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的认识演进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启示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4-0078-10
“求中国国家之新生命必于其农村求之;必农村之有新生命而后中国国家乃有新生命焉。”(梁启超)农村和农业的主体是农民,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农民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87年的历史表明:凡是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或没有损害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认识和决策,就是正确的。而农民始终占人口的大多数,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我们党的一切认识和决策的前提应该是: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中国共产党基于对中国农民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从一成立就开始重视农民问题。党不断深化对农民的认识,不断了解并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始终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认识的不断探索
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就注意到了农民问题。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指出:党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① 这表明党把农民作为自己重要的社会基础,表明党一成立就代表包括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共二大进一步强调:“中国三万万的农民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那大量的贫苦农民能和工人握手革命,那时可以保证中国革命的成功。”② 这表明党开始重视农民问题了。从此党便开始了对农民问题的不懈探索与解决,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对农民的认识有正确的地方,也有失误的地方,表现在与农民有关的三项重要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上,即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
(一)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
土地在中国是稀缺资源,土地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农民来说是与生俱来的。“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句话一点也不过分。传统农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耕者有其田”,归其所有、使用和处置。谁能帮助农民解决土地问题,农民就跟谁走。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农民站在哪一边,足以决定某个政党或集团及其领导的政权的命运。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曾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中国农村贫穷落后的总根源。在旧中国,地主和富农占农村人口不到10%,却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及农具,而贫农、雇农和中农及其他劳动者占农村人口的90%,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③。广大农民遭受高额地租、高利贷和苛捐杂税的多重盘剥。另外,帝国主义利用这种土地制度掠夺农民,使中国日益变成资本主义列强的农业原料国,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庸。广大农民在这种土地制度的残酷剥削下,不能恢复自己的劳动力,不能维持自己的生产,使农业经济衰落停滞。广大农民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遇到荒年更是苦不堪言。因此,长期以来,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是广大贫苦农民的长期愿望。
基于此,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农民的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内容。进行土地革命对发展农村经济,彻底扫荡官僚豪绅政权,推翻帝国主义在华统治,实现农民的解放都有重要意义。土地革命就是通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重新安排,变革现有土地的不合理的占有权,使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实现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发展农业生产,这是农村生产关系领域的一场极其深刻的革命。土地革命坚定了农民跟着党干革命的决心,并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凭借刚建立起来的人民政权,我们党从1950-1952年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最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多余土地,无偿地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同农民原来自有的土地一样,归农户私有。颁发土地证,使农民分得的土地财产受法律保护。全国约有3亿农民分得7.5亿亩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500万吨谷物地租④,同时废除了高利贷,并结束了农村恶霸对农民人身的侵害,摆脱了封建地租的沉重剥削。从此中国农民第一次拥有自己的土地,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
土地改革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它摧毁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彻底地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其次,它彻底实现了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千百年来,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就是能够耕种自己的土地。历代的农民起义,其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在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虽然农民土地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形式,但这种私有制为后来公有制的建立扫清了道路。再次,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土改后,土地成为农民自己的财产,农民将其视为宝贝,改变了经营方法,改善了对土地的投入质量和数量,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又次,它解决了当时最为严重的经济供应问题,为抗美援朝的胜利“三大改造”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最后,由于封建政治制度和封建文化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前提,妨碍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农村社会道德秩序也随之瓦解,对农村社会秩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新的土地制度符合当时传统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愿望,因而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牛若峰前几年在农村调查发现:老一辈农民最感满意的是土地改革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些“老土改”(尚健在的土改时期的老农民)一提起土地改革,分地到户,归己所有,仍然兴奋不已。当时,很多农民拿到政府发给他们的土地证,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激动得说不出话来。有的农民牵着从地主手中分来的耕牛,热泪盈眶。有的农民一家老小,在刚刚分得的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久久不愿离去。农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生产资料。在冬天严寒的天气中,有的农民自己不穿棉衣,不盖棉被,而给耕牛盖上。有的农民在分得土地后,省吃俭用,几乎将家里的财物都投到了土地上去了,希望来年有一个好的收成⑤。
(二)农业合作化
土地改革以后,受土地改革和农村阶级关系变化的影响,农民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从思想上教育和引导清一色的小农经济的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成为当时党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党认为,农民的地位从新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力军转变为社会主义时期的改造对象,认为农民是小农生产者,小农生产者每日每时自发产生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上划分城市工人是领导阶级和先进力量,农民是革命的改造对象和落后势力,用极左意识形态解释农村各种社会现象,指导工作进行价值判断。毛泽东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巩固的社会主义。”⑥ 所以,党认为,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发展生产虽然是农民的迫切要求,我们更应当用互助合作的形式,把分散的、落后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发家致富。因为“小生产者是动摇的,可以跟着资产阶级走,也可以跟着无产阶级走,我们的任务就在于采取谨慎的政策,巩固地团结他们,领导他们。如何去团结他们?主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团结小生产者最有力的工具,合作社办得好不好,就是决定的关键。合作社搞好了,就巩固了对小生产者的领导权。单是给小生产者以土地,只是建立了领导权,还必须进一步使他们成为小康之家,否则,领导权仍不能巩固。”⑦
