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己”与“家”——“家丑可以外扬”的社会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丑论文,社会学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3)09-0099-06
一、现象与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具有根本性意义,它不仅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个人的事业和理想所系,因此,家的地位和声望至关重要。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意思是,家中不体面的事不向外人宣扬,否则,会招人笑柄,甚至使整个家蒙羞。可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却不断出现“家丑可以外扬”现象。我们所言的这种现象,主要是指有些家庭无法解决尖锐的家庭矛盾,最后来到电视台的演播大厅,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家丑”公之于众,以期在节目主持人和现场专家的帮助下化解家庭矛盾、重建家庭关系。
问题是,一向被奉为治家格言的“家丑不可外扬”,怎么变成“家丑可以外扬”了?这一看似稀松平常的现象隐含了怎样的道理?它仅仅是所谓的“隐私的狂欢”吗?①而且,自古以来,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和几位专家就能有“齐家”之力吗?既然“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相矛盾,那它一定说明了这种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这种家庭观念在维持家庭关系上已难以为继。要回答和理清这些问题,我们还需要从“家丑不可外扬”这句传统的治家格言谈起。
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文化基础
人们常常引用儒家的经典名句说明“家”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根本性意义。例如,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类似的说法还有《大学》中的名句:“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虽然“家之本在身”、“齐家先修身”,但对个体而言,修身是在家庭伦理的教化之下完成的,“修身”其实是修“一家之身”,是扮演好家庭成员的角色,其基本要求是尽慈爱之责、行孝悌之道。
对于传统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而言,“治国”与“平天下”往往是普通大众难以企及的梦想,但对大多数人而言,“修身”和“齐家”却非难事,而是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实践。而且,唯有兴家立业,作育人材,才有机会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一个人即便不能富(发财)与贵(做官),但如果会“过日子”也不失为成功。“过日子”,是中国人对生活过程的概括,包括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送终、年老、寿终等这些环节,即一个人走完一辈子的过程,其中每个重要环节都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成为人的基本生存处境,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组织。②
梁漱溟先生曾将家族制度作为中国文化的十四个特征之一,而且引用了卢作孚的观点,说明家庭对个人的意义和个人对家庭的义务:“人从降生到老死的时候,脱离不了家庭生活,尤其脱离不了家庭的相互依赖。你可以没有职业,然而不可以没有家庭,你的衣食住都供给于家庭当中。你病了,家庭便是医院,家人便是看护。你是家庭培育大的,你老了,只有家庭养你,你死了,只有家庭替你办丧事。家庭亦许依赖你成功,家庭亦欲帮助你成功。你须用尽力量去维持经营你的家庭。你须为它增加财富,你须为它提高地位。不但你的家庭这样仰望于你,社会众人亦是以你的家庭兴败为奖惩。最好是你能兴家;其次是你能管家;最叹息的是不幸而败家。家庭是这样整个包围了你,你万万不能摆脱。”③
