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源[1]2016年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叁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叁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叁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叁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叁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陈浩[2]2017年在《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企业不断增长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增长的重要力量。而日益频繁的关联交易使得转让定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不仅是跨国企业自身,还包括各国税务机关。从跨国企业的角度来看,随着跨国集团规模日益壮大,转让定价成为了影响其内部交易的一个重要价格机制,使得跨国企业上下游经营需求可以在内部得以实现,确保经营利润尽可能地保留在集团内部;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转让定价也成为了部分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重要方式,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破坏了国内企业依法纳税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然成为了我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税收问题。虽然外国资本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关联企业愈演愈烈的避税问题,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流失,会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尽管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对转让定价税收规制已经有了比较可观的发展。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仍然有较为明显的不足,税制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存在诸如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尚不完善,纳税人举证义务规定不合理,反避税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等问题。目前,跨国企业在我国转移利润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给我国税务机关提出了一项严峻的挑战,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需求迫在眉睫。在二十国集团批准采纳BEPS行动计划之际,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全面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以期应对纷至沓来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进行研究分析。首先,通过研究我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结合前人的研究归纳总结,分析了国内跨国企业主要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导致的结果以及我国转让定价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其次,研究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不足。然后,分析这些不足对于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包括避税成本,反避税效率,转让定价避税处罚,涉税信息不对称等。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方法去研究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税务机关稽查之间的博弈关系。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对策以期改进现行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间反避税交流与合作。希望能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解决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高以及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高等问题,并且促进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合作或多边合作逐步实现跨国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最终,有效防范跨国企业在我国的避税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实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目标。
朱玉婷[3]2015年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今社会,是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也日新月异。随着网络技术的日臻完善,通信技术也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全球化将成为现实。电子商务有着全球化、虚拟化、无纸化以及隐蔽化的特点,打破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对既有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传统贸易数量逐渐减少,由于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不能与时俱进,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国家财政收入锐减,而与之相关的资源配置也受到影响,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应。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就要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所以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相关问题研究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研究,对照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研究成果,找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途径。首先是概念的界定,包括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电子商务、C2C模式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等,继而进行C2C模式电子商务分类,在研究过程中,分析了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的特征,以及其对税收流失的影响。其次,通过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以及其在税收实务与税收立法中的研究,找出了税收流失的症结;而后,总结出了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中存在的税收制度、征收征管问题,以及电子商务对国内外税收领域的影响,以及电子商务在税收工作中的漏洞;然后,分析国外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优劣,对照我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模式;最后,通过分析我国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得出结论,并归纳制定具体措施,首先构建与我国税收发展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二、纵向深入,全面实现税收电子化,继续征管改革,叁、横向发展,增强国际问税收协作,四、增大监管力度,将C2C模式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避税问题最小化。
刘雅玉[4]2010年在《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末,信息技术突飞猛进。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也迅速发展起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电子商务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蕴含着巨大的利润和商机,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丰富了我国的税源。但其全球化、虚拟化、无纸化以及隐蔽化的特点对传统的贸易方式、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都带来了冲击,传统贸易数量的减少和税收制度的空白以及征管漏洞,使得税款大量流失。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对其征税会损害其发展,但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其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应该再被忽略,税收流失不仅仅是直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间接地影响资源配置并产生社会效应。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就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我国目前应如何应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流失问题的探讨,首先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其带来的税收方面的问题也很多。例如,传统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有形货物和纸质凭证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隐蔽化的特点,其业务活动的各种凭证和票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可以随时对这种电子凭证和票据进行修改、删除而不留一点痕迹,这就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导致税款不能被征收入库,税款大量流失。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堵塞税收漏洞,我们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次,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再适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税收流失,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注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如何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加强对支付体系的监管、加强电子商务审计、建立联网核查系统等问题。