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假说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兼论经济人假说的客观性_经济人论文

经济人假说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兼论经济人假说的客观性_经济人论文

“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兼评“经济人”假定的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人论文,假定论文,客观性论文,理论论文,兼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7-0041-04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济学家们把这种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人,假定为“经济人”,并把“经济人”假定视为分析经济问题的最基本的前提假设。“经济人”假定揭示出了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对现实社会中人的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自“经济人”假定理论被提出以来,许多经济学家对这一假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修正与补充,甚至于突破与发展,使这一抽象的理论假定不断地趋于完善,更加接近于现实。本文在回顾前人对“经济人”假定理论的修正与发展的基础上,试图对“经济人”假定的客观性作一评价。

一、一个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模式:“经济人”假定

英国早期经济学家伯纳德·孟德维尔在1714年出版的《蜜蜂寓言,或个人劣行即公共利益》一书中认为,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利益时,若自由地进行利己的活动,其结果会自然而然地增进社会全体的繁荣,其利益比最初以非利己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要大得多。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也认为,利己主义是人类的自然特征和社会进步的因素。后来,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进一步发展了孟德维尔和爱尔维修关于利己主义是人类自然特征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的思想。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说:“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的目的就容易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东西吧,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于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注:亚当·斯密:《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14页。)接着,斯密从人的经济行为具有利己性出发,进一步指出,每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中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和目的,尽管个人通常不打算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但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却尽力达到了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由于个人追逐自身利益的行为,会无意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其效果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达到的效果还大。这样,斯密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也是最精彩地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模式,即斯密意义上的“经济人”假定。这一假定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1)“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使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2)每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3)在良好的市场秩序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威廉·西尼尔(1836)把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他的“纯经济理论”的四个基本命题的第一公理而提出(注:威廉·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页。)。而深受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原则”(即赞成或不赞成任何一种行为,其根据都在于这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利益当事人的幸福)影响的约翰·穆勒则认为,政治经济学分析的是“经济人”的行为,应对自利的“经济人”进行理论上的抽象和概括(注:龚伟华:《“资本的人格化”与“经济人”假定》,《经济学家》2000年第5期。)。穆勒所描绘的“经济人”是会算计、有创造性并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他还认为,经济学并不论及社会中人类本质和行为的全部问题,而是限制在更窄的范围:它把个人仅仅看作是向往拥有财富的一个存在,他能够以达到这一目的的不同手段的比较效率为基础来作出判断(注:陶一桃、蔡增正主编《西方经济学的问题演进》,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穆勒的这个认识暗含了人的“理性”假设。而所谓的“理性”是指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至此,“经济人”假定被更概念化地表述出来,进而成为了西方经济学中一个“公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斯密意义上的“经济人”假定是没有人的“完全理性”甚至“理性”之假设的。斯密认为,“经济人”的行为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进行的,“经济人”行为的“完全理性”或“理性”,只是后来者对“经济人”假定的补充或认识罢了。

二、“经济人”假定理论的突破与发展

由于“经济人”假定作为一种理论抽象,其与现实存在着一定差距,不断地受到一些学者的非难与批判,也引起了经济学家们在“经济人”假定问题上的多次激烈争论以至“论战”。正是在各种争论和批评甚至于非难中,“经济人”假定理论几经锤炼,获得了几次重要修正和发展,使这一假定不断地完善,并更加接近于现实。

首先是西蒙对“经济人”假定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突破与发展。他对“经济人”假定的修正是从对“理性”和“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的质疑入手的。西蒙认为,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人”假设太理想化了。这是因为,要实现最大化原则,其前提条件是:(1)理性“经济人”在决策前,拥有全部的替代方案可供选择;(2)理性“经济人”对每个方案所产生的结果都是明确的,这些结果能够按优先次序给以排列;(3)理性“经济人”在决策开始时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效用函数,也就是说,追求“最大化”的“经济人”应具有完好的理性,而“理性,意味着对每个抉择的确切后果都有完完全全的和无法获知的了解。”(注: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些条件是难以满足的,人的选择或经济行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人的理性要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每一备选方案所导致的后果的不确定性;不完全了解备选方案,以及必要计算无法进行的复杂性。”(注:参见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4页。)这样,任何一次对备选方案的选择,不可能是最优的选择,只能是—种满意的决策,或次优的决策,进而获得的只能是可接受的效用与满意利润。在西蒙看来,“最大化”原则作为一种理论假设是完美的,但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人”实际上所寻找到和获得的并不是最优的决策和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是“满意”(或“次优”)的决策和“满意”的效用或利润。古典理论中“追求最优的人”在这里变成了“寻求满意的人”。这样,西蒙的“次优”和“寻求满意的人”的提法使传统的“经济人”假定摆脱了现实和逻辑的尴尬。“经济人”不再是一个紧盯着“最优”和最大化的完全理性的人,而是一个能够接受“次优”和“满意”的“理性”之人。因此,“有限理性”和“满意利润或效用”比“完全理性”和“利润或效用最大化”更接近于现实。西蒙对“经济人”假定的修正与发展,被后来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

