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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6-0044-48
大学,作为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最高学术殿堂,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由此也引起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密切关注。人们关注的焦点大都集中在大学教学与科研的质量上,并从不同立场对大学作出各自的评价。因此,为使社会能够较为客观地认识和了解大学,促使大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开展大学的评价活动不仅必要而且必须。一些发达国家的大学评价活动已有较长的历史。近年来我国有些机构也开展了规模、形式不同的大学评价活动。虽然要对大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大学评价的模式也因国家和时代的不同而各异,但从一些国家的评价活动中还是可以看到不少相近或相同之处。为此,本文拟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大学评价模式,为开展我国的大学评价活动提供参考,并借此机会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大学自主型的美国评价模式
美国的大学评价基本上是通过标准认定形式由大学自主组织实施的。首先,由大学提供人力和经费组成大学资格认定标准协会。然后,该协会根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开展对大学的评价活动。大学只有符合协会的标准才能具有会员资格,否则就会被排除于协会之外。美国这种大学自主型的评价模式,反映了在大学集团自治基础上通过自我评价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自由主义精神文化底蕴。
美国有6个大学资格认定标准协会(即大学评价组织)。由于只有被相应的大学资格认定标准协会认可的大学才有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资格,其学生也才有获得联邦奖学金的资格,所以,一所大学即使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设置认可,如果不被相应的大学资格认定标准协会所认可,也不可能作为一所名副其实的大学而存在。
大学资格认定标准协会对希望加入该协会的大学的评价以及对作为本协会成员校的大学进行的再评价,其程序基本相同。这些评价一般分为6个阶段:1)标准协会的代表对被评价的大学进行预备访问;2)大学通过自查,形成自我评价报告;3)标准协会会同校外专家在对大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考察团对该大学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4)被评价大学校长提出对考察报告的申述意见;5)标准协会的高等教育机构判定委员会对大学的自评报告、实地考察团的考察报告以及大学校长的申述意见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决定;6)大学根据标准协会建议,制定出整改措施。
现以NEASC(New England Association of Schools and Colleges)为例作一具体说明。大学加入NEASC先要提出申请,在得到同意后要用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撰写自评报告。为此,不少大学都将自评报告负责人派到协会研修,然后根据协会的标准对本校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在实地考察之前送到协会。NEASC从其所属大学选定的500余名成员中根据被考察大学的实际情况组成实地考察团。考察团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团长1人,正式成员6人,非正式成员4人。正式成员来自大学,非正式成员多是政府的教育官员。考察团团长和团员之间在考察活动过程中也要相互做出评价,即团长对每一个团员的评价能力进行评定,团员也要对团长的能力做出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内部秘密提交协会,作为审查小组对该大学进行评价时的参考。
实地考察之后,团长写出的考察报告要征求考察团成员的意见,同时,也要征求被考察大学校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定,最后交给NEASC。NEASC接到报告后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报告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结论。不合格者可以在规定的一年限期里进行整改,然后进行重新审查。
二、行政主宰型的法国评价模式
法国依据1985年2月21日令设立了全国评价委员会(CM)。该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期4年,其中大学教授8人,国家审议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或者有过相应经历者7人。评价委员会下设事务局,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活动经费由教育部拨付。
评价的程序是:1)事务局先向被评价的大学发出通知,校长须按通知要求,提交包括本校现状、特色和现存问题等内容的报告。2)对报告进行检讨之后,事务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访问考察。实地访问考察团由评价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负责,成员包括事务局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考察团通过与校长、学院及部门负责人的面谈了解情况,也可以要求有关方面提出补充材料。3)实地访问考察之后,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大学的报告和考察团的考察报告对大学进行评价。专门委员会的人数根据大学规模来定,一般为15~30人。法国具有专门委员资格的约400余人,其中大学教师占80%,科研人员占10%,其余是社会名流和少数外国教师。专门委员只能担任一所大学的评价工作,在评价期间可以停止本职承担的工作。专门委员要将各自作出的评价结果提交给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评价结果是保密的,只能在该委员会成员之间传阅。4)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2名全国评价委员会委员担任)在对各委员提交的报告进行全面检讨之后,还要对被评价大学进行为时一天的最终访问,同该大学的负责人就大学报告和专门委员评价之间的差异以及第一次实地考察后学校的变化等问题交换意见。最后,由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报告,提交给全国评价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价的最终结果要报送教育部长并通知被评价大学的校长。
法国大学评价的内容十分广泛。就大学提交的报告看,共分12个项目,其中既有情况介绍,又有统计数字。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的设施设备、组织机构、教师结构、科研及其评价、财政经费情况以及学生的学科分布、考试合格率、资格获得所需的平均时间、毕业生的就业分布、各专业的生均经费及教师人均经费、设备状况、卫生保健与校园文化建设等。同时,每一个项目里又细分成许多小项。例如,就业率项目又细分为过去3年间各专业注册人数、听课出席率、考试合格率;第二级进学率及方向;国家考试(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合格率;就业趋势变化等。总之,法国的大学评价模式和内容中反映了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
