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真正意义”是什么?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的“真正意义”是什么?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的“真谛”究竟是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真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1)12-08-05

《经济学动态》今年第3期发表了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的《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文,4月份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其专著《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在论文和专著中,晏教授提出了什么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问题。

什么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呢?晏教授在其专著第二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中,从“分析前提”、“分析逻辑”、“狭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化”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以上的分析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断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条件、理解和推论,应当只是一个说明简单实物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1.)

如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仅仅是一个“说明简单实物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那么,马克思的整个经济理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科学理论,更谈不上有什么理论指导意义。事实果真是如此吗?

一、“分析前提”是这样吗?

为了说明自己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真谛理解的正确性,晏教授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从效用决定论、多元素决定论、供求决定论到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等等。总之,晏教授把西方经济学家用于否定劳动价值论的论点几乎都用上了,用他自己的话说是:“近代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发展的路径引证了这一点。”(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9.)至于西方经济理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正确与否,近年来国内发表了大量讨论文章,这里不作分析。

晏教授在论文和专著中的“独特”之处,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前提”的阐述。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三个前提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即“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物交换,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前提条件之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前提条件之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如果是复杂劳动,也被认为可以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4-25.)

然而,我们阅读晏教授所提供的马克思作出上述“前提条件”分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一卷,却怎样也看不出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是建立在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之上。

(一)马克思丝毫没有“实物交换是分析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因而应当是唯一正确的条件”(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5.)的意思。

价值是商品的一个因素,马克思对价值的分析是与对商品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无论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或《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所分析的商品和价值,都是与社会分工分不开的,既包括简单商品生产,也包括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第一,打开《资本论》第一卷,在第一章的一开始,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47.)“商品生产和发展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67.)马克思所分析的商品,显然包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个元素形式,而决不仅仅是商品的最初原始形式——实物交换。

第二,“在商品世界中,发达的社会分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34.),“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55.)。可见,马克思无论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还是在《资本论》中,都是把社会分工看成是商品分析,从而价值分析的前提,而不是把它局限在社会分工处于萌芽状态的实物交换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07.)这就是说,只有在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价值的性质才得以充分展开。

第三,晏教授以马克思在分析价值时举了“1卷《普罗佩尔提乌斯歌集》和8盎斯鼻烟可以是同一交换价值,……一座宫殿的交换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鞋油表示”(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10-11.),“X量商品A=Y量商品B,或X量商品A值Y量B”(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62.)的例子,在这种交换中,“没有货币居间”(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4.)为由,就下结论说马克思分析价值的前提是实物交换。应该说,这个结论是毫无道理的。一方面,马克思在这里是要揭示价值的实物,研究决定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的背后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不让价值的表现形式——货币居间,是最通常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马克思对价值的研究,并没有局限在20码麻布=1件上衣这种最简单的价值形式上,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中,通过价值形式的研究,马克思揭开了“货币的谜”,进而在第三章中研究了存在“货币居间”的商品流通。

最后顺便提一句的是,即使是马克思在分析最原始的价值形式时所举的例子,也说明马克思不是以“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作为他分析商品价值的“唯一正确的条件”。歌集、鞋油、宫殿这样的产品,在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实物交换阶段是不可能被生产出来的。

(二)在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决不“都是无偿的”。

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60.)但是,“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其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65.)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物的要素,无论是劳动资料如机器、厂房等,还是劳动对象如原材料、燃料等,它们本身都凝结着价值,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部分,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要素,商品价值W=C+V+M的公式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C作为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是要通过商品交换收回来的,而决不会是象晏教授所说的,马克思“分析价值的这个阶段,这些要素出现在交换中也不要求付出(或要求)代价。”(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6.)

(三)马克思以简单劳动作为形成商品价值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计量单位,但不能由此就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6.)更不能说“这个劳动者,……事实上只是最低层的体力劳动者,此外再无其他。”(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6.)

