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述评_立法原则论文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述评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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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体系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加快了建立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的进程。为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到俄境内投资,缓解国内经济压力,自90年底以来,俄联邦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法规。这些法规以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典为主,配以财产法、税法、外汇调结和监督法,以及中央银行和海关委员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共同组成俄罗斯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就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立法而言,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底~1993年底)制定的法规主要有:1991年6月26日通过的《俄联邦投资活动法》;1991年7月4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俄外资法)等。第二阶段(1994年初~迄今)主要针对第一阶段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定了有关投资立法的修正案和草案,例如新的《外国投资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此外,1995年10月还通过了《关于促进本国和外国对俄罗斯经济投资的综合纲要》(以下简称’95纲要),它反映了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新趋向。

本文将以1991年7月4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为主,并结合新的外资立法和纲要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俄外资法加以述评。

二、俄外资法的主要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1.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俄外资法,在俄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此我们仅介绍前二类投资者。

(1)公司、企业。根据俄外资法第1条,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法人,包括根据其所在国法规建立,并有权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公司、商行、企业、组织和协会”,由此可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自然可以作为投资者;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下属的商行,或企业、组织和协会同样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只要它们在东道国依法成立并有投资能力即可。而根据前苏联1987年的合营企业法的规定,前来投资举办合营企业的外国公司、企业必须是法律实体,非法人实体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在苏联设立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可见,俄外资法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范围。

(2)自然人。根据俄外资法,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国籍所在国或定居国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在境外定居的俄罗斯公民”。前苏联1987年第49号法令规定,作为合营企业苏方合营者的,必须是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苏联企业,外方合营者也必须是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由此可知,前苏联外资法是排除外国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的。现在,俄罗斯为了广泛利用外资,也允许其国外侨民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投资,并享有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或更优惠的待遇,这同我国外资法的一些规定是相似的。

2.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还通过其享有的待遇标准反映出来。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1990年12月5日俄政府通过的《企业和企业活动法》和1991年6月26日通过的《俄联邦投资活动法》,以及1991年7月4日通过的俄外资法中。国民待遇,即在人和物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以相同的待遇。根据俄外资法第6条:“有关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的法律制度,不能劣于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的制度(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许多国家的外资法一样,俄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也不是绝对的,主要表现在对外国投资活动类别的限制:保险业(由俄财政部许可);银行业(由俄中央银行许可)等等。

(二)外资的资本结构及其运营规则

外资的资本构成,又称外资的出资方式,指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具体形式。外资运营规则是指与外资运行有关的投资范围、比例、期限等有关的原则性问题。各国对此都有不同规定。

1.外国投资 根据俄外资法,外国投资为外国投资者以获得利润(收入)为目的而投入到实业和其他各类活动的所有类别的物质和知识财产。这里的物质应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知识财产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2.外国投资的范围 它只指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东道国的哪些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优先范围。它体现在’95纲要之中。具体而言,属于优先范围的有:①对最新技术的投资,特别是能够促进军工企业实现“军转民”的投资项目;②能够开发俄出口潜力,推动出口创汇和进口替代的投资;③对劳动力富余和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的投资;④能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采用先进生产组织形式的投资;⑤能够促进掌握现代企业经营方式的投资;⑥此外,俄政府还鼓励对亏损企业、未竣工项目、急需原材料和更新设备的企业、建材企业,以及与改善俄国国内市场供应密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如农业、食品加工业、轻纺工业)的投资。第二类,一般范围。根据俄外资法,一般范围(可直接进入)主要包括:①国民经济各部门和行业中重新建立,并为现代化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投入的周转资金;②有价证券;③专项投资;④科技产品;⑤知识产权;⑥财产权。第三类:许可领域。此类领域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许可证后方可投资。到目前为止,需许可领域除银行、保险业外,还有:①旅游业(体育和旅游委员会);②建筑业(建委);③武器贸易(内务部);④娱乐场所(其中赌场,由内务部许可);⑤药品及医疗器械贸易(卫生部);⑥矿山开采和经营(地矿部)等。

3.外国投资的投资比例 从微观上讲,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合资者之间的投资比例只涉及合营企业利益的分享及管理权的分配;而从宏观上讲,东道国通过其外国投资立法对外资比例加以规定,实质上是体现东道国对其境内的外资投资方向的控制。据此,各国一般都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但在俄外资法中,对投资比例未加任何限制,这在各国外资法中是少见的。

4.外国投资的期限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依国际惯例及各国立法,一般都根据东道国的需要在东道国法律和投资契约或章程中加以规定和限制,而在俄外资法中,则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未加限制。

(三)外国投资的方式和外国投资企业形式

1.外国投资方式 根据俄外资法,外国投资方式可以是:①设立新企业,包括设立合资企业和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国分支机构;②对原有企业实行购并,包括通过购买俄境内企业,综合财产,房地产,企业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对俄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购买。根据’95纲要,俄政府还积极鼓励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吸引外国贷款和外商以机器、设备、技术或成套设备形式进行的投资。根据去年初俄政府的临时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俄国内的国债市场上进行投资。

