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妇女视角下的生育与计划生育_生育率论文

家庭与妇女视角下的生育与计划生育_生育率论文

从家庭和妇女的视角看生育和计划生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计划生育论文,视角论文,妇女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直接推动下,2014年全国先后全面启动了“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和计划生育再次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在持续低生育率和快速人口老龄化的人口“新常态”下,中央文件明确提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大众媒体对这一公共政策议题的公开讨论。“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数十年不变的生育政策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和调整,对于年轻夫妇及其家庭来说,政策松动满足了部分家庭生育两个孩子的愿望;对于北京、上海等独生子女比例很高的城市来说,大部分年轻夫妇有了生育二孩的选择;对于人口学界来说,以往对放宽生育政策及其可能影响的各种研究、分析和推测将有望得到实际验证。与公众和学界对生育政策改革的热烈反响相比,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单独二孩”申报和生育统计,则反映了符合政策夫妇对生育新政的理智回应。回顾有关方面对育龄夫妇响应“单独二孩”新政的热度和因此而产生“生育堆积”的风险预期,存在明显的高估。虽然对预期与现实的落差已经有不少评论、解释或辩解,但叶文振(2014)认为,相关分析存在性别盲点,没有重视作为生育主体的母亲,尤其是身处生育和职业发展双重压力下的妇女。事实上,对生育政策作用的高估、对家庭和妇女的理性生育缺乏认识是“二孩遇冷”的主要原因;生育政策改革不应忽视家庭的生育需求和妇女在生育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有必要强调从家庭和妇女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生育和计划生育。

       一、家庭需求与二孩生育

       无论在传统还是现代社会,结婚和生育都是中国组建家庭的重要环节,家庭对生育的偏好与需求主导了夫妇的生育行为和生育数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的时期总和生育率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并在近年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各种全国范围或区域性调查反复发现,人们普遍认为家庭在理想情况下子女数不超过两个;十几年来新生人口中三孩及以上出生所占比例不超过7%①。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家庭至少要生育一个孩子,自愿不生孩子的家庭仍是少数。尽管对子女数量的偏好会因家庭而异,但基本的生育需求基本是一个或两个孩子,变化不大。而生育政策调整的焦点也主要在一孩和二孩之间。

       中国家庭对至少有一个孩子的需求是普遍性的,而且主要是满足精神需求。江苏省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完全同意或有些同意“看着孩子长大是人生的最大喜悦”、“有子女的家庭才是幸福美满的家庭”(“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如果说,孩子是家庭幸福的主要源泉之一,那么这种幸福是任何物质、收入、奖励和补偿无法替代的。对第二个或更多孩子的需求,则因家庭而异。在宏观层面,家庭生育需求受文化、制度、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同环境下,每个家庭会有不同的需求,影响生育二孩或更多孩子需求的因素更为复杂和多样化,且作为生育主体的母亲,在生育决策中有着更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需求

       回顾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陆续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提倡转变为要求,落实为条例规定时,城市的时期生育水平在1.2~1.4之间波动,而农村则略低于3。尽管已有近10年的计划生育实践,对于农村家庭来说,要在短时期内将自身的生育需求与国家的人口规划相一致,绝非易事。有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村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利于推行以独生子女为主的生育政策。不过,无论从实用的角度还是文化的角度,要求家庭改变初始的生育需求都要有适应和调整的过程。当时大部分地区的家庭生育需求和生育政策的主要差别仅在于二孩生育。据当时对湖北一个县的调查发现,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好坏,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和坚持生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分别占5%左右,“两个正好”能够被绝大多数家庭接受。有学者认为,70年代生育率的快速下降已近乎“奇迹”,期望仍以这种速度继续下降是违反人口规律的,要求不分城乡都只生一个孩子激化了矛盾(蔡文眉,1990)。