在人类行为分析上,新制度经济学继承了正统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同时又对其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和补充,使之更接近人类行为的真实状况。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固然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但人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不仅限于物质财富,也追求非物质的(精神的)满足。因此,人既有利己的一面(这是主要的),也有利他的一面(诸如扶弱济贫、献身公益等等)。不过,新制度经济学仍然认为,人的利他主义行为,也是源于“利己”的动机,譬如帮助弱者是为了自己的良心会得到安慰、追求道德完善和自己的成就感等等。新制度经济学还进一步把“经济人”假定演化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所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有一种投机取巧的倾向,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投机取巧。人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除了人的自私本能外,客观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也是重要的因素,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于人类行为的又一基本分析。即是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掌握信息或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利用自己信息充分的优势地位投机取巧,欺骗缺乏信息的一方,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新制度经济学对传统的人类行为的理性问题提出了疑问和补充。传统的“经济人”假定认为人是充分理性的,即每一个人都能准确地知道他要做什么,他应该怎么做,如何能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也同西蒙一样地认为,这种假定与现实相差甚远。也就是说,由于人本身的智力是有限的,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决策所依据的信息也是有限的,因此,人的行为虽然是理性的,但理性是有限的,有时候人并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怎么样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经济行为假定,即人的行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从人的实际出发重新界定了人的行为特征,更贴近现实层次,进而能更好地解释和描述人的本性和人们的经济活动。同时,新制度经济学还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正如科斯所说:“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现实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对“经济人”假定做出革命性突破和发展的,还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加里·S·贝克尔、M·弗里德曼和罗伯特·卢卡斯等著名人物。他们对传统的“经济人”作了重新解释,认为人并不是自私自利的怪物,而是有理性的个体;经济活动中的人,所追求的利益决非狭隘的金钱利益,而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所定义的利益行动,即追求效用最大。而效用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也可以是声望、尊严等其他一些非货币因素。效用最大化动机的基础是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过程是人的基本偏好需要达到一种满足的过程。基本偏好需要决定了偏好需要的类型,偏好需要的类型相对稳定,并不因人因时或因地而异。偏好需要的实现需要相应的资源,而资源的分配通过市场进行,这些市场能够有效地调整参与者的行为。根据对经济人的重新阐释,以贝克尔为首的芝加哥学派成功地应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观察和分析不同背景与场合下的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在贝克尔看来,政客也罢、知识分子也罢、经商也罢、从戎也罢、独身也好、结婚也好、利己主义也好、利他主义也好,各种人的各种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效用最大,而不管这些人的职业或这些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言之,人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正如弗里德曼所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不仅对经济活动起作用,而且对人类的其他一些活动同样起作用,正是“在每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同其他人合作的时候,自然而然地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注:M·弗里德曼和R·弗里德曼:《自由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芝加哥学派抱守“经济人”的信条,坚持用“经济人”假定(即寻求最大利益的理性代表的假定)解释人的行为,坚持市场机制能够比其他人为组织更好地解决大多数经济和社会问题;尤其是运用“经济分析”解释了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解释了大量存在且最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进而开拓了经济学视野,丰富了经济学的内容。值得一提的还有后来的芝加哥学派年轻学者罗伯特·卢卡斯,他认为,“经济人”不仅是理性的人,而且是能够做出理性预期的人。具有理性预期的人不仅根据现有的信息做出决策,而且根据对未来的预测来考虑经济行为与将来的发展相一致。合理预期的理性经济人假定,使传统的“经济人”假定在新的条件下重新恢复了活力。

令人值得关注的是,在最近20多年里,行为经济学试图将更为复杂的人类行为分析融入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对有完全理性决策能力的同质“经济人”假定进行了更新的突破与发展,2002年的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已故的阿莫斯·特维尔斯基和理查德·塞勒是行为经济学研究领域富有创见、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家。

在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看来(注:参见易宪容《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12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或决策时往往会以偏概全、以小见大(或典型暗示),只重视主观条件概率(即所直观到的现象),忽视先验概率(以往存在的知识)。也就是说,在人们认知或行为决策过程中,往往夸大按“常识”得到的条件概率,同时也会夸大“典型暗示”、的作用,忽视先验概率。他们通过实验对比发现,大多数个体并不总是理性的和规避风险的,人们面对不确定时多是非理性的、偏好反复无常的。他们认为,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人的偏好主要是由财富的增量而非总量决定的,而效用函数对正的财富增量是凹的,但对负的财富增量是凸的;这反映了人们在面临亏损时不是“风险厌恶”的,而具有“风险追求”的心理和行为。他们揭示了在不确定条件下人们的决策行为具有对“理性”偏离的倾向及其原因和性质,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偏离倾向”中人的非理性心理和行为也是有章可循、可预料的,进而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上所规定的理性。