首先,马克思十分清楚地表明,生产商品的劳动,其技术复杂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正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卑微的角色一样,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57-58.)由于劳动的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在计量商品价值时,必须确定一定的劳动作为计量单位,或者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单位,比较复杂的劳动就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或者以复杂劳动作为计量单位,简单劳动就等于少量的复杂劳动。这里,既不能因为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单位就说在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否定复杂劳动;也不能因为如果以复杂劳动作为计量单位就得出结论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不承认简单劳动。

其次,马克思在分析劳动生产力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时,明确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53.)说马克思分析价值时仅仅以最低层的体力劳动为前提,“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6.),完全是杜撰。

总之,晏教授所阐述的马克思价值分析的三个前提条件虽然“独特”,但却没有一点证据。既然前提条件不存在,因此得出的所谓“真谛”,恐怕只能是错误的。

二、什么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

晏教授没有正确指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没有真谛呢?如果有,又是什么呢?

答案是肯定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真谛!这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反对对劳动者的剥削。

也许有人会说,经济学所追求的是普遍性和一般科学意义的规律,现在还谈一种理论是某种利益的反映或代表,未免不识“时务”。确实,目前这种观点被某些人捧为“时髦”。

但是,事实上,经济科学发展到今天,任何一种理论都是某种实际的利益关系、利益要求或利益主张的反映。问题在于,对客观的事实,人们敢不敢于承认罢了。马克思公开承认经济科学的阶级性,认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2.)同马克思一样,许多西方经济学家也是公开承认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性质的。美国经济学家,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索洛就认为:“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人一样,也具有阶级利益、意识形态的倾向以及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不论社会科学家的意愿如何,不论他是否觉察到这一切,甚至他力图避免它们,他对研究主题的选择,他提出的问题,他没有提出的问题,他的分析框架,他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的(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注:转引自吴易风.当前经济理论界的意见分歧[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35.)

马克思不仅公开承认经济科学是某种利益的代表,而且公开声明自己的理论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就这种批判代表一个阶级而论,它能代表的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8.)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对自己的理论在工人阶级中得到传播感到高兴和自豪,“《资本论》在德国工人阶级广大范围内迅速得到理解,是对我的劳动的最好的报酬。”(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5.)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理论,而劳动价值理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大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劳动价值论也就自然是代表无产阶级劳动者利益的。正是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才确立了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主体地位;正是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才揭示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所受到的剥削,揭露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

从西方经济学对待价值学说的历史演变,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谛。从17世纪到19世纪初,正是英国资本主义的成长时期,产业资本逐步占据统治地位。但是,产业的发展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封建制度以及比重很大且受商人资本控制的小生产的阻碍,新兴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冲破封建思想文化的束缚,兴起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于是代表产业资本家利益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便产生了。古典经济学家试图从理论上阐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何增长财富,正是在这种探索过程中,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尽管古典经济学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特别是斯密在一方面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26、1.)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荒谬地主张收入价值论,认为工资、利润、地租是价值的源泉。但是,他毕竟正确地肯定了“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26、1.)

但是到了19世纪30年代,产业革命在英国已基本完成,法国、德国等也正在进行,这时,资产阶级彻底地战胜了封建制度,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就凸显出来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危及到资本主义制度,“现在问题不再是这个或那个原理是否正确,而是它对资本有利还是有害,方便还是不方便,违背警章还是不违背警章。”(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17.)由于劳动价值理论对资本主义已经是不方便和有害的理论,因此,从这时起,资产阶级就继而反对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特别是以维护无产者劳动阶级利益为宗旨的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用晏教授的话说,它“导致了对资本主义的过激结论,”(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8.)即导致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结论,这对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宗旨的西方经济学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因此,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一创立,即立即遭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激烈反对。

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产生后,较早公开站出来激烈反对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他极力主张用边际效用价值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实质上是以欲望为出发点,以人对商品的主观评价为中心的主观价值论。到19世纪90年代,马歇尔又以所谓“均衡价格论”来反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均衡价格”实际上只是生产费用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和供求价值论等的大杂烩。到了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除了继续照搬马歇尔的理论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外,还提出一个所谓“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他说:“‘解释’剥削,哪一种公式更好些?是‘价值’还是‘价格’呢?资产阶级的经济学者的回答是‘价格’,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意。”(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322.)“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实质上是否定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充其量是把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说成是来自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种论调,早已被马克思所批判过。