       意识到普遍要求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与家庭生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先后两次发文,规定有实际困难的家庭可以生二孩,1984年再次发文,提出“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常崇煊,1992:70)。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城镇居民以一孩为主,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地区也提倡计划生育的政策格局。如果所有家庭都按照当时生育政策生育,全国将有63.1%的人口只有1个孩子,35.6%有2个孩子,1.3%有3个孩子,全国政策生育率的平均值为1.465(郭志刚等,2003)。各省因条例规定的细节不同,可生二孩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但从条例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允许二孩生育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家庭的需求。我们在江苏省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调查发现,虽然政策允许二孩生育的夫妇构成以各种类型的独生子女为主,但已生二孩夫妇以再婚和子女有残疾情况为主,且再婚妇女更可能有生二孩的意向(“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反映出这些特殊家庭的强烈生育需求。

       然而,条例规定仅能根据当时情况考虑有限的特殊家庭类型及其生育需求,每个家庭对生育子女数量和性别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尤其与文化、习俗和偏好有关,政策条例不可能事先考虑到所有需求。目前相当普遍的现象是,符合政策可生二孩的家庭并没有都生二孩,而一部分不符合二孩政策的家庭有强烈的二孩生育意愿,显示出生育政策和家庭生育需求的错位。例如,在计划生育工作起步较早、生育政策执行效果较好的地区,独生子女较多,并且“少生优育”已在这些地区达成共识,经济发展、社会上的激烈竞争和妇女普遍就业等因素,使这些地区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大多数选择只生一个孩子,因此,对独生子女夫妇具有照顾性质的政策失去了作用和意义。而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希望再生一个孩子,尤其是双方都曾经生育的再婚夫妇,希望在重新组合家庭后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却不符合当时的二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干部尽管理解和同情这类家庭的生育愿望,但仍要投入大量精力做这些家庭的工作,说服他们抑制小家庭的生育需求,服从国家生育政策。这是相当矛盾的情景:一方面人口的生育率已经长期保持在极低水平,即使政策允许也未能充分释放二孩生育潜力;另一方面严格的生育政策限制着个别有特殊生育需求的家庭,使其生育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显然,允许这些少数夫妇再生一个孩子不可能导致人口失控,且就控制人口增长的宏观目标而言,对他们的限制意义甚微,而对于大多数人认为有孩子的家庭才幸福美满的社会而言,不能拥有夫妇共同的孩子给这些家庭造成了巨大的遗憾。

       正是由于不同家庭有出于各种理由的二孩生育需求,而这些需求又与当地生育政策规定相矛盾,以致有些农村地区从未实现政策所要求的生育水平。这种矛盾的长期存在没有引起对家庭生育需求的重视和对政策的认真反思,却往往被简单归结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落后。似乎“落后”与“先进”之差仅在于是否生育二孩。

       从家庭需求的视角,二孩生育是一部分家庭的希望、偏好和需求。但是,还没有调查及研究能够充分证明,二孩生育需求与夫妇的独生子女身份密切相关。一些研究显示,生育行为存在代际传递现象,子代的生育意愿与父代生育行为显著正相关(郑真真,2012),即独生子女的二孩生育意愿相对更低。如果家庭需求受父母辈意见影响的话,也没有证据显示只生了一个孩子的父母希望子女生两个孩子的愿望更强烈。因此,以夫妇的独生子女身份为依据的二孩生育只是政策条件,而不是生育二孩的充分理由。此外,在独生子女较多的地区,“只生一个”往往已经形成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文化,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对二孩的需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政策允许之下,妇女对是否生第二个孩子主要考虑的是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事业的发展,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不会有满足感方面的考虑。而在已生二孩者中,半数以上选择生二孩的主要原因是“家里一个孩子太孤单”(“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2011)。由此推断,不少家庭可能有生育二孩的需求,但既不会很强烈、也不一定很紧迫,因而即使有二孩生育计划,也还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做准备。“单独二孩”新政的遇冷,反映了家庭对二孩生育的慎重对待和理性权衡,体现了家庭内的计划生育意识,是相当合情合理的。