2.外国投资企业的形式 根据俄外资法,企业组织形式应该是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俄境内组建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入股的企业(合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外国法人的分公司。

(四)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俄外资法,对外资的审查分为:①一般审查,即在建设新项目和改造有关的外资企业前,应预先作出相应的鉴定;②特殊审查,即在俄罗斯建立的外资企业必要时,需要得到俄罗斯卫生防疫部门的批准,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生态鉴定。

(五)政治风险担保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除了承担一般商业风险外,还面临着非商业性风险(国有化险、征用险、外汇险、政府违约险),因此,为了消除外国投资者的顾虑,各国都对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作出担保。根据俄外资法,俄对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的担保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国有化和征用的法律保证 主要分两部分:首先,国有化的条件和程序。俄外资法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可对俄境内的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征用或没收。国有化的决定,应由俄联邦杜马通过;征用和没收的决定,应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其次,对国有化的赔偿。如果出于其它原因而对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实行征用,俄联邦则应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应体现以下原则:①充分,即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外国投资者的实际损失;②及时,对外国投资者的赔偿应当及时而不得无理拖延;③有效,即补偿金额应以最初投入时的货币或国外投资者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外国货币付给外国投资者。这三项原则与美国前国务卿赫尔所倡导的赫尔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立法时可能基于以下考虑:前苏联曾实行大规模国有化征用,许多外国投资者对此仍心有余悸,为消除这一顾虑,需要确立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赫尔原则。

2.关于对外资本金、利润汇出的保证 根据俄外资法,外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分两种情形:(1)如果与进行投资有关的税后款项是以外汇形式获得,则可保证无阻碍地将其汇出境外,这些与投资有关的款项包括外资本金、利润等,也包括因国有化、征用而获得的赔偿金。(2)如果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款项是卢布,那么,可以在俄联邦境内再投资和使用;或出于保存卢布资金需要,外国投资者可在俄联邦境内俄联邦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但无权将帐户资金直接汇往国外。此外,外国员工所得外汇工资在交纳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3.与外汇平衡、调剂有关的法律措施 为实现外汇平衡,俄外资法规定了三种形式:①企业自我实现外汇平衡;②企业通过外汇市场调剂;③政府出面调剂。俄联邦部长会议和俄联邦所属共和国部长会议可分别在俄联邦外汇基金和俄联邦所属共和国外汇基金项下,经同外国投资者协商,可将卢布利润按双方商定的汇率折成外汇。

(六)对外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俄罗斯为吸引更多外资流入本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根据俄外资法,这些鼓励和优惠主要体现为:

1.税收优惠 它包含以下各项措施:(1)根据俄外资法,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出资时,投资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国员工为其个人需要而运进俄境内的财产,免征关税。(2)根据1994年发布的《关于税收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超过30%,且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如果该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注册,并且其总收入的70%源于生产活动,那么则该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利润税可比照俄国内小企业,即享受利润税减半的优惠政策。(3)根据俄国家税务局1994年6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纳税的若干问题》,对于生产和非生产性入股出资的利润一律免征利润税。(4)根据1994年底俄杜马通过的利润税和增值税修改法案,出口商品不论是企业自产的还是收购的,一律免缴增值税。(5)根据1994年6月俄总统签署的《关于促进投资活动,包括吸引外国贷款的若干措施》的总统令,对按照政府间协议提供给俄罗斯的外国贷款项下的设备材料免缴增值税(总金额的20%)和“支持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税”(总金额的30%)。

2.对自由经济特区外国投资的优惠 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有以下优惠:(1)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简化;(2)外国投资企业按降低的税率纳税(包括汇往境外的利润);(3)土地使用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支付费用低廉,并享有70年以内的长期租赁权和转租权;(4)出口商品的海关税较低,结关手续简化;(5)外国公民的出入境手续简化。

(七)投资争议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会产生各种争议,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俄外资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1.投资争议的种类 主要有:①外国投资企业与俄国家机关、俄境内企业、民间组织、法人之间的纠纷;②投资者与外国投资企业之间的纠纷;③外国投资企业各方与企业本身之间纠纷。

2.解决争议的途径 ①根据双方协商由仲裁法院审理;②由俄联邦法院审理;③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由审理经济纠纷的专门机构审理。

3.适用的法律 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是:①俄外资法和其他现行法律;②俄罗斯所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③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抵触时,优先采用国际条约;④对于某些投资纠纷,如国际条约未作规定,则由俄联邦最高法院或俄联邦最高仲裁院解决。

三、小结

俄罗斯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无论是从国民待遇,还是从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方面来看,其优惠政策和开放程度,不仅较前苏联的外资法有质的飞跃,而且在许多方面已接近于发达国家外资法的某些规定。笔者认为,只要俄罗斯政局能趋于稳定,经济进一步复苏,那么,通过更完备的、可操作性的各类外资配套立法,不断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俄罗斯必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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