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税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1994年元旦朝阳的冉冉升起,现行税制在中国大陆正式施行。作为当时改革开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一个重点,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一套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其他税种相配合,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复合税制。税收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广泛而深入的介入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现行税制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现行税制的运行已经进入了第13个年头。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税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到位之处,在新形势下也更加凸现了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之处。进一步改革、完善税制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点出发,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用适应新形势的相对完善的税制这只“有形的手”来引导,调控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1.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优化经济结构的原则。
2.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这里不仅是指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4大经济板块的协调发展。也要考虑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主体功能区不同功能的充分发挥和跨行政区划的大经济区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经济区的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3.有利于扩大内需的原则。扩大内需、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一直是我国着力解决而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税制改革要解决好扶持弱势群体,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壮大中层阶层,调节各阶层收入水平方面的问题。
4.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快速稳定增长的原则。不仅要算“死账”,也要算“ 活账”。动态地科学估计税制改革完善以后由于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带来的超收潜能。
5.法治、公平、效能、合理分权的原则。即提高税法的立法层次,力求在总体上公平税负,做到各税种互相配合,发挥税制整体功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抓紧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为解决某一方面的社会经济矛盾而设立新的税种或对税法的某些方面作原则性改动,从而破坏或损害税制的整体功能。
6.立足当前,适当前瞻,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税制是为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服务的。一个完善的税制必然取决于经济基础,符合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现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和阶段性又决定了税制的阶段性。人们不可能苛求税制改革的一劳永逸。但必须力争在一定阶段内基本符合该阶段对税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经十届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这些,既是税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又是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我们应该深入调研,抓紧工作,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
现在,农业税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已经作了初步改革,燃油税仍在择机出台。消费税政策也在最近作出了重大调整,扩大了税基,增强了对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调节高消费的功能。但是,这次政策调整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文,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而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虽然国务院不决定不可能批准,这样做在立法程序上也较简便快捷。但以部门规章修改行政法规总有不够规范,下位法修改上位法,法律效力容易引起质疑之弊。类似情况以前也曾多次出现,在税制改革中还是尽量避免为好。此外,对于白酒,出于“寓禁于征”,限制消费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仍然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的复合征收办法。白酒行业税负较高。以全国最大的青稞酒生产基地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为例,按降低后的20%和0.5元/斤的税率计征消费税,其税负在30%以上。而其中占销量85%以上,每斤售价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税负更高。世居于高寒缺氧的青藏高原的农牧民群众历史上就有饮酒御寒的习惯。白酒,尤其是低档白酒既能满足农牧民消费需求又适合他们消费水平的民族特色饮品。公司如果要满足广大农牧民的特殊消费需求,实际上也就要以亏损为代价为社会作出牺牲。在制度的设计上,似应对低档青稞白酒作出相应安排,如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这实际上并不是针对某个企业或某种产品,而是为满足特定群体特殊需求,分清企业权利义务与社会责任而在一般规定以外作出的特殊规定。
下面,仅就一些主要税种的改革完善发表一些粗浅看法。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
一是抓紧在全国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现行增值税施行时我国正处于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的阶段。随着我国宏观调控的逐步见效,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型消费税抑制投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的弊病日益显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转型试点效果比预计的要好,负面影响比预计的要小。对增值税转型的认识已在全国上下、业内业外基本形成共识。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量达5000多亿元,今后增幅可能趋缓,但增量不会有大的减少,增值税转型不仅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也在国家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可以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宜早不宜迟。
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现在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和破坏增值税链条的问题,而且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造成税收流失。交通运输目前只能凭运输发票抵扣7%的进项税额。西部地区许多产品都是“两头在外”,原料、产品的购销运距长,运费高,全国统一抵扣7%,抵扣明显不足,是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西部企业的发展。建筑安装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除一些例外情形,按包括建筑材料在内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重了建安行业的负担,也不利于外来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的解决。
三是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完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生产经营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而“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对待,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过高。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购货方只能按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个国家的经济,无大不强,无小不活。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应当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作为论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考虑到商贸企业的具体情况,这个条件也可限定在从事加工生产的企业,或者对商贸企业再附加一些如经营场所固定、有较稳定的购销渠道等条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变现行按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办法为核定增值率(或者核定增值率幅度由各省级国税机关分行业、分地区确定增值率)按统一的17%或13%的增值税率征收的办法。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由税务机关代开,购买方按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做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公平税负。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势在必行。
1.目前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着明显的税负不公,与WTO规则不相适应,实行两法合一,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势在必行。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统一更名为法人所得税。凡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成立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分内资外资,统一征收法人所得税;凡是自然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做法,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它和独资企业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责任形式不同。如果实行法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上可能会产生难以界定的问题。但认定企业性质是登记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登记机关的论定来界定企业性质。如有疑问可以提请登记机关核实后确定。