       三、计划生育:从家庭需求到国家要求

       一般家庭对待生育是理性的,有计划的,甚至是精细周密的计划。中国人对家庭规模的有意识控制由来已久,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子女数量的做法既不乏历史记载,也能从历史信息中得到证实,所谓大家庭只不过是人们的错觉(葛剑雄,1991;李中清、王丰,2000)。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避孕服务不普及,中国人口的生育率较高,但仍普遍存在有意控制生育的现象,已经有儿有女的妇女明显拉长生育间隔,并较早停止生育(Zhao,1997)。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培训接生员、推广新法接生②,建立更多的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开展广泛的妇幼保健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在较短时期内有效降低了婴幼儿死亡率。不过,面向家庭的计划生育服务并没有得到与妇幼保健工作同样的重视。虽然妇女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节制生育的需求,但因缺乏基本的避孕服务,生育率多年保持在较高水平。当时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讨论,大多在宏观层面讨论人口控制问题,强调计划生育在控制人口增长中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人口问题讨论,更是将控制人口与计划生育高度政治化,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这一时期家庭的实际生育数量高于生育需求。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标志着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转折。更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提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理由是:“认真地长期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有利于教养后代,有利于男女职工在生产、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也有利于我国民族的健康和繁荣”,因此,“提倡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决不能把我国提倡节制生育,同反动的马尔萨斯人口论混为一谈”,避免了在人口控制问题上的论战(查瑞传,1999:154~157)。

       中国城市自1963年开始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后(1964年起在少数农村地区开展),一般居民家庭均可获得低成本的计划生育手段,居民中积累的避孕需求得到部分满足,一直高于农村的城市生育率自1964年起明显下降,总和生育率从接近6的平均水平持续下降至1966年的3.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67)。自1971年在全国普及避孕节育服务后,全国避孕率大幅度上升③,总人口的生育水平快速下降,城市人口的总和生育率自1974年已降至更替水平之下,并持续下降,1978年降至1.6以下(姚新武,1995)。在中国人口生育率下降最快时期所推行的“晚、稀、少”政策,并没有任何具体生育数量的规定,也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宣传倡导。计划生育宣传以避孕知识和优生优育为主,宣传对象主要是已婚育龄夫妇。回顾这段历史,国家宣传倡导和普及避孕服务的成就不可低估;同时也应认识到,如果没有20世纪50~60年代的“前期准备工作”(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发动广大妇女参与劳动的初衷并不是降低生育率),家庭对节制生育就不会有这么强烈的需求。如果没有大多数家庭对计划生育的需求,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就不会在短期内收效如此显著。

       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之后,计划生育被正式赋予了超出家庭的意义。1982年中央在“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以宪法的形式将计划生育列为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将人口增长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常崇煊,1992:23~27)。计划生育宣传开始面向全社会,并加强了人口知识、人口形势和政策等内容,将计划生育与爱国主义和国家利益相关联,号召群众体谅国家困难,为国分忧,为控制人口增长做贡献(常崇煊,1992:87~92)。每个家庭和夫妇的生育行为,已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由于多数家庭已经有计划生育的意识,免费避孕服务已普及,城市生育水平已经接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的号召在城市居民中很快得到响应,在一部分农村地区也得以顺利落实。30多年以后,当初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改变群众生育行为的目标已经实现。

       尽管与30年前相比,人口大趋势已经发生变化,但为国家计划生育的意识,在当今依然发挥着作用。笔者调查发现,33%的符合政策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受访妇女不打算生二孩的理由之一仍是“响应计划生育国策,控制人口”(“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11)。在这种情况下,若希望所有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恐怕要进行适应新形势的宣传。