既然“家”的意义如此重要,那么,齐家就需要高超的“技艺”,人丁兴旺、家庭和睦、名闻乡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技艺”的肯定。相反,“家丑”代表齐家“技艺”的失败,也是对家的名誉的玷污,是要极力避免的,即便“家丑”在所难免,也要努力防止其“外扬”。具体来说,我们可以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从如下四个方面解读“家丑不可外扬”的内涵:
首先,“家丑不可外扬”反映了家的声誉的重要性。家的利益、声誉和地位位于个体成员之上,“家丑”虽然可能只是家庭内部发生矛盾或家中的某个人做了不光彩的事,但内部的矛盾或个人的“丑”不是某个家庭成员的事,而是整个家的事。事实上,家不仅仅是当下的家庭成员、房舍和财产,还包括逝去的祖先和未来的子孙,对一个家庭成员来说,如果能做到耀祖光宗、积德于后世,便是对家的最大贡献,反之,家中出了不会“过日子”的“败家子”是对家的最大伤害。由此来看,家的声誉乃超越于所有成员之上,益之则兴家,毁之则败家,为了维护家的声望及其在社区关系中的地位,“家丑”不宜被他人知晓。
其次,“家丑不可外扬”之所以成为一种禁忌,还在于社会环境的限制。这句话产生和生效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社会也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靠礼俗调节世事人情。④熟人社会空间狭小,人们低头不见抬头见,惧怕“家丑”外扬,但恰恰是熟人社会,又使家丑容易外扬,一家的“风吹草动”易被左邻右舍察觉,也很可能在短时间内传遍乡里。在熟人社会中,“家丑”触犯了内化于人心的共同信念,一旦“家丑外扬”,便置家于闲言碎语之中,轻则招致他人嘲笑,重则影响整个家的兴衰。因此,对于一个看重面子的家长来说,“家丑”能忍则忍,能压则压;而家中的个体成员,必须在共同体的习俗、禁忌和压力下严格自律。
再次,“家丑不可外扬”也意味着“家丑不必外扬”。也就是说,有时“家丑”可以内部解决,而不必诉之于旁人,换句话说,家具有自我调节能力。家不仅是一个经济单位,也是一个道德单位,家能够明是非、别善恶、辨美丑,调节内部成员的日常行为。这种调节的角色常由一家之长来承担,家长说一不二,包揽家中的经济、教育、婚丧嫁娶等方面的大权,其权威能够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或纠纷在内部解决,不必“外扬”。反之,一家之丑外扬,说明家中有个不合格的家长,不明是非、教子无方、持家无道,未能摆平理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最后,与上一点相关,“家丑不可外扬”也反映了家长权威对个体成员的控制。家长化解家内的矛盾纠纷,未必是公平地满足个体的要求,而是带有强制性。正如20世纪早期美国的观察者古德诺所看到的,在男尊女卑的父权家长制下,家长的权威以儒家思想的孝道观念和“三纲五常”为保障,他可以靠其“传统权威”使家庭成员服从。人们对于自己活着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必须要尽孝道的义务,在他们去世之后,这种义务在祖先崇拜中得到延续。子女对父母长期的依附使年轻人没有机会独立行动,即便在成年之后也难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⑤在这种情况下,家长有权力决定“家丑”如何解决,因而“家丑”也就不必“外扬”了。
可是,如本文开头所言,传统习俗中被奉为治家格言甚至道德禁忌的“家丑不可外扬”,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似乎不那么有效了,有时,“家丑”不仅可以“外扬”,甚至还可以“扬之于天下”。
三、“家丑可以外扬”及其社会内涵
当前,很多电视台都推出了以情感沟通、矛盾调解为主题的节目,如北京卫视的“谁在说”、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山西卫视的“和事佬”、湖北卫视的“调解面对面”、贵州卫视的“调解现场”,等等。在节目的参与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解决家庭婚姻中的矛盾而来的。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在电视台的演播大厅面对面沟通(当然,很多时候是争吵),并接受主持人和现场嘉宾的调解,其结果是,或不欢而散,或暂时平息,或重归于好。
在这样的电视节目中,“家丑不可外扬”偶尔还有一定的约束力,表现为有的当事人顾忌自己的脸面,在现场戴上有色眼镜,以免被熟人认出。不过,这有些掩耳盗铃的意味,因为其言谈举止很容易被看电视的熟人认出,只是不那么真切罢了。这样,上了这类电视节目的人,其实相当于把自己的“家丑”大胆地“外扬”了,有些人甚至毫无掩饰,直言不讳,更有甚者,还在节目现场出口成“脏”、大打出手,似乎将“家丑不可外扬”这句古话忘得一干二净。那么,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家丑可以外扬”的现象?
