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作制度标准的博弈分析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规范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制论文,农村信用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独立以后,政府一直按合作制的思路对其进行规范。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然而,经过7年多的实践,合作制规范的效果并不理想,“三会”制度形同虚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即便在最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方案的设计中,政府仍未彻底放弃合作制规范的想法。合作制规范的过程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主要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的中央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信用社和农民之间博弈的过程。合作制规范能否成功取决于三方博弈的结果,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意愿。本文试图运用博弈理论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对合作制规范的结果进行预测和解释,希望能够对信用社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二、博弈的过程分析

本文构建了一个博弈的基本框架:①假定所有博弈参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即参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不具备完全的计算能力。②这里有两个博弈:一个是政府和信用社之间的博弈,另一个是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博弈中的每一方都是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的制定者。③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两个博弈,即政府同信用社之间的博弈和政府同农民之间的博弈。④这两个博弈均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一)政府同信用社之间的博弈

图1是一个抽象出来的模型,博弈的基本要素有:①局中人。局中人是政府和信用社。②策略集合。在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策略集合是:按合作制规范信用社,即规范;不按合作制规范,即不规范。信用社的策略集合是:搞合作制与不搞合作制,即合作与抵制。③支付。支付是指局中人得到的效用水平。图1中的字母和数字代表了双方的支付,其中,左侧数字和字母代表政府的支付,右侧的则代表信用社的支付。

图1 政府和信用社之间的博弈

政府希望信用社的合作制规范能够成功,相信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是解决“三农”融资问题的成本最低的方案。因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农村作为落后地区,融资面临许多困难。“三农”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下网点以后,农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也将贷款权上收,邮政储蓄机构又只存不贷,因此,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的主体。如果信用社合作制规范成功,信用社就能够很好地为“三农”提供融资,“三农”融资问题会得以缓解,这将有利于农业增长、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又充分利用了信用社这一现有的金融资源,从而减少改革的成本,因此,政府将是收益者;相反,若对信用社合作制规范失败,“三农”贷款难的问题将继续存在,政府将被迫寻求新的改革方案,一方面要为经营不善的信用社构建新的出路,另一方面要为解决“三农”融资问题继续探索新的方案,从而增加改革的成本,政府将是一个受损者。所以,本文合理地假定:当政府按合作制对信用社进行规范,即选择规范时,若信用社选择合作,合作制规范成功,政府的支付为G(G>0);政府选择规范时,若信用社选择抵制,合作制规范将遭受信用社强烈的抵制而失败,政府将承担延误改革时机、积累社会矛盾、延缓农村发展的成本,并不得不寻求新的改革方案,为此将付出的代价为-g,即此时政府的支付为-g(g>0)。给定政府不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信用社自己搞合作制,即信用社选择合作,则政府本身不付出改革成本即可得到合作制规范的好处,设政府的支付为G+△G,其中,△G可视为政府节约改革成本所带来的收益;给定政府不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信用社自己也不搞合作制,即选择抵制策略,信用社和“三农”融资都将保持现状,政府既无改革成本也无改革收益,则政府的支付为0。