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当时,党内认为,必须组织、推广和发展这种合作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才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在农村,开始是小规模的互助组,然后过渡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后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操之过急,把本来计划用12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结果不到4年,即到1956年就突击地完成了。
对于农民而言,农业合作化一方面保持了他们已获得的土地权利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为了发展生产需要克服资金、农具、劳动短缺等困难,因而一定程度的互助合作是受到农民欢迎的。初级社的农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促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合作社分配等重大决策,社员还有较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国家干涉农民和合作社的可能性不大,使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制度绩效。
而其后的高级社的农民从根本上缺乏对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处置权,表现出产权残缺,因此缺乏资源配置效率和劳动激励。虽然社员之间差别不大,但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相当多数农民的意愿,使他们缺乏人身自由,缺乏对自己时间和空间的自由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农民的满意感一落千丈。它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从根本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化运动结束后不到两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了改变中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加速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大跃进首先从农业开始,主要体现在人民公社上。当时全国农村掀起了大兴农田水利建设高潮,需要更多的劳力和资金,需要超出社界,联合治水,一个小社难以做到。于是,中央提出,为适应农田水利化、农业机械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合作社是必要的,并提出乡社合一将来就是共产主义的雏型。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场大办人民公社的运动迅速在全国农村展开。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共建立人民公社26576个,参加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9.1%,平均大约28个合作社合并为一个公社,每一个公社平均4797户⑧。
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这体现在公社的规模比原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大;经营管理范围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公社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二而一,公有制成分增加;社员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都收归社有;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
这种制度虽然对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贡献⑨。但是从总体上说,它是不符合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的。首先,在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下,农活主要是分散性的劳动,除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外,大部分的农活只需要几个人甚至一个人就能完成。实践证明,集中太多的劳动力在一个作业面上,不可能提高劳动效率。其次,如果没有有效的考核,并把考核的结果同劳动个人所得直接联系起来,就有可能使某些思想觉悟比较低的劳动者出工不出力,滥竽充数。再次,大规模的集中劳动必然要推行半军事化的管理方式,行动上要保持高度的一致,这对于长期以来一直习惯于自由、分散式生活和生产的中国农民来讲是很不适应的,这种不适应最终也会使农民对这种管理方式产生抵触情结,并且消极怠工。所以,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对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结构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它妨碍并窒息了广大农民生产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这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上严重的官僚主义、长官意志和瞎指挥剥夺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以及人民公社内部在分配上推行的平均主义。其次,它妨碍了农村人口与信息的合理流动,使农村长期与城市处于隔绝状态。这就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人为地阻塞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途径与渠道,造成了后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处于一种隐性失业状态,既浪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又妨碍了农民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同时也妨碍了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妨碍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步伐。
之后,农业生产有过恢复,但长期处于停滞阶段。1962-1966年,国家大量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向农民退赔,增加农业贷款,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重申人民公社仍实行集体所有制,划小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重申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生产责任制,评工记分;重建家庭经济,发还自留地;鼓励经营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这一系列政策,使生产队有了自主权,使农民得到实惠,重新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多数地区农业已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文革”期间,在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在农村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没收自留地,批“三自一包”,限制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搞以粮为纲。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打击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据统计,1957-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73.37元增加到133.57元,20年间仅增加60.2元,还有约2.5亿人得不到温饱⑩。这20年既是中国实行人民公社的20年,同时也是新中国农业发展最慢的20年。在这20年中,农业生产年平均增长率只有1.48%,粮食产量平均增长率为2.13%(11)。
