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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有两种类型:论证1是指作为一种话语或交际行为的论证,它被看作是由主张(结论)及其理由(前提)所组成的;论证2是一种特殊交互作用,指的是一个论争或就特定主张做出一个论证的过程。(O’Keefe,pp.121-128)前者是指作为结果的论证(argument-as-product),后者则是指作为过程的论证(argument-as-process)。哈贝马斯把前者称为“论证”(argument),后者称为“论辩”(argumentation)。广义的论证包含上述两种类型,狭义的论证则仅指上述第一种类型。然而,20世纪上半叶论证结构被理想化了:数学证明被人们当作成功论证的范式,论证完全被从自然语言的语境形式中抽象出来,形式逻辑(演绎逻辑)几乎被当作“逻辑”的代名词。论证研究者特别是逻辑学家要关注的是作为结果的论证,而不考虑作为过程的论证。本文试图在语用论辩理论基础上提出一种能够处理作为过程的论证评价模型——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
一、论证评价的形式逻辑模型
如我们大家所熟知,分离规则是几乎所有逻辑系统必不可少的基本推论规则。在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中,推论规则最少时只有一个,而这个正是分离规则。因此,分离规则可以说是我们整个(演绎)逻辑大厦的基本规则。
R1分离规则(MP):p→q,p,∴q
这条规则通常被读作:如果p那么q,并且p,因此q。用传统逻辑的话来说,它就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这一MP规则由三个陈述(命题或语句)组成:第一个陈述是一个条件陈述,即 p蕴涵q;第二个陈述是p,即条件陈述的前件为真;从前两个陈述我们就能从逻辑上推出q,即条件陈述的后件也必定为真。
论证评价的形式逻辑模型(或称为形式逻辑模型)是由分离规则和下述四个定义组成的:
D1语义有效性:一个论证是语义有效的当且仅当其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
D2语形有效性:一个论证是语形有效的当且仅当其结论是根据分离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
D3演绎有效性: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语义有效和语形有效的。
D4论证可靠性:一个论证是可靠的当且仅当(1)所有前提均真;(2)论证形式演绎有效。
演绎有效性是通过语义有效性和语形有效性来定义的。其中,语义有效性是整个形式逻辑模型的基础和出发点;语形有效性是推导过程的关键环节;论证可靠性则是形式逻辑模型的归宿。
在这里,论证可靠性对前提的真值作了特别规定,即排除了前提为假的情形,也就是部分排除了“假命题蕴涵一切真命题,真命题为一切命题所蕴涵”的实质蕴涵怪论。但是,可靠论证一定是好论证吗?让我们从威尔逊(Wilson)给出的一个经典例子的分析开始:
例1.在一艘从哈里福克斯港出海的船上,有位新海员还没见过船长。这位海员总喜欢穿着夹克衫不戴帽子在甲板上看海。一天,当他又在甲板上看海时,船长走了过来。船长突然停下来捡起一个烟头,对这位海员大声吼道:“我想知道这该死的东西到底是谁的?”这位海员略思片刻,然后慢条斯理地对那位粗鲁的长官说:“伙计,我说他是你的,因为是你发现了它。”(转引自Walton,1989,p.2)
根据形式逻辑模型,这位海员的论证形式如下:(x)(Ax→Bx),Aa,∴Ba。其中,第一个前提是未表达前提,但读者很容易按照上述形式将其补充出来。从形式上看,这个论证显然是演绎有效的。假如第一个前提是真的,而第二个前提又是真的(因为这是事实),其结论为真似乎不容怀疑了,因为这样该论证满足了论证可靠性定义。可是,提问者碰巧是船长,海员完全歪曲了提问者的意图,因而他的论证是不恰当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个前提只是似真的,而且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论证都只能是似真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用论证可靠性来评价论证了。因此,在形式逻辑模型与真实论证评价之间似乎存在一个空缺。这个空缺与众所周知的符号三维度——语形、语义和语用维度有关。语用维度正是形式逻辑模型所忽略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空缺称为“语用空缺”,以处理日常生活中自然语言论证为对象的非形式逻辑、语用论辩理论等应运而生。
二、非形式逻辑模型