信用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后,逐渐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的代理人利用其对企业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最大化的行为。在贷款方面,信用社主任一人说了算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原有体制下,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即不论盈利还是亏损,职工自身的工资和福利都有保障,而且其工资水平远高于当地的平均收入。据笔者2000年对山东某地级市6个信用社的调查,4个赢利社的职工人均收入是当地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2.2倍;2个亏损社的职工人均收入是当地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由于信用社从事的是金融这一特殊行业,又担负着为“三农”融资的任务,信用社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而无破产倒闭之忧,存在着所谓的“破产约束失灵”。信用社的职工是既有体制的受益者。据对信用社职工的调查,如果改变现有体制,他们最大的愿望则是将信用社转变为商业银行或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样成立全国大一统的金融机构,而不是搞成真正的合作制。他们对政府的合作制规范持抵触态度。因为若按照合作制对信用社进行规范,健全“三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一切重大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信用社职工将失去他们的既得利益。首先,信用社主任的权力会受到制约,职位也将受到来自竞争者的挑战,因而其利益会受到影响;其次,对合作制以后的信用社职工来说,不可能无论信用社亏盈都能保持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旦真正按合作制的原则运作,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在现有的经营状况下,且不说他们的福利能否增加,他们能否保留现有的权力职位和工资福利也是难以预料的事情。显然,合作制规范增加了信用社职工的风险,使他们的预期利益受损。因此,给定政府选择规范,若信用社配合改制,即选择合作,则信用社会失去既得利益,并付出代价,不妨设信用社的支付为-c(c>0);给定政府选择规范,若信用社选择抵制,信用社将付出阻挠改革的成本,比如游说有关的政府官员,要搞假改制等,不妨设其支付为-a(c>a,即信用社改制后所遭受的损失要大于它阻挠合作制改革所付出的成本)。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若信用社自己搞合作制,即选择合作,则信用社不但会失去现有体制下的好处,自己还要付出改革成本,设其支付为-d,当然,这只是为了理论讨论所做的一种假设(因为当政府不搞合作制规范时,信用社绝无自己搞合作制规范的道理);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若信用社选择抵制,则信用社维持现状,信用社的支付为0。

笔者采用画线法对这个博弈求解。可以看出,给定政府选择规范,抵制是信用社的占优策略;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抵制仍是信用社的占优策略。给定信用社选择合作,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给定信用社选择抵制,不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因此,政府不规范,信用社抵制,即“不规范,抵制”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这就是说,按合作制规范信用社不符合信用社职工的利益,他们会利用内部人所掌握的信息为改革设置障碍,他们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去游说有关决策人员。最大的问题是改制是依靠他们来进行的,而他们恰恰是这种改革的受损者,不但缺乏改革的激励,而且还会尽力抵制合作制的改革。给定信用社抵制,政府选择不规范是其占优策略。如果政府出于有限理性选择了规范,信用社将采取抵制策略,迫使政府放弃按合作制规范的方案。合作制规范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政府同农民之间的博弈

图2展示了政府同农民之间在合作制规范过程中的博弈行为。博弈的基本要素有:①局中人。局中人包括政府和农民。②策略集合。在这个博弈中政府的策略集合是:按合作制规范,即规范;不按合作制规范,即不规范。农民的策略集合是:入股搞合作制与拒绝入股搞合作制,即合作与不合作。③支付。图2中的字母和数字代表了双方的支付,其中,左侧的数字和字母代表政府的支付,右侧的数字和字母代表农民的支付。

图2 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中,政府希望农民能够以自己的资金入股配合对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造。给定政府选择规范,若农民配合入股参与政府对信用社的合作制规范,即农民选择合作,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政府将是收益者,设政府的支付为G(G>0);给定政府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若农民不配合,即当政府选择规范而农民选择不合作时,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造会因农民不愿入股而流于形式,从而导致改革实际上的失败,则政府要付出改革失败的代价,设其支付为-g(g>0)。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若农民积极入股参与合作制规范,即农民选择合作,政府将是收益者,因为政府不但能够获取合作制的收益G,而且节约了改革的成本,假定因节约成本而增加收益为△G,此时,政府的支付为G+△G;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若农民选择不合作,则信用社将维持现状,政府的支付为0。