在效用“最大化”问题上,卡尼曼和塞勒认为(注:参见湛志伟《坎内曼与塞勒对行为经济学的贡献》,《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进行决策时事实上无法真正实现“最大化效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决策效用与体验效用的不一致。也就是说,人们在决策时未能正确估计出各种后果的真实效用,因而无法实现长期体验效用最大化。(2)人们事实上不能正确地分配各种决策后果的权重。这里指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地分配各种决策后果的权重,而是更多地顾忌和加重了损失在决策中的权重。因此,人们应该对他们起初的损失经历赋予比现在实际所赋予的更低的权重,这样有利于正确估计决策的实际后果所带来的福利。(3)回顾效用与体验效用的不一致。所谓的回顾效用是指人们在决策时对过去所经历的事情进行回顾时所感受的效用。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回顾效用作为预测未来体验效用的主要依据,卡尼曼认为这种预测方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回顾效用和体验效用的估计方法不同,二者一般也不相等。基于以上的分析,卡尼曼和塞勒认为,对效用最大化的研究不应只停滞在对效用函数的修正上,还应寻求一些对决策后果的体验效用进行正确估算的方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决策后果实际发生时,各种选择是否最大化了这些后果的期望效用,这就要求决策者们能准确地估计未来的体验和过去的经历。

行为经济学试图根据心理学研究的成果来分析经济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互关系,进而重新解释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假定,因此,它从基础层次面上极大丰富了人的经济行为的理论内涵。或许其中存在一些缺陷与不成熟,但却为我们阐释人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法。

三、“经济人”假定的历史客观性

在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人的本性就是利己主义,人人为自己这个永恒的愿望是国民财富的发源地,“经济人”不是历史的产物,而是历史的起点(注:于俊文:《欧美近代经济学史》,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从而把“经济人”的自利行为说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把“经济人”假定看成是超越历史的永恒命题。在此,我们应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经济人”的自利倾向。

“经济人”是伴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突现出来,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其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在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经济人”由以追求单一经济利益目标发展为在经济目标基础上追求实现个人价值等的多方位目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已成为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的现象,但在个人和社会融合在一起的原始氏族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利己和利他之分或二者之间的对立,也就不存在人的自利行为。虽然“经济人”是一定历史的产物,“经济人”的假定具有历史性,但这种假定是商品社会中人的经济行为的反应,在市经济条件下具有客观性。

马克思主义者虽然批判那种超越一切历史发展阶段的“经济人”假定,但却从来没有否定在一定历史阶段甚至在相当长的人类发展史中“经济人”假定存在的客观性。马克思认为,应从人所处的社会生产关系来理解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客观性。他在《资本论》中就曾深刻地分析了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这个“经济人”是怎样追求自身利益、怎样追求资本增殖的。他认为经济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0页。)资本家的主观愿望是攫取最大利润,只要条件具备他就会不择手段地去这样做。“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这就是马克思对作为“经济人”的资产阶级的写真。马克思正是在承认“经济人”的存在具有客观性的前提下,剖析了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的经济行为,同时也指出了“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在相当长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客观存在着。马克思在1875年所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认为,社会主义阶段由于旧社会痕迹还存在,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因此人们还追求着自身利益,还需要按劳分配。

在人类社会发展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人”假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尽管“经济人”假定作为一种理论抽象,在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活生生的人的经济行为的解释上,与现实有一定差距,但由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本能及其逐利的行动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所构成的“经济人”假定的“硬核”,在内容上是合理的,它与其它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学说相比,对现实社会中人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这本身就说明“经济人”假定的合理性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客观性。今天,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空间下,我们承认“经济人”假定的客观性,肯定人的自利行为的普遍性,既不意味着人的自利行为必然导致恶,也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善。“经济人”的假定是对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场合下普遍所具有的行为特征的概括,即对在一定历史时期普遍存在的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抽象。因此,它对现实社会人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印证。也正因为如此,“经济人”假定在经济理论研究中获得了广泛赞同和应用,并在各种批评和非难中得到补充和完善,进而推动着经济科学的发展。

作为特定“社会”中的“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并非就是“自私自利”或“损人利己”。“自利”不同于“自私”,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总是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规则和道德规范约束的,是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他人的利益也会进入“经济人”的目标函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承认“经济人”假定的客观存在,通过恰当的利益刺激,就能够调动起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否认“经济人”假定存在的客观性,不考虑人的个人利益,就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缺乏工作热情与创造性,影响企业的生产,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衰退。我国20多年的改革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改革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经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是因为农民生产越多,个人的收入就越多;之后,国有企业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也实行承包制改革,却出现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这是因为经营者力争在短期内收益最大化。再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不断地寻求对企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可行方案,实际上就是在承认企业“经理人”具有“经济人”行为的前提下,试图找到一套恰当的激励制度,来诱导(或激发)企业“经理人”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事实再一次表明,“经济人”行为的存在是不以人们的好恶而改变的,同时说明了“经济人”假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人”假定既不是对人性的一种断言,也不是对人的一种伦理期望,而是对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行为方式的一种基本界定。这一假定理论不是教条式的“绝对真理”,而是对人的行为原则性抽象的“相对真理”。以“经济人”假定这一前提出发去分析问题,是为了更好地探究和说明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微观动力机制,进而阐释经济过程因何发生、怎样发生的。也正是“经济人”假定揭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消除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给经济学研究带来的困惑,使科学的经济分析成为可能,从而引导人们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人的自利行为能在客观上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正如A·哈耶克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遍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注:[澳]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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