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定量与定性研究中的三个相关问题_定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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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一场关于研究范式(research paradigm)或研究方法论(study of methodology)的争吵在美国拉开序幕。对抗双方是以“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与“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树旗为营的。方法论学家们争吵的气氛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加剧,以致到了80年代末,成了一场“战争(war)”,[1](P4)一场几乎波及整个西方世界,包括亚洲的日本、印度、韩国等地在内的“战争”。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在介绍他国对有关这一学术问题的研究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对此作了研究,而且还引起了小范围的讨论。(注:近10多年来,我国学者直接研讨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文章、专著已出版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如:景天魁主编:《现代社会科学基础(定量与定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赖金良:《什么是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哲学研究》1996年第6期);林德宏:《社会科学:复杂性的科学》(《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刘恒健:《为人文学科正名》(《学术月刊》1996年第10期);谢林平:《实证社会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分歧及其溶合》(《岭南学刊》1997年第1期);毛丹:《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分合》(《浙江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等等。但真正引起我国学者对此领域产生研究兴趣的还是陈向明博士的几篇文章如:《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质的研究中的‘局内人’与‘局外人’》(《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等与她的一本专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问世,这在郭强博士主编的《定性调查手册》一书中有明确的评价;商榷性的文章虽然少见,但侯龙龙的《质的研究还是新闻采访》(《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可被视为代表。)然而,他们的介绍、讨论,以致在他们的介绍、讨论影响下出版的书、文章,其相关内容很难令人满意。

笔者认为,对任何一门新学科的学习、研究,首先必须对该学科的一些最基本概念有个清楚的了解、认识。与自然科学相比,由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其性质的特殊性,研究者对所研究的结果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如果把所研究的“成果”再进行传播,而传播的对象又生活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其结果对被传播者来说,要能准确地理解传播的内容,其困难无疑是很大的。因此,这就要求那些传播者们在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进行传播时,对所传播的内容,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东西,要作较详细的解说。当然,解说者的解说是否就全然客观、准确,那还有待于“解说同行”的评判。但正是如此,才有利于发展传播业,有利于世界性的文化交流,包括学术交流。本文正是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学者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有个明白、清楚的了解,而对与此相关的三个问题做一些必要的解说。

一、关于“方法论”与“方法”

西语的“methodology(中文译为‘方法论’或‘方法学’)”一词由“method+ology”构成。而“method”又起源于“meta+hodos”之合意。在西方几种主要的语言中,“方法”一词(metodes)皆起源于希腊词μετα和οδοζ,其意为“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指向研究和认识的途径”或“探求某种目的的历程”。“-ology”是一构词的后缀,其意源于“logos”——在古希腊的哲学文献中通常有“理性的原则”、“话语的睿智”、“世界秩序的基石”之意;与“method”结合而构成现代英语的“methodology”。正是由此限定,美国社会科学方法论学家Polkinghorne在他的一本专著里认为,“方法论”之基本意思可理解为:如何实施按逻辑拟定的研究计划、程序,对知识进行探求的理论;而并不把在所拟定的研究计划、程序的指导下如何具体实施,如何进行具体性的研究操作,如怎样收集资料、怎样调查、如何统计等视为主体内容,虽然这些“具体性的研究方法”与“方法论”之内容有重要的关联。[2](P5)Polkinghorne的如此观点,不仅仅说明了“方法论”与“研究方法”间的关系以及“方法论”的质的规定性——方法论是理论通向实践的桥梁,更重要的是说明了“方法论”在整个“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理论框架中的地位,如下图所示:

为了能清楚地解说“方法论”与“研究方法”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对“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做简略的说明是必要的。由上图可看出,“方法论”上接“认识论”,因而与之有密切的关系,这使有些人常把“方法论”误同于“认识论”。“方法论”下接“研究方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有学者对“研究模式”很重视,因而认为有增之的必要。其原因可能是对这些人来说,研究的分类愈细就愈科学),因而也与之有密切的关系,这也使有些人常把“方法论”误同于“研究方法”。

如果说,在理论上的解说能说明“方法论”既不等同于“认识论”,也不等同于“研究方法”,那么,为什么在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研究中会出现很多学者对“methodology”和“method”不作严格区分的情况?即是说,为什么在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刊物,尤其是在一些大学生选修的教材如社会学、教育学、人类文化学、社会心理学中,人们对“methodology”和“method”不严格地区分使用?原因有二。

其一,无论在理论和研究实践上,任何种类的方法论总是与某些研究方法和技术(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techniques)相对应的。因此讨论研究方法和技术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谈与之相应的“方法论”。这自然有理由让专著或刊物的内容在“方法论”一语下谈“方法”,在“方法”的使用中涉及到“方法论”的内容。