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对“家丑可以外扬”现象进行几种解读:
首先,“家丑可以外扬”反映了个体与家的关系的张力。一方面,个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意识,其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家的利益相一致,这尤其表现在年轻一代对父母权威的挑战上;另一方面,个体对家的依赖依然存在,年轻人在挑战父母权威的同时也依赖于父母的经济与社会支持。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断言电视节目中的当事人不爱惜个人颜面和家庭声誉,相反,是因为太希望息事宁人以修复和平衡家庭关系,才出此“下策”——走进电视台。
其次,与“家丑不可外扬”生效于熟人社会相比,“家丑可以外扬”产生于陌生的城市社会中。当然,“家丑可以外扬”不意味着人们不顾及“家丑”或“家丑”不被人知,而是表明,家庭所处的环境不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熟人社会,“家丑”一般不会引发它在熟人社会中才能产生的高强度的舆论压力。虽然人们在电视台“曝家丑”也会产生“没面子”的后果,但相对而言,不会面临整日被左邻右舍指指点点的窘境。
再次,“家丑可以外扬”表明,这些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丧失了自我调节能力,即便上电视不免要“家丑外扬”,但与家庭矛盾的激烈程度和个人经受的痛苦相比,“曝家丑”也是无奈之下的理性选择。“实在没办法了,才来到电视台”也是一些当事人常发出的感叹。家庭自我调节能力的弱化甚至丧失,换个说法,就是个体成员与家的离心力的增加,传统社会中将个体成员凝聚在一起的纽带暂付阙如。传统的集经济、教育、文化、娱乐、宗教等为一体的家的功能已经分化,家无法再全方位地将个体吸纳到家的伦理调控中。
最后,“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也表明,传统的在家中说一不二的家长权威不复存在,当发生家庭矛盾时,没有核心人物和权威调节矛盾关系。在本文所言的家庭矛盾调节类节目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夫妻之间无休止地争论,子女激烈地反对父母的观点,父母在处理和子女的关系上无计可施,等等。如果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会导致家庭关系的僵化甚至破裂,这样,若化解家庭矛盾、维持家庭关系,便只能求助于家庭之外的力量了。此外,参与节目的家庭主要来自城市,而在由陌生人组成的城市社区中,左邻右舍往往“老死不相往来”,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熟悉和认可的伦理权威。
四、“家丑可以外扬”的社会根源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知,从“家丑不可外扬”到“家丑可以外扬”,反映了传统家庭伦理以及个人与家庭关系的变迁。因此,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社会变迁与社会转型的背景,分析“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众所周知,建基于儒家思想之上的传统家庭伦理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的现代化过程中已呈衰微之势,家庭伦理的约束力和个人对家庭之顺从程度均已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家丑不可外扬”的集体约束力已逊于往昔。《礼记》所言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失去了文化(儒学、公共舆论)、组织(宗族)与制度(科举制、法律)的支撑。传统家庭伦理的衰落,从积极的角度看,是社会思想空间开放的体现;从消极的角度看,意味着家庭的自我调节机制发生故障。例如,巴金的小说《家》中出身于大家族的高觉慧,在接受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后,开始有了挣脱封建家庭束缚的自主意识,但对高老太爷而言,儿子的独立却意味着家庭悲剧,代际之间的家庭关系出现了危机。
传统家庭伦理衰落所形成的思想真空,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共产主义观念所填补。革命与政治运动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家长权威,代之以解放和平等主义意识形态。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强国家—弱社会”格局逐渐形成,国家甚至将权力的触角深入到每个家庭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由家庭所承担的一些功能转移到单位层面,当家庭产生矛盾时,矛盾双方可能“闹”到对方单位去,而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单位领导,也负有调节职工家庭矛盾的责任。可以说,在这个时期,国家的行政权力在家庭关系的维持上发挥重要作用,家庭和睦具有政治稳定的意涵。
改革以来的“去集体化”过程并没有复兴传统的家庭伦理,而随着国家权力从基层社会撤出,“有矛盾找领导”的家庭矛盾处理方式也渐渐失效了。在“后单位时代”,甚至曾经在调节家庭关系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居委会大妈”,也很少再介入社区居民的家庭矛盾中。既没有强大的家庭伦理观念,又没有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家庭关系面临新的调整。阎云翔指出:“在传统中国,法律、公众舆论、宗族社会组织、宗教信仰、家庭私有财产这一系列因素在支持着孝道的推行。在50-70年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中,所有这些机制都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我将这一过程称作父母身份与孝道的世俗化过程。市场化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最终埋葬了孝道。没有了上述一系列传统机制的支持,孝道观念失去了文化与社会基础。根据市场经济中流行的新道德观,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的、平衡的交换关系,双方必须相互有对等地给予。”⑦