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征管带来冲击的同时,但也提供了机会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与纳税人联系,以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税务登记、发布税务信息、接受电子申报、建立网上稽查等,不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而且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本文运用了一些数据和图表来分析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通过数据和图表分析问题,这构成了本文的一种研究方法。通过理论模型论证方式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影响,用理论模型论证方式,这是本文的另一种研究方法。另外,本文还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进行治理,这构成了本文的第叁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基本理论分析。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税收流失及电子商务中税收流失的界定,电子商务中税收流失的影响。第叁部分是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现状分析。此部分通过数据和图表说明,我国电子商务正蓬勃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流失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日益严重的现状。并对电子商务中税收流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其原因包括税收制度空白、税收征管乏力、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领域的冲击以及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手段和机会。第四部分是治理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的措施。提出治理电子商务中税收流失应坚持的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和技术先导原则。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治理对策,包括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深化征管改革,实行税收电子化,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协作,加大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避税的监管力度。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冯志勇[5]2007年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末,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不断地创造着令人耳目一新的天地。就在人们对互联网络刚刚有所认识的时候,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事物又以令人惊诧的速度不断兴起,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电子商务正从一个概念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更务实、更有效率的商业模式。它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和丰厚的利润,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了我国的税源。然而,它也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和与贸易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结算方式都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不同,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对税收收入水平、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征管体制、税法的实施及税务稽查、国际税收协定等产生影响,并对现行税收制度及其征管手段提出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流失的风险。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还必须要有完善的外部环境,如税收法律环境,公众的认知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等等;其中,税收法律是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着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者的最后利益,影响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和力度,影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热情和经济利益,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深入研究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影响作用,并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与要求重新审核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文,明确了我国要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针。这样,我国当前应加大探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以顺应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一直围绕在学者、税收专家以及政治家面前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为国家制定当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提出建议,从而解决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环境问题。这样就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其发展步伐。本文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的研究概况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包括二章内容。第二章主要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引起的税收问题,主要从税制要素、税收征管及国际税收叁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叁章对当前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征与不征两个角度进行论证。第叁部分是结论部分,即第四章。这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具体阐述本文的观点:当前我国该如何正确对待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高杉[6]2017年在《中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改变着传统贸易方式,网络零售表现尤为突出,凭借其便利性、灵活性、不受时空限制等优势成为现代消费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6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到6.2万亿元。可见,网络零售已经成为可以和传统实体经济相媲美的全新经济增长点,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有交易就会产生税收,网络零售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自然也应成为新的税源,但我国网络零售飞速发展的同时却没有带来税收的相应增长,而是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本文对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算,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首先对税制要素造成冲击,包括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等;其次对税收征管流程造成冲击,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关键在于网络零售领域制度的缺失,税收实体法的不完善和程序法的滞后均造成了网络零售税收流失;其次,网络零售本身的特点也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第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最后,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的落后也导致了以上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与原因分析,本文对其他国家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先进经验进行了简单梳理,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度等,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本国国情的建议。首先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其次,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与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的规定,同时提出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最后,在税收征管流程上应加强创新,健全网络零售税务登记制度、推广电子发票、建立第叁方代扣代缴制度、探索电子稽查制度。
李洪方[7]2014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到2012年其市场交易额8.5万亿元占GDP总体的15%,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却依然缺失。这直接地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严重冲击了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扭曲了收入公平分配。因此,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问题的应对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与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还仅处于研讨阶段,还未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文件。中国税务总局电子商务研究小组确立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基本框架是:一是保证国家利益;二是保持税收中性;叁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四是政策具有前瞻性;五是税收政策与理论相结合。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现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通过控制资金设计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二是通过控制信息设计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本文综合借鉴了两种电子商务征税模式的优势,主张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中国现行税制的冲击,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税法,建立与电子商务适应的税务登记制度、代扣代缴制度。本论文主体分为7部分:第1章引言;第2章主要阐述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和现状,以及本文的理论依据,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博弈论以及税收信息化理论;第3章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缺失的不良影响,直接导致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第4章阐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包括电子商务纳税观念存在的误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空白的情况,电子商务税征税执行难度大;第5章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第6章阐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具体政策建议,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模式等方面给出相关建议;第7章结论,对本文进行综合概括。
