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西分行 山西太原 032000
摘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强调加强对民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方向是合理且必须的,但在政策实施中却暴露了不少问题。为了使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从担保、保险、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来构建国家主导和支持下的市场化、多元化、长效化、法治化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1大力发展保险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功能
1.1创新保险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保险参与度
推动保险公司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交易融资保险等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打破地方政府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保险的区域条件限制,提高保险公司参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场变化与企业需求推陈出新,以持续不断的创新来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2创新中小微企业保险服务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保险服务效率
建立中小微企业保险市场服务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保险公司能够全面了解中小微企业的保险需求,同时也使中小微企业可以全面了解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分支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提供创新型保险服务。完善保贷联动机制,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水平。
1.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创业基金。保险公司可选择性地投资中小微企业非上市股权,为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资金支持。各地方政府也可通过设立中小微企业保险引导基金和补偿基金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提供保险保障。
1.4以创新为引擎,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促进中小微企业保险发展
保险公司应借助信息技术体系,采集保险经营管理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建立标准化数据体系,并利用大数据研发出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运用数字化渠道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保险+银行”模式,将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信用保证保险和商业银行中小微贷款业务相结合。
2建立健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
2.1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多层级担保体系
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担保基金、信保基金、风险池基金等改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原来散落分布的市县担保机构凝聚成有机整体,形成数量合理、功能互补、政府主导的多层级担保体系。同时,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内部协同与协作,形成共赢的共享机制,做大业务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2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发展模式,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
应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建立长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多元化,重点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低风险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推动政府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和互通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优化担保机构的风险评估机制。创新担保方式,降低抵质押物等担保品评估、行权、变现的难度。
2.3加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举,推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在外部监管方面,建议确定行业统一的国家监管部门,并由各省金融局(办)、财政厅等单位负责配合进行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持续监测。在行业自律方面,建立明确统一的行业规范,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等评价措施。在市场引导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给予优质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再担保合作、股权投资、财税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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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着力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国家基金体系
3.1由政府或政策性银行牵头设立中小微企业国家基金,并成立相关业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资助
充分发挥国家或政策性银行的示范效应,以中小微企业国家基金引导和带动有条件的省市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地方中小微企业基金,形成国家、地方和社会联动和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积极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基金提供必要和充分的资助,以此来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效助力。
3.2根据中小微企业类型和发展阶段,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支持
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资助金额、范围和持续性要远超其他类型中小微企业。建议推出创新子基金,增强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缓解其自有研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鉴于中小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也存在很大差异,需按照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精准基金资助,以保证其能够步入正轨。可借鉴德国经验,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的需求特征都设立相应的基金进行精准的匹配资助。
3.3引入外资,扩大中小微企业国家基金支持力度和国际影响力
日本在1990年引入法国巴黎巴银行设立了巴黎巴银行—日本创业基金,对日本本土较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我国可根据国际成功实践经验,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是针对投资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外资企业可提供放宽市场准入、简化投资手续,以及提供相应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来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手段。
4构建市场化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体系
4.1建议搭建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提供市场化交易场所
从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省市成立的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来看,其在剥离四大国有银行和地方国有企业坏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相比,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更加灵活,买卖双方定价合理可实现较快处置。因此,设立市场化交易平台、提供便利的综合化交易场所显得十分有必要。
4.2培育各类交易主体
在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上,既包含中小微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等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的卖方,也包含四大国有、地方性国有和民营资产管理公司等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的买方,还囊括提供财务和法律咨询顾问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提供资产与项目评估、担保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同时,需健全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工商联等组织,为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交易提供完备的场所和服务。
4.3政策上需给予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一定的优惠和保障,为活跃市场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给予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参与方享有税收、财政等一系列优惠,鼓励进行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如及时调整中小微企业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明确中小微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的损失抵扣方法,缩小税款核销条件及标准差异,简化除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以外的各项收费,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办事成本和财务负担。鼓励探索扩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的受让主体,以开展批量化、市场化处置有效腾挪更多的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5结语
当前强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方向完全正确,但从长远来看,要使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还需要建立综合的、长效的政策和制度框架。不仅要通过短期的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更要尽快建立针对性的长效机制;不仅要加强完善银行体系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还要大力拓展非银行体系的金融支持能力;不仅要增加和改善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的投入,还要通过担保增信等方式来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能力;不仅要持续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还要发展政策性金融独特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高伟.如何以金融方式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J].新经济.2016(15).
[2]张永林.安徽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04).
论文作者:王立岩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小微论文; 企业论文; 基金论文; 金融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担保机构论文; 体系论文; 《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9年第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