但是,随之而来的不是独立个体的崛起,而是“无公德的个人”现象。阎云翔说:“走出祖荫的个人似乎并没有获得真正独立、自立、自主的个性。恰恰相反,摆脱了传统伦理束缚的个人往往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在一味伸张个人权利的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依靠他人支持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⑧尤其是在代际之间,年轻一代相对于父辈的“现代性能力”的提升,挑战了基于传统身份和孝道的家长权威,甚至前者可以对后者发号施令,而身为父母者常常慨叹:“孩子是越来越不好管了,你对他好,他却和你对着干!”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代沟,而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微观投射。
在个体与家庭关系的意义上,中国的传统家庭关系——如前文提及的梁漱溟转引卢作孚的文字中所描述的个体与家的关系——在社会变迁中已经发生重要变化,但仍和西方个人本位的家庭关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家庭的代际关系上,挑战父母权威的个体并不具有明确权利和责任意识,而是交织着自主与依赖的矛盾情感,家既是年轻一代试图“逃离”的地方,也是他们百般依赖的港湾。反过来,父母的观念也夹杂着矛盾,既希望子女成为独立的“个体”,又希望他们按照父母的意愿行事。就“家丑可以外扬”现象而言,个体与家的疏离,不仅体现在年轻一代的身上,而且其父辈也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即不再完全为了维持家庭关系和家的声望而委曲求全,而是希望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苦衷。
在社会个体化的意义上,中国的个体化与西欧的个体化迥然有别,尤其表现为前者缺乏古典个人主义的条件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⑨因此,本文将家庭中的个体称为“己”(self),不是西方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individual)。所谓“己”,可以理解为费孝通所言的作为差序格局中心的“己”,表现在家庭关系上,“己”与“家”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表现在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己”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⑩个体与家的关系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因为二者没有个人本位的价值基础,而是“己”与“家”的关系。就“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中的家庭而言,“己”与“家”交织在传统与现代、依赖与独立、聚合与离散之间。
传统家庭伦理的衰落、行政干预力量的抽离,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家庭关系上的共享价值往往是缺失的。有时,电视节目所呈现的家庭矛盾,问题不在于家庭成员有多“错”,“错”起码还说明“对”的存在,意味着尚有标准可循,而在于有多“迷茫”,即每个人都不清楚到底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以至于发生家庭矛盾时,众说纷纭、各言有理,但没有共识。(11)因此,家庭矛盾中的个人,会将“家丑”归因于其他人,既然“家丑”是其他人造成的,不是“己丑”,那“扬”出去也就无所谓了。当然,自古以来家庭矛盾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在传统社会中尚有家长权威或地方精英以“理”调解家庭纠纷,而当前“家丑可以外扬”中的家庭争论,往往是“公说婆无理,婆说公无理”,但“公”与“婆”却难以说清自己之“理”何在。
这种人言人殊的状况,其实也折射出当前中国社会的思想状况:曾经的激进的去传统化运动为现代性的生长扫除了思想障碍,但也使人丧失了安顿灵魂的标准;而古今中西各种思想的碰撞,也未能衍生出可以作为人们立身标准的普适性哲学。如今,孟子所说的“国之本在家”似乎仅仅成了“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同义语,传统社会中基于相同意识形态——儒家思想——的家国关系已不复存在,这是思想层面的“家国异构”。国家所关注的更多的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速,而家庭及其成员所考虑的则是吃喝拉撒、柴米油盐。家庭问题已变成个人的一己私事,有了家庭矛盾,不能再找单位、找国家,因为单位、国家与家庭有着迥然不同的运作逻辑。
在上述背景下,电视演播大厅上的“家丑可以外扬”便不难理解了。传统家长权力和国家权力撤出了家庭,而电视走进了家庭。就电视台的家庭矛盾调节节目而言,电视节目的信息直接传达给观众(如在电视屏幕下方滚动播出栏目组联系方式),使有需要的观众足不出户便可以用电话与电视台取得联系。简言之,观众通过电视节目调节家庭矛盾,在信息获得上享有门槛低、成本低的便利条件。如果他们希望通过电视节目调节家庭矛盾,只需要拿出“家丑可以外扬”的勇气。
五、家庭关系的重建
电视台的沟通调节节目获得了很多观众的好评,但不是所有的家庭问题都能够通过这种节目化解,也不是所有家庭都愿意这样解决问题,或者,即使愿意,也未必有机会,因为不是所有存在矛盾的家庭都具备上电视的“资格”。电视节目具有新闻传播效应,往往是家庭关系越复杂、家庭矛盾越尖锐,才越能吸引观众的眼球,一般的鸡毛蒜皮小事,也许根本就过不了电视台的门槛。
对于那些在电视节目中寻求帮助的家庭来说,往往是家庭关系已经无路可走甚至濒临解体,才会出此“下策”,如果有其他替代性途径,可能任何人都不希望“家丑外扬”。有些讽刺的是,广大观众看到的是电视台帮助一个家庭解决了问题,但实际上,电视台却“希望”更多的矛盾重重的家庭找上门来,以保证或提高收视率;电视机前的广大观众不希望自己置身于紧张的家庭矛盾中,但对电视里火药味十足的节目现场却看得津津有味——也许这类电视节目的“迷人”之处就是使一些人在消费另一些人的痛苦时获得一丝快乐。