为了解决语用空缺问题,我们需要引入约翰逊和布莱尔提出的论证评价的RSA标准。(Johnson & Blair,p.55)在这个RSA评价模型中,他们设定了好论证的三条标准:(1)前提必须可接受;(2)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3)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在他们看来,违背了其中一条标准的论证都是谬误的。根据这三条标准,我们可以构造出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而且这一模型是由形式逻辑模型加上下述四个定义组成:
D5相干性:每一前提必须与主结论是直接或间接相干的。①
D6可接受性:对于所有论证参与者来说,每一前提必须被接受为真。
D7语用有效性:一个论证是语用有效的,当且仅当,(1)所有前提放在一起足以支持主结论;(2)每一前提必须与结论直接或间接相于;(3)每一前提必须为所有论证参与者所接受。
D8好论证:一个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它是语义、语形和语用有效的。
其中,充分性相当于形式逻辑模型中的演绎有效性或论证可靠性,因此,我们在此无需重新定义。如果加上这四个定义,语用空缺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但仔细思考一下,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前述MP规则受到挑战。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都是有效的吗?在形式逻辑模型中,这条规则是无可怀疑的。但沃尔顿对这个经典规则提出了挑战。(Walton,2002,pp.19-46)在日常推理中,我们每天都在使用许多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但它们并不都是演绎有效的。让我们来审视一下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的一个经典例子。
例2. 如果天下雨,则地会湿;天下雨;因此,地湿。
在形式逻辑模型中,这个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明显是演绎有效的。可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天下雨”是真的,“地湿”也可能为假,例如,地可能被盖起来了。因此,关于这个例子,有许多问题被提出:这个例子真的具有分离规则形式吗?这的确是一个演绎论证吗?它确实是演绎有效的吗?如此等等。图尔敏(Toulmin)的大胆评价是:对于论证可靠性来说,逻辑意义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参见van Eemeren at el,p.133)
其次,关于前提可接受性。关注前提可接受性是非形式逻辑模型与形式逻辑模型的一个重要区别。在形式逻辑模型中,人们关心的是前提真假,而在非形式逻辑模型中,人们更关注的是前提的可接受性。或许人们常常把真实论证与数学证明相比较,但二者有着重要区别。坚实的数学证明的前提是普遍(universally)真的(通常是公理),始终是成立的。但在真实论证中,前提可能是必然真陈述(但这种情况很少),也可能是专家意见、常识陈述、被认为似真的陈述、证人证言、个人观点,甚至是无根陈述或无法评价的陈述,因而真实论证决不可能像数学证明那样坚实。一旦这些前提汇集在一起为某种主张进行辩护,这些前提本身是否已被证成就仍然是一个开放问题。
这里涉及两种证成(justification),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有学者认为前者是关于形式的,后者是关于内容的。(Lodder,2004,pp.569-588)但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似乎有些不当,因为它给人一个错觉:前者与逻辑有关,后者与逻辑没有太多关系。其实两者的区别只是层次问题,两者都需要借助于逻辑工具。因此,前者是关于主结论的证成,后者的目的则是就前者中所使用的前提进行辩护。这两种证成与处理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有关,因此,准确地说,非形式逻辑模型实际上还需要加上如下两个定义:
D9内部证成:论证的主结论及其直接支持前提(理由)所构成的证成。
D10外部证成:对支持主结论的前提所作的证成。
加上这两个定义,把论证分为内部辩护和外部辩护两个层次,在某种程度上就解决了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问题。但遗憾的是,我们可能会陷入一个明希豪森困境(the Münchhausen Trilemma)之中。