在这个博弈中,农民作为博弈的一方,尽管实现真正的合作制有利于农民的利益,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民对这场由政府发动的合作制规范运动没有也不可能给予积极的支持。①信用社经营状况不佳,背负着大量的不良资产。到2001年底,全国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为529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当年有46%的信用社亏损,亏损金额167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账1250亿元;有58%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资不抵债金额为161亿元。造成信用社亏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农业银行分离时背负了许多不良资产;二是因执行保值储蓄政策造成的利息损失央行没有给予弥补;三是本身运行机制不健全。信用社这样的经营状况对农民入股缺乏吸引力。②政府没有出台对信用社的优惠扶持政策,而且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被取消,农民入股的积极性不高。③这是一场政府主导的合作制改革而非基于农民自愿的改革。历史上合作制的教训告诉农民,只要这种合作制规范是由政府控制的,他们民主管理的权力就未必能得到维护,因此,他们对改制后信用社运行机制的预期并不乐观。④农民社员人数众多,入股金额小,个人股金占的比例太低,他们缺乏对信用社进行民主监督和管理的激励。也就是说在现有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农民预期信用社不会让社员民主管理,他们也不一定能分红,甚至连股金都难以保证收回。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和预期,农民认定,在政府选择规范策略时,他们若入股参与合作,即选择合作策略,则他们可能损失股金和将股金转为存款所带来的利息,设其支付为-p(p>0);在政府选择规范策略时,农民若不入股,即选择不合作策略,则农民没有收益,但也不会有损失,设农民的支付为0。若政府不按合作制规范而农民社员对信用社入股搞合作(当然,这是为分析问题所做的假设),即政府选择不规范策略而农民选择合作策略,农民将付出改革的成本,设其支付为-q;若政府不按合作制规范而农民也不搞合作,即政府选择不规范策略而农民选择不合作策略,农民利用信用社融资保持现状,农民的支付为0。

同样可以用画线法求得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可以看出,给定政府规范,不合作是农民的占优策略;给定政府不规范,不合作仍是农民的占优策略。给定农民合作,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给定农民不合作,不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所以,政府不规范,农民不合作即“不规范,不合作”是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在现有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得不到农民社员的响应,信用社无法获得必要的股金,这也就注定了政府合作制规范的失败。

三、结论

经过以上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规范,政府具有最大的激励,以图在农村现有金融资源的条件下,低成本地实现为“三农”融资的目标。但是,这样一个方案的实施,要有赖于信用社和农民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要想取得后二者的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对他们有正的激励。然而,该方案的设计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对信用社而言,事实上,由于“内部人控制”,信用社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合作制规范主要是依靠他们来进行的,然而又威胁其利益,所以,这一方案无疑于与虎谋皮。由于不愿失去既得利益,信用社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实际的控制权和改革的具体操作权来阻挠合作制改革,搞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改革。因而“三会”形同虚设、社员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也就不足为怪了。对农民方面而言,他们深知自己的影响力、管理能力和财产实力,在现有信用社基础上的合作制规范带给他们的是这样一种预期:即使入了股,信用社也不是他们自己的金融机构,他们不会得到真正的民主管理的权力,他们也不会为了少得可怜的股金不计成本地进行管理,与其有钱入股,倒不如将钱以存款的方式放到信用社或银行更为安全可靠。一个乡镇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对于他们来说规模太大了。所以,在合作制规范中,“股金存款化”非常流行,农民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的是以存款代替股金的方式来应付信用社的改革。在“扩股”的过程中,很多地方信用社的股金凭证实际上是存款凭证,而且信用社所支付的利率要高于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某些人入股的真正原因不过是想取得农信社的贷款而已,根本不是为了互助合作。人民银行和信用社的有关人员在动员他们入股时,不得不以参加社员大会有免费午餐的承诺来引诱他们。尤其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以后,大多数农民甚至担心入股后连股本金都难以保住,他们入股变得更为慎重。因为缺乏对有关各方的激励,合作制规范未能成功,已完全彻底地流于形式。

合作制规范的失败源于对现实情况的判断失误和改革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对此,既不能抱怨信用社也不能抱怨农民。但是,有关部门应该重新审视信用社合作制规范的方案,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博弈各方的得失,考虑博弈各方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以减少改革的成本,提高成功的概率。2003年新启动的八省改革试点方案,对信用社的改革设计了三种模式:一是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二是股份合作制模式,即2003年4月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三是县联社一级法人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联社一级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这是在原有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在新的试点方案中,政府仍未明确放弃和剔除合作制规范的设想,所以,该方案仍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是否存在合作金融的条件,合作金融有没有需求和供给,在理论界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超出了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无论如何,在现有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这几年信用社合作制规范的实践为本文的判断做了有力的注解。即使中国目前具备发展合作金融的条件和环境,也必须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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