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超市与金融垄断_银行论文

金融超市与金融垄断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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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的由来

(一)分离银行制与全能银行制逐渐融合

商业银行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尽相同的业务发展模式。早期的商业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活期存款,在“真实票据论”的支配下,商业银行一般只发放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联系的自偿性贷款,业务范围狭窄,业务品种单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逐渐拓宽,业务品种日益丰富,资产负债逐渐多样化——商业银行不仅经营活期存款和短期贷款业务,还经营定期存款、长期贷款、消费贷款、证券投资等业务。从各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模式来看,呈现两种基本的类型,即分离银行制和全能银行制。分离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不得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制度,以美国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全能银行制下,商业银行则可以提供全面的银行和金融服务,除了提供短期商业性贷款外,还提供长期贷款,甚至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与债券,替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决策与发展,并为企业合并与兼并提供财务支持和财务咨询的投资银行服务。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一直坚持全能银行制。处于不同历史背景的各国商业银行选择了不同的业务发展模式,但伴随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两种银行制度的差别逐渐消失,近期发展趋势是实行分离银行制国家的银行都在向全能制商业银行过渡,其唯一的区别就是德国以外的一些国家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及经营证券仍有所限制。

(二)当今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不同的银行制度产生了不同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分离银行制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全能银行制则对应着混业经营的模式。由于实行分离银行制国家的银行向全能银行制过渡,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步伐在加快,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银行日渐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领域扩展。例如,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其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又如日本在1996年推出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准许部分银行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日本银行业务向全能银行过渡,计划在2001年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经营彼此的业务。尤其是美国,曾为分离银行制的典型代表,如今改弦易辙,废除了《199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公司等。美国新银行法的颁布在全球银行业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它标志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到来,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三)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相得益彰

超市与专卖店原本是商业营销活动中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前者能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众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低廉,后者则提供某个品牌的系列产品,货真价实。超市与专卖店都有相应的消费群体,一些消费者既热衷于超市又钟爱专卖店。将超市与专卖店这两个术语移植到金融领域,便有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之称谓。金融超市乃“金融百货商店”,它能为消费者提供集储蓄、信贷、结算、投资、保险等多功能于一身的“一条龙”服务,充分体现了“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宗旨。金融超市常泛指能向消费者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场所,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银行所经营的金融超市不尽相同。金融专卖则与金融超市相对而言,它常常向消费者提供限定范围内的专门的金融服务,既可以是高度专业化的储蓄银行、住房银行、土地银行等,也可以是分业经营下的普通商业银行。从各国金融业的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人看好金融超市,金融专卖仍有生存的空间。

二、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各自的特点

(一)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在经营范围上的特点

尽管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是相对而言,但两者在经营范围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金融超市的经营范围要比金融专卖的经营范围更大,更容易实现范围经济(Scale Economy)。客户能从金融超市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加强顾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和联系,也能增进金融营销人员对客户的了解,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金融专卖则在提供专门化的金融服务中,突出了其专业分工的优势及其带来的效率优势与品牌优势,如几乎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目前都能办理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但各行具体规定和审批时间不尽相同,如有一家专门的住房信贷银行或某家经办住房信贷有优势的商业银行,它们可以通过批量处理来提高办事效率,则它们定会拥有特定的顾客群体。

(二)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在经营稳定性方面的特点

金融超市因业务高度综合尤其是涉足证券业务时使其经营稳定性受到影响,金融专卖由于业务的专门化特别是与证券业务分离使其经营稳定性稍胜一筹。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美国许多中小银行纷纷倒闭的原因之一就是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因为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商业银行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侵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我国在1993年以前,各专业银行业务相互交叉,一度出现了“农行进了城,工行下了乡,建行拆了墙,中行上了岸”各行争设网点机构的局面,尤其是各行内部设置了证券部、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各行自律机制未健全、中央银行监管水平不高的条件下,也出现了金融秩序混乱、银行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及泡沫经济现象的严重后果。尽管现在人们对银行破产倒闭的原因有了新的认识。但在市场机制、监管水平、内控制度、人才素质、科技开发等没有达到既定要求的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的稳定性难免大打折扣。银行出于追求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往往频繁进出证券市场,极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从而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小额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当经济不景气时,投资银行业务的损失极有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业务部门的经营收益,甚至造成恶性循环,为经济危机的出现推波助澜。