一般说来,在真实论证中,前提集总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当为某些前提作辩护时,我们可能无法找到一个终点或天然根基,要就某些前提找到一个最终的或全局性的证成是不可能的。证成具有递归性或倒退性,即证成某一陈述的前提本身也需要证成,因此,要获得真正被证成的前提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个证成过程将导致阿尔伯特所谓的“明希豪森困境”或“明希豪森三难”。(Lodder,1999,pp.20-23)这个困境由三个支组成:(1)无穷递归——证成没有终点;(2)逻辑循环——正被证成的陈述常常被用来证成自身;(3)教条——某些陈述是通过定义、规定、公理、权威观点等来证成的。其中,第一个支涉及每一前提必须逐一被证成。这一证成被称为无穷倒退。一个陈述每次都是通过另一陈述来证成的,但最后一个陈述本身需要证成。由于这个倒退是无穷的,故始终没有一个最终被证成的前提来充当证成的根基。这个倒退过程往往可以通过采取另外两个支之一来使证成停止。
如果是通过第二个支来终止证成,即逻辑循环,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证成,因为如果它被认为是一个证成,那么每个陈述都可以通过自身来证成,所有的证成就都变得相当简单而无意义了。从另一个观点来看,逻辑循环并停止倒退,不过是循环被看作无限循环罢了。
最后一个支是用有根陈述建立证成。在无穷倒退例子中,在这个点上证成还要继续。可是,在某个点停下来是可能的。停下来的理由就是通常使用一个普通接受的最终证成。这种有根陈述是教条,它们被当作教条是因为不必为这些陈述提供证成。当然,有时允许反对这些教条的论证也是必要的。
非形式逻辑模型虽然考虑到语境因素,但它与形式逻辑模型一样关注的只是作为结果的论证。因此,约翰逊认为,对话逻辑关注的是论争过程,而非形式逻辑关注的是结果。(Johnson,p.291)在他看来,一般情况下,非形式逻辑的目的是识别、分析与评价从书面话语中找到的论证,因而论证被看作是关注结果的。在那里,分析通常是根据给定事实进行的。给定一组陈述、一个结论,其它都是充当前提支持或反对结论的。即便如此,这项工作很快就变成了作为过程的论证之一。(Reed & Walton)换句话说,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遇到了理论上的困难,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论证评价模型。
三、修订分离规则
面对分离规则受到的挑战,我们可以根据非单调逻辑的思想来修订分离规则。
可废止逻辑的提出者纽特认为人类推理不是也不应当是单调的。(Nute,pp.151-169)单调性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我们给论证增加了新的前提,这种论证仍然是真的,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论证是单调的。非单调性的基本思想是:假如我们给论证增加了新前提,论证的结论可能是假的,那么该论证就是非单调的。非单调性决定了论证的可废止性。
可废止性是真实论证的本质特征。从推导的意义上讲,可废止性也是结论的本质特征。如果一个结论是可废止论证的结论,那么它是可废止的。但如果一结论不再因为新的信息而被论证所证成,那么辩护就成功了。
如果前提的可接受性是非形式逻辑模型所关注的三个核心对象之一的话,那么由凡·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创立的语用论辩模型所关注的焦点便是结论的可接受性。这也是非形式逻辑模型与语用论辩模型的一个关键区别所在。在语用论辩模型中,凡·爱默伦及其同伴们给出了主导理性论辩话语的 10条规则。这10规则对批判性讨论来说是必要条件,即:所有遵守它们的论证未必都是好论证,但违背它们的论证肯定不是好论证,即是谬误论证。由于语用论辩模型是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之上的,因此它无法处理真实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为此,我们将在语用论辩模型基础上通过引入一个可废止分离规则,而发展一种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
作为语用论辩模型10条规则之一的有效性规则说的是,论证中的推理必须是逻辑有效的,或者通过补充未被表达前提来使之逻辑有效。(van Eemeren,Grootendorst & Henkemans,p.132)但是,在语用论辩模型中,凡·爱默伦及其同伴们并没有系统讨论有效性规则。
为了建构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我们首先必须修改一下分离规则。事实上,R1应当被叫做严格分离规则。(Walton,2005,pp.1-13)
R1*严格分离规则(SMP):作为一种没有例外的规则,如果p,那么q;p是真的,因此, q是真的。
我们用现代逻辑方法量化后的分离规则如下:(x)Px→Qx,Pa,∴Qa。然而,语用论辩理论家们实际上并不关心前提的真假,而是关心这些前提是否可接受,关心结论的可接受性。因此,我们必须继续修改MP规则以使之适用于语用论辩模型。