人民公社无偿调拨农民的生产资料,搞一平二调,贫富拉平,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广大农民不仅丧失了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且丧失了生产劳动中的自主权,甚至还丧失了生活中的自主权,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实行政社分开。从此,人民公社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实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20多年里,农村经济日益衰萎,广大农民的幸福感大为失落,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日益降低。广大农民在抗争,在寻找出路。我们党在反思,在不断探索。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认识不断地从简单到丰富,从肤浅到深刻,从片面到全面,从感性到理性,基于广大农民的需求作出了一系列合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扶持“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离土又离乡”的劳动力转移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政策安排一次次地解放农民,一次次地满足农民需要,一次次地增进农民福祉。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前,国家为了实施工业化战略,实行了3项制度:一是对农产品实行统购派购;二是在农村建立并长期固守以政社合一和高度集中、统一经营为特点的人民公社;三是实行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这3项制度在农村构筑起自上而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使农业和农村经济按照行政计划封闭运行,各经济组织处于僵化状态,缺乏活力,严重地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农业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农民口粮人均在300斤以下,农村尚有2.5亿人口吃不饱、穿不暖。全国有近1/4的生产队年人均分配在40元以下。1977年,平均一个大队的公积金不到1万元,买不来一辆中型拖拉机,甚至于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在粮食征购上,实际上已超过了他们的负担能力(12)。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它明确指出,“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中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从那以后,中国的农村改革开始围绕着发展生产力、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个中心来进行,随着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获得,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发挥。于是,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便迅速发展起来。
1985年“一号文件”的出台最终废除了20多年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和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并最终确立了农村家庭责任制。农民不再是人民公社的社员,而是重新成了土地的主人,成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农民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支配土地、劳力、资金和自有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去从事农业和农业以外的各种行业,可以自主生产、自主交换、自主分配和消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从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下解放了出来,构造了农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基础,把农民塑造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使农民重建家庭私有财产,激发农民劳动、投资、积累的热情和积极性,解放了农业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发展。据林毅夫测算结果表明:1978-1984年间,农作物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产出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6.89%(1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潜能,很快就解决了中国10多亿人口的吃饭的问题,其核心是还权于民,让农民拥有粮食生产自主经营权、产品支配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为政府干变为为自己干,形成了内生的动力机制。农民很高兴,很满意。根据董琦2002年对农民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态度的调研结果,持完全赞成和基本赞成的农户占74.7%(14)。农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其中,1980-1984年是农民收入高速增长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1.33元增加到355.33元,年均增加近33元,年均增长15.9%。1979-2002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00.68元,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29年的年平均增长数3.1元高出97.58元(15)。
(二)大力扶持乡镇企业
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和公社政社合一管理体制的解体,不仅给予了农民一定的农业经营自主权,更为重要的是给予了农民一定的迁移自由和选择经营的自主权。它极大地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出现大丰收,1984年第一次出现卖粮难问题,这表明农业生产已经容纳不下如此众多的剩余劳动力,人地矛盾非常紧张。同时,农村储蓄存款余额也大幅度增加。有能力、有思想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愿被束缚在农村,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在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出路,以期使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生活更为宽裕。但是,当时城市户口制度的限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推行,以及相关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农村生产要素难以与城市生产要素、技术设备、人力资本结合起来,各种限制也使农民难以进城发展。而工农产品之间的巨大剪刀差的经济效应和农村尖锐的人地矛盾,使得农民不得不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开办乡镇企业,于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乡镇企业是分布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以及服务性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大量农民自发地流向第二、三产业,涌入乡镇企业,从此出现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
当乡镇企业蓬勃崛起的时候,在一片关于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争原料、争市场、干扰计划和产生“不正之风”的呼声中,中共中央同样出于保护农民利益和自主权利的考虑,坚持实行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1985年和1986年两个“一号文件”都针对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若干要求或制定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新政策,使乡镇企业的发展有了前所未有的、非常宽松的外部环境。乡镇企业获得了10年的黄金发展期,直到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减缓步伐。
乡镇企业带动了二、三产业发展,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吸纳了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温铁军认为,从乡镇企业崛起到1996年发展巅峰期大约解决了1.4亿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同时,它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工业体系,加快了农村工业化步伐;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化的进程,使农村社会从简单的社会结构向多职业、多阶层的现代社会结构转变;为国有企业实现体制转轨积累了经验;深刻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增长,使离开农业而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收入增加;使继续留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劳动力和人口的收入增加;增加了县乡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特别在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较短的时间内,乡镇企业的非农收入占到了农民总收入的半壁江山,农村各项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生活质量和生存条件特别是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劳动力转移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受阻,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下降。同时家庭经营的巨大潜能也已经发挥出来,农民增收日益趋缓。另外,巨大的城乡反差使得新生代青年农民向往城市生活,追求与市民同等的发展环境和发展空间。于是,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持续地跨地区向城镇,特别是向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镇流动,形成了历史空前的一浪高过一浪的“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劳动力转移大潮。目前,农民工总量已超过1亿,已经形成包括农民工及其亲属在内的1.4亿人口的农民工阶层。它是中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大发展后对以往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第三次冲击。