       四、低生育率下家庭的计划生育

       当生育数量越来越少,夫妇对生育就越加重视,更为谨慎,不仅力求生育优质高效,还要做负责任的父母。因此,生育需要精心策划,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家庭的新成员。对于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而言,生育的经历只有一次,对生育的计划主要是时间问题。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则相对复杂,如果没有意外,夫妇需要事先计划,包括生育时间的选择,考虑两个孩子之间的间隔,为第二个孩子的到来做物质储备和精神准备。笔者在调查时发现,有些符合政策可以生二孩的妇女,虽然第一个孩子已上小学,但不少人对尚未生二孩的理由仍然是“还没准备好”。

       独生子女夫妇在结婚时就已知道可以生两个孩子,往往会对生育早做计划。在打算要两个孩子的夫妇中,不仅在生育时间上有计划,在物质和经济积累上也有计划,甚至对孩子的姓氏都有具体协商。在这些计划中,年轻夫妇重点考虑的是婴幼儿照料问题。不少夫妇双方的父母也参与到计划和准备中,如承诺安排时间帮助带孩子,为生一个孩子而动员3个家庭。由此可见,二孩生育不仅与家庭需求有关,还与家庭自我估计的养育能力密切相关。在养育能力中,优先考虑的是照料婴幼儿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两方面。目前,符合政策可以生二孩的独生子女夫妇大都处于寻求事业发展的时期,极少有人愿意放弃发展机会。因而在具备基本经济条件的情况下,父辈能否帮忙照看孩子成为影响年轻夫妇二孩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如果夫妇二人全职就业,父母尚未到退休年龄或年龄太大、健康状况较差而不能帮照看孩子,即使年轻夫妇有生二孩的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从年轻夫妇对生育的重视程度及其对养育能力的预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生育政策放宽后,并没有出现“蜂拥而上”的二孩生育局面。即使有了政策,家庭也需要计划和准备的时间。虽然在宏观上和理论上可以进行各种估算和预测,但是,每个家庭会根据自身条件,慎重决定是否生二孩,然后制定自己的时间表。虽然时间表或计划可能发生改变,但在避孕节育服务容易获得且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是推迟生育而不是提前生育。可以预期,即使政策进一步放开,也不会出现严重的生育堆积现象。

       不过,从家庭角度考虑,政策放开越早到位,越有利于家庭对二孩生育的计划,尤其对于母亲年龄较大的家庭,早做计划更有必要。有媒体报道个别“单独”母亲在政策调整后准备生二孩并怀孕,但因第一个孩子的强烈反对而不得不终止妊娠。这虽然是令人遗憾的个别案例,但反映出年龄较大的母亲在政策调整后仓促采取行动而引发的问题。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尽管生育是家庭决策,但作为生育主体的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会面临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五、妇女面临的生育选择与发展困境

       在人口转变前期以人口目标为主的工作中,妇女往往作为生育的载体而成为计划生育的工作对象,妇女个人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改善和发展问题普遍被忽视。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ICPD)和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前后,妇女作为发展的主体,其权益保障得到强调,妇女在计划生育中的角色得到反思。然而,从ICPD之后20年回顾和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评估来看,这一反思既不充分,也缺乏深入和持久。无论是高生育率地区还是处于生育率下降阶段或低生育率地区,生育与妇女发展之间仍充满各种矛盾,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这个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妇女普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人口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在生育率下降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总结中,妇女地位被视为重要影响因素,但中国妇女在生育率下降中的作用往往被低估。有学者曾应用人均GDP、平均预期寿命和中学入学率作为发展指标,拟合20世纪后50年各国发展指标与总和生育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虽然不少亚洲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生育率有低于预期的现象,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中国生育率低于预期的幅度最大,该文作者将此归因于强制性的生育控制政策(Bryant,2007)。笔者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武断。事实上,20世纪50年代中国通过加强妇幼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普遍有效降低了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计划经济下的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普遍促进了城乡妇女的劳动就业。50年代参加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从20%增长到70%,城市女工由60万人发展到328万人(罗琼,1994:54)。由于国家的有效干预,中国儿童死亡率的降低和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都超前于经济和教育发展,而妇女从事家庭之外的劳动并有决定生育和避孕的自主权是降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低估妇女在中国人口快速转变中的作用,就会高估生育政策的历史作用;而低估妇女在生育选择和发展中的挑战与困难,则可能对调整生育政策的影响和效果有过高的预期。