三、外部主导型的英国评价模式
英国大学的评价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资格许可制和CNAA制。资格许可制是指被认可设立的大学,自身要负起维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责任。因此,大学设置资格证书既是大学享有作为法人团体之特权的根本保证,也是形成大学自治的基础。
由于英国没有国家制定的统一大学设置标准,而且大学设置资格证书赋予了大学极大的自治权和威信,所以获得这种资格证书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取得大学设置资格证书的程序和基本条件是:1)设置主体须筹集到一定的经费并制定出大学的设置与发展规划;2)设置主体须成立大学计划委员会,负责起草大学设置申请书,并通过政府向国王提出申请;3)国王依据相关法令设立特别委员会对申请进行检查;4)特别委员会认可后,同申请者就设置方案进行交换意见;5)根据相关法令规定颁发设置许可证。
英国高等教育是一种双元结构,大学拥有设置资格证书的同时也就拥有了独立的学位授予权,但是多科技术学院之类的高等教育机构由于没有大学设置资格证书,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为此,英国于1964年根据国王颁布的命令设立了作为自治法人机构的学位授予审议会,简称CNAA。CNAA的职责是为那些在没有独立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里学习的学生提供获得学位资格的机会。CNAA本身虽然不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但由于它起着保证这些高等教育机构具有和大学同等学术水平的作用,所以它所授予的学位和大学的学位具有同等的价值。政府不对CNAA进行财政补助,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那些学习被认可课程的学生的注册费,因此CNAA在财政上是独立自营的机构。CNAA理事会由32名理事组成,理事长由教育主管大臣任命。理事会下设学事政策委员会和4个分科委员会,分科委员会又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课程认定的审查工作。
CNAA的课程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水平认定两部分。行政认定是指某高等教育机构申请认定新课程时,必须提出具体方案。该方案首先要取得该校此学科负责人的支持,再经有关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还要分别通过学校教育课程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提交到学校理事会进行审查。理事会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学生需求和就业市场的预测以及财政预算等。理事会通过后还要得到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地区继续教育咨询委员会和教育主管大臣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认可。行政认可的依据主要是学生和雇用者对该课程的需求度、同类课程在本地及全国的分布状况、该课程同该校其他教学科研活动的相互关系、学科发展的均衡度以及与国家有关的高等教育政策,等等。学校在得到行政认定之后,还要向CNAA提出水平认定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课程设置的目的和哲学基础、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去向、入学资格要求、课程结构、成绩评价方式、主要课程简介、试验实习以及图书和设施设备、承担该课程教师的资格及经验、教辅人员的简历、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构成比例等方面的内容。
水平认定程序始于CNAA接到申请之后。首先由CNAA相关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然后该委员会组织成员到该校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同有关人士的座谈讨论和对设施设备的实地考察)。在被认为教学水平可以得到充分保证之后,该课程即成为CNAA认定课程。认定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评价认可。
但是,这种课程水平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该校已经通过了CNAA的机构认定。否则,高等教育机构在第一次申请课程水平认定之前,还必须先通过CNAA对其整体教学科研水平、条件和环境等进行的审查认定,即所谓的机构认定。机构认定同课程认定一样,也分为文件审查和实地考察两部分。文件审查是对该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内容包括管理运营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科研活动状况及基本方针、教学科研的发展计划、新设课程计划、经费分配关系、图书馆教室等教学科研设施、学生宿舍与食堂等后勤设备和建设规划、教辅人员的详细资料,等等。同时,还要附有各学科每年注册的学生人数以及对未来五年的发展预测、教师队伍状况以及师生比例、考试评价方式等统计资料。实地考察团以理事会成员为中心组成,考察过程中要分别和校长等主要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教学科研委员会成员进行座谈。座谈时,被考察一方要根据考察团的要求对申请报告中的某些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并且也可以向考察团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这种实地考察是双向的,它为学校同CNAA进行对话提供了机会。考察报告要提交给CNAA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通知被考察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四、基准自律型的日本评价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5月,日本效仿美国成立了一个由大学自主结成的大学设置基准联合协议会。该协议会负责制定大学设置标准、进行大学设置审批和开展大学评价等事宜。但是,美国教育使节团在《第一次报告书》中提出了“政府机关应负有认可学校设置、监督其保持必要基准之责任”的建议,日本国会据此在同年制定的《学校教育法》作出了关于学校设置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并须获得其认可、大学设置的认可须咨询大学设置委员会的规定。1948年1月,文部省组建了大学设置委员会,大学设置的认可权也随之完全转移到了该委员会的手中。1956年,文部省第一次以省令的形式颁布了大学设置基准(其后又作过数次修改)。1992年6月3日文部省第24号令公布的大学设置标准由8章44条及附则构成。其正文包括总则、教学科研的基本组织、教师组织、教师资格、教育课程、毕业条件、学校用地与校舍、设施设备等内容,附则对各学部的教师和学生人数、建筑面积等事项从数量上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大学设置基准第2条规定,大学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实现自身的目的与社会使命,必须努力开展对教学科研活动的自我检查与评价。近一个时期,大学评价问题引起了日本许多学者和教育界人士的关注,一些高等教育组织(如国立大学协会、大学基准协会、私立大学联盟等)也都对大学设置基准及大学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发表了各自的见解。据此,日本在2000年4月决定成立大学评价机关(暂称),其目的是推进大学评价活动的开展,对象是国立大学,私立大学自愿参加。