司月峰[8]2016年在《电商企业的税收流失及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互联网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及电脑手机等上网设备的不断普及,传统贸易模式逐渐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B2B,B2C及C2C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然而,我国对传统税制要素的定义及其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也接踵而来,大多数电商企业逃税,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基于以上背景,为了应对电商环境下的税收流失,有必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流失的原因,探寻符合电商环境的税收征管模式,从而既能保证国家财税收入,又能规范电商行业发展。首先,本文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出我国电商环境下的总体税收流失规模。计算结果表明,2014年窄口径与宽口径下的税收流失规模分别达到2072与9916亿元,税收流失规模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SWOT方法,分析了电商环境下税务机关对电商企业征税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不仅从理论上指出我国电商企业征税是有法可依的,并非税收真空,且存在经济上的可行性;而且结合已有现实,分析了我国在电商相关税收法律建设,电商相关税制要素确认,电商税务管理等方面存在征税劣势,征税可能面临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面临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遵从度不高等因素的威胁。其次,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深层次分析了电商企业税收流失的原因。通过构建征纳两方参与人的博弈模型,发现征纳双发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效率、罚款倍数、稽查成本、纳税人的被检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下,会作出不同的均衡选择,这些因素受到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进一步得出电商交易环境、税收法律及某些经济因素对电商环境下税收流失的重要影响。再次,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即通过设计问卷调查了济南市天桥区178家电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现电商企业多采用B2C模式,多依赖第叁方交易平台,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多为中小规模企业等结论,同我国当前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相似;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178家电商企业网店实际销售收入及申报销售收入,得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约71%的纳税人存在少缴增值税的现象,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逃税约1653万元,一般纳税人少缴销项税额509万元,电商企业的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同时结合问卷调查结果与网销收入及申报收入对比结果,发现电商企业的资格类型、规模大小、企业属性、采用模式、有无线下业务等因素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明显;通过调研济南市天桥区代表性电商企业,分析电商企业网上销售收入与申报收入存在差距的原因。研究发现,电商企业确认网上销售收入时受到团购类保证金返还、退货款、物流快递费以及信誉刷单等因素的影响;通过与济南市天桥国税局的多次沟通,发现税务机关在税籍管理、税款征收及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电商企业税收流失的程度。最后,本文得出主要结论,并从合理确定电商税收基本原则,健全电商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提升税收征管队伍素质五个方面应提出应对措施。
李鸿[9]2018年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推动下更是“高歌猛进”。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已渗透到生活中的各行各业,在人们的生活中,网络购物成为了生活的常态。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未完全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特别是对于C2C模式电子商务,更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个漏洞。本论文试图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进行研究:绪论部分简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研究成果,介绍了研究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指出了本论文写作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介绍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以及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理论,估算出了C2C模式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流失规模。第叁章阐述了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状,梳理了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分析了现阶段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第四章论述了C2C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的可行性和必税性,分析了C2C电商和税务机关二者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博弈行为。第五章介绍了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做法,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六章针对我国现阶段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税收管理的若干建议。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现状,提出了目前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难点,针对存在的税收管理难点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完善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包括完善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二是完善C2C电子商务管理措施;叁是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配套措施。希望通过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提出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蔡昌[10]2017年在《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B2C、C2C模式作为电商零售领域的代表模式,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B2C模式,该模式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文章对电商税收流失问题采取社会实验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和流失额测算。国内电商平台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最为成熟,故而选取淘宝、天猫两个电商平台上的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化妆品七大行业420家网店进行测试,对抽样网店的工商税务登记、发票开具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随机暗访测试。电商税收流失测算部分主要估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根据阿里巴巴官网公布的电商交易额数据和百货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业、综合零售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等叁种口径测算电商C2C模式下的增值税流失额;根据阿里巴巴官网公布的电商交易额数据和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的经验值估测个人所得税流失额,并推演至全国电商平台,测算全国C2C模式下的税收流失额。最后,基于电商税收流失测算结果,提出关于电商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 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2]. 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陈浩.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3].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研究[D]. 朱玉婷. 湖南农业大学. 2015
[4].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D]. 刘雅玉.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5].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冯志勇.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6]. 中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高杉. 吉林大学. 2017
[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D]. 李洪方. 集美大学. 2014
[8]. 电商企业的税收流失及征管问题研究[D]. 司月峰. 山东大学. 2016
[9]. 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李鸿. 云南财经大学. 2018
[10]. 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 蔡昌. 会计之友.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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