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妖言”罪源流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妖言论文,源流论文,宋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2)02-0125-05
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罪名的历史沿革,但成果尚少。本文拟对宋代一个 较为重要的罪名——“妖言”罪的历史流变及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关系进行探讨,求教于 方家。
一、“妖言”罪的产生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钳制思想,控制言论,是中国封建专制法律的重要特色,最早的可算是“卫巫监谤” ,最典型的可算是“腹非之议”。《礼记·王制》中的“执左道以乱政,杀”和“假于 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是其最直接的法律渊源。秦汉时期,其最主要的罪名 有三种:非所宜言、诽谤和妖言①。“非所宜言”罪名出现在秦代,指言辞失实。《史 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中记载,陈胜、吴广起义后,诸生凡言其为反叛者被秦二世皆以 “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至“六朝时犹用此律”[1](P106)。但因其定罪不好操作, 议狱者可任意轻重,又有昏暗之嫌,渐成废名,至“隋初删之”[1](P405),故唐律中 已无此条。诽谤和妖言罪,亦皆出于秦,为前古所无[2](P1415)。就其内容来看,目前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清末沈家本认为“秦汉之妖言,乃诽谤之类”[2](P1860), 他的观点影响了后人。刘俊文认为,诽谤、妖言,秦汉时都指批评君主[3](P1331);韩 国磐亦认为二者性质相同。[4](P180)持不同意见的是日本学者大庭修,他认为:二者 虽都是对天子和当时主持朝政者的非难和攻击,但略有不同,妖言指违背了经学和律历 的标准,而非议当时的政治和制度,使国政陷于混乱[5](P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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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妖”,汉代称为“祆”,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示部》:“,省作祆,经传通 作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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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妖”,汉代原为“祆”,“祆”为“示”部,本 与神事有关。《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 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凡示之属皆从示。”[6]其次,根据马克 思主义的犯罪定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 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7](P379)。当时 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呢?当时秦并六国,神州动荡,周王室失去了八百年的天命。秦王权 是否赢得上天的支持,承受了天命,成为当时最重大的理论问题,众说纷纭。秦始皇为 了统一思想,钳制舆论,以“为言而乱黔首”之名坑杀儒生,用暴力堵住众人之口 ,确立了“妖言”罪。此后历代王朝要以受命于天的理论来巩固皇权,就要严厉打击怀 疑天命的妖言犯罪。所以妖言罪虽几经反复,汉魏时还曾一度废除,但最终还是封建法 典中的重罪名称,贯穿封建社会始终。而且刑罚严酷,多是法外用刑,如坑杀、腰斩、 凌迟、夷族一类。封建统治者对触犯天命者的刑罚,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专制的国 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8](P60)而诽谤罪虽然也攻 击了君主,但因为没有触及根本的理论问题,而渐成轻罪。
中国古代与妖言和诽谤相近的罪名还有“左道”罪。左道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古人 贵右,不正之道皆可称为左道,内涵很宽泛。我认为,作为法律术语的“左道”罪应是 狭义的,与妖言罪的区别在于:“左道”犯罪是言语同时辅以巫术手段,所以古人常称 其为“执左道”、“挟左道”;而妖言则是言论违反了预兆天命的律历的标准。假如言 语里有诅咒的恶意而没有采取巫蛊手段,汉代针对此设立“祝诅”罪,也说“祝诅上” ,因为这种犯罪常针对皇帝。如果犯罪的后果煽惑多人即构成“妖言惑众”罪。总的来 讲,这一时期的罪名还不够清晰。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法律术语进一步精确,立法技 术进一步提高,唐宋时期的“妖言”罪发生了深刻变化。
