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湮灭”到“发展”:私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创新_所有制论文

从“湮灭”到“发展”:私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创新_所有制论文

从“消灭”到“发展”:私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有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以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等论述,标志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私有制由改革开放以前的“消灭的对象”,到目前成为大力“发展的对象”,这是新中国对待私有制的经济政策的大转变,也是新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私有制理论的大突破、大创新、大发展。

一、对马恩“消灭私有制”理论的误解与机械照搬危害了社会主义

一个半世纪以前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消灭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产生剥削、压迫的基础,是导致广大劳动群众贫困的根源,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建立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社会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共产党人的最终理想。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消灭私有制”。这是人们所经常引用的名句。一般人也都据此而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消灭一切私有制。其实,这种认识是对马恩原意的一种误解。很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言》中提出要加以消灭的私有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而是特指的某种私有制,即《宣言》所说的“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或他们经常所说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作为社会制度存在基础的私有制。“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对这个命题必须辩证地科学地理解,切不可绝对化、凝固化。”[1]

首先,对于“私有制”到底如何界定,传统理论存在误解。

我国建国之初,资产阶级所有制经济所占比例不及10%,大量的小生产占统治地位。然而,50年代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2]就是说要使所有私有制统统绝种。我国将“消灭私有制”普遍化,消灭一切私有制,实行纯粹的公有制,不允许任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于是,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对公有制的追求走向了极端,其结果是严重脱离了我国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脱离了国情,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严重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使我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实践的惨痛教训正是根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片面的、教条的、形而上学的理解以及简单照搬与机械的套用。

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历史上有三种代表不同剥削关系的私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一种抽象的概括,是指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并不否定其他所有制的存在,只是它们不占主导地位罢了。比如,在所有阶级社会都存在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即个体所有制,在封建社会有少量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少量的封建主私有制等等,它们从未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马克思主张要消灭的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他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接着又说:“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3]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产生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基础,所以要彻底消灭它。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地看待私有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科学地论证了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历史进步性和历史暂时性,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运动中,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将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必将退出历史舞台。所以他们断言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即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他们所说的“未来社会”,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而建立的较发达的社会主义,而并非是像中国这样在经济文化极其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过革命所建立起的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这种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私有制不仅不可能消灭,反而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其次,对于用多长时间消灭私有制,也存在误解。

这实际上是指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历史条件问题。“《宣言》强调私有制的消灭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而我们党对这个过程理解得过短。”[4]也就是说在私有制尚未发展到“最后而又完备”的形式时,就不能“消灭私有制。”从马恩后来关于阶级、国家消亡的思想中,也不难发现,在他们看来,阶级、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与此紧密联系的作为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基础的私有制退出历史舞台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私有制既不可能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很快被消灭,更不可能在它还未发展到“最后而又最完备”的阶段,甚至于在萌芽状态就被消灭。这一重要思想被我们在经济实践中严重地忽视了。因而,在这主要表现在三大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消灭私有制要求过快、过急。

二、对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使社会主义生机勃勃

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所以列宁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后就用强制的方式迅速推行公有化。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也开始了公有化进程。不论是原苏联还是新中国,公有化的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全面、完整地认识、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含义和实施的条件。

现阶段在我国私有制仍然存在并生机盎然,这是理论上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的结果。马克思关于私有制的理论绝不仅仅在于科学界定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涵,更重要的则是区分不同私有制的形式。除了对私有制作了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和资本家私有制的大区分以外,还对私有制进行了细分,“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贡献”[5]。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6]他还指出:“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7]“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8]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所有制的三个“色层”,即三种具体形式:一是个体私有制,它“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它是一种“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即小业主私有制,它是小业主既参加劳动又带有一定程度剥削的私有制。我们可以把个体经济和小业主经济统称为小私有制经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在小私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小私有制的否定。如何理解这个“否定”?我们认为,这个否定是指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基础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取代了封建社会存在基础的小私有制。这里马克思用了它的科学抽象分析方法,而不是指消灭了所有的小私有制。小私有制仍然能够存在,只是失去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地位罢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9]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小私有制,并不能全部彻底地消灭小私有制一样,公有制取代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基础的私有制,也不会完全彻底地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只是消灭了它的基础的、统治的地位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小私有制仍然存在,只是它们已经不再占主体,不再具有统治地位。可见我们现在所大力发展的私有制并不是马克思所要消灭的私有制。我们目前大力发展私有制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恰恰相反,我们目前所有制的改革要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框架内进行,要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公有制与私有制本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公有制经济成分和计划手段比较适合,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正好相反。同样,适合于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特征和资源配置方式并不一定适合于其他国家;适合于一国某一时期不一定适合于该国的其他时期;适合于某领域并不一定适合于其他领域,这些均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中国及其他国家经济改革的发展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虽然私有制既非主导,又非主体,然而却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拉动。正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支撑着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步增长,促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转制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环境。“私有制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的敌人,而是公有制经济的朋友,两者是可以共同发展、互相促进的”。[10]

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长期共存

关于私有制经济存在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然而在私有制经济究竟能存在多长时间、私有制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为宜等问题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许多人认为它将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有多长,私有制就存在多长”,[11]它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始终存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有多长?邓小平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于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2]马克思、恩格斯在预测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时,早就为此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方面,生产力要发展到“给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以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需要”,[13]从而使阶级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占有“成为多余”,“成为时代的错误”;[14]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要达到使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为全社会的“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替代”,[15]使人们不仅成为自然界的主人,而且“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16]这时,私有制才会同阶级、国家一起走向消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一切条件具备之后,“私有制将自行消亡”。[17]显然,具备这一切条件的时代不是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时代,而是未来的共产主义时代。

整个社会主义时代私有制仍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初级阶段,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生产力不发达,而且多层次不平衡,即使初级阶段结束后,生产力高度发达,但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不平衡也是必然存在的,只能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其次,一部分人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货币资本和大量的急需就业的劳动者的同时存在,是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这两个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是客观存在的。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商品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实质是不同所有者、不同利益主体的所有权的交换。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代表的私有制经济机制灵活、竞争性强,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一种社会形态中,只有居主导地位、决定社会性质的典型的所有制才具有独立性。其余所有制形式均只具有从属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自己劳动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均从属于居主导地位的国有制经济和居主体的全部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调节功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巩固和增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18]

当前,尽管我国的私有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与私有制经济的潜能和作用的发挥程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改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和推动私有制经济有一个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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