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开始合署办公,两部门工作制度、工作队伍等都在逐步融合,只有及早处理好工作队伍的融合发展问题、完善新工作队伍的结构建设才能保证未来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发展。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障碍问题,把握体制改革的核心思想,对未来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体制改革;纪法衔接;队伍建设;融合发展
1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点及其对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影响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指2017年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及配套的一系列工作制度改革工作,其目的在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部门的整体地位,使其从普通政府部门上升到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这一个改革不仅仅是机构合并,还涉及了关键性的“纪法衔接”思想,其改革本质是对纪检监察工作体系的完善,消除以往纪检监察工作中“先法后纪”的问题,真正实现“纪在法前,纪法相承”的良性党政治理环境。
由此来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纪检监察队伍是传统的纪委、监察委重新整合建立的新队伍,在这一背景下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将出现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原本分离的纪检、监察队伍需要融合,这意味着原本专业能力不同的基层工作人才需要重新分工,同时学习另一类专业工作领域的知识,以满足新的并行工作的需要,这对新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既要在组织内开展新一轮的教育培训工作,还需要调整人才招募标准和体系;其二,纪检、监察工作在流程上需要再造,纪检、监察工作并非绝对的并行或线性关系,两类工作体系无法实现完全融合,因此体制改革后两类队伍的结构与分工等需要随流程融合而调整,这也对人才发展和培养提出了新要求。
2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工作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2.1 工作队伍融合中的协调问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前期部门合并办公工作基本完成,高级部门的工作制度与流程整合仍在持续,基层部门工作队伍的融合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能力还未能发展到理想水平。
这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原纪委、监察委基层队伍整合后的系统化工作逻辑尚未确立,两类工作队伍虽然在部门编制上逐步融合,但在实际工作层面上并未有效融合,纪检和监察队伍在职能融合后在工作内容优先性安排、灵活调配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这不利于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过渡融合,也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季度公布的2019年组织结构信息中已经新增了4个纪检监察室,但内设机构排序中首位部门是监督监察室,说明现阶段合署办公流程中监督工作前置,而且该类工作被同时分配到了原纪检和检查队伍中,这也说明了在整合后的纪检监察工作全流程(监督、执纪、问责)中原有两类工作的首要职责已经统一(统一为监督),但在此项工作中纪委、监委之间主导权的分配并未被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类部门工作交叉、冲突的情况[1],未能有效发挥流程融合后的协同功能。
2.2 工作队伍中人才能力的复合发展问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纪检和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相通、目标对象重叠度高,工作实践中所采用的工作模式也有较高相似度。在这一条件下,两部门工作的融合可以取消部分重复性工作,从而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的资源成本,但这需要复合型人才的支持。
当然,纪检与检查工作融合主要体现在合作层面上,现阶段发展中未出现部门整合的情况,日常业务仍各自归属所处体系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基层工作队伍人才发展需求较为特殊,与其他行政组织内部门合并中所实施的队伍整合不同,纪检监察工作融合更强调基层工作的协同,即减少在重复性工作中的工作资源投入,促进两类队伍之间工作协作的水平。虽然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和培训集中进行,但其中关于合作流程下的细分能力培训、协同能力培训等稍有欠缺,不利于基层人才队伍的总体发展。
3 纪检监察体质改革背景下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队伍建设的思路
3.1 明确“纪法衔接”逻辑,做好基层队伍结构与协作机制优化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意识到,在纪检监察机制改革过程中纪委与监察委的合署办公不是单纯的办公空间的合并,而是在关键性业务上的工作合并,部门合并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服务于融合工作的发展,而必须把握的则是“纪法融合”的基本思想。因此在未来工作队伍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各级队伍领导者应当明确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提升党的纪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逐步构建“纪在法前”的监督环境,使之成为基层工作队伍协作的根本原则。这是纪检监察融合发展的根本目标,其强调了纪检工作的优先性,因此在基层队伍工作合并后,也需要保证纪检工作的优先级[2]。在基层队伍工作中,需要强调以纪委为主导、以监察委为主要调查力量的协同工作机制,所有收集信息优先上报纪委并用于纪委调查,逐层研判后确定问题后再交由监委员调查判断,在处理阶段按照实际判断结果确定应当教育纪委或监委优先处理,确保先确定、后处理,先纪律、后法律的工作流程。
其二,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确保监督检查过程合法有效。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体系限制下,纪检工作和检查工作还无法实现制度流程上的深度融合,其关键问题纪律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处置依据不同,而处置依据的差异同时也带来的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等的合法性的差异。面对这种差异,基层工作队伍在融合工作中必须注意基建工作与监察工作和刑事诉讼工作的法理差异性,避免工作队伍跨越法定职能的问题。例如,监察工作所依据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属于党纪范畴,因此纪检监督工作中仅可收集一般证据,但不便在执纪审查中使用,否则就可能导致手机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率,不仅会浪费工作资源,还有可能对监察队伍的后续工作造成阻碍;而纪检工作中获取的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用于监察审查,仅可作为线索出现,检察队伍仍需要对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或审查。因此,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协同工作不仅要确定纪法工作的优先级,还需要确定工作权的合法运用,既节约了工作资源,也有助于提升基层队伍的协同默契。
3.2 理性看待部门融合趋势,积极培育和发展复合型人才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目前合署办公环境下部分纪检监察工作已经合并,相应的基层工作队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更高,对此,建议未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复合型人才:
其一,加速完善融合部门人才培育机制,有效提升融合工作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在可融合部分的纪检监察工作环节,融合队伍的成员分别来在原有的纪检队伍和监察队伍,其中多数人才并不完全熟悉或了解另一类工作的基本流程或理论方法,因此需要加强复合能力等培训和教育工作力度。即便在未融合的部门中,也应适度增加基础理论教育,使两类工作队伍能够更好地理解对方需求,进而提升协同工作效率。
其二,优先吸纳高水平的纪检和监察专业型符合人才,在未来人才队伍扩充过程中优先具备复合能力的年轻人才。未来纪检监察的融合环节会越来越多,此工作流程优化、工作制度改良设计、组织结构调整等工作不仅需要更多的基层复合型人才,还需要更多具备制度研究、决策设计的高水平理论人才,因此从储备干部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来的基层工作队伍发展也必须重视高水平复合人才的引进,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融合发展的长期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纪检监察的深入融合与高效协调。
参考文献:
[1]四川省纪委监委.持续用力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J].四川党的建设,2019(Z1):26.
[2]王希鹏.完善国家监察领导体制及推进纪检监察一体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8,(2):109-115.
论文作者:田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