当前,日本大学评价的主要形式是大学根据文部省颁布的大学设置基准进行的自我评价。顾名思义,大学自我评价是大学根据一定目的和标准对本校现状进行评价,并据此提出整改措施和发展目标的过程。在自我评价开始之际,大学首先要成立一个自我评价实施方法检讨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的项目和指标体系,然后,组建自我评价委员会。自我评价委员会的组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学校和各学部共同组建,另一种是由各学部自行组建。自我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生就业状况、设施设备、教育经费、社会服务等。近年来,许多大学学习美国的经验,采取了由学生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价和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评价等方法。自我评价委员会要向校长或理事会报告评价结果并提出整改目标和具体措施。
此外,日本的国立大学每年都要向文部省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书分总论、评议会等各委员会活动情况、教学科研活动、图书馆、附图学校、社会服务、学校管理以及财务等内容,并附有各种相关的统计数据。报告书要求的内容十分具体。例如,在教学活动项目中,要教师列出其具体的教学工作内容及科研成果。国立大学的年度报告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大学的自我评价形式。
五、关于大学评价的几点思考
所谓大学评价,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高等教育整体或个别机构进行客观的科学判定的过程。大学评价之所以必要,首先是社会的需要。高等教育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府、社会群体以及个体在内的整个社会都为高等教育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以期能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和创造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这些投入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回报以及大学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目标,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得到明确的回答。其次,对于大学来说,评价不仅是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手段,而且也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大学教育的多样化和校际间差距的不断拉大。特别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学生择校(或专业)范围越来越大,学生对学校或专业的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个体对大学的评价。时至今日,学生和大学的角色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学生已逐渐从过去那种大学门前的入学乞求者逐渐转变为受大学欢迎的顾客,大学也逐渐开始从挑选学生的时代向被学生挑选的时代过渡。所以,开展大学评价活动对大学的发展来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比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笔者认为我国的大学评价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更新评价观念。大学评价是大学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学肩负着为社会发展服务的使命,其设立、维持与发展都离不开社会的大量投入。作为投入主体的纳税人享有知情权,要了解大学做出了怎样的业绩。因此,大学评价首先是大学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没有比较,没有竞争,就会丧失发展的活力,企业是这样,大学也是这样。评价既是对大学工作的检查,也是校际间的比较与竞争,是激活大学生命力的有效手段。评价结果不仅可以使大学认清自身的优势与不足,而且还关系到大学的社会地位与声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评价绝不是即兴之举,应该制度化和规范化。评价的结果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用(例如,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等),而不能仅停留在大学排序上。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价的功效从根本上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主体多元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实行大学评价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形式应该是多样的。既有全国性的大学评价机构,也应该有专业性的大学评价机构。全国性的大学评价机构应该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并负责提供必要活动经费。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应是制定大学设置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对整个高等教育的评价活动以及对新设大学资格的审查。各专业评价机构可以由各学科的学会负责组建。专业评价机构的评价对象可以是同类大学,也可以是同类院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的实际意义更大。这里之所以主张成立专业性大学评价组织机构,是因为非同类的大学和专业之间缺乏一定的可比性。评价的形式也应该多样化,既要有全国性的和专业性的机构组织的评价,也要有大学的自我评价和大学或院系间的相互评价以及外部(社会)的评价。
第三,评价标准和内容。目前当务之急是应该制定出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大学设置评价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量化的和可操作的,它不仅是判定新大学是否可设的依据,同时也是衡量现有大学是否合格的尺度。大学评价的内容除教学科研组织和水平、教师队伍结构、设施设备、管理机制、财政经费、社会服务、学生就业状况等之外,还必须包括社会评价方面的内容。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表现的评价、社会对大学社会服务的评价、有关单位对与大学合作情况的评价,等等。大学教学的成果如何,最终毕竟要通过其培养人才的表现才能反映出来,大学的科研成果也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因此,社会评价应该成为大学评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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