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针政策论文,干部论文,公务员制度论文,国家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党管干部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干部管理的一条根本原则。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仍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保证干部人事工作有效地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
(一)认清党组织在国家公务员管理中的地位,提高党管干部的自觉性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正式出台了,这一制度紧紧围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根本指导思想,继承了我们党和国家几十年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方面的科学合理的做法。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符合行政机关特点的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忠于职守、富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从本质上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法制化,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那种认为国家公务员管理仅仅是政府和人事部门的事,党委及组织部门“不再管”、“没法管”的认识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党管干部原则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主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这四项内容明确了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依据这些原则,就公务员管理来看,党委及组织部门应侧重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对下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的直接推荐和协同管理;二是加强对政府人事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
(二)明确党组织在国家公务员管理中的职责,保证党管干部的连续性
国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旧的干部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管理体制不同。过去长期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各类干部,而国家公务员则由政府机关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政府干部队伍依法管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二是干部管理范围不同。过去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干部范围过大,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党委及组织部门主要管理党委部门、群团部门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同级政府和下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其他的行政干部,不论职级高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三是干部管理主体不同。过去干部考察、任免、升降、调动以及综合管理等都是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的,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国家行政机关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培训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四是管理的程度不同。过去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是群众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程序变为: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按照拟任职务进行资格审查,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最后由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在这种新形势下,为了使党管干部原则与严格依法管理干部相统一,有效地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应该担负并切实履行好如下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把关职责。对在执行公务员制度中有法不依、违法渎职的现象,一经发现,可责成政府机关或人事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追究有关公务员的责任,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处理情况的监督,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给予必要的组织调整。二是对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施管理的职责。一方面,要抓好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列为后备干部培养。三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交流的协调职责。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仍然需要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和政府机关与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政法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企事业基层单位进行干部交流,党委及组织部门应该统筹安排,搞好组织协调。
(三)探索党组织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提高党管干部的有效性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将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既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尊重并支持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又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
在公务员录用上,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采取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作为党委组织部门应积极参与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在对公务员的考核问题上,要注意将党组织考核干部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与公务员考核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适应公务员制度的新的考核机制。把党管干部的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结合起来,把定性与定量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这样做有利于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作出较为全面、准确、具体的判断和评价,从而做到公开竞争、好中选优,有利于改变过去点名考察、被动选人的局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要进一步改进干部的任用方式。目前在干部的任用上,通常采取组织委任制,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的选任制,也还不够完善,致使少数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后干部任用方式应向坚持以考任制为主的选任制、聘任制相配套的综合任用制发展。无论担任什么职务,均应先行考试,合格者方可委任、选任、聘任。这样做有利于彻底解决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要不断改进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公务员制度实施后的新情况,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培训工作必须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培训阵地的结合。各级党校可以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建立行政学院(校),对各类干部分类施教,主动承担起公务员上岗、专业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工作。二是培训内容上的调整。必须改变目前对各类干部都用党政干部管理培训的内容,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职务的要求,开设一些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等科目。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三是在培训对象上,要注意把党的后备干部培训和现职干部培训工作统一起来。四是培训形式上的多样化。除入学深造、短期培训、专题研讨、参观考察等传统方式以外,还可以采取模拟演练、答辩听证等方式,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及全体干部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干部的奖惩激励、辞职辞退、回避交流、领导班子的优化配置、后备干部及领导职数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都应该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切实作出适应性和科学性的改进,以使党管干部原则在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更好的坚持和落实。
二、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必须贯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始终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领导下的政府机关人事制度,要实现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接轨,处理好过渡时期的各种矛盾和关系,保证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党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贯穿推行公务员制度始终。