其二,由于前一原因,西方的方法论研究界流行着两种有关“方法论”的界说。一种是狭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的主旨是:基于在哲学上对什么是科学、什么是社会科学、什么是社会科学知识等问题的回答而对具体研究方法(methods)作规范式的要求,其中包括对所信仰的科学理论作定性说明;对研究程序及其结果采取何种形式的解释等。因此,就方法论的基本性质来说,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种作为沟通社会理论(social theories)和研究方法实践之联系的桥梁;其性质既可说是某种社会理论的现实化,又可说是具体研究方法的理论化。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它所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研究者在研究实践中,为什么采用这种而不用那种方法,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合理性、效度和信度到底如何等问题,而很少有兴趣于怎样使用具体的方法。方法论学家们如美国的Polkinghorne和英国的Bryman就是持这种观点的重要代表人物。另一种是广义的——在“狭义界说”的基础上,再加上对研究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正是在这种广义界说的指导下,在对方法论作理论研究时,在“methodology”名下可以讨论“method”,即是说,在标有“methodology”的著作和刊物中可以讨论“methods”。通常,持第一种界说的几乎都是方法论研究的专家,而持第二种界说的则大都是研究方法论但同时又以从事实际研究为主的学者。

事实上,在“大战”之初,甚至到1986年,即使是西方的学者,很多人也对“methodology”和“method”有着并不清晰的认识。但这种情况在Smith和Heshusius于1986年发表的那篇有刺激性的文章之后,[3]随着讨论的深入,关心方法论研究的学者基本上对这两个概念有了统一而又明确的认识。因此,虽然那种对“方法论”和“方法”不作严格区分的使用情况仍然存在,但这并不会误导(misleading)西方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对新手——研究生的训练。

二、“定量研究”

西方方法论学家笔下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有着特定的含义。假如对此缺乏一定程度的认识,比如说,对一些研究兴趣不是方法论的人来说,当他们在读有关方法论研究的文章时,如只从文字自身,把“quantitative”理解为“定量的”,把“qualitative”理解为“定性的”;于是再按习惯性的思维去理解“性”与“量”的关系,认为“任何客观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事物的本质通过数量关系的变化表现出来”,因而所有种类的方法论,最终都是“性的(qualitative)”研究,那么,其结果就会自然而然地引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西方的方法论研究者在讨论“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之关系时会掀起一场“大战”?因此,要了解西方学者关于方法论研究的情况,首先必须弄清“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如何产生、发展的以及它们的一些基本特征。

从理论的渊源上说,“定量研究”的理论基石是实证主义。但真正地能从实证主义哲学中孕育出作为方法论的“定量研究”,并使其茁壮地发展,三方面的“养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一方面的“养分”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及其方法论思想。他的方法论思想要旨有三。其一,在英国经验主义的影响下,孔德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种类神学的、形而上学的和绝对的观念,拒绝对本体论进行研究。其二,他认为,哲学的根本任务是对科学的本质进行探求,因为科学是人类唯一认识客观世界的手段。唯科学能获取知识,进而能发现客观世界的最高规律——人类社会规律。而完成如此之举,则必须结合人类的智力理性和人类认识世界的经验主义传统,即理性和观察的结合。其三,基于前两点,科学的方法只有一种,即是说,无论研究的对象是自然世界还是人自身的世界,其研究的方法都是同一的,都必须遵循自然科学家在实践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这是“定量研究”最关键的基石。