R2可废止分离规则(DMP):作为允许有例外的规则,如果p,那么q;p被接受为真;到目前为止没有“如果p,那么q”这条规则的已知例外情况存在;因此,q要暂时接受,但一旦有例外情况出现要收回。
严格分离规则与可废止分离规则之间有着证明论上的区别。在形式逻辑模型中,严格分离规则作为一种有效论证形式已被广泛接受。可是,可废止分离规则并不是一种演绎有效的论证形式,因此,分离规则也具有不严格的或可废止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演绎有效的但却是合理的。这一点,未被广泛接受。严格分离规则与可废止分离规则需要用于不同的情形。有了可废止分离规则,我们就很容易解释“鸟飞问题”了。(Reiter,pp.81-132)
例3.鸟会飞;特维迪是鸟;因此,特维迪会飞。
在这个论证中,形式逻辑学家们把第一个前提看作一个省略了量词的全称陈述。非单调逻辑学家们则挑战了形式逻辑学家们的解释。有学者认为,第一个前提应当解释为“大多数鸟会飞”或“许多鸟会飞”;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解释为“一般情况下或通常情况下鸟会飞”。这些解释始终没有达到一般规则那样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解释给诡辩者留下了足够空间。如果这是法律条文,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最极端的情形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法治变成人治。根据可废止分离规则,我们可以解释如下:作为允许有例外的规则,如果某物是鸟,那么它就会飞;特维迪是鸟;到目前为止还没出现“如果某物是鸟,那么它就会飞”的例外情形;因此,特维迪被暂时认为会飞,但若有例外情形出现结论收回。
可废止分离规则只被运用于某些特殊情形,而不必用来建构建立在不允许有例外的规则之上的严格论证,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无需使用可废止分离规则,严格分离规则已经足够了。但是,考虑到自然语言中现实论证的情形,可废止分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明显是一个选择模型。总而言之,严格分离规则与可废止分离规则相比较,尽管实际使用的场合可能会很少,但在评价论证时要比后者更具有优先性。换句话说,给定情况下如果可以使用严格分离规则,就不必用可废止分离规则去取代它。
四、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
为了能够走出关于前提可接受性的明希豪森困境,我们需要引入可废止分离规则修改凡·爱默伦等人发展起来的语用论辩论证的论证评价框架,建立一个基于非形式逻辑模型和语用论辩理论的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与形式逻辑模型、非形式逻辑模型相比,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的鲜明特征是:(1)论证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结果;(2)可废止分离规则取代了严格分析规则;(3)论证被置于批判性讨论对话之下,充分考虑了相干性、可接受性、目标听众等语用要素。
为了理解这个模型,我们首先需要区分一下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和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真值通常又被称为“真”或“真理”,是许多著名哲学家所讨论的复杂问题。根据天主教百科全书,真是一种关系:(1)知道者与被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逻辑真(或认识论意义上的真);(2)知道者与他给出知识的外在表现的关系——道德真;(3)事物存在本身与其上帝构思观念之间的关系——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在此,我们不关心上帝眼中的真,只讨论不依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以及认识论意义上的真:
D11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一事物或事件被说成是本体论意义上真的或假的,当且仅当,它为真或假的原因并不是某些参与者知道它。
这种真值并不因为论证者的知识库变化而变化,是客观的。
D12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一陈述被说成是认识论意义上真或假的,当且仅当,它是被论证参与者知道为真或假的。
这两种真值之间关系如下:
情形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
1
真
真
2
假
真
3
真
假
4
假
假