大量农民外出就业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首先是社会结构的不均衡。一是农村劳动力剩余和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了生产力中劳动者的因素,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再加上现代农业科技手段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替代作用,减少了农业生产对活劳动投入的需求,使本来就存在的耕地少、劳动力剩余的矛盾显现出来。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5亿,每年还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16)。在1980年代,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如耕种、施肥、除草、收获、加工、运输等多由青壮劳动力来完成,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这些农活基本由机械作业,除草剂广泛使用,农家肥更多地被化肥所代替,不仅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减轻了劳动强度,使老年、妇女、孩子胜任农业生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发展以及城市居民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二是城乡差别加大,农业比较收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剩余并不必然引起农民外出就业,农民外出就业的动力来自于城乡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上升、比较收益下降。其次是新的制度安排。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打破了旧的束缚,使农民把自己的生存价值和社会位置与自己的追求和努力联系起来,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村落的自然地理局限和种植业局限,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开始以整个社会为舞台。二是允许农民流动。近年来,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越来越鼓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实施了一系列新政策,特别是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赋予城乡统筹就业以新的具体的含义,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同时积极推进诸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三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样的制度安排也使得发财致富成了一种文化目标,包括农民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到这种文化目标的有力影响。再次是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农民外出就业不仅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且是一个由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发展、并进而向社会理性拓展的过程,即这种理性表现为务农和外出就业的比较收益,表现为外出就业选择不同行业的比较收益,它不仅仅成为一种生存的手段、赚钱的手段,更成了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打破了传统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把更多的农民从承包地上解放出来,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和致富道路,这是农村改革以来中国农民的第三次解放。然而,尽管劳动力转移具有多重效应,并大大地解放了农民,满足了部分农民的部分需要或当前需要。但是,无论是在城镇的农民工,还是在农村的农民,他们的意愿并未得到足够的尊重,他们的利益并未得到足够的维护,他们的幸福感依然较低。此时的农民需要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要求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求拥有平等地参与发展的能力,要求拥有平等地参与发展的机会,要求拥有平等地参与发展的地位,要求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农民的需要正在扩展,呈现多样性和全面性,经济需要是基础,政治需要是保障,还有更高层次的文化需要和生态需要。基于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基于世纪初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基于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全面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多次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时地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并非党中央制定的一项权宜之策,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体现了党对农民需要的全面而准确的把握。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目前,我国已经步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根据“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我国在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了,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三农”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的瓶颈因素。目前,农民收入水平太低,这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值差距大,还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较大,许多专家估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高达6∶1。未来一段时期,这种城乡收入差距将依然存在,难以大幅缩小。随着城乡信息交流的日益增多,原有的潜在矛盾将显性化,城乡利益平衡难度加大,农民对社会差距的承受程度将发生新变化。另外,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二元制度,农村的一些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投资大部分由农民承担,而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则基本上由国家包办。这种公共财政的二元体制导致公共资源向农业和农村分配过低。2004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仅为12.6%,如果扣除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棉储备支出以及农业税征收,财政支农支出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仍然不足10%。目前,占全国总人口60%左右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全国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人,而农村只有1.02人;农村中学生是城市中学生的4倍,而享受到的国家中学教育经费仅占38%;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之比高达22∶1,人均社会保障费之比为24∶1,有1/3的农村“五保户”得不到供养;城市救济保障资金完全来自于市县财政支出,城市救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农村则由县(市)、乡、村三级共同解决,由于乡、村两级资金困难,最终得到保障的只占应保障的25%(17)。在农村投入不足的同时,农村要素又大量外流,即土地、资金、劳动力不断从农村流入城市,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1998-2004年,我国净减少耕地1.08亿亩(18)。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现在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19),部分失地农民已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由于没有处理好农民的利益,导致了很多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损害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同时,农村储蓄资金等流向城市和工业。据估算,农村每年资金流出应该至少在3000亿元以上。一般认为,1.2万亿的邮政储蓄存款的1/3是从县以下的农村来的。