第二方面的“养分”是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开始时追求的是所谓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信仰如此学说的人坚持认为,知识的唯一源泉是经验,一种来自于人类感官获取信息的经验。由于这种学说具有显明的主观性,于是,很快就遭到众多人的反对。但真正使现象主义发生变革的原因还是它那强调个人经验的直接性。在现象主义者看来,知识的真正来源是个人的直接感知。以“我的感官”去证实“我所相信的知识”,这当然可以增加“我”对知识的确信度(degree of validity)。但由于“我”是个人,个人所信服的经验知识未必他人也如此。这就使现象主义所推崇的知识观,充其量只是一种基于个人的、唯我主义的、主观性经验的集合,因而缺乏客观性的标准。然而知识、科学,首先一条准则就是它的客观性。为了克服现象主义唯我论的主观性,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纽拉特和卡尔纳普发展出所谓的物理主义(Physicism)。尽管对这种观点并不是每个逻辑实证主义者都能同意,如石里克就从不接受,但如从这一学派的发展、变化,以及这种发展、变化对后来的方法论研究的影响来看,“物理主义”的确是值得人们重视的。与现象主义相比,“物理主义”最基本的准则是科学语言应以物理语言为基础。物理语言基本属性不是由个人经验所得和由个人而产生的;它是一种“个人—集体”性质的产物。“鬼、神”之类的概念在实践上当然可被现象主义所排斥,但在理论上仍有存在的余地。因为,既然知识源于个人,那么,个人所描述自身经验是否真假则无法得以验证。物理主义则不同,经验是否真实不是由个人主观感觉去证实,而是有“物理东西”作为证实的参照物。桌子是一物理实体。它可能对不同主体个人有引起经验上的差异,但桌子在不同单个主体间产生的感觉、经验总有共同的内容。这些共同的内容可以抽象为概念,可以成为人类以语言交往的符号。诚然,物理主义对感觉、经验、知识的根本属性并没有在本体论上归入作为“第一因”存在的客观物质,但在认识论上它则改变了现象主义的“唯我主义”,转而强调“主观共融性(intersubjectivity)”。从现象主义转为物理主义,如同普金豪恩所言,“是经验主义的一个有意义性的转变”,[2](P64)以致于在本体论上迈向了实在主义(realism)。这就有力地为“定量研究”的“客观性”提供了理论基石。

第三方面的“养分”是美国的实用实证主义,——或按学者Bryant的说法,属于操作性的实证主义(instrumental positivism)。[4](P137)由于美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影响,除极少数学者致力于实证主义的哲学发展外,更多的社会科学理论家、方法论学家、研究者在电子信息科学发展的影响下,则都努力于如何把孔德的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中关于科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要素运用于实践。至此,所谓的“定量研究”不仅应运而生,而且在20世纪中、后期几乎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定量研究”的基本原则是:知识的发现要依靠归纳法,检验研究的结果所形成的假说或理论要以“假设—演绎”的(hypothetico-deductive)模式所需求的逻辑程序给以检验。例如,对于一个信奉“定量研究”的研究者来说,下面的三个步骤是不可缺少的。第一步,研究数据要能被世界任何合格的研究者所认可。这就是说,一个研究者所获取的研究数据、资料必须有其合法性,能被其他的研究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也可同性质地获取。表现于研究实践,研究者在进行具体研究时,其行动应该像物理学家或生物学家那样,以观察、实验的方法为手段,去收集可观察性的、可检验性的数据。失去这一点,整个研究也就失去其科学性。第二步,依据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去建立假设(或理论);而且要遵循“假设—演绎”的检验逻辑,让这假设接受严格检验(通常,统计学中的显著性检验法被广泛地运用)。第三步,依据检验后的假设性质去构建一个理论或理论性的结论,以便让这种理论或理论性的结论对原先所研究的问题给以合理性的解释(explanation),对所研究问题中关于“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作出合理性的回答。

三、“定性研究”

与“定量研究”相比,“定性研究”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它的性质、特征则异常复杂,以致于很难对定性研究作定义性的表述。一些参与方法论大战的学者曾烦恼地认为,不同的人对“定性研究”有不同的理解;[5](P16);[6](P173)甚而有人声明:“我讨厌这个术语”。[7](P3)产生如此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定性研究并非源自某一种哲学、社会理论或某一种研究传统(research tradition)。倘若较详细地说之,在哲学、社会理论上,现象学、诠释学(hermeneutics)、本土方法论(ethnomethodology)、符号互动主义(symbolic interactionism)、个性基因学(ethogenics)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发生影响。在研究传统上,雅各布在澄清“定性研究”的含义时则列举了六种之多,如人类学、生态心理学、全型方志学等。[5](P16—24)如择其要者仅从哲学上论之,还是现象学对“定性研究”的影响最大。(注:现象学对社会、人文科学的影响是极大的。但自现象学问世之后,其流派之多、信仰者彼此间的观点相异则是事实(有关这方面的文章、书籍国内出版很多)。囿于本文讨论的内容,这里仅从该学派在宽泛影响的层面上陈述对“定性研究”的影响(参见A.Bryman,The debate about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March 1984;E.Fales,Must sociology be qualitative?Qualitative Sociology,Summer 1982;等等)。)至于其他学派如诠释学、本土方法论、符号互动主义,虽然它们的主要思想能各自显其独特性;但它们在方法论的含义上,以及由方法论指导下的研究方法、技巧等方面,对定性研究的影响则与现象学对定性研究的影响有很多的相同之处。下面仅就现象学如何影响着定性研究做概要性的解说。