显然,各种类型的家庭矛盾未必都是电视台感兴趣的,光靠几个电视台的调解节目也无法解决众多家庭的矛盾。对于那些同样有着家庭矛盾的电视观众而言,也未必能从电视节目中找到修身齐家的办法,因为,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言:“幸福的家庭都有同样的幸福,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况且,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在于消除问题的根源,而不是做事后诸葛亮。
虽然家庭矛盾具体地通过某个家庭或某个人表现出来,但在根本的意义上,家庭问题在家庭之外。虽然中国的家庭关系依然渗透着浓厚的儒家伦理原则,但和传统社会相比,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已经发生重大变迁,而且这些关系没有稳固而持续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作为依托。既然家庭难以调解自身的问题,那就需要从更宏观的层面寻求化解之道。在我们看来,宏观层面的社会—文化重建,是重建家庭关系的必由之路和长久之计。
在社会重建的意义上,既然家与国已失去了共同的价值基础,且国家无权干涉个人私事,家庭矛盾的化解或可诉之于国与家之外的力量——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能在国家与市场行有所限或力有不及的地方发挥作用,其干预不是强制性介入,而是能够与家庭保持较为温和的关系。例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便在家庭矛盾的心理疏导、农村妇女的家暴干预、自杀干预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工作。此外,专业的心理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也会在介入家庭矛盾上起到积极作用。此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也符合“加大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时代要求。
在文化重建方面,或许有必要提及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观点。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提出了“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政治领域的自由主义、文化领域的保守主义”三位一体的主张。贝尔说:“我所坚持的三位一体立场既连贯又统一。首先,它通过最低经济收入原则使人人获得自尊和公民身份。其次,它基于任人唯贤原则承认个人成就带来的社会地位。最后,它强调历史与现实的连续性,并以此作为维护文明秩序的必要条件,去创建未来。”(12)其中,文化领域的保守主义观点对我们思考中国社会的思想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点意在指出,人们需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使彼此可以相互倾听、理解、达成共识;反之,如果人言人殊,厚己薄彼,势必造成个体的“无告”困境以及内心的焦虑和孤独。
从长远来看,家庭矛盾的化解也需要这种有利于个体之间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的文化保守主义。中国近代以来激进文化的消极后果已逐渐显露,舶来之西学也未能弥补去传统化所留下的缺憾。在这种情况下,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化,或许是安顿人心的长久之计。事实上,近年来的“国学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民众对传统文化的需要,虽然其中也掺杂着不少浮躁情绪,但我们还是对此抱以积极的态度。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整个社会而言,真正的和谐在于内心的和谐,因此,在日常生活层面对“贵和尚中”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审视和运用,将善莫大焉。
注释:
①参见刘敏:《隐私的狂欢》,《长江日报》2012年11月27日第6版。
②关于“过日子”的深入分析,参见吴飞:《论“过日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页。
④参见费孝通对熟人社会的生动描述,见《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尤其是其中的“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礼治秩序”等文。
⑤[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李茂增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第64-65页。
⑥下文将个体与家的关系称为“己”与“家”的关系,这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家庭关系与西方社会的家庭关系的重要不同,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⑦⑧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08、5页。
⑨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341-345、376页。
⑩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11)如果说还有基本共识的话,就是同意通过电视节目调节家庭矛盾,或可称为“底线共识”。
(12)[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