(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人可能通过社会关系,以求在录用标准、职位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另一方面,有的人还可能运用物质、金钱等手段直接打通有关领导的“关节”。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行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一要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规意识。各级领导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这个法规武器作解释和抵制不正之风。二是建立过硬的公务员录用机制,把那些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群众威信高,秉公执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的人选进公务员录用、考评组织。同时要对考评、录用机制的程序进行科学设置,从各个环节上堵漏洞。三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树立“公开竞争光荣”、“伸手要官可耻”的荣辱观。四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发挥纪监部门的作用与建立非常设民主监督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组织上保证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中国公务员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要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坚决保持一致;第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要坚持德才并重,以德为主;第三,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并接受群众监督。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这些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在选拔、任用公务员时,必须把握好重才与重德的关系,坚持以德为主的原则。首先,重才与重德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其次,要科学规定德才的具体标准。德作为共性标准,无论是何种职别的公务员,其内容都是相同的。鉴于《条例》只对德的标准作了原则阐述,在具体操作上不易把握,这就要求对其基本内容进行分解、界定和量化。在才与德并重的情况下,政治标准相对突出的人,方可成为国家公务员优先录用的对象。如果德的条件具备了,而“才”的标准达不到职位规定的要求,同样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三)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
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特别突出了考核的地位、作用。规定指出,即使考试和其他程序都通过,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条例》对考核从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其方法主要是依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组织部门和群众。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录用国家公务员采用的是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试重点侧重理论水平,考核则侧重测评报考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二者互为基础和条件,缺一不可,从而达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但是,由于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者,更需要的还是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就考试和考核相比,还要看知识是否已经转化为能力,也就是要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四)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
推行公务员制度是同机构改革、精兵简政同步进行的。因此,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实际上很大部分也应当是从现行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中“过渡”。但是,“内部过渡”并不等于不分优劣统统换个公务员的头衔了事。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贯彻执行《条例》时,必须处理好内转与外招的关系,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一是要明确统一标准。相对《条例》规定而言,适当放宽“过渡”公务员的条件再所难免,但宽不是滥,不能没有统一标准。二是要把握住宽的界限,不能背离《条例》无限放宽。三是要开阔视野,大胆录用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把保证公务员的质量建立在坚持择优录用原则的基础上。
三、党的各级组织部门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发挥作用
组织部门作为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在协助党委管理好分管的各类干部的同时,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在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宏观指导职责,为早日建成体现党管干部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用人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指导职能,保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确方向
第一,加强对研究制定实行公务员制度总体规划的指导。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方案已经陆续推出,组织部门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认真总结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总体规划。第二,加强推行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的政策指导。组织部门要对本地区、部门的推行公务员制度方案实施有效的指导,及时解决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三,加强对推行公务员制度试点的指导。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并推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鲜经验。
(二)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保证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全面推进
一是全局性综合。组织部门必须高屋建瓴,总揽全局,以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以本地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总体规划为参照,通过综合分析,掌握总体进程,找出薄弱环节。二是专题性综合。专题性综合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重点而进行的,这种综合工作的特点是重点突出,反应及时,针对性强。三是信息性综合。组织部门必须拓宽视野,把那些对本地区改革最有参考价值、针对性较强的信息发掘出来,供有关部门参考。四是综合性研究。组织部门必须切实从重大课题的选定、研究力量的组织配备、研究工作的实施检查以及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等方面进行精心安排,以解决推行公务员制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保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平稳有序地进行
推行公务员制度,系统协调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搞好与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是组织部门发挥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宏观指导职能的重点。在推行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组织部门要及时负责地对人事改革方面的工作加以指导,人事部门也要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地形成一种改革合力。要处理好干部制度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重点搞好在方针政策、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衔接配套。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好与编制管理部门的关系,重视编制管理部门从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善于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成果,通过确立相应的编制法规巩固下来,并逐步引导走向以法控编、法规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加强与干部监督系统以及体改、政研和新闻舆论部门的联系。组织部门在加强对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时,必须加强与干部监督系统的联系,在顺利推行公务员制度、创建新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同时,完善和加强干部监督机制,使之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否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就会落空,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就不可能按照预定的目标顺利进行。各级党组织应当责无旁贷地担当起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宏观管理职责,始终坚持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执笔人: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