二、唐律中的“妖言”罪及其时代变化
唐律比之汉律的第一个变化,是继承隋律,删除了“非所宜言”和“诽谤”罪名,代 之以更加规范清晰的法律概念。隋文帝时,大都督邴绍被人控告非毁朝廷,长孙平谏引 民谚“不痴不聋,未堪作大家翁”,隋文帝下诏赦免邴绍,降敕群臣“诽谤之罪,勿复 以闻”,实质上取消了诽谤罪名[9](《长孙平传》)。《唐律疏议》中制定了新的罪名 :凡言语指向皇帝的犯罪,在《职制律》中设立“指斥乘舆”条,凡针对官吏者,则在 《斗讼律》中设“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条。这样,原来的诽谤罪名正式退出封建法典。 “诽谤”一词的含义也渐渐扩大,对象由专指帝王官吏,扩大到适用于平民百姓。这个 平民化的过程,使“诽谤”的含义由刑事罪名向民事罪名转化,并最终在近代民法中找 回自己的位置。
唐律的第二个变化是,“造妖书妖言”从“不道”罪中淡出,列入《贼盗律》;而“ 不道”罪则列入“十恶”,但内涵变窄。《唐律疏义·贼盗律》中专设了“造妖书妖言 ”: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原注: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 )[疏]议曰:“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 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 涉于不顺者,绞[10]。
唐律中这个罪名既惩罚“妖言”,也惩罚妖言的载体“妖书”。另外又设立“造畜蛊 毒”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名,使之突出惩罚思想犯罪的功能。与秦汉时“妖言 ”指向皇帝和当政者不同,唐代的“妖书”、“妖言”是指“预占国家兴废”“涉于不 顺”者[10](P640),实际上包含了汉代“造作图谶”罪的内容。秦汉时期,“妖言”与 当时最重的罪名“不道”常联系在一起,后者为前者提供一种法源基础。如《汉书·眭 弘传》载:“廷尉奏赐、孟妄设祆言惑众,大逆,不道。”《汉书·律历志上》载:“ 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祆言,欲乱制席,不道。”“不道”罪在南北朝时 《北齐律》中第一次列入“重罪十条”,隋《开皇律》中列入“十恶之条”[9](《刑法 志》)。其具体规定因《北齐律》和《开皇律》均佚,已无从查考。唐律继承隋律,有 明确解释:“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10](卷一)可见,唐 代“不道”罪还保留了“左道”罪的痕迹,但与“妖言”罪已没有关系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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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关于“不道”罪的历史演变,请参阅崔胜东的《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第98—1 0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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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唐律中“造妖书妖言”罪的表述严密清晰,明确精练,内涵扩大。首先,该罪 特别强调了犯罪故意,《唐律》注曰:“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 顺者。”因此可以分成两个罪名:造及传用妖言、妖书(传即传言,用即引用)和私有妖 书罪[11](P388)。其次,按性质轻重分为两类:一是所造用妖书妖言直接危及封建统治 ,即所谓“情涉不顺”者,此类处罚甚重;二是所造用妖书妖言对封建统治者没有直接 危害,即所谓“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者,此类处罚较轻[3](P1331)。但笔者认为,最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的法律解释:“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 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这就把犯罪行为分为两类:一 是讲气数星变、灾异吉凶、鬼神祥瑞等涉及国运休咎的问题;一是讲人生际遇,涉及吉 凶祸福、病灾劫难、命相前途等人命休咎的问题。这样,法律内容既涵盖国家,也涵盖 个人,大大拓宽了法律适用范围。《唐律》中这样的区分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汉代 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后,统治者常把一些自然现象宣扬成奉天承运的天意;又编 造种种瑞异,或相貌奇伟,或红光紫气,使自己罩上“天子”的光环。