现象学对“定性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由于该学派对“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的特殊理解、解释,从而使信仰现象学的研究者们改变其研究兴趣,并使他们对研究对象以及对研究对象之“性”的认识、研究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变。对现象学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现象学的主旨之一是探求“生活世界”(Lebenswelt)中的东西(things)的本质;而本质,根据现象学的解释,就是现象,或者精确地说,是现象中意义的“共相”或观念(Idee)。“共相”或观念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往往左右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有必要提出的是,现象学关于对现象的解释非常特殊。在现象学家们看来,现象不是通常人们所说的那些仅凭感观所及的现象(appearance),而是意识中的现象(phenomena)。意识中的现象可能来自物,但不仅仅是来自物。“可能来自物的”,不是那些凭感官而感知的现象,而是物对人显其意义(meaning)的现象,包括诸如价值、理论、逻辑等。这种对现象内容极宽泛的解释与实证主义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二,现象学的“中止判断(Epoché,借希腊怀疑论家之语)”影响定性研究的研究程序。现象学反对来自任何种类哲学的那种“假设在先”的方法论原则。信仰现象学的研究者认为,日常生活中,每种理性主义哲学都首先假设某种被研究对象的本质的及其属性的存在,进而规定某种方法去研究它。例如,科学的诱惑使人相信所有实在都可用经验的方法去研究。物理主义就持如此信仰。唯心主义哲学以假定现象和现实的区别去推论唯现象可知,而知识的内容则是观念,对现实的真正把握只能依赖于心灵和观念。诚然,绝对没有假设的哲学是没有的,因为这种说法的自身就是一种假说。但现象学所反对的是“自然态度(natural attitude)”式的假说,即在习惯上相信实在的本质先于研究之前的假说。基于这种原则,现象学在方法论上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即“中止判断”。其含义是,研究者在研究现象时,不要以任何假设或信仰为前提,而要“中止”一切有关“生活世界”的“自然态度”。[8]在具体做法中,研究者可用“加括号(Bracketing)”的办法,即先把作为经验主体人所存在的信念——习惯上那些被认为不言自喻的,表现于文化上、宗教上、理论上等等的看法——括号、悬置起来,“暂不处理”。现象学家们相信,如此之举不仅可以消除研究者的偏见,而且真正地能帮助研究者找到问题的开端。现象学式的定性研究总是以此为指导的。

其三,在“加括号”式的“中止判断”之后,研究者又如何进行具体的研究?在现象学家们看来,在研究实践中,最可靠而又最可行的方法就是“描述(description)”。通过无偏见的描述,研究者不仅可以知道不同的主体对同一被认识客体的不同意义的解释,而且通过对“不同意义的解释”比较,自由变异(free variation),进而发现“生活世界”的真正本质。因此,这种描述是变异性的描述,而变异则是描述性的变异。这种依描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极大地影响着现象学式的定性研究。(注:这里仅就那些学者在哲学层面上受现象学影响的同时,在实际研究中又受社会实在主义影响之情况而言的,而与有的学者如Eliot W.Eisner等则又有极大的差异(参见Eliot W.Eisner,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approaches to qualitative research,Educational Researcher,April 1981)。)

其四,定性研究总是强调要对所研究的对象在整体上进行把握,这与现象学重视对意识要做整体性的把握直接相关。在对客体的认知形式上,感觉与意识所表现出的性质是不同的。感觉只能把握对象的部分,而意识则是一个完形的整体。例如,感知一间房子,人们总有对房子的不同感觉,如大小,颜色等,但这些感觉都是分散的。即使在理论思维的层次上,认知主体可以通过对诸种感觉的综合,形成关于一个房子的整体性的认识,但那终究是“部分加部分之和”,属于自然科学认识事物的模式,而并不是人类对房子真实意义的理解。对房子真实意义作完整性的理解只能靠意识。因此,现象学方法在强调描述时,还要求描述的意义应具有的丰富性、生动性、深层性和完整性。如果说,在对那些静态性东西的认知上还难以看出感觉和意识间有太大的区别,那么,在对那些动态性的东西,如关于人的态度、情绪、情感、动机等的精细把握上,感觉就望尘莫及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定性研究显示出了以下的特征:(1)关于生活世界,现实是动态的,其本质是由人所给予的意义而构成的,任何静态性的假说都可能误导人对这种现实的理解。(2)关于研究对象,偏向人的主观性和主观共融性内容所引发出的意义。(3)关于研究资料的来源和性质,强调获取那些从被研究者自己眼光去看世界所展现的内容。(4)关于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获取,强调以自然的、非参与和参与性的观察为手段,注重对研究对象的过程和整体进行具有丰富性、生动性、深层性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想象、移情(empathy)。