(三)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在各项成本方面的特点

金融系统的建立和运作要支付成本,其成本可以包括监管成本、金融机构的外部交易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监管成本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监控系统为保障金融机构正常规范运作所付出的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服务等方面的交易以及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所付出的利息、费用等成本。内部管理成本是指金融机构为保障各项业务正常运作所支付的管理成本。在一般情况下,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相比,由于业务复杂程度提高,将会加大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的难度,使监管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增加,同时由于综合经营可以增加银行服务手段,减少交易环节,从而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因此,对于金融超市而言,只有当交易成本降低的额度足以补偿监管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增加的额度时,总的比较利益才为正,对社会才有利,反之,则比较利益为负,对社会不利;对于金融专卖而言,只有当内部管理成本和监管成本降低的额度大于交易成本增加的额度时,总的比较利益才为正,对社会有利,反之,则比较利益为负,对社会不利。

(四)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特点

为了保证金融业规范运作、合理竞争,各国都重视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于金融超市是名符其实的“金融百货商店”,其业务综合,复杂程度高,对其监管的难度加大,监管成本提高,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比较而言,金融专卖对监管水平的要求低得多。各国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随着国际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出现了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的趋势。有些国家还将不同的金融监管当局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但美国依旧保持着独特的监管特色——伞形监管结构。所谓伞形监管结构,是指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各州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等都负责对其所辖范围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这象是雨伞的骨架;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除了对其所辖范围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从货币流动性角度对美国所有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这象是雨伞的支撑杆。这种伞形监管结构尽管也时有相互冲突、重叠管理的事情发生,但基本能够适应美国银行业实现综合经营以后的金融监管需要。

三、我国对金融超市与金融专卖的选择

当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银行业的主流时,我国商业银行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有些银行员工迷惑不解既而徘徊观望,有些银行领导等闲视之试图改弦易辙。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金融市场发展水平、银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我国暂坚持分业经营的模式是稳健的做法,我们不能重犯“猴子拾包谷”的错误,更不能指望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业绩平平、毫无特色的银行能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有着竞争优势。当前,我国银行一方面应巩固传统业务,发扬金融专卖的固有优势,另一方面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金融超市的步伐,而且必须统筹兼顾。

(一)巩固传统业务,发扬金融专卖的固有优势

传统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及结算等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经营传统银行业务有利于发挥银行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基本职能。银行传统业务是银行生存的基础,在传统业务经营中困难重重、资产质量不高、内控不严、效率低下、年年亏损的银行是难以长期生存甚至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挑战的。巩固传统银行业务也是银行经营综合业务的基本前提。即使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的业务范围并非越广越好、并非漫无边际,也不是“大而全”或“小而全”,而是要讲求各项业务的相关性和配套性。只有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资产质量日益改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内控机制不断完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的有一定品牌优势的银行才有可能在宽松的法制环境下应付自如、林立于强者。

(二)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金融超市的步伐

1、转变银行经营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银行竞争能力的提高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又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银行缺乏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在转制过程中,我国银行界开始注重创新,如“通存通兑”、“储蓄一本通”、“一指妥”、“金卡工程”、“网上银行”不断涌现。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并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暂处于劣势,我们不能简单地购买国外银行的软件加以使用(这将使我国银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而只能依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去开发新的软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在“科技兴行”问题上,不仅要领导重视,加大投入,而且要加强银行内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2、调整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

面对金融创新,我国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这是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新课题。监管当局既不能束缚其他金融机构的“手脚”,又不能疏于监管。各监管部门应率先研究新业务的监管对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监管。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持续进行,监管方式可采用现场稽核监管与非现场稽核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和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作的监管并重等。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培养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能力。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的一个中介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发挥利率的固有功能,必须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已放开拆借市场利率,贷款利率实行有限度的浮动利率,但我国存款利率仍由央行统一管制,贷款利率还不能很好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大潮中,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新问题是必须学会自主定价,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收费的定价制度。

4、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不断提高银行员工素质。

人力资源是各项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决定成败的关键。面对我国金融业人才数量型、传统型的格局,必须改革人事制度和用人机制,控制员工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银行员工的综合素质。

5、完善金融法规,改革银行组织机构。

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最新变化,尤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形势的最新变化,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实现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深化银行组织机构的改革,使之更适应金融超市综合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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