汉武帝后,西汉 统治越加削弱,惊恐的统治阶级就不断编造神话,频繁祈求神权,谶纬之学流行。但农 民起义者以子之矛,还子之盾:创作神秘的歌谣,宣扬起义领袖的种种奇遇,并广为播 传,声势浩大,成为农民起义的舆论工具。封建统治者渐渐感到,谶纬迷信对封建统治 弊多利少,已走向有害的一面了,故东汉以后就不予提倡了,并逐渐把阴阳五行、方士 之术从儒家思想剔除出去,兴起魏晋玄学[12](P193)。但统治者既然种下雷雨,就要收 获风暴,这两种方式一直成为起义者的组织手段。所以,《唐律》中作了如此的区分。 但这同时也孕育着变化的因素。《唐律》中“造妖书妖言”罪名的确定,是以犯罪侵犯 的直接客体为主,以犯罪的客观行为及具体情节为辅来确定的。妄言国家和个人休咎的 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但妄言人命休咎的犯罪是通过妄言某个 人的命运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旦犯罪故意终止于针对个人,犯罪的性质就变了,就需 要产生新的罪名。唐律中的这些变化,为历代所袭承,影响深远。
三、唐宋时的“妖言”案及宋律对“夜聚晓散”行为的涵容
妄言国家咎恶涉及到王朝代换、天命转移,历代统治者自然都要予以严惩。唐代兴起 多起妖言大案,如贞观三年(629年)裴寂交结妖人案;贞观五年(631年)李好德狂病妖言 案,此案中唐太宗怒杀大理寺丞张蕴古,因此制定了死刑案两日中五复奏制度;贞观二 十三年(649年)李君羡交结妖人案;开元八年(720年)唐玄宗患病,薛王妃弟私议休咎案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监察御史周子谅引谶语案[13],处罚多是绞、籍没其家。到了 宋代,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更加严酷,这可能与赵宋王朝是通过阴谋手段建立,因而十分 敏感有关。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周能等伪造天书谋作乱,“刘益、康玉、徐原等 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14](天禧四年九月丙辰)。宋神宗 熙宁时,李逢等以张角之术欲谋不轨,李逢、刘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张靖、郝士宣皆 腰斩,自此以后,“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15](《刑法志》)。有此先 例,凌迟、腰斩成为统治者默认的法外刑,明、清统治者受其影响也继承了这一传统。 但是总体说来,唐代的妖言大案比汉代少多了,影响也要小得多,宋代比之唐代更少, 高级官员犯此罪者鲜有其例。
考察其中的原因,是宋统治者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使这类犯罪减少。 而根本原因,则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天象谶纬等迷信的虚妄性使其影响力下降 ,使得这类犯罪需要多个客观条件:需要一个动荡混乱、人心思变的政局,需要有接近 政权或手握武力的条件,还需要小心酝酿和精心策划。而安史之乱以来二百余年的军阀 混战,人民厌恶战争,改朝换代对普通百姓失去了吸引力,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 争不能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上天有命”的旗号变得苍白无力。另外,被上 帝选择的集团,同时意味着政权的合法和正统、稳定和长久、绝对性和不可侵犯,而需 要长久维护社会现状的往往是既得利益集团。汉唐之际,这个集团既有皇族,也有士族 。但唐中期以后,庶族地主壮大,他们顶着士族的排挤,通过科举制的独木桥进入政权 ,个人奋斗的重要性彰显,虽然神灵的眷顾也是他们迫切的希望,并且多多益善,但个 人和天命的关系毕竟遥远了。而随着统治基础的扩大,皇帝还要借助神权,但巩固王朝 统治的最好办法是措施切实,制度得当,维护地主阶级的团结和社会稳定。这样,总的 说来,天命理论在地主阶级中市场小了,它日益成为某些野心家和阴谋家的理论武装, 因此这类犯罪再也不能登高一呼,应者云集了。当然,这种思想也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 民阶级当中,但也不断受到农民阶级的批判。这个批判可分为三个阶段:黄巾起义中, 东汉农民提出“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否定了东汉统治者所叫喊的“天命攸归 ”,用封建统治者所使用的神权武器还击了封建统治者集团①。唐末农民起义中,天命 理论已开始受到起义者的质疑,王仙芝提出“天补均平”,对上天还有幻想,随后的黄 巢则提出“冲天均平”,在本已充满革命性的“均平”口号中,又加入了对上天的愤怒 和蔑视。