正是由于西方经济理论从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出发,对劳动价值论采取激烈批判的态度,因而形成晏教授所说的“作为一种从价格论中分离出来,并被看做是比价格更深层次的价值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早就烟消云散了。时至今日,人们从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中所能看到的,就只有价格说,而没有与它分离的价值论”(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9.),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

但是,一些同志却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依据,认为承认生产要素有权参与产品分配,就等于承认了生产要素创造价值。晏教授也是持这种观点,他说,“如果它们(注:指生产要素)真的不是交换价值的决定要素,为什么除了马克思分析时严格限制的条件即最原始的实物交换以外,商品交换时还要对其中包含的相关土地、资本、科技、信息和知识索取代价?仅仅用劳动(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个要素就能解释交换价值的基础吗?”(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5.)

这里涉及的实质上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认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因为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创造,坚持的是“谁创造、谁分配”的观点。其实,“谁创造、谁分配”的观点并不新鲜,它只不过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所批判过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另一种说法。

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时,马克思认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围之间的分配无关。”(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930.)这是因为:(1)工人领取工资获得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不是由于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而是由于他们出卖劳动力,成为雇佣工人。“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成上来考察它。”(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930.)(2)工资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3)作为形成价值的劳动,它不仅为工人自己创造价值,它还为别人创作剩余价值,要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创造价值。形成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和物化在那些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部分相比,不会更多,也没有什么不同。”(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930.)

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不能以价值创造者的身份参与价值分配;形成价值的劳动也与价值分配无关,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是相互对称的关系。因此,决不能以生产要素有权参与分配而否定劳动价值论。只要价值范畴存在,它就是由劳动创造的。

那么,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劳动者参与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呢?

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依据只能从生产中去寻找,对此,马克思有一句非常精辟的概括:“分配关系或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98.)就是说,当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作用,它的背面就是有权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从生产要素来说,尽管它们没有参与新价值的创造,但对价值的载体即使用价值的创造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它的所有者,必然要凭借财产所有权参与分配,这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若所有权主体不拥有对财产的收益权,那么,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名存实亡。从人的要素来说,劳动者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他们参与分配,与物的要素一样,同样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生产要素也有相当部分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不仅劳动者要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参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而且生产要素所有者也应凭借其投入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凭借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那么,劳动价值论的真谛,即劳动者的利益又如何能得到维护呢?

首先,要保证每个劳动者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企业的主人,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使他们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维护他们利益的首要条件,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力增大,这是在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实现有效指挥所必要的。但是,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以“老板”自居,把职工看成是被“雇佣”者,对他们颐指气使,广大职工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不能发表意见和无权参加讨论,对企业的用人制度、财务制度等的执行情况无权监督,职工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职工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实践证明,一些企业问题成堆,连年亏损,究其原因,恐怕与此关系最大。相反,如果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保障,每个职工都能以主人翁精神去关心企业,企业的各种资源就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效益。

其次,要规范分配制度,处理好一部分人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平均主义是我国原有分配制度的最大弊端,最终结果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人贫穷,从根本上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在改革中,邓小平提出了允许让一部分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先富裕起来的主张,认为在先富裕起来的人的示范和带动下,“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注:邓小平文选[M].第2卷,152.)

应该肯定,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但同时要看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M].第3卷,373.)。因此,在实践中又要处理好一部分人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以致出现各种“名星”一次的出场费就等于一名普通工人、农民辛劳一年甚至十几年的收入的情况。为此,必须规范分配制度,对合法收入,即只要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所获得的收入,要加以鼓励和保护;对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对不合理收入,如利用行业垄断高额收费带来的收入,由于身份的不同形成的巨大的收入差距等,要加以整顿和规范。

收稿日期:200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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