在1、4两种情形下,由于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与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总是一致的,在论证评价时不会出现问题,也不会遭到异议。但在2、3两种情形下,尽管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与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是相反的,但论证者通常都只关注也只能关注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在自然语言论证评价中,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而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语用论辩理论也不例外。
下面让我们定义语用论辩模型的基本概念“论证”。(van Eemeren,Grootendorst & Henkemans,p.3)
D13论证:论证是一种言辞的、社会的、理性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提出一系列陈述来证成某一立场并使理性批判者相信这一立场的可接受性。
在这个定义中,论证不仅是指提出证成的行为,而且还是指导致它的或长或短的语篇。换句话说,论证既与提出辩护的过程有关,又与它的“结果”有关,也就是说,语用论辩模型中的论证这一词涵盖了前述的两层含义。一方面,论证像传统逻辑中那样被看作为理性推理过程的结果;另一方面,它又被发展成为交际与交互过程的组成部分。在语用论辩模型中,论证的对象就是立场,是一个与经典逻辑中的结论对应的概念:
D14立场:立场就是指在批判性讨论中论证者所辩护的主张。
根据语用论辩模型,论证分析必须从识别意见分歧的类型开始。
D15意见分歧的类型:(1)基本型意见分歧:一方仅对另一方的立场提出怀疑而没有提出自己立场的意见分歧。(2)混合型意见分歧:一方不只是就对方立场提出怀疑且还采取相反立场的意见分歧。(3)多重型意见分歧:一立场涉及不只一个陈述的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总是涉及到两方:一方提出立场,另一方表示怀疑,或进一步提出相反立场来拒斥对方立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提出论证是企图消除意见分歧的合理途径:
D16意见分歧的消除:如果双方有一方放弃或修改了其原有立场,意见分歧便得到消除。
在基本型意见分歧中,如果怀疑方放弃了怀疑,或者提出立场方收回立场,意见分歧便得以消除。可是,在凡·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看来,眼前意见分歧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意见分歧得到了真正消除,因而区别是消除还是仅仅搁置意见分歧是很重要的。搁置意见分歧意味着只是把意见分歧摆在一边而并未消除。被搁置的意见分歧可以通过第三方仲裁或强迫屈服等非文明方式完成。一种文明但武断的解决方式如法律裁决,就是把问题摆到充当裁判的第三方跟前,由第三方决定谁对谁错。另一种解决分歧的文明方式是通过抽签来决定谁是赢家。在这些情况下,意见分歧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真正的解决必须是双方理性论证的基础拥有共同立场。要么双方都采取相同的立场(肯定或否定),否则双方都开始怀疑对方的立场。(同上,p.24)
五、结束语
事实上,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斯特劳森、奥斯汀、塞尔等哲学家就开始关注论证评价的语用要素。1958年,图尔敏提出了一个不同于形式逻辑模型的论证评价论辩模型,如今被称为“图尔敏模型”。该模型试图把论证结构描述为过程来处理论证。但遗憾的是,这些人的思想对蒙太古及其追随者们发展起来的后来成为语言逻辑主流学派的形式语义学影响极小。直到北美的非形式逻辑、荷兰的语用论辩术、法国的激进论辩语义兴起时,论辩理论家和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才再次关注到论证评价中的诸如语境这些语用要素。我们给出的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将非形式逻辑、语用论辩理论以及非单调逻辑关于论证评价的理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根据这个模型,一旦意见分歧在理性讨论基础上得到消除,证成便获得成功,其论证就是一个好的论证。
注释:
①一个论证可以包含若干子论证,其中,最终要证成的结论被称为主结论,作为主结论的前提但本身依靠其它前提来支持的陈述被称为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