而到宋代,随着天命理论在地主阶级当中市场的缩小,农民阶级撤出这个阵地 ,针锋相对地把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公提到首位,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当然,农 民阶级又无力从根本上批判天命理论,凭着他们的阶级直觉,这个理论虽还是农民起义 的理论根据(当时不可能有更好的理论)和宣传手段,但不再成为起义的革命口号和纲领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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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见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170页,北京:三联书店,1962;《求实集》,38 8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另外,漆侠先生在《历史研究法》遗稿中,有“ 二黄分期”的理论,即以黄巾起义和黄巢起义作为历史分期的阶段性标志。本文运用了 这个理论,谨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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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言人命与妄言国运两种犯罪往往是相连的,有奇异征兆的个人往往是天命行将转移 的选择和代表,所以,这类犯罪也往往指向国家政权。但随着这种理论从庙堂之高向江 湖之远的跌落,这类犯罪的直接客体常常是他人的财产与生命,其次才是封建国家的统 治秩序,即“妖言惑众”。宋代没落的巫术更多地与普通人发生联系,与民间日常生活 的结合越发紧密。政府官员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视其为犯罪而干涉:第一,妖言惑众,破 坏了社会秩序;第二,伤风败俗,违反了封建道德;第三,以此谋财害命。而这类犯罪 越发沦落为更具流动性的算命看相的江湖骗术,犯罪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唐律疏议》中的“造妖书妖言”条被《宋刑统》完全抄录,但《宋刑统》此律之下 又引有唐及五代两条敕令。其一是唐开元二十年敕:“自今以后,辄有托称佛法,因肆 妖言,妄谈休咎,专行诳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其二是后唐天成二年敕:“或僧 俗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晓散。托宣传于法令,潜恣纵于淫风,若不去除 ,实为弊恶。”[16](卷十八)这些敕条所指与传统的妖言罪不同,“合党连群”,有明 显的团体指向性,而不像“妖言惑众”的描述那样只有模糊的群体指向。就其行为方式 而言,是指借助佛教而不是巫术,而且具有诡密性。其行为后果先是“有伤风化”,其 次才是“情涉不顺”。这一变化说明,宋律由注重惩罚思想转向注重惩罚行为。因此, 北宋时一直把“夜聚晓散”作为严禁的主要对象。
四、宋代“妖言”罪的衍生:“吃菜事魔”条法的出现
北宋末年方腊起义后,宋政府开始注意惩治秘密宗教活动。但因为民间宗教名号众多 ,如白云宗、白莲宗、明教、白衣道、金刚禅等等,兼杂佛、道、摩尼等宗教,宋朝官 员很难分辨,统称为“吃菜事魔”,制定诸多敕令。但敕令杂出,不利执行,宋高宗绍 兴十一年(1141年)又颁布“吃菜事魔条法”(后也被称为绍兴敕):
正月十七日尚书省检会绍兴敕: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 ;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女五百里编管;情涉不顺者绞。以 上不以赦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许人捕,至死,财产备赏, 有余没官。其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减二等[17]。
这条敕令正式确立了“吃菜事魔”的罪名,成为宋代富有特色的法律。敕令同时禁止 “吃菜事魔”和“夜聚晓散传习妖教”①,其法律渊源明显是“造妖书妖言”。而且, “事魔条法”不是孤立的,还有诸多条文组成子系统,既有奖励告发和允许自首的敕令 ,又有禁止军人“吃菜”的敕令,亦有要求地方长官每月申奏的诏令,组成了一个惩治 妖教的完整、严密的法网。实际上,“事魔条法”正是“造妖书妖言”衍生出的新罪名 ,但对“吃菜事魔”罪的惩罚远比对“造妖书妖言”罪的惩罚重得多:一是株连家人, “家人虽不知情,亦流于远方”。二是对从犯的惩罚更重,“造妖书妖言”是流三千里 ,而“事魔”罪从犯则是配三千里,对被诳诱者也要徒二年半。由于这类犯罪的特殊历 史原因,自古参与其中的就有不少女性,“事魔条法”第一次把女性作为犯罪主体写入 法律,可见封建统治阶级对任何叛逆者都不会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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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妖教”的称呼北宋时已出现,宋仁宗在庆历八年(1048年)王则起义后于三月四日 颁布的诏令中讲:“诸传习妖教,非情涉不顺者,毋得过有追捕。”