四、方法论研究的发展态势

在这场方法论的定量与定性研究的战争中,双方争论的问题固然很多,但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间的不同是否仅是研究方法或手段的不同,而不是在认识论(epistemology)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或对立?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回答。它们在时间上出现的次序大致是:第一种观点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第二种观点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第三种观点从8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三种不同的回答是:两种研究在认识论上是根本对立的;有区别,但不能说它们间的区别就一定构成冲突;认识论上有无冲突那是哲学家的事,研究者注重的是如何为研究的目的服务。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定量研究”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依据实证主义的基本信条,科学是客观的。某种研究是否是科学的,其重要的准则是整个研究过程是否都表现出它的客观性。例如,从研究资料的性质来说,实证主义指导下的定量研究不仅注重那来自客观的经验,而且在处理如此经验时,又总是将它们视为“凝固性的”,可以被“数化”的。研究的结果是以上升到一种可以通过“假设—演绎”的方法去检验的理论或理论性的假说为标识。因此,整个研究过程,从研究程序的设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检验方法的运用等都显示出明显的客观性。定性研究则正好相反。支撑它的哲学基石是主观主义。例如现象学学派,它所要求的认知对象不是东西自身,而是由人所赋于东西以意义(meanings)。至于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其要求和特征则更与定量研究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认识论上的要求不同必然表现于方法论上的分歧,从而“定性研究”也就不可能与“定量研究”和平共处。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两种研究在认识论上存在着区别是一种事实,因为支撑它们的哲学基础、社会理论的确不同。然而,“不同”并不意味就一定是“冲突”。原因首先是支撑两种研究的“哲学基础和社会理论”自身并不是纯种。实证主义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9]现象学的情况则更复杂。更重要的是,关于“什么是定性研究”的问题,学术界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所谓定性研究仅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在习惯上对一种在研究方法上有别于定量法的总称谓。它的性质复杂,内容丰富,源头多样,支撑它的既有不同种类的哲学思潮如现象学、实在主义(realism,文化人类学家常运用的定性法受此影响最大)等,也有不同性质的社会理论如符号互动主义、个性基因学等。因此,不顾具体事实而抽象地去讨论定量和定性研究是否存在冲突,其结果只能是一场无意义的争吵。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实用主义者)认为,哲学家、理论家注重的是“理”,研究者注重的是“用”。理论和实践有统一但也有冲突。人类在科学、知识方面关心的无外乎是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知识;二是怎样获取知识;而这两个问题又最终地统一于为人之用。因此,如果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那么,一切种类的研究,无论它们间的性质、操作形式等有何区别,只要都能为研究的目的服务,就可分而用之或合而用之。从纯理论的角度看,定量和定性研究当然在哲学上能找到两者间存在的不同,但那是哲学家为了发展某种理论,以激进性的抽象对现实进行肢解的结果。世界上从没有一种哲学完全有别于其他种类的哲学。完全相同的哲学不存在,完全不同的也不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则是常见的。以实证主义与现象学为例,一味地说它们间的区别那是哲学家们爱干的事。从研究实践的角度,它们间的联系仍是存在的。实证主义要求研究者只研究那些客观化了的经验。这种经验总是以静态的形式成为研究者的研究资料。现象学注重的是被认知客体的意义。意义随人的时空变化而变化,其特点是它的动态性。定性研究者为了在研究时尽可能地不失现实的原貌,而去追求“以动态研究动态”的方法。这种反映于定量和定性研究的事实和意义、意识和经验、动态与静态、丰富的内容和由内容凝固化了的形式等关系在理论上固然可以显示其不和谐性,但在研究的实践中则可以统一。从已出版的研究成果来看,定量研究和有些种类的定性研究的互补性已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定性研究可以帮助研究者无偏见地发现问题,包括问题的内容、性质及其发展的形态,而定量研究则能帮助研究者去明了、确认问题的客观性内容以及检验业已出现的理论之信度。如此观之,两种研究的对立就研究实践而言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所谓定量与定性研究的统一、和谐(在西方学者的文章中能发现类似这种语义的词汇有12种之多),并不是它们自身间的统一或和谐,而是统一、和谐于整个研究实践。

从现时的发展态势看,在研究实践中,第三种观点基本占居了主导地位,而且以方法论的“后实证主义”这一术语作为它的标识。方法论的后实证主义基本精神是:科学方法论不是唯一的。为了切实地研究、解决社会现实中的问题,多元方法论观应大力提倡。尽管如此,在理论上,持第一、第二种观点的仍有其代言人,而且也有一定的市场。例如:持第一种观点的有A.Rosenberg和L.Smith;持第二种观点的有A.L.Strauss和J.P.Goetz(现改名为J.Preissl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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