       妇女地位和计划生育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妇女地位的提升及自主性的增强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的开展,家庭规模的缩小使妇女有更多时间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符合家庭生育需求的计划生育也有利于妇女健康和儿童成长。不过,短期内大规模开展的计划生育普及工作与后来实行的更为严格的生育政策,使妇女承担了主要压力,也付出了健康的代价。不少学者围绕计划生育对妇女的双面影响进行了调研和系统反思(朱楚珠等,1997;解振明,2000),其研究结果至今依然具有重要启示,提醒我们要从妇女的视角全面考察这项公共政策的效果。

       30多年来,由于中国一般家庭只生育一两个孩子,家庭对生育格外重视,而社会却对生育缺少应有的尊重,工作环境则对生育表现得更不友好。例如,有些宣传甚至某些研究,将孩子视为消费者,强调少生孩子可以节约多少抚养费用,无视他们长大后会成为劳动者的事实;用人单位和学校,视女职工或女生的怀孕生育为“麻烦”,而且这一“麻烦”会伴随女职工直到孩子成人。“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主要涉及人群是城市中的职业妇女,第二次生育很可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又一次“麻烦”。家庭的生育需求和社会不友好的环境往往使妇女陷入家庭与事业的两难困境。

       生育对城乡妇女的劳动参与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虽然暂时退出劳动市场的方式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但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妇女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发展。中国目前尚未出现类似日本妇女年龄别劳动参与率的M形模式,但近数十年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持续降低值得关注。例如,2010年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40岁以下城市已婚妇女有近17%因“家里有孩子需要照顾”而未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与没有子女的已婚妇女相比,有子女的妇女家务劳动时间更长,明显挤占工作、休闲和休息时间。而在流动人口中,很多女性农民工因结婚生育不得不中止打工,形成了在婚育高峰年龄迅速退出劳动力市场,以及与同龄男性明显不同的流动模式。虽然近年来打工嫂逐渐增多,但她们外出工作的代价是将孩子留在家乡由祖父母照看,形成了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人群。随着城镇化发展,更多农村年轻一代到城市工作、居住,各种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生育二孩的抑制作用会进一步强化。

       对于生育第二个孩子,作为生育主体的妇女会比其他家庭成员有更多的考虑(叶文振,2014),也会有更多生育成本和收益方面的权衡。笔者对已经有一个孩子、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妇女的调查发现,主观生育成本对妇女生育二孩的计划有显著影响,认同“有孩子会影响妇女的工作和事业”、“怀孕生孩子很麻烦”、“养育孩子很费力,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经济条件不应当要孩子”等观点的妇女,更有可能不打算要第二个孩子;同时,与非正规就业妇女相比,在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或为其他类型企业雇员的妇女更有可能不要第二个孩子(郑真真等,2009)。

       回顾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转变历程,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在家庭中的自主程度与生育率呈反向相关,社会地位较高、自主性较强的妇女倾向于少生。在完成人口转变后的低生育率国家,如果妇女在社会和就业中处于弱势而未能摆脱传统家庭角色的束缚,则妇女的生育意愿会受到极大抑制,从而导致极低的生育率。在生育率长期低迷的发达国家,面对日益萎缩的劳动力供给,有不少政府试图进一步挖掘妇女的劳动参与潜力,同时还通过各种公共政策提升生育率。有学者认为,如果社会缺乏家庭友好环境,特别是就业政策往往不利于妇女承担育儿和护老的职责,使她们难以实现家庭与工作的平衡。欧洲不同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说明,仅有家庭友好的公共政策不足以对妇女平衡家庭和事业产生明显作用(如法国),还需要有效改变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分工(如北欧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均保持在2以上)。为了应对生育率走低、人口老龄化等人口变化带来的挑战,全社会都应当付出更多努力,支持妇女平衡工作和家庭职责(Buchanan,2014)。