[17](《刑法》二 之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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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判定“吃菜事魔”罪的法律依据是:秘密宗教的经文是否在“道、释藏内”[17] ,如果没被政府认可,排除于道藏、释藏目录之外者,皆要追毁。可见,“吃菜事魔” 罪既有对行为方式的描述,又有罪与非罪间的判别标准,这是其比“夜聚晓散”罪科学 严谨之处。但在高压之下,“事魔”经文或转为秘密流传,或变易名称,官府辨别不清 ,只能注意行为方式,许多官员甚至把吃蔬菜、断荤酒都当成识别标志,执行过程中经 常出现误差,殃及无辜。这样,“事魔”条文只简单叙明罪状,并将罪状直接作为罪名 使用,实际上既没有清晰严谨的法律定义,也缺少对罪行的科学认定,只剩下野蛮的刑 罚。这就注定了“事魔条法”只能是一个新罪名的雏形,而成不了独立罪名;只能存在 于宋代,必然要被更科学的罪罚代替。但“事魔条法”仍可以算做中国古代“邪教”罪 的前身。
五、明清时期“妖言”罪的流变
第一次针对秘密宗教行为而在法典中设立独立罪名是在明代,《大明律·礼律·祭祀 》中设立“禁止师巫邪术”条。其内容为: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 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 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9]。
这样,一个新罪名正式从“造妖书妖言”罪中分化出来,并最终确立为独立罪名。二 者的区别,清人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中“造妖书妖言”条引杨简之《明律集解》:“ 此条在贼盗律内,专为奸宄不逞之徒而设。与禁止师巫邪术条似同而实异。盖彼托于神 道佛事,意在诓骗愚民之财物,其始未必遽有盗贼之志也。故彼在礼律,此在刑律,其 原不同,其罪差异也。”[20](P463)但由于清代秘密宗教活动活跃,清律不仅抄录了《 大明律》,还附加了细致的罪状描述:如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咒符水、煽惑人民 ;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习 天文之人妄言祸福,煽惑人民;私相传习各种避刑邪术;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 致死,等等。[21](《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术》)另外,清代统治者开始使用了“邪 教”的称呼,有的学者认为:“邪教”一词正式刊载在官方文书始于清顺治十三年(165 6年),当时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22](P10 ),由“妖”而称“邪”,反映了统治者意识到这类犯罪是人事而不是神事。随着清代 邪教案的频发,清代统治者对此类犯罪十分重视,一般比照谋反大逆定罪处罚。
自“妖言”成为重罪后,历代法典都予保留①。明成祖朱棣甚至设立东厂,设十二番 役上千人,日夜轮番“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案件[23](《刑法志三》),封建官吏 自然不敢妄言天命。但宦海沉浮的他们同样迫切希望知道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历史 上权贵常常交结术士。但自宋代“事魔”罪开始,法律的打击锋芒指向被统治的主体, 妖言罪又不适用这种情况,只能一事一议,不能预防阻止。为弥补这个空白,《大明律 》特设“术士妄言祸福”条:“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 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19]清律于“祸福”后特加小注“国家”, 并有详尽的解释:“妄言祸福谓惑世诬民、干涉国家之事者。术士妄作祸福之言,凡人 即起趋避之念。古来朝绅为术士所累害者多矣,故禁绝之。违者,术士杖一百。其依经 星卜虽预言休咎,无关国家,不在妄言祸福之限。”[21]这里,法律维护了传统经学, 区别了犯罪主体,区分了普通百姓和政府官员,专制的法律又一次凸显了等级性。而沈 家本认为:“此条殆指一人一事言,情节甚轻,故治罪亦轻,与师巫邪术不同,故另为 一条也。”[2](P1849)这种观点轻描淡写了阶级差别,但阶级斗争会终结特权者的法律 。随着封建社会大厦的崩塌,“君权神授”的迷信被打破,“妖言”罪也就退出历史舞 台,成为历史的陈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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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大明律》卷十八《贼盗·造妖书妖言》又加“谶纬”二字,并注明:“谶纬是诞 妄休咎之言,组织未来之事,妖书如鬼神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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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