分成两类,一类是公民(自然人),其中,除居民个人和住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另一类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联营的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规定虽然简略,但与联合国关于“机构单位”的规定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将我国的法人看作是联合国“机构单位”中属于法律和社会实体的那一部分。至于民法中的“公民”部分,在理论上也应属于“机构单位”。但由于在我国,这部分情况比较复杂,只能留待以后再作规定。
由于民法中的“法人”在外延上不同于联合国的“机构单位”,同时也考虑到国内的接受习惯,经过研究,决定把我国的“机构单位”改称为“法人单位”。
“基层单位”在我国上述法律法规性文件中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部分文件中有“法人分支机构”或“非法人”这样笼统的提法。因此,我国与联合国“基层单位”较为接近的单位,只能根据前面所作的定义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同样为了有别于联合国的“基层单位”,并便于国内理解和接受,在研究中对这类单位另外起了一个名称,叫“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又合起来称之为“基本单位”,以利于对外宣传。
为了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把握“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关于单位划分规定之外,又拟定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单位的认定做了具体化的处理。
(1)法人单位的认定。在符合前述定义的情况下,企业法人,一般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为准。机关法人中,政府部门以列入各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序列中的单位为准;其它机关法人根据人事和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政府部门来确定。事业法人,一般以人事和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所有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作为法人单位,在归类时列入其它法人。
(2)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在符合前述定义的情况下,经营性的,一般根据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确定;社团性的,一般根据在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确定;事业单位,一般根据人事及编制部门对非法人事业单位的规定确定。
上述这些具体的认定方法,就是为了把科学性与可行性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基层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时能有比较充分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防止这样一种偏向,即只看单位是否领照(证)或是有无上级机关批准的手续,而不注意所划定的单位是否符合定义所规定的条件。因为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领照(证)或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只是名义上的,并无实质性的活动。如果对此不注意,就会影响其它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
另外,在我国,企事业、机关团体中存在着自办社会的现象,例如自办的食堂、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基建、车队、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浴池、理发室等。如果只用领照(证)等来判断,势必使这样一大批单位被隐含在其它企事业、机关团体中,影响对我国国民经济行业结构的分析。但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做深入一步的研究,不宜匆忙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