农信社以多存少贷方式从农村抽走资金,仅从2005年11月农信社的存款余额来看,该数额为3.2万亿元,存贷差高达上万亿元。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农民一年的全部收入也仅为2.2万亿元(20)。另外,农村精英和能人向城市流动,在农村只留下一些老人、妇女和小孩,农村许多地方村庄已经“空心化”了,农村的发展缺少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同时,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外出,夫妻长期分居造成夫妻生活不和谐,甚至家庭解体;如果双方都外出,子女从小缺乏父爱和母爱,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农民文化生活贫乏单调,各种不良社会意识乘虚而入,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农村精神风气。村民自治徘徊不前,突出表现为两委关系失调和乡村关系紧张,导致乡村矛盾激化、干群对立的事情时有发生,农村社会稳定形势不容乐观,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暴力反抗或骚乱事件,个别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了黑恶化,出现了恶霸和地头蛇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的情况。这使得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解决“三农”问题的公共政策的绩效大打折扣。再者,农民工并未放弃农村土地,在农村的农民亦未享受到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使承包耕地面积增加的实惠,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无从扩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的转移,承包土地留给妇女儿童或年老体弱者耕种,相当一部分土地荒芜,使我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大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长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实,中国农民并不必然地存在离开农村的原始冲动,之所以还是选择了背井离乡涌入城市,除了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外,主要是农民失去了如同城市居民那样的生活水平、生活保障和生活环境。所以,只要上述问题得到了改善,农村自身所能形成的发展能力并不亚于城市化作用于农村的外部拉力。另外,中国的国情也决定了“三农”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有学者预测,到202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即使降到45%,仍会有近7亿人生活在农村。到2030年,这个比例下降到30%,也还有5亿人生活在农村(21)。宏观政策的设计显然不能忽视这一基本事实。
新农村建设体现了党对农民需要的全面而准确的把握。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正是新时代农民需要的全面体现。“生产发展”主要是指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市场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二、三产业逐步扩大。生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要的物质基础。“生活宽裕”主要是指农民的收入逐步提高,衣食住行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上升,生活条件更好。生活宽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落实。生产发展是生活宽裕的基础,生活宽裕是生产发展的体现,两者共同体现了农民的经济需要。“乡风文明”主要是指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追求文明,崇尚科学,社会风气健康向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逐步适应农民的需求,乡风文明是建设新农村的思想基础,体现了农民的文化需要。“村容整洁”主要是指脏乱差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秩序稳定,村容村貌整洁。村容整洁是建设新农村的环境氛围,体现了农民的生态需要。“管理民主”主要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管理民主是建设新农村的体制保障,体现了农民的政治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工农互动的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所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相信,这一战略构想的实现必将极大地提高农民的满意度,增进农民的幸福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简要结论和启示
通过以上对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认识历程、政策安排及其效果评价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
1.千方百计增进农民福祉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民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并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其间也有过失误,但其初衷是好的,立意是为广大农民谋福利的。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所以,无论何时,我们党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要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农民的需要是纷繁复杂的、变化发展的,农民的幸福感也是动态地发展着的。不同历史时期农民的需要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农民的需要也是不尽相同的。对广大农民的需要切不可凭空想象或主观臆断,既不可落后于时代和实际,又不可超前于时代和实际,要切实了解广大农民的现实需要。这是作出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并进而增进农民福祉的重要基础。
3.要围绕广大农民的需要不断创新政策和制度安排。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 所以,政策的制定要以当时当地最大多数农民的需要为转移,离开最大多数农民的需要,仅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来制定政策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仅凭他国的模式或经验来作出政策安排会犯狭隘的经验主义的错误;仅凭执政者的主观意志、满腔热情和一厢情愿来作出政策安排会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基于最大多数农民的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合理的政策安排,以不断地增进广大农民的福祉,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问题的正确选择。
注释:
①⑦(12) 武力、郑有贵:《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34、602页。
②⑤ 秦兴洪等:《共和国农村的发展道路》,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06页。
③④ 牛若峰:《将土地产权还给农民》,《调研世界》2004年第7期。
⑥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4页。
⑧ 周志强:《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农业发展道路》,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⑨ 陈剩勇、孟军:《20世纪以来中国乡镇体制的变革与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⑩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11) 刘豪兴:《农村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13)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2页。
(14) 董琦:《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查与思考》,《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5) 秦兴洪、廖树芳、武岩:《近50年来中国农民收入变动的五大特征考察》,《学术研究》2003年第11期。
(16)(18) 杜青林:《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7) 郑有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与政策突破》,《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期。
(19) 白志礼:《另类思考:从转移农民到转移农户》,《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12期。
(20) 陈弘仁:《新农村建设当破解金融失血难题》,《中国经济导报》2006年3月23日版。
(21) 张锐:《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学解读》,《经济导刊》2006年第3期。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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