在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在确定扣除范围,标准时,要坚持税收规定与财会制度适度分离。因为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适度分离有利于公平原则。要充分补偿纳税人的经营消耗和经营风险。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取消或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同时,要充分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直线折旧法的折旧率,扩大实行加速折旧的范围,保留并扩大现行鼓励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总之,要规范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办法,既保证所得税基不受侵蚀,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经营风险,鼓励自主创新。
为保证两法合一的平稳实施。可以比照现行税制在1994年开始施行时的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授权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资企业因两法合一而增加的税收支出实行超税负返还的办法。
在实行两法合一的同时,应该结合地方税的改革,将现在实行两套税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国民待遇,公平税负。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法人所得税可由现行企业所得税的33%降为25%—28%,保留现行对微利企业另外设置两档低税率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也可以适用低税率。
与此同时,要清理现行的税收减免。有的减免税优惠可以由财政支出解决;有的减免税优惠可以采取税前扣除的办法解决。对必须采取减免税优惠的,要配合四大主体功能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从严制定。但是,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现行税法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应该保留。并且要扩大到少数民族较多并在财政上历来视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青海、云南、贵州省辖的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地、县。
三、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
1.改革现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实行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对免税收入采取列名办法,其他收入普遍征税的前提下,列举综合征税的项目,其他都实行分项征收。在目前,可以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及稿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实行分项征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现在已经将扣除标准提高到了1600元,对经营所得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外,应同时提高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的扣除标准。例如,对4000元以下的允许扣除16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40%。对一人同时取得数项综合计税收入的,可以规定一个较高的扣除额,只扣除一次。但经营所得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免重复扣除,造成税负不公。同时,取消对稿酬的减征规定。
2.适当降低税率。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为了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并与法人所得税相衔接,考虑到我国大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对实行综合征收的收入,以实行5%—35%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为宜,其他则仍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不作任何扣除。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考虑:一是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目前绝大部分单位支付职工工资都是强制性的打入银行工资卡。对低收入者来说,他们可能根本没有余钱去存入银行。只是因为工资打入工资卡而要支付部分利息税,虽然金额不大,但在道理上讲不通。应该规定一个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利息不征利息所得税。二是关于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的规定要与法人所得税衔接,或取消或提高限额。
四、稳步推行物业税。现在开征物业税的方向已经明确:合并名目繁多的税种如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如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但开征物业税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应该慎重对待,择良机推行。要起到既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又能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虚高价格,抑制房地产炒卖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1.对个人自用的房产除别墅外,予以免税。现在我国个人自用住房大致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按房改政策售卖给职工个人的。这部分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带有很大的补偿性质。而且按房改政策售卖的房产中,标准高、面积大的多是卖给工龄长、职务高,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人。他们长期领取计划经济时代的低工资,只领取较短时间或根本没有享受过市场经济的较高的工资待遇。如果对自用房产超过“普通住房”标准的征收物业税,对他们来讲显失公平。
二是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人自行购买的。这部分人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劳动致富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除了对个别有能力购买别墅的高收入者以外,对居住条件较好的中等收入者还是以不征物业税或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为宜。但为平衡与房改房所有者的税负,便于征管,还是不征物业税为好。
三是因特殊贡献而获得奖励的。这部分人为数不多,为鼓励人们为社会作出贡献,也可以不征税。
2.对第二套住房或二套以上的住房,应采取差别税率,按评估价按面积征税。拥有第二套住房的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房改中因第一套住房面积不够而“补”来的;二是因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后保留原住房或出租以房养房或准备为子女婚嫁之用;三是高收入者购买的休闲度假房,这种情况现在还不多。为了扩大内需,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第二套住房中面积小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可以适用零税率;对大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设计2—3档差别税率,按超出面积,评估价格征税,但税率宜低。对第二套以上的任务,则因其基本上属于投资性质,可设计一个比例税率,按年按评估价征收。以提高其房屋保有成本,约束投机炒卖行为。
3.对二手房买卖,可以基本维持现行税收规定,以居住期限确定全额或仅就扣除购房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以培育房地产二级市场。
4.对房屋租赁,为适应外出务工人员增加,人口流动性大的形势,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极有必要。可以实行轻税政策,就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总之,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一是限制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交易行为征收营业税;二是要健全科学的房屋评估体系;三要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各种因素,分别实行零税、轻税、适度负税政策。物业税应该成为一个主要的地方税种。
五、改革地方税。现行税制中关于地方税的改革有许多地方没有到位,而且地方税种规模过小。地方几乎没有税政管理权。地方税改革除前文已经提到的以外,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1.废止屠宰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再开征证券交易税。
2.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种目前实际上是一个附加税,不构成一个独立税种。1985年暂行条例发布时还是依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分别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定率附征。而且条款比较简单,从立法角度来讲也不够完整。应该考虑:首先要明确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或称法人)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次把计税依据改为按销售(营业)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计征;再次要确定税率。或者按现行7%、5%、1%税率进行换算;或者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税的纳税人都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按销售收入征税后会减少一块收入的具体情况,重新设计税率,税负在现有水平上略有提高。同时,要按照立法的一般要求,明确征收管理,纳税环节、法律责任及例外规定等条款。
3.修改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发布实施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的合同法也已公布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新的情况是否应当贴花曾下发过不少具体规定。现在应当对此进行整理,纳入新的税法;对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名称要与合同法一致起来;增加一些出现的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把证券交易税并入印花税;取消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合的条款(其中有的已做修改,如罚款;有的未作明文修改,如涉外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抵扣应缴的工商统一税,等等)。
至于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取决于城乡经济一元化的进程。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时,仍要贯彻“多予少取”的原则,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
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在税制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的和一定时期内可以争取做到的征管条件和征管水平,要有可操作性;二是要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配合,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三是要处理好如中央与地方、财政与经济等各方面的关系,以有利于改革后税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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