       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中国妇女地位和自主程度在推动生育率下降时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近年来中国生育率的持续走低,尤其是城市的超低生育率,反映了妇女在劳动就业和事业发展中的不利处境,她们在参与激烈竞争的同时,仍需在家庭中扮演传统角色。在事业与家庭之间的需求冲突迫使不少妇女放弃再生育,而这种放弃又可能与家庭的生育需求相矛盾,从而使妇女陷于更为纠结的境地。当政策允许更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时,不能忽视妇女在选择时可能面临的困境。

       六、从家庭和妇女的视角思考计划生育和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最基础单位的应当是家庭,而妇女是家庭中的生育承担者。在回顾和评价历史时,不应低估家庭和妇女在中国生育率下降和计划生育中的作用。任何与生育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公共政策制定和评估,不可忽视家庭和妇女的权益与作用。

       回顾30多年前的人口态势,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中国人口的粗出生率为22.28‰,自然增长率为15.68‰,总和生育率为2.86,14岁以下人口比例占总人口的33.59%。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人口的粗出生率为11.90‰,自然增长率为4.79‰,总和生育率在1.5~1.6之间,14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60%(国家卫计委计生基层指导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4)。人口高速增长的态势早已得到控制,当前有限的人口增长不过是增长惯性的强弩之末,青少年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根据联合国预测,即使未来总和生育率提升到1.8或更高,中国人口在达到峰值后会在21世纪持续负增长(United Nations,2013),人口老龄化已成定局。与此同时,低于1.8的低生育水平也早已成为常态。中国周边的一些东亚和东南亚低生育率国家,已将结婚和生两个或更多孩子提升到为国分忧的高度。面对中国人口形势的“新常态”,在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出生数量及其对全国人口变动的影响,还需要从家庭层面来考虑问题。虽然有必要对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人口中长期预测,但从家庭的生育需求考虑也很重要。由于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已持续多年,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也不可能改变人口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大趋势。如果仅从宏观层次判断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不仅片面,而且有舍本求末之嫌。从家庭的视角看,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家庭生育需求的政策,既会得到民众拥护,也会提升家庭幸福感,有利于家庭建设。一部分家庭多生了一个孩子,也许对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对这些家庭则意义重大。在生育上给家庭以自主选择,并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家庭根据自身需求有计划地优生优育,应是新人口形势下计划生育的意义所在。

       生育政策不仅涉及生育,也关系到家庭建设和妇女发展。无论是高生育率国家还是低生育率国家,生育率的下降或提升都聚焦在妇女身上。无论是生或不生,生一个还是生两个,每个妇女都有自己的理由和考虑。虽然平衡事业与家庭是每个家庭成员都要面对的挑战,但妇女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妇女在平衡事业与家庭方面的困难与问题不仅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更需要得到政府的关注和相应的政策支持。生育孩子不仅是家庭和夫妇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贡献。为了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发展,需要重新建立一个尊重生育、对育儿友好的社会环境。

       不仅在生育政策制定或调整时需要关注家庭和妇女的利益,在评估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影响时,也应当重视政策变化在家庭层次的影响,重视多数家庭的生育需求,重视政策变动对妇女的影响。同时,与妇女、生育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如女职工的孕期权益保护、男女双方的生育假期、婴幼儿照料的社会服务、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服务等相关内容,也应当纳入评估范围。

       注释:

       ①根据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结果统计,当年出生人口中三孩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9%和6.6%。

       ②据统计,1955年大中城市新法接生达到90%以上,农村为30%,1966年全国平均为80%(罗琼,1994)。

       ③据估计,1971年育龄妇女避孕率为17.3%,根据可靠资料分析,全国1975年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为40.62%,1979年为53.66%(孙靖华,1991),1982年为70.9%(李伯华,1996)。

标签:;  ;  ;  ;  ;  ;  ;  

家庭与妇女视角下的生育与计划生育_生育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